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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业法官思维的构成及特性/王军伟

时间:2024-06-28 05:13: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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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业法官思维的构成及特性
Try talking about the com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 of
professional judge's thinking

● 王军伟


内容提要:现代司法理念对职业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官要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其工作成果要有极强的信服力,其办的每一件案件都要求做到公平、公正。这种职业特点要求法官要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但何为法官的科学思维方式?本文作者根据自身的体会以及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通过对法官思维与法律思维及法律人思维三者含义的界定、法官思维的基本构成、法官思维的主要特性三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论述,以展现作者理想中职业法官思维的应然形态,并意图达到为培育现代法官职业思维方式提供某些参考的目的。文章分三部分:一、作者通过对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者思维与法官思维有关论述的分析,对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人的思维”以及“法律思维包含法官思维”的观点提出质疑和批判,并进一步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即认为应将法律思维理解为“一切涉及法律知识领域的思维”(Thinking about the law),而非特指“法律人的思维”(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法官思维是指作为法官这一特殊法律职业群体所具有的思维,它与法律思维之间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外延交叉的概念,不能相互包含。通过这样对法律思维、法律人思维与法官思维三个定义的界定,为全文的论述作了铺垫。二、提出了“法官思维由法律逻辑方面的思维(即法律思维)、案件事实方面的思维以及法官形象方面的思维构成”的观点,并对三构成分别进行了分析。三、将职业法官思维的特性进行了概括,认为职业法官的思维应具有周密性、确定性、敏捷性、独立性、专业性、程序性六个特性,并分别进行了论述。(正文字数:9200)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律人思维 法官思维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就是让法官成为一个具有特殊而鲜明的专业特征的职业。该职业的一个特殊性表现,就是要求职业者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其工作成果具有极强的信服力。严格而言,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其所办的每一件案件均不能出差错,都必须给民众以一种“公平的”、“正义的”、“应该这样判决”的感觉。否则,法官的威信就很难建立,法院的公信力也就难以提高。然无法否认,法官亦是活生生的人,其所作的每一次裁判都是其思维活动直接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法官的思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要提高法官的威信,法官思维的科学性就显得非常之重要,对职业法官思维的研究也就非常之有意义。

一、法律思维、法律人思维与法官思维之区别:质疑“法律思维”的一种传统理解

“思维”一词,在英语中为thinking,它来源于拉丁语tongere,是指运用智能寻求问题答案或寻求达到目的的手段的人脑的活动 。
由于思维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高度抽象性,在不同的学科和研究领域,对“思维”这一概念有着不同角度的理解。甚至在同一领域,也常常存在着认识不统一的现象。例如对“法律思维”的认识,当前学术界的观点就很不统一。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律人)“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何勤华教授认为法律思维包括两个涵义,一个是站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立场上来思考和评价周边存在的一切人和事;第二个是在说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时候都没有忘记法律的要素,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和法律相联系 。郑成良教授则认为,法律思维就是在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或称思考的方式 。还有学者从思维的主体出发,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律理论、实践工作者,运用法学原理、法律原则和规范对法律事物、现象进行认知、思考、评价和阐述的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特有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法官、检察官、律师)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的思维” 等等。
从上述一些观点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学者将“法律思维”与“法律人思维”等同起来,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的思维。笔者以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因本文论述将涉及“法律思维”与“法官思维”两个术语,故需在此先作一翻界定。
任何被当作概念使用的术语,都是人们为方便思想的阐述而创造出来的语言表达工具,因而在使用一个概念术语时,自然应遵循便于表述、符合人类使用习惯的原则。正如著名法学家凯尔森所言:“我们对自己智力工作中想当作工具的那些术语,可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是否将符合我们打算达到的理论目的,一个在范围上大体和习惯用法相符合的法律概念,在其他情况相同时,比一个只能适用于很狭窄现象的概念显然要好些” 。将法律思维仅仅界定为法律职业者(法律人)的思维,至少有两方面缺陷:其一,与普通的社会民众对其字面上的理解不符。对于一个未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而言,似乎更容易将“法律思维”一词理解为涉及法律知识领域的思维(即有关“法律”的思维)(Thinking about the law),而很少会理解为特指法律人的思维(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其二,会造成概念资源的浪费。就方便表达的角度而言,“法律思维”与“法律人思维”两个术语不差上下,而用这两个术语去指称同一思想内容(即法律职业者的思维),不仅无实质性意义,而且会染上论述不统一之嫌。更何况当我们要对“一切涉及法律知识领域的思维”用一个简便的术语进行表达时,我们又将很难找到一个比“法律思维”更切当、更直观的字眼。因此,与其将两个概念术语用于表达同一内容造成概念资源的浪费,还不如解放出一个容易使人误解的概念,去表达一个更符合其直观意思的思想内容。即用“法律人思维”去表达法律职业者、法律理论工作者的思维(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而将“法律思维”定义为“一切涉及法律知识领域的思维”(Thinking about the law),这样不仅容易让人理解并接受,也更符合概念的效用。
从以上理解层面出发,笔者更倾向于将“法律思维”理解为一种运用法律的逻辑,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价值取向来反映、认识、指导、评价事实、行为和现象的人脑抽象活动,他仅仅是指一种思考问题的思想活动过程(或方式),这种思想活动并非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或称法律人)所专有,而是每一位普通民众都可以享用。例如某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斟酌,思考哪些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上的无效,进而作出了筛选,这里他就运用了法律思维,我们不能因其非法律职业者而否认这一点。而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者等法律职业者、法律理论工作者的思维可称之为“法律人思维”(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法官思维(The judge's thinking)是指“法官”这一特殊法律职业群体(即法律人之一)的思维,是“法律人思维”中的一种,但与“法律思维”之间却无相互包含关系,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外延交叉的概念。本文对于法官思维的论述正是基于这一前提而展开的,这与当前学术界某些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法律人)的思维的观点并不一致。

二、法官思维的构成:法律思维、事实思维及职业形象思维

思维作为人类的一种特有本能,是人与生俱来的。法官首先是一个人,所以普通人最基本的思维能力法官同样具备。出于篇幅及文章主题考虑,本文不对法官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个体所具有的思维进行论述,而将探讨的重心放在作为一名职业法官所应有的一种更高层次的思维能力上。这种更高层次的思维能力是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所独特要求,超越了其作为一个普通人所具有的本能思维能力。
在法治社会,法官是民众心目中正义的化身,是大量纠纷争端的终极裁决者。因此,围绕公正解决社会纠纷的一般程式来研究法官思维,是非常可行的思路。从依法裁判社会纠纷(或称断案)的一般规律来看,法官审判一件案件,至少涉及法律逻辑方面的思维和案件事实方面的思维,而从公正断案的角度考虑,又必然涉及裁判者形象方面的思维,这三者实际上就成了法官思维最重要的构成 。
1、法官的法律思维
法官的法律思维(这里仅指本文前述所界定笔者所理解的“法律思维”),即法官之法律逻辑方面的思维,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通过逻辑推理,正确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切实领会有关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精神实质和立法目的,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社会纠纷的能力。用文字表述的法律规定往往是抽象的,特别是有关法律原则、立法精神的规定。不同的人,对同一法律规定会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在适用同一法律条文时,由于思维方式的不同,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是由于语言文字表达本身所固有的无法克服的缺陷,以及人脑的思维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和复杂性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法官是法律职业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得以运转的主要操纵者,在法律适用领域,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应该具有最权威性。易言之,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应为社会民众(至少是大多数人)所认可和信服,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成为最权威的裁判者。而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又必须依靠思维来完成,如何使法律规定从抽象化过渡到具体化,实现个案具体公正的处理,是法官法律思维要完成的任务。
笔者认为,法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可分两部分:
(1)、对案件涉及之法律规定表层含义进行的思维。首先,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要初步明确案件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目前有关这些问题的法律规定(包括诉讼法)现状如何;其次,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外在要求以及有关权利义务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实际,分析本案已符合哪些法律要件,欠缺哪些法律要件,欠缺的要件对法律适用或依法处理的结果可能造成哪些影响;第三,由于思维本身是一个脑力运动的动态过程,因此,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案件事实的不断明确化,法官的个案法律思维也必须要不断有所变化,要与诉讼进程、逐步查清的法律事实形成互动,同时,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官还要时刻思考如何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如何更好的贯彻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最后,在适用法律时,法官还要通过法律思维找出解决有关法律条款相互矛盾的办法,解释适用此条、排弃彼条规定之充分理由,以及可用于准确表达案件事实及裁判结论的文字和语言。
(2)、除上述对法律规定表层含义进行思维外,法官还要具备更深层次的法律思维,即能通过思维从更深的层面去把握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学原理、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以及涉及的本国法律文化等,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尚无相关的法律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这一思维更显得重要。从某种程度讲,这一思维也更能体现出法官的价值,因为他要求法官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例举过“海因斯诉纽约中央铁路公司”一案。 该案中,一个16岁小男孩在河岸一处铁路线上伸出的跳板准备跳水时,被铁路公司所有的电线杆上掉下的高压线电死并被击入河中。在孩子母亲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双方提出了两种相互抵触的比喻。铁路方律师将事故发生时男孩的地位比为非法入侵私有土地者,因而主张该土地所有人对他不承担应有注意的责任。原告律师则争辩说,跳板以上或以下的空间是属于国家的,因而该男孩应被视为类似于公路上的行人。下级法院采纳了被告方提出的那种比喻并驳回了原告方的起诉。然而上级法院则接受了相反的观点,撤消了原判,撰写此判决理由的卡窦佐法官指出,双方各自的比喻类推从逻辑上讲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正义和理性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这一案件中上级法院的法官就运用了比下级法院法官更深层次的法律思维。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根据“正义”与“理性”这些深层次法律理念对案件作出了判决,无疑更令人信服。
2、法官的事实思维
法官事实思维,简单而言,是指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方面应具有的基本思维能力。法官断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否则就不可能正确处理纠纷,其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也不可能有公正性与权威性可言。但是,法官所面临的案件事实都已经“成为过去”,不能再现。这一事实只有亲历者和目击者知晓。而亲历者和目击者作为一个有情感的人,由于受各种利害关系以及自身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影响,往往不能如实地、客观地陈述已经发生了的事实,甚至出于某种利益考虑,会对这些事实进行违心陈述或故意歪曲。因此,法官如果缺乏缜密的事实思维能力,就容易被歪曲的事实所迷惑,进而作出错误的裁判。可见,事实思维对法官而言同样至关重要。
法官事实思维要完成的任务是:运用基本的因果关系、辨证关系、逻辑推理等哲学方法,以及法官自身的社会经验,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静态的、凌乱的、孤立的和不完整的证据,按照事物发展一般规律以及基本的逻辑推理规律进行综合裁剪,并根据内心确认为有效的证据,进行头脑思维加工,建构一个“合情合理”的、符合一定逻辑发展轨迹的动态的“电影画面”——法律真实,而且尽最大可能使这一构建出来的法律真实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对于过去发生的事实,任何人都能通过一定的思维活动,形成自己的一个判断,只是由于思维方式的不同,不同的人对同一事实的判断趋近客观真实的程度会存在差异。法官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其对案件事实方面的思维当然要比其他人要求更高。表现在:(1)、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应该是“最佳”的、最具权威的,能吸收或反驳其他一切人的判断。(2)、他人的判断可能是片面的、或只涉及了一些事实片段,而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必须是全面的、能形成一个事实体系。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件中,有如下一些证据:死者a的尸体、一把沾有a血迹的匕首、犯罪嫌疑人b留下的指纹、目击者的证言。据此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判断,如有人会说a被杀了,有人会说a被人用刀杀了,也有人会说b杀人了,或着b杀了a了,等等。这些判断能反映事实的某个侧面或者一个片段,但对于法官而言,这还远远不够。法官首先要对上述证据材料之真伪及相互联系进行分析、确认,并以这些证据材料为根据,加之必要的假设和推理,形成如下完整的事实体系: b在何年何月何日何时,在何种主观意识指引下,怎样杀害a,并导致a死亡的后果,同时,凭现有证据,合情合理地排除了a自杀或被b以外的人所杀或因其他意外事故死亡的一切可能。这些其实就是靠法官事实思维得到的成果。
当然,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复杂多变的活动体,法官所要处理的社会纠纷带有普遍的复杂性,有些还可能涉及一些技术性问题。法官并非是万能的,有些技术性的问题需要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解决(如技术鉴定),这不仅需要,而且是必要的,此不属本文论述范围。
3、法官对自身职业形象方面的思维
法律思维与事实思维对于法官办案固然重要,只有通过这两方面思维,法官才能做到查清事实、依法断案。但法官要树立权威,让自己作出的裁判为社会公众所信服,使公众认可法官在依法公正断案,还应具备对自身形象方面的基本思维。
“公正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还要以让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人看得见的方式很多,包括审判公开、程序公正等,而法官形象方面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恐怕还没有一个职业对于从业者的形象要求象法官职业这样高,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法官个人的行为不检点或品质恶劣,都会使公众对其实现法律正义的能力产生合理的怀疑。态度冷漠粗暴、轻易表达容易引起他人误解的言语、在审判中对一方当事人表现亲密等,都会影响到公众对法官司法公正的内心感受。
某当事人曾向笔者指称某法官素质很差,当笔者问其何以见得时,其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这名法官曾处理过他起诉的一件案件,还没开庭审理,该法官就对他说这个案子他肯定要输。“还没对事实进行过调查,怎么就这么肯定自己会输呢”,他开始怀疑这名法官是不是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想籍此威慑其撤诉。所以在接到法官的判决书后,他根本未仔细斟酌过判决的理由,就以裁判不公为由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虽然二审法院的认定与一审法官原来的认定并无区别,事后他也得知该法官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但在他心目中,已对这名法官留下了“素质很差”的印象。我们且不论这名法官的业务素质如何,其法律思维与对案件事实方面的思维是否合格,但至少从这一事例中可以看出,这名法官对自身形象方面的思维是有欠缺的,而恰恰是这一思维不到位,轻易讲了一句不该讲的话,影响了其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使自己的裁判不能很好地为当事人所接受。当法官在没作出裁判之前就已给了当事人一种不公正的印象时,如何能够使他们相信裁判的公正呢?所以时刻对自身行为是否有利于保持中立、公正形象进行思维,对法官而言同样至关重要。
法官对自身形象方面进行思维的内容可以非常之广,包括正确理解评价法官形象之标准,理性思考哪些言语、举止、仪表、社交会对法官形象产生影响等。就思维的目的而言,法官要通过对自身形象的思维,正确选择合适的言语、举止、仪表、社交,并通过这些看得见的途径,使自己表现出公正形象。具体而言,在言语举止方面:法官应通过思维,能判断何种言语对自身公正形象会产生影响,如何表达才能使当事人对自己的中立形象不产生合理怀疑,在特定场合对同样的意思应该如何去表达,如何避免自己的某些细微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印象等;在仪表方面,法官应当能考虑到怎样的穿戴,保持何种气质、态度,才能使自己表现出平和、冷静、稳重、持中,使当事人对自己更加尊重和信任;在社交方面,法官应善于思考跟何种人交往不会影响法官形象,进出哪些场合不会损害自身法官形象等等。

三、法官思维的应有特性:培育法官思维的一些具体标准

对于法官思维构成的研究,仅仅是使我们在对法官思维进行分析时,将更具科学性和条理性,而对于培育法官思维的最终目的而言,更重要的是要提供法官思维所要达到的具体标准,实际上这一标准就是通过职业法官思维所应有的特性体现出来的。在重视法治的社会,民众对作为社会纠纷终极裁决者的法官往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法官被看作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为了能明辩错综复杂的社会是非,匡扶社会正义,法官必须要有超越常人的智慧和过人的本领,而这些智慧和本领又必须通过思维来获得,因此,法官的思维应具有不同于常人的特性。笔者认为,职业法官思维的特性至少应包含以下六个方面:
1、周密性。法官的任务是要解决社会中已经发生过了的纠纷(即 “已过去的事”),社会中的纠纷形态各异,案情有殊,其复杂性往往是书本上、理论中难以找到的。法官要查清案件事实,并在浩瀚的、原则性很强的法律规定中寻找到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离不开周密的思维。这一特性要求法官在思维过程中要做到全面、严密,不放过任何一个与案情有关的小细节,要穷尽案情发生的一切可能,梳理清所有证据、所有细节之间的矛盾和相互联系,并最终理清案件事实发展的来龙去脉,形成最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使依此作出的裁判更具说服力。国外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法院在一次审理某信号兵失职指控时,由于信号兵坚持说自己在事故发生期间一直挥舞着信号灯(在履行职责),且有证人证明了这一事实。最终法官认定该信号兵未失职,作出无罪判决。退庭后信号兵却承认,尽管自己当时确实一直挥舞着信号灯,但事实上信号灯并没有亮着!而对于这一重要事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却没有注意,也并未去查明,致使这名失职的信号兵逍遥法外。法官在这一案例中的思维就缺乏周密性,在他看来,只要挥舞着灯,灯就一定亮着,这在常人的思维中也许是很正常的,但对于法官而言,却不应忽略一个尽管可能很少发生的情况,即拿着一盏不亮的灯在挥舞,本案也恰恰是因法官忽略了这一细节,才导致裁判错误。
2、确定性。法官思维的确定性,是指法官在断案过程中,其思维要有追求确定性的倾向,这是实现法律的确定性这一司法功能要求的必然结果。法官拥有着平息纷争、生杀予夺的权力,必须小心翼翼地行使,不能草率而为。诉讼的性质是将社会纠纷尽量按照法律的普遍性和形式性的规则和程序使之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加以调整,而诉讼过程中法官的职责就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公正地审结案件,使法律调整的动态利益关系及时明确化、公正化、稳定化,决不能在案件事实尚模糊不清、是非混淆的情况下,就草率作出裁判。法官的确定性思维要求法官的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黑白分明,无可妥协,只能断然决定,即要么是a,要么非a,而不能是介于这两者之间。即便是调解,也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并在形成确定的调解方案后,才能结案。否则,不仅不可能做到公正处理纠纷,还可能制造出大量的冤假错案,这对于法律的权威、法官的威信、法治社会的建设都将是非常危险的。可以说,未达到内心确定,法官的思维就不可能结束,案件就谈不上办结。
3、敏捷性。法官思维的敏捷性要求对任何时候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要灵活、快速的作出思考和反应,这不仅是当前我国法院系统十分重视的审判效率的要求,更是法官职业特点和诉讼性质的需要。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诉讼开始启动到最终终结(甚至延伸到终结之后),随时随刻都有可能出现新情况、新证据、新问题、新疑点,而这些又可能会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带来影响,甚至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有些情况一旦消失,就不会再次出现,所谓“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因此,法官必须要具备敏捷的思维能力,要善于捕捉随时可能出现、又随时可能消失的各种对案件审理有影响的新情况、新证据、新问题、新疑点,以及与案情有关的每一个小细节,并及时利用这些细节重新审视、验证案情,使案件裁判出差错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4、独立性。法官思维的独立性,是指法官的思维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展开,不受任何他人的影响和干扰,包括独立于本法院的院长、庭长、其他法官、上级法院法官,以及其它机关、组织、媒体和个人的影响和干扰,不能人云亦云,要独立思考,并独立地对案件作出裁判。因为相对于亲自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的法官而言,其他任何人对案件经过的了解都是片面的,其依片面的了解对案件作出的论断也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法官如果不具备独立的思维能力,就容易被他人的言论所左右,无法保持中立,这样也就很难做到公正裁判。
5、专业性。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法官代表国家依法承担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因此,法官不是一种大众化职业,而是一种专业很强的职业,并不是人人都可以担任法官。这正是国外许多法治发达国家强调严格法官遴选程序的原因之所在,也是当前我国推行司法资格考试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官在思维活动中,要充分体现出这一特性。不管是复杂的社会问题,还是日常生活中鸡毛小事,法官都能通过专业性思维,用合适的、规范的、专业化的语言文字进行表达,将现实生活抽象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专业的眼光去看待,凭专业的理论去处理。
6、程序性。法官思维的程序性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诉讼是一个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过程,法官的思维也要严格按照这一进程逐步推进,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要表现出不同的思维侧重点。如在查明事实阶段,要侧重于事实方面的思维,不能为了适用法律而去查明事实;在事实查明后,为了依法作出裁判,又必须将思维侧重点放在法律思维上,思考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法官思维要围绕追求程序上的真而展开,将追求如何在程序上表现出法官在依事实、依法律进行公正裁判作为思维的一大重任。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目标,正如前述,法官处理的案件事实都已成为过去,没有人能让这些已消失的事实原原本本地再现,法官只能根据事实发生时留下的痕迹(证据),经过科学思维,形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推断,并依法对此进行裁判。尽管这一严格依程序推断出来的真实仍可能与现实中的真相不相吻合,甚至相差甚远,但只有这种方法才能最大可能地接近现实真相,而公众看得见的,据以对法官是否依法查清了事实进行评价的,也仅仅是这一程序意义上的法律真实。拉德布鲁赫曾讲过:“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 可见程序对司法活动的重要性。因此,严格依程序查清法律事实是法官在诉讼中的主要任务,也是唯一能完成的任务,法官思维所追求的事实真相也只能是程序意义上的真相。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如何在程序上表现出公正进行思维,即法官思维要体现出程序性。
以上是笔者对作为一名职业法官所应具备的一些思维特性进行的简单概括,笔者仅希望能通过本文的论述粗略展现笔者理想中法官思维应然的形态。当然,对于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现状而言,有些观点可能还停留在理想化层面,但对于已明确将“依法治国”作为长远的治国方略的国家来说,根据法治社会高标准来逐步培育法官职业思维,进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这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技部
2012年9月3日




附件:

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阶段。加快宽带网络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对于支撑我国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我国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推进我国宽带网络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提升我国宽带网络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
宽带网络是国家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随着技术的进步,全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宽带不仅已经发展成为信息化的基础性资源,其影响早已超越了传统信息通信行业,成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金融等活动的基石,对全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等具有重大影响。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看,信息通信网络的宽带化是迈向更发达信息社会的必由之路。
(二)网络技术创新的重大需求
随着信息技术在社会各行业的广泛渗透,网络业务流量呈爆炸式增长。但由于现行网络体系存在的固有缺陷,使得互联网在传输效率、服务保障、信息安全等方面逐步暴露出许多问题,不但制约了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而且阻碍了社会信息化进程,甚至威胁到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而光通信、无线通信将向宽带化、智能化、融合化、集成化的方向演进,并由此推动系统传输速率与效率的双重提升。网络通信技术正酝酿着一场新的技术突破。
(三)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
网络通信产业是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基础和载体。把握宽带网络创新突破的战略机遇期,着眼社会进步与网络产业发展的需求,储备技术和人才,攻克和掌握未来网络的核心知识产权,增强信息网络技术从战略到技术的国际话语权,将使我国网络信息产业摆脱核心技术长期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从而增强相关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形态和人民生活方式革命性改变,提升国家长期综合竞争力。
(四)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的需求
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基础性、生产性、消费性和公共性服务领域催生出大量新兴服务应用,不但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还衍生出像电子商务、网络金融、数字媒体、网络教育、信息服务等一大批低资源、低能源消耗和高附加值的新兴服务业,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引擎,对当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发展重点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实施宽带网络创新引领战略,以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带动宽带网络产业创新发展为着力点,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加快推动宽带网络关键技术、核心部件和成套设备整体创新,大幅提高宽带网络产业核心竞争力,确保我国在宽带网络技术重大变革中与世界同步,有效支撑国家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三网融合全面推广,实现我国信息网络及其业务应用的跨越发展。
(二)发展原则
创新引领、抢占先机。抓住宽带网络通信技术向更高速、更有效、更智能、更安全方向发展并逐步升级换代的新机遇,围绕国家重大需求,以重大科技任务带动整个宽带网络技术方向的整体发展,充分发挥宽带网络技术在整个信息领域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确保在信息技术重大变革中与世界同步,实现我国信息网络及其业务应用的跨越发展。
统筹部署、协调发展。加强宽带网络通信技术研发、应用示范、产业化和应用服务等各环节的协同,以关键应用和核心装备为龙头,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强化产业链间技术关联协作与综合集成,努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在继续提升宽带网络装备国产化率的同时,带动元器件、芯片、操作系统等基础技术和路由器、光传输设备等重要装备核心技术的突破,实现网络、技术、设备、应用同步发展。
自主可控、保障安全。集中力量突破长期制约我国宽带网络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和器件,系统研制成套网络核心装备和接入装备,打造完整的技术创新链和产业链,提升我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自主可控能力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面向2020年我国千家万户100Mbps宽带接入的重大需求,占领前沿技术制高点,突破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提出我国信息基础设施总业务流量达1000Tbps以上的综合解决方案,研制成套网络设备,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和物联网重大应用,带动网络技术、计算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微电子和光电子技术的综合发展,为我国宽带网络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率先走向国际前列奠定坚实基础。
(二)具体目标
1. 突破制约宽带网络发展的高速、高频段、高集成度、低功耗的核心技术,掌握相关核心知识产权;
2. 面向千家万户100Mbps接入能力这一核心指标,研究我国信息网络向1000Tbps以上业务总流量演进的网络技术方案,研发成套的核心网络和接入网络装备,使我国宽带网络技术产业、应用进入国际第一梯队;
3.以支撑高速发展的视频(包括3D视频)音频业务为核心,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的研发,支撑广播电视网络和电视机、信息家电产业的发展,为国家三网融合政策提供技术保障;
4. 强化集成创新,解决网络共性技术问题,对宽带网络技术进行整合与综合利用,开展面向行业信息化深度应用的若干示范应用,促进我国信息化快速发展;
5. 充分整合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建设的试验设施,构建开放式的国家宽带网络创新试验平台。
(三)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属性
科技 1. 完成一批关键技术、设备和系统,支持用户独享100M带宽 约束性
2. 在网络架构、网络传送、网络安全、多业务接入技术等方面支撑国家三网融合战略
3. 建成两个用户规模超过100万的大型应用示范基地
4. 形成一系列200项具有自主创新的网络标准和规范
5. 申请600项国家发明专利
6. 形成2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
7. 在核心知识产权方面位居世界前列,在国际标准中的核心专利数量超过10%; 预期性
8. 形成100Gbps端口速率高端路由设备、单光源Tbps高速超长距离光传输设备、全光交换设备等一批高端系列产品
经济 9. 直接形成1000亿以上的规模产业 预期性
社会 10. 初步建立2个公共技术创新、试验平台 约束性
11. 形成10个左右的示范和试验应用
四、重点任务
(一)抢占前沿性制高点
面对当前互联网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变革机遇,采用革命性创新理念和技术路线,研究创新性网络体系结构、协议体系,突破新型编址与路由、内置安全、网络自治和虚拟化等关键技术,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形成体系标准,研制关键装备,解决更高速、可扩展、QoS与安全、资源动态共享等关键问题;使我国成为与美国和欧盟并列的全球三大未来网络技术创新中心之一。为十年后全球将出现的网络技术革命与相关产业的重大变革,在理论、技术、应用等方面提供基础性、先导性支撑作用。
(二)突破核心关键技术
突破限制宽带网络发展的高速、高频段、高集成度、低功耗的核心技术,掌握相关核心知识产权。重点研制100M和10000口多级交换芯片、高性能网络处理器、超高速长距离光传输系统、Pb/s大容量光交换系统、新型光接入网关键技术和系统、Pb/s集群路由器关键技术研究与实验系统、智能路由器关键技术与实验系统等;开发高速A/D和D/A转换器、毫米波和可见光短距离高速无线接入系统、新型认知无线电系统等,掌握相关核心知识产权。
(三)研制网络成套装备
面向单用户100Mbps接入能力这一核心指标,研究我国信息网络向1000Tbps以上业务总流量演进的网络技术方案,研发成套的核心网络和接入网络装备,部署相应规模试验验证。
1.新型智能终端。开发新型智能终端,满足各种通信、上网、媒体基本功能外增值服务能力,在此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支撑各种增值的业务,如远程医疗、教学和智能家居等。
2.新型光纤接入技术。重点研究调制码型、数模转换、制式兼容、数据突发、承载以太网和管理维护等核心技术。
3.新型无线接入技术。重点研究抗干扰技术、多天线技术、更高阶调制技术、微蜂窝技术等提高频谱使用率技术,载波聚合、感知无线电技术等增强频谱的调度灵活性技术,以及毫米波、太赫兹、可见光等扩展频谱技术等。
4.数据设备处理能力。研究大幅提高接入控制层BRAS/SR处理能力和接入带宽的技术。
5.光纤网带宽可调技术。研究支持栅格无关的光器件(WSS波长选择开关、合分波器),以及波长无关、方向无关、内容无关、栅格无关的ROADM系统和调度方法与技术。
6.大容量分组传送设备。研究P-OTN等融合设备的实现和业务调度技术,实现分组业务的汇聚和大颗粒业务流量的快速高效调度。
7.集群技术。研究支持集群功能、交换能力突破100T、接口速率达到100G—400G的核心路由器、OTN/WDM等设备。
8. 大容量光交换技术。研究面向支持双向10Pbps以上超大容量和极细颗粒级别无阻塞交换的高可靠、低功耗光交换节点结构、模块器件及系统等关键技术。
9.超远距离高速光传输技术。研究100GHz相干接收、光纤特性的高速补偿、大带宽的纠错技术、16Tx1000km系统等关键技术。
(四)支撑行业应用发展
以支撑高速发展的视频(包括3D视频)音频业务为核心,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的研发,支撑广播电视网络和电视机、信息家电产业的发展,为国家三网融合政策提供技术保障。重点研究建立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技术体系,突破交互业务平台、内容保护、安全管控、宽带接入、智能电视终端等关键技术,推动制订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技术试验和应用示范,建设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推动以交互视频为主的融合业务的发展,推动基于广播电视网的三网融合的发展,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在网络层面,重点研究有线无线结合、天地一体的NGB网络架构、业务体系、安全和监管体系;在接入技术方面,支持100Mbps入户,重点研究新型同轴电缆接入技术,以及无线有线融合的宽带接入技术;在业务层面,重点研究支撑三网融合、以视频为主要特征的广播电视交互业务平台技术和运营支撑技术、中间件、新一代视音频编码、3D视频、内容存储分发、内容保护、透明计算和云计算应用等关键技术;在终端技术方面,重点研究二个方面,一是研究电视操作系统(TVOS)及智能电视终端技术,二是保证NGB业务的开放性和互通性的关键技术;支持家庭物联网络和“智慧家庭”的NGB家庭网络关键技术;在若干城市开展三网融合业务的试点示范;研发支撑NGB的成套网络装备、业务应用与支撑系统、核心芯片、软件、家庭物联网络设备和用户终端。
(五)强化集成综合创新
面向产业急需解决的重大瓶颈问题,研发产业关键共性和支撑技术,强化集成创新,推动信息技术和产业可持续发展。重点研究IPv6过渡机制与管控系统,开展电网、传感网、移动互联网与宽带网融合技术研究。
(六)支撑产业创新发展
面向解决原创技术到成熟技术演进中的“成熟度壁垒”问题,构建大规模的、种类丰富的、技术多样的开放式国家宽带网络创新试验平台,引领和支撑我国网络技术与产业的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科技经费投入
创新科技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全方位、系统、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着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创新科技专项产学研用技术体系,构建和发展国家级宽带网络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已有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基础,以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和联盟参与方的共同利益为纽带,建立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三)加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建立国家级宽带网络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以研发宽带网络领域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为主体,科技资源共享、科技研发协同、面向社会开放、运行机制创新和技术服务创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规避技术风险,降低开发成本,缩短研发周期,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强宽带网络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支持行业共性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等科技成果在全行业的推广应用,实现科技企业优势互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转型。
(四)推进技术创新基地建设
围绕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动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作用,加快成果产业化,着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围绕重点专项确定的主要目标,促进宽带网络领域共性技术、核心技术研发和关键软硬件产品开发,推进相关技术应用,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创新发展。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支撑创新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对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人才给予重奖,对高水平创新团队给予长期稳定支持。以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为重点,努力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注重培养一线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完善人才使用制度,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创造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机制。实行柔性人才政策,鼓励海内外的各类科技人才以不同形式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密切关注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动向,建立和完善宽带网络技术的国际交流合作机制。坚持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参与多边组织,大力促进双边合作。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切实加强宽带网络技术、资源、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七)推进宽带网络法制建设
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法制建设,推动制定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创造宽带网络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西宁市机动车排汽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王小青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以内的机动车(含轻便车、残疾人专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行排放定期检测合格标志制度。机动车排放的污染气体由依法取得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监制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合格标志。


  第五条 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并应逐步采用天燃气、优质燃料油或者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确保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对新购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实施初次检验和对在用机动车实施年度检验时,必须进行排气检测。检测达标的,方可核发牌证或确认年检合格。


  第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应到取得技术合格证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治理(含积碳清洗),或者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确保维修治理质量,因维修治理存在质量问题,机动车排气污染未达标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维修企业免费维修治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销售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将有关技术资料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排气污染超标的,不得销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进行限期治理。


  第十条 按规定可延缓报废的汽车,经污染物排放检测达标后,方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第十一条 销售、安装机动车排气装置,必须按规定取得环境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证书。在本市销售、安装前,须将样品送西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并具有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适应性检测。


  第十二条 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合格标志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动车停放地抽测有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限期治理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未按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证书,或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并具有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适应性检测合格的,每销售、安装一台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西宁市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