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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死刑辩护案例四 贩毒3366克 判刑五年/冯明超

时间:2024-07-12 17:0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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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死刑辩护案例四

贩毒3366克 判刑五年

作者: 冯明超

一、案情
被告人张迪朝,男,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地区工作。2003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海洛因被临沧地区行署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8日由临沧地区行署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沧地区看守所。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临沧分院云检临分刑诉字[200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永毕、冯贤柱、张迪朝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6月22日向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间,被告人邓永毕、冯贤柱、张迪朝共商贩卖海洛因事宜。后由张迪朝到临沧联系毒品,交给对方5000元定金。12月13日,被告人邓永毕约被告人冯贤柱出资购买毒品,次日15时40分,当被告人邓永毕、冯贤柱、张迪朝到昆明雁留宾馆309房间交接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9块,重3366克,毒资671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邓永毕系主犯,张迪朝、冯贤柱为从犯。

二、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迪朝的哥哥张迪江专程坐飞机到成都聘请我为其弟一审辩护人。我一听贩毒3366克,是必死无疑,不愿出庭为其弟辩护,张迪江再三恳请,并表示即使被判处死刑,也委托你为他的辩护律师。到了临沧地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后,他提到有一个卖给他们毒品的上线人叫杜飞,在公安机关抓获他们四个人后,杜飞当晚被释放,我们三个买毒品的人被逮捕了。临沧地区检察分院 [2004]342号起诉书确实提到了杜飞另处,张迪江证实他在昆明一娱乐场所也见到过杜飞。辩护人反复思考: 为何抓到杜飞又被释放?是共犯怎么会另处呢?难道说杜飞贩卖3366克不构成犯罪?但移送到法院的卷宗材料中无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也没有杜飞犯罪的材料。我大胆推测: 杜飞可能是公安的特情,才被释放。如果我的推测是正确的话,我的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立极执行的可能性就不大,可免于一死。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如何找到杜飞是特情的证据,为此辩护人找到了临沧地区公安局局长要求出具杜飞是公安特情的证明,局长明确回答: 我们侦查的材料该移送的已全部移送给检察院了,我们不能出具任何村料,你去法院阅卷吧。而杜飞此时已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取证,要求办案警察出庭作证,都是不可靠的。于是我以临沧地区公安局将贩卖海洛因3366克的杜飞释放,涉嫌徇私枉法为由,向云南省检察院实名举报。我想临沧地区公安局总该给省检察院一个释放杜飞的理由吧。不出所料,临沧地区公安局很快向云南省检察院说明了释放杜飞的原因是杜飞是经临沧地区有关机关批准的公安特情,并附送了相关证明材料。不久,云南省检察院复函我,不予立案通知书: 你控告临沧地区公安局涉嫌徇私枉法一案,因杜飞是经临沧地区政法委备案的公安特情,临沧地区公安局没有徇私枉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有了这份证据,辩护律师冯明超是欣喜若狂,张迪朝将幸免一死。

三、判决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永毕、冯贤柱、张迪朝无视国法,贩卖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永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迪朝、冯贤柱为从犯。其中,被告人张迪朝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确实存在特殊性,故对三被告人的量刑,应作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据此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395号判决:
被告人张朝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14日起至2008年12月1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待判决生效后执行)。
本案辩护人冯明超,028--88057681,13088086906
2004年10月20日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
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音像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加强音像制品出版的管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音像制品(含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出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音像出版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和发展规模纳入国家出版事业总体规划。
第四条 国家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的音像出版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音像出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严禁出版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音像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六条 新闻出版署负责制定音像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七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音像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的章程;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五)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数额。
第九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并发给《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后,申请单位应当在60日内持《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 新闻出版署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主办单位对新闻出版署的不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未出版音像制品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同意后,收回《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按照有关音像统计报表的要求,填报音像制品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报新闻出版署。
第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每两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音像出版单位从1997年开始,逢单年1月31日前向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检报告,由管理机关对其出版业务、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准予办理年检合格登记手续,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不予或暂缓办理年检合格登记手续。未取得合格登记手续的音像出版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出版业务。
第十五条 未取得《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
第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制作的供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的音像制品,须经省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后,方可复制、交流。

第三章 音像制品的出版
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组织、制定音像年度选题计划。音像选题计划应体现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宗旨,符合出版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选题计划须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在京中央单位主管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选题计划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十九条 上报年度选题计划应包括名称、类别、载体、内容提要、计划出版时间等。上报时间截止于本年度的上一年底或者新闻出版署规定要求的时间。
第二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由音像出版单位的总编辑负责终审。
第二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
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对其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母带、封面、宣传品及委托复制、发行方式负全部责任,不得将版号分配给编辑、制作部门或编辑个人掌握;终审权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第二十二条 出版音像制品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出版时间、著作人姓名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发行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社长、总编辑上岗前的岗位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品并将样品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从境外引进的音像制品的出版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署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的;
(二)图书出版社出版非配合本版图书的音像制品和未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图书的音像制品的;
(三)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的;
(五)出版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吊销《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需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二十八条 出版音像制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报送年度选题计划的、拒绝缴送音像制品样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非音像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受让、租用、购买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的,责令其停止出版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有关音像出版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萍府发〔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法治政府,务实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和谐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政廉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长;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分管副市长协商解决。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重大事项或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的工作,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协机关的工作联系。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全面履行经济调节职能。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牢牢把握兴工强市主线,强化产业支撑,注重协调发展,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不断增强全市综合经济实力。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全面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依法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推进城乡基层组织自治,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抓好安全监管,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办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扶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公共教育文化事业投入,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完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整治力度。
  第十六条 创优经济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严厉惩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根据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职能工作实际,下达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二十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要立足自身职能,为市政府决策作好政策分析、专家咨询、技术鉴定和科学论证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在市政府决策中的职能作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定期召开务虚会,对重要工作进行研讨,总结经验,交流工作,充分听取不同意见,提高政府决策的前瞻性,增强领导班子决策能力和行政水平。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坚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通过有效途径依法向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公开有关政务信息。要逐步建立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七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先行组织调研、起草或审查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年度项目计划制。
  第二十八条 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政府行政问责制度。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事前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要加强重大集体上访事件调处力度,严格执行重大群体上访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化解矛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等要求处置群体上访事件。发生到市政府机关及赴京、赴省的非正常上访,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做好答复疏导工作,并向市政府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主动查处、整改并及时反馈。
  第三十六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督。建立和健全有利于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和工作效率提高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效能责任体系。积极受理社会各界行政效能投诉案件,重点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府形象的人和事,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县(区)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驻萍中央、省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人大一名副主任、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必要时邀请一名萍乡军分区领导参加会议。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请示、报告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作出相应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 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召开市人民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人事任免及奖惩。
  (四)研究市人民政府党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包括市长办公例会和市长专题办公会。
市长办公例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定期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市政府领导互通工作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工作。市长办公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每月第一周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安排当月工作。
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议题的协调按程序进行。副秘书长受分管副市长委托开展协调工作,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协调过程中要征求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意见。部门应提出意见的,要按要求及时提出,提出的意见要经本部门认真讨论研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作为议题材料附件。未提出明确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协调后仍有不同意见的议题,应列出不同意见的内容及政策依据,提请市政府会议决定。经充分协调后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不再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列席会议。议题协调材料由副秘书长把关后报副市长(市长助理)审签,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审定。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及协调情况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负责协调的其他人员汇报,如有需要,列席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补充汇报。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副市长、市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
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乡镇街行政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要求县(区)分管领导和乡镇街行政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萍府阅文件由署名领导签发。
  第四十九条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内容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领导签发;属于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重大政策调整的,或涉及机构、编制、土地、财税、资金等方面内容的,或主送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发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呈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均须按程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呈报副市长批示的文件,副秘书长应先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呈报市长批示的文件,秘书长、副市长应先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非传阅性公文除署姓名和日期外,还应签署“拟同意”、“同意”等明确意见。需会签的文件由分管线上的副秘书长、副市长分别提出意见和作出批示。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紧急公文特事特办,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授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必要时由牵头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逐步推行网上报文批文,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政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省及市委有关规定,接待好上级领导和来宾来我市进行视察、考察、检查和参观指导等活动,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等组织 的重大活动。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部(委、办、局)、省政府(厅、局)等领导来我市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属综合性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属单项性工作的,由对口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审定。特别重要的接待活动,向市委报告。
  第五十七条 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等领导来我市视察、检查活动,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等组织的重大活动,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市委有通知的按通知要求参加。上列组织直接通知或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列席)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初拟参加的市政府领导名单,报市长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省兄弟地(市)和外省政府系统组织来我市的考察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定工作方案,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必要时向市委报告。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及会议,需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的,由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需市长出席的,由分管副市长报请市长确定;需正副市长或几位副市长出席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报请市长确定,必要时向市委报告。
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活动,参照前款办理。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并在年中年末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掌握科学发展观;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及国际经贸知识;学习分管工作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时事政策精神,及时把握时代脉博。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市委中心组学习。
  第六十三条 坚持求真务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和措施。
  第六十四条 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按照《市政府督查工作规则》,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反馈。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事项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由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和交办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牵头督办。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会议和活动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按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有关规定进行新闻报道。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或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萍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各分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离萍出差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并报告秘书长。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焦点问题;
  (七)突发公共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对党负责、为民执政的理念。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开展所有工作和政务活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要严格遵守述职述廉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自觉规范行为,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