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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质疑程序亟需完善/谷辽海

时间:2024-07-06 16:5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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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质疑程序亟需完善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发表时间:2005年12月27日 08:58


  质疑程序?challenge procedures是指,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供应商有权提出申诉,这是供应商进行权利救济的程序。在此类情况下,采购实体应对任何此类申诉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且以不损害在质疑制度下获得纠正措施的方式进行,国家应规定非歧视、及时、透明和有效的程序。质疑程序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专门规定的旨在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制度。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也移植了质疑程序,但却存在一些问题。

  没有审查和处理质疑事项的独立主体

  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质疑事项应由一家法院或对采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理,其机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我国《政府采购法》质疑程序中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这部法律的第52条至第54条规定。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审查、处理供应商质疑事项的主体分别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的质疑事项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是否存在着违法,是否存在着侵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我国《政府采购法》质疑和投诉这一章节中,最为关键的是质疑事项的审查、处理主体,这关系到质疑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及时获得客观公正的保护。在《政府采购法》中,审查、处理质疑事项的主体,有各种不同级别的采购人,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名称各异的、不同组织形式的招标公司,有非以营利为目的事业性质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等等。不论是哪类主体,与采购结果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利害关系和利益冲突,根本就无法保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地审查、处理质疑事项。况且,在采购代理机构中,众多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的各类招标公司。这些主体不可能在审查、处理质疑过程中自己否定自己,不可能推翻既定的采购代理结果,也不可能做出任何有利于供应商的书面答复意见。可见,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质疑程序中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质疑结果不应该由财政部门来审查

  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如果一质疑事项审查机构不是法院,则该机构应接受司法审查。前述已经谈到,我国目前审查、处理质疑事项的主体名目繁多,在采购人中,有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不同形式的团体组织等,在采购代理机构中也有不同性质、不同目的的各式各样的主体。在所有的采购主体中,没有哪个主体能够站在第三方的立场来审查、处理质疑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出来的处理结果,如果再由财政机关来审查,而不是直接经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不仅仅是增加了供应商救济程序的累赘,更是增加了供应商的救济成本,难以进行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制度,供应商如果不服质疑结果或者对结果处理不满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或者仍然不满意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显而易见,供应商经历的程序繁琐,长时间的权利救济,必然会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仅无形中提高了救济成本,救济结果究竟如何也是一个难以猜测的未知数。况且,我国的财政部门也不仅仅是处理政府采购事务,且与采购人尤其是行政机关基本上都是平起平坐、在一个法律层面上,属于平级的行政机关,不可能拥有独立权力或者大量的时间去进行调查取证。由此可见,我国各级财政部门不能确保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缺乏强制中止采购项目执行的程序

  WTO《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质疑程序应规定:快速的临时措施,以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保持商业机会。质疑事项的审查、处理机构在法定期限之内,在对质疑作出决定前,要求采购实体必须做到中止合同的授予或者中止合同的履行。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在质疑程序中规定强制暂停措施,只是在投诉程序中规定可以暂时中止采购项目,但这不是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供应商提出质疑程序或者投诉程序都不是采购程序中止的原因。在此情况下,不论是质疑程序还是投诉程序,均无任何的实质意义。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向采购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部申请暂停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也向国家财政部提出过强烈要求,但均未能得到采纳。原告也向法院提出过要求暂停采购项目的执行,同样也是未能得到采纳。在供应商寻求权利救济的一年多时间里,采购人早已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且都已经履行完毕。这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说明了我国《政府采购法》救济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述,显而易见,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质疑投诉程序是不能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救济。为了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规则接轨,建议政府采购立法机关应对现行法律加以完善。(32)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本文系群众出版社出版的谷辽海先生的新作《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中的连载文章)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治、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将血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血防计划并组织实施。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对血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血防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血防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科技、农业、水、林业等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血防科学研究,引进、推广血防先进技术。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血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血防职责:
  (一)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血防工作的规章、政策和计划;
  (二)综合协调血防工作;
  (三)进行血防技术指导,普及、宣传血防知识;
  (四)监测、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五)收集、反馈、报告血防信息;
  (六)组织开展对人的查病、治病工作;
  (七)承担药物灭杀钉螺的任务。
  第九条 农业行政部门的血防职责:
  (一)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制定家畜血防实施细则;
  (二)对家畜血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组织对家畜血吸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治疗;
  (四)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防止钉螺孳生和灭杀钉螺等血防工作;
  (五)指导血防区农村居民科学兴建沼气池,改善卫生环境;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渔民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第十条 计划、财政、水、林业、民政等行政部门的血防职责:
  (一)计划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将血防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血防经费,研究制定与血防有关的财政政策;
  (三)水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负责将灭杀钉螺纳入农田水利建设和江河湖泊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林业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编制和实施植树造林抑制钉螺孳生的工程计划;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血吸虫病人给予生活救济。
  其他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血防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在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居)民开展血防工作。
  第十二条 血防区的农场、渔场、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血防计划做好血防工作。

第三章 预  防
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具有防灭钉螺效益的工程项目优先列入计划,并组织实施;使用农业发展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林业建设资金等实施的农田、水利、林业建设项目,能结合防灭钉螺的,优先安排在有钉螺的地方实施。
  第十五条 血防专业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血吸虫病分类防治工作方案分别开展人群血吸虫病和钉螺存在状况、家畜血吸虫病调查。血防专业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开展调查时,血防区的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血防专业机构根据钉螺存在状况,确定有钉螺地带和易感染地带的范围,报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堤防管理部门应当在易感染地带设立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由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堤防管理部门负责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避免进入易感染地带打草、捕鱼、捞虾、游泳、戏水、洗涤和放牧而接触疫水。生产、生活中可能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血吸虫病防护措施。
  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血防专业机构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血防区的厕所应当有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
  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组织、扶持村(居)民改造厕所。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排放、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第十九条 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组织、扶持村(居)民改造饮用水,使其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在有钉螺地带应当结合农田改造、水利建设、植树造林和水产养殖,改造钉螺孳生环境,灭杀钉螺,防止钉螺扩散。
  第二十一条 在有钉螺地带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血防专业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环境卫生调查,并根据血防专业机构的意见,采取防止钉螺孳生和灭杀钉螺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血防区内经营、运输的家畜应当实施血吸虫病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家畜不得出售、运输。
  第二十三条 将有钉螺地带的植物向无钉螺地带移植,或者将有钉螺地带的泥沙向无钉螺地带运输的,应当事先向当地血防专业机构报告,在当地血防专业机构指导下采取清除或者杀灭钉螺措施。当地血防专业机构认定无法清除或者杀灭的,不得移植或者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为控制疫情,需采用药物方法灭杀钉螺、血吸虫尾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施药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施药前10日,采取适当的形式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药品种类、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需要进行施药前环境清理的,由施药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进行清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四章 控 制

  第二十五条 执业医护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急性血吸虫病人或者疑似急性血吸虫病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血防专业机构报告。当地未设血防专业机构的,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执业兽医发现血吸虫病畜或者疑似血吸虫病畜,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已经消灭钉螺的地区发现钉螺或者疑似钉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血防专业机构或者其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血防专业机构或者其他卫生防疫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血吸虫病疫情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市血防专业机构报告。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血吸虫病疫情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互相通报血吸虫病疫情。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发现的血吸虫病人、病畜,应当采取治疗和控制措施。
  血防专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血吸虫病预防性治疗对象,对其实施预防性治疗。预防性治疗对象应当接受治疗。
  血吸虫病现症病人应当及时接受检查和治疗。
  对血吸虫病畜,应当圈养治疗或者屠宰。
  第二十八条 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采取下列措施:
  (一)抢救、治疗病人;
  (二)对接触疫水人群进行血吸虫病调查,实施预防性治疗;
  (三)开展灭杀感染性钉螺和血吸虫尾蚴工作;
  (四)开展预防急性血吸虫病知识宣传;
  (五)加强人、畜粪便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保  障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血防工作必需的经费。
  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地区的血防列为扶贫开发项目,安排扶贫资金。
  对有血吸虫病人的贫困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三十一条 血防区公民有义务参加灭螺等血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筹资筹劳,开展灭螺等血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困难的人员减收或者免收血吸虫病检查、治疗的费用。具体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血防专业机构,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层血防工作人员的优惠政策,稳定血防工作队伍。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堤防管理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向有钉螺地带排放、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有钉螺地带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拒绝按血防专业机构依法提出的意见采取防止钉螺扩散和灭杀钉螺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擅自将有钉螺地带、水体中的植物向无钉螺地带、水体移植,或者将有钉螺地带的泥沙向无钉螺地带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消除危害或者承担消除危害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一)经营、运输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家畜的;
  (二)对血吸虫病畜,不按规定圈养治疗或者屠宰的。
  第三十九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血防专业机构和其他卫生防疫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含义:
  血防区,是指有钉螺孳生或者历史上有钉螺孳生并开展血防工作的地区。
  易感染地带,是指有感染性钉螺孳生,易造成人畜感染血吸虫的地域和水域。
  疫水,是指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体。
  血防专业机构,是指血防站(所)以及承担血防工作任务的疾病控制中心、地方病防治站(所)。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9年,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调控政策,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复杂严峻的形势,沉着应对,集中全系统智慧,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了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以下简称“双保行动”),较好地完成了保障扩大内需用地,坚守耕地红线和防止违法用地反弹的任务,既积极主动服务,又严格规范管理,形成了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主动谋划、勇破难题的精神。

  一年来,“双保行动”得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广泛赞同和积极支持,成为落实共同责任的重要抓手,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形成将保发展保红线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不断巩固创新的共识。经研究,部决定从2010年起实施保发展保红线工程(以下简称“双保工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形势变化,在认真研判的基础上,确定每年的行动主题,深入持久地开展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红线工作。

  《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已于2010年3月25日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
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doc

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
一、行动主题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0年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以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完善土地调控政策和机制,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以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变、保红线为主要任务,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着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提高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稳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土地调控政策到位;实现有效监管,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秩序的稳定,坚守耕地“红线”。
三、工作安排
“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共安排9项重点任务,分专项行动和基础支撑工作分别实施,其中:专项行动安排5项工作,基础支撑工作安排4项工作。
(一)专项行动。
1.土地调控保障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土地政策的调控作用,引导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实现有保有压,共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具体任务:
(1)年初组织开展“百名机关干部集中下基层调研”,了解各地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情况,准确掌握土地供需形势。
(2)调整用地结构,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合理安排2010年土地利用计划,重点保障在建、续建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严控新开工项目用地。部于7月底前完成2009年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奖惩。
(3)开展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督察,严格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情况,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督察局)在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形成督察报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
(4)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和利用情况的监管,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6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对2009年审批建设用地的批后核查,防止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等。
(5)稳步、有序推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及部省合作协议涉及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定期组织开展评估。
(6)对已经批准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实施中土地管理和改革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土地政策的建议。
2.安居用地保障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坚决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严格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确保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范和整治房地产用地中违反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
具体任务:
(1)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时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有关督察局。
(2)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严格执行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对圈地不建、囤地炒地、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3)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各地要加快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的清理,按时上报清理数据;制定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7月中旬前完成检查和处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形成专项整治书面报告,连同出让合同清理报告于7月底前一并报部。
(4)各督察局加强对计划编制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在第三季度集中开展一次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供应和供后使用情况,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部。对涉及地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等形成的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发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5)加强房地产用地政策与其他调控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风险。
3.节地示范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建立一批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点,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布局优化调整。
具体任务:
(1)抓紧研究制定严格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性意见。健全各类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工作。
(2)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城市土地二次开发试点工作,总结成功做法,积极引导城镇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3)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4)调整完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基层联系点格局,会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筛选培育一批调结构、促转变的示范点,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4.耕地建设性保护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有效发挥新一轮规划对耕地保护的管控作用,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积极推进土地整治,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高,维护农民权益。
具体任务:
(1)加快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审批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规划控制指标。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核查,各督察局对抄送备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开展督察。部将组织检查组,对经批准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进行抽查,严肃查处规划修编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基本农田上图完成情况,抓紧基本农田建设重点项目规划编制;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图、表、册与地块一致,实施永久保护。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010年底将完成情况报部。
(3)完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备案制度,创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监管新机制。组织开展对2009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补充情况的考核,对“边补边占”项目补充耕地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形成考核报告报部。
(4)开展2009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依据检查结果落实奖惩措施。各督察局负责督促省级人民政府落实整改,并向部报告。
(5)规范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着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6)加强对农村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土地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情况调研,结合督察工作,研究完善监管方式,促进增减挂钩工作由项目管理向制度设计转变。
5.监测预警和问责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密切关注城镇化过程中土地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应对“两碰头、一忧虑”的形势,强化督察,促进整改,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反弹,实施土地违法问责。
具体任务:
(1)开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用地情况调研,研究规范管理的意见。对城镇化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防止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完成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专项清理和整改工作,形成工作报告报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形成评估报告,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评估情况和需要警惕关注的突出问题。
(3)各督察局于6月底前对2009年发出督察意见的地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督察意见、纠正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4)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统筹编制年度例行督察计划,201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对省会城市例行督察工作,及时掌握督察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估。
(5)针对违法用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督察,坚决惩治侵占基本农田、侵害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遏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
(6)切实组织好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指导、检查,对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导,组织完成检查数据审核、上报和整改查处工作。对问题突出或整改不力的地区,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进行公开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实施土地违法问责。
(二)基础支撑工作。
1.调整完善土地管理政策。
工作要求:完善国土资源统计制度,做好定期形势分析。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土地管理和利用政策,形成一批制度性成果。
具体任务:
(1)开展统计监测、国土资源形势分析,进一步提高形势分析和统计监测水平,形成定期形势分析报告。
(2)完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点建设,每季度形成观测分析报告报部。
(3)推行土地出让预申请制度,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办法。健全土地价格调节机制,组织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制定禁止和限制用地目录的新版本,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4)积极促进出台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和规范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
(5)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开展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为建立新的征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2.构建“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
工作要求: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等建立监管平台,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具体任务:
(1)深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土地监测、地籍信息资料的应用,全面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加快完成国家层面“一张图”本底数据库建设。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做好201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监测,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定期更新机制。
(3)加快土地管理和利用的综合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实现系统顺畅运行,提高数据报备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完成监管系统在各督察局的部署运行。
(4)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定期公布建设用地供地计划、供应和开发情况、重点城市监测价格等信息,做好土地市场态势分析。
3.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服务保障。
工作要求: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制度和措施,总结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具体任务:
(1)全面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每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选择1~2个地区先行开展工作,积累和总结经验。
(2)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积极为重大工程、民生项目等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支持和服务。
4.推广“在线土地督察”系统。
工作要求:加快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完成土地督察巡察装备的配备,提高发现、审核、纠正等督察工作的能力。
具体任务:
(1)认真总结“在线土地督察”系统试点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各类督察业务的信息集成与共享。
(2)在各督察局全面推广“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建设,配备土地巡察装备,完成系统测试工作,提高对督察区域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监管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体系。“双保工程”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双保工程”年度行动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由部有关司局和事业单位组成,不定期召开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重点任务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工作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负责“双保工程”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调整充实已有组织协调机构,加强部门联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抓好组织实施。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的工作方案及组织协调机构人员名单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部,并抄送有关督察局。
(二)加强督导检查。部“双保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重点任务分工,通过调研、培训、会议等,加强对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导,统筹安排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
各督察局要充分发挥贴近一线的优势,靠前指导,通过与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在各项督察工作中统筹安排对“双保工程”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并按指示督促各地纠正整改。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督导,掌握各地工作进度,把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地区实施重点督导。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推动工作,分解落实任务。
(三)加强同步宣传和经验交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强组织策划,在启动部署时,着重统一思想,形成声势;推进实施中,跟进报道,加强正面引导;评估总结时,宣传成效,扩大影响。把握舆论宣传的正确导向,突出宣传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维护耕地保护红线不动摇的决心,宣传“双保工程”工作成效。2010年12月,部继续组织开展 “双保工程”年度好新闻评选工作。
组织开展“双保工程”万里行采风宣传活动,“6•25”全国土地日等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要紧扣今年行动的主题。加强信息和经验交流,办好《保发展保红线工作快讯》,定期编发各地报送的重要信息,向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宣传政策和典型经验。在国土资源报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督察局的门户网站开辟“双保工程”专栏,宣传工作推进情况、成效和经验。
(四)树立“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过硬作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批示精神,把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过硬的作风切实保障“双保工程”的顺利推进。要加大土地督察和执法力度,始终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防范化解措施;以查处重大典型案件为切入点,遏制“借机圈地”、“搭车用地”和侵害农民权益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通过公开曝光和挂牌督办、实施土地违法问责等,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秩序。
(五)及时做好评估总结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双保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破解矛盾的办法和措施,总结基层经验,形成制度性成果。要对土地调控政策实施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土地违规违法的新动向,研究加强监管的措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6月底前、12月底前分别形成“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半年、全年工作报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要总结建立保发展和保红线的成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对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成效显著地区要加大支持力度, “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要对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