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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研究——反并购的经济手段/唐清林

时间:2024-07-08 16:3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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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研究——反并购的经济手段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一、 毒丸计划
毒丸(Poison Pill)计划又称股权摊薄反并购策略,是一种提高并购企业并购成本,造成目标企业的并购吸引力急速降低的反收购措施。毒丸计划在平时不会生效,只有当企业面临被并购的威胁时,毒丸计划才启动。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毒丸措施:负债毒丸计划、优先股权毒丸计划和人员毒丸计划。
负债毒丸计划是指,目标企业在并购威胁下大量增加自身负债,降低企业被并购的吸引力。负债毒丸计划主要通过企业在发行债券或借贷时订立的“毒药条款” 来实现。依据该条款,在企业遭到并购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借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负债毒丸计划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优惠条件购买目标企业股票或合并后的新企业股票,以及债权人依“毒药条款”将债券换成股票,从而稀释并购者的持股比例,加大并购资金量和并购成本;另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上述价格向企业售卖手中持股来换取现金,或者债权人依“毒药条款”立即要求兑付债券或偿还贷款,可耗竭企业现金,恶化企业财务结构,造成财务困难,令并购者在接收目标企业后立即面临巨额现金支出,直至拖累并购者自身。鉴于并购后面临的财务问题,并购者往往止步。
优先股权毒丸计划是一种购股权计划,这种购股权通常发行给老股东,并且只有在某种事件发生时才能行使。优先股权毒丸计划一般分为 “弹出”计划和 “弹入”计划。“弹出”计划通常指履行购股权,购买优先股。譬如,以100元购买的优先股可以转换成目标公司200元的股票。“弹出”计划初的影响是提高股东在并购中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价为50元,那么股东就不会接受所有低于150元的收购要约。因为150元是股东可以从购股权中得到的溢价,它等于50元的股价加上200元的股票减去100元的购股成本。这时,股东可以获得的最低股票溢价是200%。在“弹入”计划中,目标公司以很高的溢价购回其发行的购股权,通常溢价高达100%,即100元的优先股以200元的价格被购回。而敌意并购者或者触发这一事件的大股东则不在回购之列。这样就稀释了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权益。“弹入”计划经常被包括在一个有效的“弹出”计划中。
人员毒丸计划是指企业的绝大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署协议,在企业被以不公平价格并购,并且这些人中有一人在并购后被降职或解聘时,则全部管理人员将集体辞职。这一策略不仅保护了目标企业股东的利益,而且会使并购企业慎重考虑并购后更换管理层对企业带来的巨大影响。企业的管理层阵容越强大、越精干,实施这一策略的效果将越明显。当目标企业管理层的价值对并购方无足轻重时,人员毒丸计划也就作用有限。
毒丸计划在美国非常盛行,这与美国的法律环境有关。1985年德拉瓦斯切斯利(Delawance Chancery)法院的判决承认了毒丸计划的合法性。根据美国普通公司法的规定,美国公司只要在其公司章程中有明确授权,即享有各种类别股份的发行权而无须其他审批。但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却没有这样的土壤,因为在英国公司法中明确指出采用毒丸计划作为反并购手段不合法。
二、降落伞计划
降落伞计划是通过提高企业员工的更换费用实现的。由于目标企业被并购后,随之而来的经常是管理层更换和公司裁员。针对员工对上述问题的担忧,人们设计了降落伞反并购计划。降落伞计划具体包括三种形式:金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灰色降落伞(Penson Parachute)和锡降落伞(Tin Parachute)。
(1)金降落伞。金降落伞是指目标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由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与目标企业签订合同,一旦目标企业被并购,其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被解雇,则企业必须一次性支付巨额的退休金(解职费)、股票选择权收入或额外津贴。上述人员的收益根据他们的地位、资历和以往业绩的差异而不同。这种收益就象一把降落伞让高层管理者从高高的职位上安全退下来,故名降落伞计划;又因其收益丰厚如金,故名金降落伞。
(2)灰色降落伞。灰色降落伞主要是向中级管理人员提供较为逊色的同类保证。目标企业承诺,如果该企业被并购,中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工龄长短领取数周至数月的工资。
(3)锡降落伞。锡降落伞是指目标企业的普通员工在企业被并购后一段时间内被解雇的话,则可领取员工遣散费。显然,灰色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的道理与金降落伞同出一辙。
三、员工持股计划
这是基于分散股权的考虑设计的。美国许多企业都鼓励内部员工持有本企业的股票,同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进行控制和管理。在敌意并购发生时,如果员工持股比例相对较大,则可控制一部分企业股份,增强企业的决策控制权,提高敌意并购者的并购难度。
四、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在企业受到并购威胁时购回发行在外的股份,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增加并购企业收购到足额股份的难度,同时则可提高股价,增大收购成本。股份回购有两种基本形式:第一种是企业将可利用的现金分配给股东,以此换回股东手中的股票;第二种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用募集的款项购回自己的股票。股份一旦被回购,流通在外的股份数量减少,在回购不影响公司收益的前提下,公司股票的每股收益就会上升,股票价格必然上涨。股份回购的实施,必须考虑各国公司法是否允许。
五、帕克曼防御
帕克曼防御是指目标企业在遭到并购袭击时,不是被动地防守,而是以攻为守,它或者反过来提出还盘而并购并购者,或者以出让本企业的部分利益、包括出让部分股权为条件,策动与目标企业关系密切的友好企业出面收购并购方股份,以达围魏救赵的效果。帕克曼防御必须有几个条件:(1)袭击者本身应是一家公众企业,否则谈不上收集袭击者本身股份的问题;(2)袭击者本身有懈可击,存在被并购的可能性;(3)目标企业需要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外部融资能力,否则帕克曼防御的运用风险很大。帕克曼防御的特点是以攻为守,使攻守双方角色颠倒,致对方于被动局面。从反收购效果来看,帕克曼防御能使反并购方进退自如:进可并购袭击者,使袭击者迫于自卫放弃原先的袭击企图,退可因本企业拥有并购者(袭击者)的股权,即便目标企业被并购也能分享并购成功带来的好处。
六、资产重估
在现行的财务会计中,资产通常采用历史成本来估价。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使得资产的历史成本往往低于其实际价值。当目标企业收到并购出价以后,可对其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把结果编入资产负债表,提高了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显示并购企业的出价对目标企业定价过低。
七、相互持股
相互持股是指关联企业或关系友好企业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当其中一方受到收购威胁时,另一方施以援手。相互持股可以减少流通在外的股份,从而降低被收购的机会。不过,相互持股需要占用双方企业大量资金,实质上是相互出资。
八、发行限制表决权股票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为筹集资金发行股票,原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就会下降,股权就会被稀释。当公司受到并购威胁时,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就会削弱。因此,一些公司为了即能筹集到必要的资金,又能防范被其他公司收购,就发行限制表决权股票。这种股票的股息比普通股票的股息要高,但其表决权很低或者没有。发行限制表决权股票是一种有效的反并购对策。由于目标公司集中了投票权,就可以阻止敌意并购者通过收购发行在外的股票而控制公司。
九、董事轮换制
董事轮换制(Staggered Board Election)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只能更换三分之一(或其他比例)的董事,这意味着即使并购者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权,也难以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由于这种反并购方法阻止了并购者在一段时间内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使并购者不可能马上改组目标公司。美国现在有70%以上的上市公司采用了董事轮换制。这种制度旨在阻止敌意并购方在一次股东选举中就夺取被并购方的董事会控制权。一般来说,敌意并购者至少要经历两次董事会选举,才能赢得多数席位来控制董事会。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第二次股东会议召开前,恶意并购者不是迫使目标公司达成友好协议,就是放弃并购企图。总的来看,董事轮换制是一种对股价影响较小而又非常有力的反并购策略。
十、绝对多数条款
绝对多数条款(Super-majority Provision),也称超级多数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合并需要获得绝对多数的股东投赞成票。同时,这一反并购条款的修改也需要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超级多数条款一般规定目标公司被并购必须取得2/3或80%以上的投票权,有时甚至高达90%以上。这样,敌意并购者如果要获得具有绝对多数条款公司的控制权,通常需要持有目标公司很大比例的股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并购成本和难度。
十一、白衣骑士
白衣骑士是指目标企业遭遇敌意并购时,主动寻找第三方即所谓的“白衣骑士”以更高的价格来对付敌意并购,造成第三方与敌意并购者竞价并购目标企业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敌意并购者要么提高并购价格,要么放弃并购。一般来说,如果敌意并购者的出价不是很高,目标企业被“白衣骑士”拯救的机会就大。如果敌意并购者提出的出价很高,那么“白衣骑士”的成本也会相应提高,目标企业获救的机会就小。
十二、焦土战术
焦土战术是一种两败俱伤的反并购策略。主要包括出售“皇冠上的珍珠”和虚胖战术。
企业最有价值的部分最具并购吸引力(如专利、商标、某项业务或某个子公司等),通常被誉为“皇冠上的珍珠”。这些“皇冠上的珍珠”非常容易诱发其他企业的并购企图。针对这种情况,目标企业可以将“皇冠上的珍珠”出售或者抵押,从而降低敌意并购者的并购兴趣。
虚胖战术的做法有多种,或者是购置大量与经营无关或盈利能力差的资产,令目标企业包袱沉重,资产质量下降;或者是大量增加目标企业负债,恶化财务状况,加大经营风险;或者是故意投资一些长时间才能见效的项目,使目标企业在短期内资产收益率大减。由于虚胖战术会导致目标企业严重的负债问题,敌意并购者不得不放弃并购。
十三、甩掉包袱
目标企业如果存在一些严重亏损或前景暗淡的业务部门会造成股价的长期低迷、股东的不满和管理层的分裂,从而会成为其他企业的并购目标。要想扭转这种情况的最好方法就是将这些业务部门出售,从而甩掉包袱,重新树立公司的形象。
十四、死亡换股
死亡换股是指目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特种股票或者两者的组合,用来交换流通在外的本公司的普通股票。其主要作用是减少普通股票的流通数量,提高股票价格,增加敌意并购者的并购成本。但是,死亡换股也是一把双刃剑。即使目标公司的股价上升,由于股票流通数量减少,敌意并购者的最后出价可能不变。此外,死亡换股引起目标公司负债比例提高,债务包袱严重,即使目标公司的总市值不变,权益价值的比重也会降低,而其股价不见得一定会因股票流通数量的减少而上升。

关于认真做好核发“售汇通知单”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核发“售汇通知单”工作的通知

汇传(1994)20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有关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和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发“售汇通知单”的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下列贸易性对外支付,须持有关材料和购汇申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领售汇通知单:
(一)超过规定比例的预付款,须持进口合同、国外银行保函、发票的正本与复印件;超过规定比例的佣金持结汇水单、出口合同、佣金协议的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二)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所需对外支付的外汇,须持进口合同、对应的出口合同、进口发票、提单。
二、境内机构下列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须持有关材料和购汇申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领售汇通知单: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须持国家主管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的批件,协议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
(二)财政预算外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因公出国费用,须持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出国的文件和已办妥签证的护照;
(三)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须持国家主管部委或省市级主管部门的批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联络或对外经营权的单位持境外邀请函或有关函件;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国外的考试费,须凭对外协议和国外考试机构提供的帐单或结算通知书;
(五)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须持有关部门批件和有关协议、合同等;
(六)经国家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外航驻华代表机构,其客货运费收入的人民币,须持售票清单和说明。
三、在境外设立贸易或非贸易性质代表处或办事机构,须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文件、开办费支出清单及本年度经费预算。
四、购汇单位须按规定填写地址、联系人、负责人、邮编、电话、合同号并加盖财务印章。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须将负责人签字笔迹及公章印签抄送售汇银行备案。
六、售汇通知单第三联须经售汇银行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盖业务印章后由购汇单位留存,以便外汇局核查。
七、售汇通知单的编号可按贸易、非贸易分别编号,并将有关材料一同存档。
在执行中遇到什么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映。

附件:售汇通知单

编号(贸非):
------------------------------------
| 售汇银行 | |
|------|---------------------------|
| 购汇单位 | |电话| |第
|------|-------------|--|----------|一
|购汇单位地址| |邮编| |联
|------|-------------|-------------|
| 联系人 | |负责人| |财务印章 年 月 日 |
|--------------------|-------------|国
|用| |合 | |家
| | |同 | |外
|途| |号 | |汇
|----------------------------------|管
|售汇金额(币种)| 仟 佰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理
| |-------------------------|局
| |小写: |留
|----------------------------------|存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售汇银行 分(支)行 |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负责人 |
| 公章 | 公章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备注:本通知单自签发日起壹个月内有效
注:第一联 国家外汇管理局留存
第二联 售汇银行留存
第三联 购汇单位留存



1994年3月30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建工〔2004〕335号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在甘企业)要按《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试摸底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报,并关于9月20日前报送各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准备申报材料,做好申报工作。



三、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做好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以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组织工作。



四、为加强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领导,省建设厅成立“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省建设厅工程管理处为组长单位,省安监总站、各市、州建委(建设处)和安监站(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省安监总站。



五、根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需要,省建设厅编制了《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学习资料》,该学习资料汇编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复习题,要求各施工企业及三类人员人手一套,做到学有资料,做有标准。



附件: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都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道、水利、交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甘肃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并组建“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在甘肃境内注册的由铁道、水利、交通部门管辖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办法按国务院铁道、水利、交通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铁道、水利、交通部门对其管辖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自行组织考核的,可以委托省建设厅组织考核。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职业道德良好;



⑵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应分别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对企业经理的要求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1995〕第1号)对项目经理的要求;



⑷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和二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其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⑸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⑹经甘肃省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⑴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⑵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⑷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⑸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要点见建设部建质〔2004〕59号文之附件。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实行统一考试的办法。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及评卷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组织工作,并接受省建设厅的监督检查。



本省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流动施工的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参加工程所在地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试题由省建设厅统一命题。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允许补考一次。



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参考人员,取消参考资格。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递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申请人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有关材料后,应严格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经审查无误后,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核查无误后,填写《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和《登记表》各一式二份上报至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考核申请材料后进行汇总,并将申报材料及时上报至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领导小组对《登记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2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加盖甘肃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考核专用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考核,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对其证书依法注销,三个月后方可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甘肃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撤销:



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⑵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⑶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⑷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⑸依法可以撤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甘肃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吊销:



⑴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⑵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⑵种情况,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9人重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⑴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



⑵三类人员所在法人单位名称变更的;



⑶三类人员调换施工企业,调换后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补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 遗失声明材料(一式一份);



㈡ 所在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一式一份)。



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齐全之日起7日内办结补证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或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三类人员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报告省建设厅。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甘肃省建设厅每年12月在甘肃建设工程信息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性培训。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