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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的侦查职能/周 伟

时间:2024-07-12 22:34: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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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的侦查职能

周 伟


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技术知识及其理论,对涉案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检验即查账、提取,发现犯罪线索,搜集、固定、鉴定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技术性法律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具有两项基本职能: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侦查。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人员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送检物进行检验并作出法律结论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司法会计侦查则是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通过对涉案单位财务资料的检验,发现、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案,提取、审查证据,确认有些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的性质的一种司法侦查活动。
目前,各级检察院普遍地设置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并在查处经济犯罪的过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在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了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而忽略了其侦查职能的运用。并且有些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原先就是缺乏侦查实践经验的专业会计或审计人员,他们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熟悉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但缺乏必要的侦查意识及犯罪学、侦查学、证据学等学科的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很难胜任司法会计的侦查工作。而充分发挥司法会计的侦查职能,特别是在线索初查及案件突破过程中具有侦查实践的司法会计人员将自身的会计专业技能及侦查技能充分运用,极易在短时间内获取定案证据,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并为今后的侦查取证工作指明方向、提供线索。
一、司法会计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经济犯罪与其它刑事犯罪在客观表象存在很大的差异,经济犯罪大多没有犯罪现场和公开的、可见的犯罪结果。因此,尽管犯罪痕迹大多留存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它各种会计资料间,如果侦查人员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和查账技能,不了解经济事务及其活动规律,也难于取得客观、可靠、全面的财务方面的书证。这就需要司法会计人员充分行使其侦查职能,为案件的突破及侦查取证提供必要的会计专业技能的帮助,从而使我们的办案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时,由于经济犯罪的复杂性,以及各行各业财务工作和具体经济业务上的千差万别,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需要深层次的鉴别和不同角度的认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会计鉴定也是侦查取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工作。但它是司法会计侦查职能的继续或延伸,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鉴定只是对送检物进行会计检验、作出法律评定;司法会计侦查才是获取送检物的根本途径和手段。而送检材料搜集得是否客观、齐备,又直接影响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最终鉴定结果。
基于上述原因,为有效地揭露和打击经济犯罪,司法会计侦查应当与司法会计鉴定一样,同等重要地列入刑事侦查手段之一。
二、司法会计在侦查工作中的内容
作为揭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种重要的技术侦查手段,司法会计侦查职能的一般工作内容及任务是: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理论对涉案单位的有关财务资料进行检验,发现、分析线索,搜集审查证据,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
1.利用专业方法检验涉案单位的财务资料
我们所查处的利用职务之便的经济犯罪中,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人是在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者利用所掌握的经济业务知识和财务知识的前提下进行的犯罪。犯罪行为人大多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处世经验,他们作案前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作案后又往往找寻各种借口予以掩盖,因而形成了经济犯罪所特有的隐蔽性和诡秘性。但是,不管他们利用什么借口,采取怎样的手段,其犯罪痕迹仍会留存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它会计资料中。在侦查过程中,只要了解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具备会计专业知识,采取行之有效的账务检验方法,经济犯罪也易于揭露。对案发单位有关财务资料的检验,既是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司法会计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在充分掌握财务资料所反映的信息基础上,运用侦查技能发现、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案
线索是侦破经济犯罪案件的初始依据和重要途径。如果说线索的发现是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对案发单位财务资料进行检验的结果;那么,对线索所做的各种分析则是司法会计侦查人员依据经济活动规律及其业务特点所进行的一项高智能工作。
经济犯罪是行为人不法活动的结果,其活动的实质毕竟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因而必然受到经济活动规律以及有关经济管理和财务制度的制约。但无庸讳言,在财务资料的检验中,除少数账务证据能直接证实某一经济犯罪外,绝大多数的检验结果往往只是带有某些疑点,是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侦查线索。因此,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必须依据经济活动规律、案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财务手续的办理情况等,对获取的线索作因果关系、动机手段、事实过程等诸多方面的分析和假设,而后再依据这些分析和假设,拟定侦查方案。依此,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工作程序:获取、检验涉案单位的财务资料---掌握财务资料所反映的信息——分析信息并作出假设——拟定侦破方案——通过调查取证再获取得线索及信息。最终达到获取定案证据的目的,从而侦破案件。
3.在侦查取证中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能提取、审查证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核心,也是司法会计侦查人员的一项中心工作。
一般说来,司法会计侦查人员提取和审查证据的重点,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的账务证据。作为经济活动的记录,账务证据因具有账务后果而大多较为客观、真实、可靠。但账务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除个别情况外,很少有既单一又直接,能全面地证明案件特定的事实,绝大多数单一账务证据存在证明不全的情况。这是由于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有一个过程,财务手续也往往不是一次所能完成的缘故。因此,在案件事实的证明上,既需要账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也需要收集与之有关的其它证据,以便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为使提取的证据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得起审判实践的检验,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必须对每一个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细致、周密的审查,确认各证据在案件事实证明中的作用和地位,确认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此外,正如前面已经谈到的,经济犯罪虽然是一种不法活动的结果,但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事实过程,也就是该项经济活动的过程。司法会计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对事实过程作整体审查,以进一步提取证据,为司法会计鉴定提供尽可能齐备的证据材料。
4.运用自身的综合技能,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
侦查的最终目的,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由于会计专业性较强以及经济事务、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在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上,往往给一般侦查人员带来一定的困难。但对司法会计侦查人员来说,由于兼具会计专业知识和侦查技能,在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上,恰恰有其独到的长处。司法会计侦查人员通过对财务资料的检验以及发现、分析线索,提取、审查证据,能够为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的性质提供科学的依据。
综上所述,司法会计侦查除必须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熟悉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外,还必须具备犯罪学、侦查学、证据学等多学科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尽快地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设立司法会计侦查专业人员,对于有效地打击日渐猖獗的经济犯罪,对完善反贪部门的办案机制来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政办〔2007〕11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和各县市区国库,纳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对象。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三)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 “三资”、股份制等)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

(一)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按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按每人当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三)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每人当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办法。

(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随“三税”同时征收。

(二)财政统发工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各级财政部门代征。

(三)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所在单位代征。

(四)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所在单位代征。

(五)各单位代征的在职职工地方教育附加实行逐月扣缴。由市(县、区)征收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直接转入财政国库。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

(一)“三资企业”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暂不征收。

(二)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但在纳税申报时须提供相关材料。

(三)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单位在职职工,经核实后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 职工地方教育附加上缴时,由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部门给代征单位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票据。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国库时,填列“政府收入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时,填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02项“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不高于实际代征缴入市、县市区国库的3%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计提和拨付, 纳入市、县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及市人民政府征收教育费附加办公室负责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代征单位违反本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 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等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

(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地区实行)

第一条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第二条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第三条 银行汇票的签发,由发有银行汇票、结算章和压数机的银行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银行汇票的兑付,所有银行均可办理。
第四条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第五条 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第七条 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项内容。
能确定收款人的,须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须填明兑付银行名称,并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第八条 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汇票。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汇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并加盖结算章和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汇款人。
第九条 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帐的银行汇票经背书向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第十条 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收款人;
二、银行汇票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填写正确无误;
三、印章清晰,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
四、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齐全、相符;
五、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
审查无误后在汇款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如果填错,应用红线划去全数,在上方重填正确数字并加盖本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印章,但只限更改一次)。银行汇票的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人。
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必须由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同时提交兑付银行,缺少任何一联均无效。
第十二条 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连同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第十三条 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或兑付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在银行汇票背面盖章或签字,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办理支付。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签发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转汇的,办理兑付后,可委托兑付银行办理信、电汇结算或重新签发银行汇票。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兑付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加盖“转汇”戳记。已转汇的银行汇票,必须全额兑付。
第十四条 汇款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到签发银行办理。
第十五条 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银行汇票,严防遗失。如果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其协助防范。
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