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森林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大
(1982年1月4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保护
第三章 森林管理
第四章 造林育林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爱林护林,植树造林,是全省人民的光荣义务和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人民群众进行爱林护林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省人民保护森林,发展林业。
第三条 森林资源包括林木、竹子、林地以及林区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动物。
森林按不同效益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 森林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划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所有,允许继承。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自己用地和当地政府划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种植单位所有。
国家、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经过清理登记,明确权属,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准将国有林划给集体和非林业单位,不准将集体林划给个人,不准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
第五条 林业建设必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加强森林保护,大力植树造林,积极抚育改造,合理采伐利用。
第二章 森林保护
第六条 根据森林状况,划定林区县和林区社、队,作为重点保护地区。
林区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林区社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划定;林区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
林区县和林区社、队实行以林为主,全面发展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林区县和林区社、队的粮食购销任务。
第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建设事业。充实健全林业工作站,根据需要建立林业工作分站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站。
省、地区(市)和森林面积较大的县,应当建立有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建立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机构。
行政区交界的林区,建立护林联防组织。通往林区的山口要道,由县人民政府设立护林检查站。
人民公社根据需要配备林业专职干部。
第八条 国营林业局、林场和林区社、队,应当建立群众性的基层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制度和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人员。
护林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护林政策;
(二)进行巡山检查;
(三)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坏森林的行为。
第九条 严禁毁林开荒,禁止陡坡开荒。已经垦种的,必须限期停耕还林。
第十条 严禁乱砍滥伐森林、树木。
林权有争议的,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和秦岭、巴山、关山、乔山、黄龙山五大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的森林,禁止采伐。
五大山系主梁两侧一公里以外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名胜古迹林、环境保护林、科学试验林以及公路、铁路、河流和渠道两侧的护路、护岸、护渠林木,只许抚育采伐、卫生采伐和更新采伐,不得皆伐。
第十一条 林业管理单位要在林区修建护林防火设施,做好森林火灾预测预报,防止森林火灾,保障森林安全。
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内,必须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控制用火。
在林区进行生产需要用火的,必须经林业管理单位批准。
发生森林火灾,当地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驻军和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大力支援。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和国营林业局、林场,要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综合防治以及林木种苗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的病虫害传播和蔓延。
第十三条 在珍贵、稀有动物和植物的生长繁殖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管理。未经管理单位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生产和狩猎活动。
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必须严加管护,不得任意猎捕。不得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安全和破坏动物资源的狩猎工具和方法。
严禁砍挖古老、珍贵、稀有的树木、植物。
第三章 森林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林按山脉、水系和森林分布情况,设立国营林业局、林场,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严格的森林管护和生产责任制。国营林业局、林场的建立、撤销、合并和改变其经营区界,按规定报批。
未建立国营林场的国有林,由县林业行政部门设立管护站。零星小片的国有林,可委托社、队管护,签订合同,林权不变,收益分成。
国营林业局、林场根据需要,组织林区社、队参加各项林业生产活动,付给合理报酬。居住在国有林区而没有集体林的社、队,国营林场要在生产、生活用材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林木,建立社队林场、专业队或包到户、包到劳,负责经营管理,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耕地上的零星树木,可以包给社员经营。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以国营林业局或林场、林区公社为单位计算,用材林的年采伐量,不得超过年生长量。全省木材生产计划,由省人民政府下达,各级不得层层加码,不准计划外采伐。
国有林的采伐,由国营林业局、林场根据国家计划,制定采伐作业设计,分别报省、地区(市)林业行政部门审批。社队集体和部门、单位采伐自有林木,要提出计划,报县(市、区)林业行政部门审批,发给采伐证。
第十七条 林区木材及半成品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进入林区采伐、收购和加工。
供销、轻工、外贸、社队企业等部门需要的柴、炭、木柄、木棍、沙柳、扫帚、竹子及大宗木竹制品、半成品,均应纳入计划,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生产,提供货源。
第十八条 严禁盗伐和非法贩运木材,严禁投机倒把活动。
第十九条 运输木材、竹子和木竹制品、半成品出县的,必须有县林业行政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出省的,必须有省林业行政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国家计划调拨的木材,凭批准的调拨计划、运输计划、供货合同运输出境。
第二十条 进入林区狩猎或从事林副业生产,由当地林业管理单位批准。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护林制度,不得毁坏林木,不得破坏资源。
国有林区的林副业生产,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木材、竹子和林产品征收育林费,征收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林副产品按实际消耗量征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局、省林业局共同制定。
第四章 造林育林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包栽包活,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限期绿化所属地区的宜林地和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实现《森林法(试行)》要求的森林覆盖面积和绿化任务。
铁路、交通、水利、农垦等部门,要营造护路、护岸、护田林。煤炭、造纸和其他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要建立原料林基地。烧柴困难的地方,要发展薪炭林。
第二十四条 城市、集镇,应当把植树绿化作为市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发动群众种树、种草、种花,美化环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带头绿化环境。
第二十五条 国营林业局、林场和社、队,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以人工更新为主,于采伐当年或次年内及时更新。积极开展封山育林,进行次生林抚育改造和人工林抚育间伐,促进林木速生丰产,扩大森林资源。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连续三年以上无森林火灾,无乱砍滥伐,无毁林开荒的;
(二)在护林中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扑救森林火灾,制止乱砍滥伐,事迹突出的;
(三)育苗造林,封山育林,抚育林木成绩显著的;
(四)在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毁坏“四旁”树木一棵要栽活三棵,或处以罚款。
(二)盗伐、滥伐、乱砍林木的,除追回木材外,并处以罚款;数量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烧毁森林、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的,应分别情节,责令限期还林,赔偿损失,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乱捕滥猎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破坏珍禽珍兽和其他野生动物资源的,砍挖古老、珍贵、稀有的植物的,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无证运输木材,拒绝检查,殴打护林人员、木材检查人员的,根据情节,除扣留木材外,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法贩运木材,投机倒把,情节较轻的,没收木材,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进入林区收购、加工木竹及林副产品的,根据情节,没收木竹及产品,处以罚款。
(八)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使森林遭受破坏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的,由林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授权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实际需要,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1月4日
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1988年10月1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系统各企业事业单位在用计量器具有科学管理,达到“保证重点、兼顾普遍、全面监督”,确保量值准确一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化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生产、施工、科研的特点制定的。
第三条 计量器具按A、B、C三级进行管理,其分级原则应以计量器具的技术特性、使用条件、在生产、施工和管理中的作用及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划分。化工系统计量器具分析管理目录详见附录一、附录二。
第二章 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A级管理范围
1.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器。
2.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3.《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第五条 B级管理范围
1.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标准计量器具。
2.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有控制回路和较重要检测参数的计量器具或施工过程中检测主要参数的计量器具。
3.用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
4.用于产品质量检验中主要的计量器具。
5.安装在生产线或设备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高但非停产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 C级管理范围
1.用于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无准确度要求,仅起指示作用的计量器具。
2.对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高,使用频次低,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3.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的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及自制专用的计量器具。
4.生产工艺过程检测中,非关键项目的低值易损性计量器具。
5.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器具。
6.用于生活方面的户用计量器具及基层职工福利方面的计量器具。
7.成套设备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
第三章 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办法
第七条 A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凡列入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对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自检的企业,也应严格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安排检定。
2.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校验或比对方法,并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凡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严格按规程实施周期检定,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4.使用标准物质的单位,应严格加以保管和进行操作。
第八条 B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对于连续性运转装置上拆卸不使的计量器具,根据有关检定规程,可随设备检修周期同步安排检定周期,但在日常运转中,必须严格监督检查。
2.对准确度要求较高,但性能稳定,使用不频繁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可适当延长。所延长的时间应以保证计量器具可靠性为原则。对使用频次高和需确保使用精度的计量器具,应酌情缩短检定周期。
3.通用计量器具专用时,按其实际使用需要,根据检定规程要求,可适当减少检定项目或只作部分项目的检定,但检定证书应注明准许使用范围和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的明显位置处标帖限用标志。
4.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参照第七条第2款执行。
第九条 C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对一些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的或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器具,可实行一次性检定。
2.非生产关键部位起指示作用、使用频率低、性能稳定而耐用以及连续运转设备上固定安装的计量器具,可以实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长检定周期,一般控制在2至4个周期内。
3.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参照第七条第2款执行。
4.用于生活福利方面的计量器具严禁流入生产和其他领域使用。
5.对列入C级管理范围的其余计量器具,可根据计量器具类别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性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企业必须购置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检定合格证的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编制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目录中应注明计量器具类别、种别、名称、适用范围和检定周期。
第十二条 各级计量器具实行彩色标志管理。
第十三条 A、B级计量器具必须有相应的检定合格证和检定原始记录。C级应有检定原始记录,或有CMC标记的产品合格证。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计量器具分级管理中未编入的计量器具,应根据本办法的分级原则自行编入企业分级管理目录中去。现行使用的计量器具台帐、卡片等须注明管理级别。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系统各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附录一 化工生产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
(一)A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一)A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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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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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企业最高标准计量器具┃用于量值传递 ┃按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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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被政府计量部门认证为社┃按国家规定
2 ┃ ┃ ┃ ┃会服务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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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贸易结算强制┃用于企业对外部贸易结算┃按国家规定
3 ┃ ┃ ┃检定计量器具 ┃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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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安全防护方面┃用于人身、设备安全方面┃按国家规定
4 ┃ ┃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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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环境监测方面┃用于环保法规定的环境监┃按国家规定
5 ┃ ┃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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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医疗卫生方面┃用于企业内部医疗卫生部┃按国家规定
6 ┃ ┃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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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用于标准仪器 ┃在有效期内
7 ┃ ┃ ┃ ┃ ┃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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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B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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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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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企业工作标准计量器具┃用于本企业内部量值传递┃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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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密光学仪器 ┃用于精密测试及长度器具┃国家规定
2 ┃ L ┃ ┃ ┃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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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 ┃ ┃千分尺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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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L ┃ ┃游标卡尺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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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L ┃ ┃百分表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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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 ┃ ┃水平仪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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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L ┃ ┃角度量器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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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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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L ┃ ┃平板 ┃用于修理研磨等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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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T ┃ ┃工业热电偶 ┃用于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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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T ┃ ┃工业热电阻 ┃用于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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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T ┃ ┃汞温度计 ┃用于产品质量检测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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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T ┃ ┃玻璃液体温度计 ┃用于质量检测和内部经济┃ 1年
┃ ┃ ┃ ┃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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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T ┃ ┃精密玻璃温度计 ┃用于质量检测和内部经济┃ 2年
┃ ┃ ┃ ┃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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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T ┃ ┃数字温度计 ┃用于过程控制和精密测试┃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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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T ┃ ┃测温二次仪表 ┃用于过程控制和精密测试┃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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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T ┃ ┃水分测定仪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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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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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F ┃ ┃工作用砝码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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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F ┃ ┃天平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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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F ┃ ┃架盘天平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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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F ┃ ┃台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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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F ┃ ┃地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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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F ┃ ┃定量秤 ┃用于内部核算或过程控制┃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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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F ┃ ┃皮带秤 ┃用于内部核算或过程控制┃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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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F ┃ ┃自动秤 ┃用于内部核算或过程控制┃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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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F ┃ ┃电子秤 ┃用于内部核算或过程控制┃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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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F ┃ ┃打包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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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F ┃ ┃贮罐液体称重仪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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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F ┃ ┃增铊、定量铊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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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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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F ┃ ┃增铊、定量铊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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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F ┃ ┃转速表 ┃用于过程控制重要机台转┃ 1年
┃ ┃ ┃ ┃速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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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F ┃ ┃万能材料实验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和机械┃ 1年
┃ ┃ ┃ ┃性能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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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F ┃ ┃硬度计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和机械┃ 1年
┃ ┃ ┃ ┃性能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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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F ┃ ┃动平衡实验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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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F ┃ ┃纤维强力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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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F ┃ ┃塑料强力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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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F ┃ ┃橡胶强力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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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F ┃ ┃冲击实验机 ┃用于机械性能试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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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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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F ┃ ┃配料秤 ┃用于内部核算及过程控制┃ 1年或
┃ ┃ ┃ ┃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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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F ┃ ┃字盘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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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F ┃ ┃案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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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F ┃ ┃油罐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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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F ┃ ┃汽车罐车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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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F ┃ ┃工业用密度计 ┃用于内部核算或产品质量┃ 2年
┃ ┃ ┃ ┃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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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F ┃ ┃石油密度计 ┃用于内部核算或产品质量┃ 2年
┃ ┃ ┃ ┃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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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F ┃ ┃粘度计 ┃用于内部核算或产品质量┃ 3年
┃ ┃ ┃ ┃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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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F ┃ ┃振动管液体密度变送器┃用于在线质量分析 ┃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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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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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F ┃ ┃压力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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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F ┃ ┃真空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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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F ┃ ┃补偿式微压计 ┃用于实验室中的精密测试┃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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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F ┃ ┃风压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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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F ┃ ┃位移式传感器及二次表┃用于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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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F ┃ ┃水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3~5年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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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F ┃ ┃瓦斯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检修期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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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F ┃ ┃气体流量计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检修期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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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F ┃ ┃油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检修期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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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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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F ┃ ┃液体流量计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检修期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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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F ┃ ┃流量二次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及内部┃ 检修期
┃ ┃ ┃ ┃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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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F ┃ ┃液面计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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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F ┃ ┃料位计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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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E ┃ ┃各种变速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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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 ┃ ┃各种调节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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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E ┃ ┃各种控制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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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E ┃ ┃标准电池 ┃用于精密测试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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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E ┃ ┃标准电阻 ┃用于精密测试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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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E ┃ ┃可变电感 ┃发电厂、电汽车间精密测┃ 1年
┃ ┃ ┃ ┃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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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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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E ┃ ┃可变电容 ┃发电厂、电汽车间精密测┃ 1年
┃ ┃ ┃ ┃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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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E ┃ ┃电容箱 ┃发电厂、电汽车间试验用┃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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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E ┃ ┃电阻箱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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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E ┃ ┃直流分压箱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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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E ┃ ┃直流分流箱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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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E ┃ ┃直流单臂电桥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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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E ┃ ┃直流双臂电桥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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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E ┃ ┃直流单双臂电桥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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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E ┃ ┃交流电桥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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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E ┃ ┃直流电位差计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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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E ┃ ┃交流电位差计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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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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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E ┃ ┃仪用电压互感器 ┃精密测试用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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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E ┃ ┃仪用电流互感器 ┃精密测试用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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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 ┃ ┃交直流定电压发生器 ┃精密测试用(标准信号)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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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E ┃ ┃交直流定电流发生器 ┃精密测试用(标准信号)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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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E ┃ ┃交直流电压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电压的┃ 1年或
┃ ┃ ┃ ┃部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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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E ┃ ┃交直流电流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电流的┃ 1年或
┃ ┃ ┃ ┃部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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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E ┃ ┃功率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功率部┃ 1年或
┃ ┃ ┃ ┃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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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E ┃ ┃数字电压表 ┃全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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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E ┃ ┃相位电压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相位电┃ 1年或
┃ ┃ ┃ ┃压部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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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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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E ┃ ┃平均电压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平均电┃ 1年或
┃ ┃ ┃ ┃压部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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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E ┃ ┃相位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相位部┃ 1年或
┃ ┃ ┃ ┃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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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E ┃ ┃兆欧表 ┃电厂、变电站、电汽实验┃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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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E ┃ ┃高阻计 ┃电厂、变电站、电汽实验┃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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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E ┃ ┃功率因数表 ┃用于节能和内部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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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E ┃ ┃单相电能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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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E ┃ ┃三相电能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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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E ┃ ┃磁通计 ┃用于电器维护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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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E ┃ ┃特斯拉计 ┃用于电器维护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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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E ┃ ┃磁导计 ┃用于电器维护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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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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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H ┃ ┃频率计 ┃精密测试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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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H ┃ ┃数字频率计 ┃精密测试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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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H ┃ ┃电子毫秒表 ┃用于质量检测电气实验精┃ 1年
┃ ┃ ┃ ┃密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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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H ┃ ┃电秒表 ┃用于质量检测电气实验精┃ 1年
┃ ┃ ┃ ┃密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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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H ┃ ┃电子秒表 ┃用于质量检测电气实验精┃ 1年
┃ ┃ ┃ ┃密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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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H ┃ ┃机械秒表 ┃用于质量检测电气实验精┃ 1年
┃ ┃ ┃ ┃密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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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C ┃ ┃光电比色计 ┃用于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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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C ┃ ┃分光光度计 ┃用于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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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C ┃ ┃酸度计 ┃用于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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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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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C ┃ ┃电导仪 ┃用于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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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C ┃ ┃测氧仪 ┃用于线检验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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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C ┃ ┃测氢仪 ┃用于线检验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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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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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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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 ┃ ┃游标卡尺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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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 ┃ ┃百分尺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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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 ┃ ┃千分尺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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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L ┃ ┃角度量器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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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L ┃ ┃环规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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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 ┃ ┃塞规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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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L ┃ ┃平板 ┃钳工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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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T ┃ ┃表面热电偶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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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T ┃ ┃光学高温计 ┃一般测量用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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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T ┃ ┃电接点玻璃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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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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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T ┃ ┃双金属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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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T ┃ ┃压力式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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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T ┃ ┃半导体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一次性故障
┃ ┃ ┃ ┃ ┃修理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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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T ┃ ┃红外测温仪 ┃一般测量用 ┃一次性故障
┃ ┃ ┃ ┃ ┃修理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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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T ┃ ┃干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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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T ┃ ┃干湿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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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T ┃ ┃工业电阻温度计 ┃用于检测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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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T ┃ ┃工业热电偶 ┃用于检测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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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T ┃ ┃工业用热电偶 ┃不可拆卸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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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F ┃ ┃架盘天平 ┃一次性测量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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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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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F ┃ ┃案称 ┃基层职工分生活用品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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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F ┃ ┃量秤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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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F ┃ ┃量筒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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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F ┃ ┃量瓶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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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F ┃ ┃吸管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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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F ┃ ┃滴定管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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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F ┃ ┃刻度试管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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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F ┃ ┃油罐 ┃作贮存油品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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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F ┃ ┃压力表 ┃用于监测 ┃ 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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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F ┃ ┃压力表 ┃监视用 ┃一次性故障
┃ ┃ ┃ ┃ ┃ 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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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F ┃ ┃真空表 ┃监测用 ┃ 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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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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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F ┃ ┃真空表 ┃监视用 ┃一次性故障
┃ ┃ ┃ ┃ ┃ 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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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F ┃ ┃液面计 ┃除控制回路和物料交接外┃ 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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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F ┃ ┃料位计 ┃除控制回路和物料交接外┃ 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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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F ┃ ┃户用水表 ┃生活区各住户 ┃ 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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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F ┃ ┃大气压力计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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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F ┃ ┃空盒气压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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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F ┃ ┃风速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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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F ┃ ┃密度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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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 ┃ ┃万用电桥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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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E ┃ ┃变比电桥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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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E ┃ ┃交直流电压表 ┃指示用盘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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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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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E ┃ ┃交直流电流表 ┃指示用盘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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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E ┃ ┃万用表 ┃工具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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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 ┃ ┃欧姆表 ┃工具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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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E ┃ ┃钳形表 ┃工具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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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 ┃ ┃磁通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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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E ┃ ┃特斯拉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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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E ┃ ┃磁导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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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 ┃ ┃单项电能表 ┃生活区户用表 ┃ 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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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R ┃ ┃超高频电压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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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R ┃ ┃高频电压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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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R ┃ ┃低频电压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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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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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R ┃ ┃高频微伏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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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R ┃ ┃脉冲电压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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