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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的重要性/张永生

时间:2024-06-18 03:39: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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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的重要性

张永生 姜延辉


  当前,我国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只有坚持科学发展,才能解决我们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情新况、新问题。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落实和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法官工作的好坏,群众满不满意是衡量的尺度和检验我们工作的最高标准。所以,研究和探索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目的,就是更新司法理念,调整工作思路,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措施,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全面准确地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

一、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邓小平同志曾经多次强调,我们定决策、干工作,要考虑群众“拥不拥护、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答不答应”①。这一重要论述,对我们法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在全国法院系统掀起了一个“清正廉洁、司法为民”的热潮,不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法官队伍,就是落实党和人民对法院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人民法院审判职责的根本保证。所以,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要求我们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情抓起,重点解决裁判不公、执法不力、形象不佳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其目的是为了使审判工作更加公正,更加透明;使法官更廉洁、案件更公平。

二、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人民群众的需要

  大家知道,被国务院命名的人民满意的“东莱派出所”的干警,人人兜中装有“民情本”,记有扶助的老人、失学的儿童、人大的意见、群众的批评,主动为群众“雪中送炭”,更有“雨前送伞”的情景。他们不是坐在办公室里边等“天气预报”,而是把千百户群众的冷暖时刻记在心中。这一切都充分说明,他们是执法最公正的,是老百姓最信任和最爱戴的。有冤屈愿意找“包公”,有困难他们愿意找“东莱”。这是因为老百姓心中有杆称,执法者就是那称上的星,你廉不廉洁、公不公正;你拿没拿、吃没吃请,百姓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中,人民群众需要廉洁公正的派出所,更需要新时代的“包公”。所以,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就是以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当事人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信赖。彻底消除特权思想,切实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牢记手中的审判权来自于人民,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一是要营造尊重当事人之风,以深厚的感情 “像对待自己亲人那样对待当事人”,这也是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感情上最亲、最近的距离。如: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就是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增强公仆意识,及时为当事人主持公道正义,为他们减少诉累,并节省成本,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发自内心的尊重,使当事人更好的配合我们的工作,信服司法权威; 二是要营造文明办案之风。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自觉克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最讲理、最文明的地方”。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就是要认真执行《法官行为规范》;大力倡导使用文明用语,遵守司法礼仪,规范法官言行,开展热情服务,这不仅是法官的职责,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宗旨。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裁决纠纷,都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去主持正义,只有这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三、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审判工作改革的需要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关注民生,这要求我们人民法官应当胸怀悲天悯人的人民情怀,体察民意,以人文主义法律思想,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方向和目的。现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早已从过去的纠问式向控辩式方向发展,谁主张、谁举证;律师可以提前介入案件等一系列改革,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法院审判工作更公正、更准确、人民更满意。笔者认为,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一是把现行的庭长派案和随机抽案变为由双方当事人来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审判员来办自己的案子;二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某一审判员回避,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要求换人审理,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人民法院只有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才能排除各种不利因素,才能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所以,让当事人来选择法官办案,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也是“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一项具体措施。有人要问:让当事人来选择法官,如果当事人非要选择亲属、朋友和各种与自己有关系的人怎么办?笔者认为,一切活动都要遵循于法律,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也不例外,它的前提必须是按照和遵循《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不是无条件地、无尺度地、盲目地去选择,而是在有条件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去选择。例如,所选的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其子女、配偶、兄弟姊妹等有利害关系,那么这位审判员是法律规定的回避对象,回避对象参与了案件审理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你在选择他,那公理何在。因此,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当事人才可以选择最信得过的人来为自己主持公道,这样做一能进一步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能摒弃“暗箱操作”,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三能激发审判人员的竞争意识;四能把监督权真正交给群众。在公开审理和众目睽睽之下,笔者不相信有那一位法官愿意冒险去为亲属、朋友、同学占一点小便宜,而砸了自己的饭碗;笔者更不相信那一位当事人为多得一点台电视或多分一点家产而看到自己的亲属、朋友、同学因为自己而被开除法院。

四、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需要

  最高院院长王胜俊说: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做到“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无疑为我们的审判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 作为一名的法官,首先要有较高理的论水平和较强的为民服务意识,自觉的克服和抵制“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衙门作风,深深地懂得“法官”二字的前边还有“人民”二字,不要忘记是先有人民后有法官,法官的一切权力是来自于人民,法官的工作职责是为了人民,法官的荣誉是属于人民。惟有端正态度、牢固的树立“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意识,才能做到“不吃不要不贪不腐”,才能全心全意的为民服务,才能公正执法。当事人到法院来都有一肚子苦水要倾吐;甚至有人胸怀一腔怒火象火山一样随时要喷发;有的或哭或闹、有的连叫带吵。这时候,要求每一位法官,此刻需要的是沉着、冷静,本着为人民解忧的信念,要去同情和理解,热情的接待、和蔼的劝说、文明的讲法,更要主持公道。无论对什么样的当事人,首先要送上一句:“请坐下,慢慢说”,良言一句三春暖。会使当事人马上对你产生信任感,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当事人的情绪,理清思路,短短六个字,能体现出公仆的深情和党的温暖。友好区法院道北法庭的“六字方针”很值得我们借鉴,例如:有些妇女因家里边穷,想起诉与丈夫离婚,办案法官了解情况后,就对她们一边讲儿女情、夫妻义,一边讲党的好政策和勤劳致富的道理;对一些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他们不推脱、不搪塞,而是翻开法律条文耐心的解释:“请您看一看”,短短几个字,温暖了当事人的心。而对当事人合理诉求认真加以解决,对不合理诉求要加以引导,从不一推了之。

  这是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所决定的,也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作为一名法官,必须时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永远发扬以民为本的精神,并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要做到六心:一是要有公心,用公正公平的眼光和刚直不阿的情操来看待世界上万事万物;二要有诚心,即以真诚的心态来对待当事人;三要有热心,要一视同仁,热情对待;四要有耐心,不怕麻烦、不怕唠叨、不怕纠缠;五要有细心,做到一丝不苟,认认真真;六要有清心,耐得住寂寞,不淫于富贵、不屈于权势、淡泊名利。只有这样,才不辱法官之使命,才能真正实践“三个至上”,才能真正成为正义的化身。因此,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较强的竞争力,它要求和督促每一位审判干部都要自觉的不断的去提高和丰富自己的知识,不学习,你就会掉队;不公正,当事人就不相信你;没案子办,你就会被淘汰。

五、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落实“五个严禁”反腐倡廉的需要

  法官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办案不公,不廉甚至司法腐败问题,往往是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从吃喝玩乐这些看似小事的地方逐步发展、演变的结果。究其根源则是不良思想的外化。所以,有效地预防腐败,必须坚持施教于先,从思想教育机制构建入手, 做到“警钟常鸣”。树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理念,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把纪律和法规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
 
  通过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来设置法官自律防线,把作风建设贯穿到审判工作当中,要求每位法官做到干干净净执法、清清白白做人、勤勤恳恳为民。慎而又慎地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通过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使法官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祸、常怀律己之心,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起单位、家庭、社会跟踪教育网络,通过邻里互帮、廉内助评比等多种形式将思想教育涵盖到八小时以外,使每一名法官成为单位的好公仆,家庭的好成员,社会的好公民。

  目前,各部门都在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又好又快,其中的“好”就是质量, “快”就是速度和效率。办案速度的快慢、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迟到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只有进一步落实“五个严禁”规定,把反腐倡廉作为加强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当作我们努力的方向,将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审判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才能全面提升审判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才能实现好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之,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能切实增强审判干部的公仆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能拉近人民法官和群众的距离,推动各项审判工作更好更快的向前发展。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张永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证券交易中从事有奖活动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8)12号〕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根据该规定,抽签、摇号是典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但抽奖式有奖销售并不限于这些方式。在
有奖销售中,凡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参与人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而偶然性的方式是指具有不确定性的方式,即是否中奖只是一种可能性,既可能中奖,也可能不中奖,是否中奖不能由参与人完全控制。
二、在证券经营者实施的以投资收益率或者利润率等高低确定部分投资者是否中奖的各种奖赛、比赛等活动中,各个投资者获取的投资收益率或者利润率等以及由此决定的能否中奖,取决于多种主客观因素,均不能完全以投资者的主观愿望、努力和能力为转移,投资者能否中奖具有偶
然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此类奖赛活动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
三、社会主义市场是由商品市场和各种要素市场(如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和信息市场)组成的有机统一的市场体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市场体系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各类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监督检查,经营者不得以其所在市场的特殊性而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主管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部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
体应用问题享有行政解释权,其行政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1998年7月14日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国务院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1984年4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器装备(含卫星系统,下同)研制工作中的责任制,以缩短研制周期,节约经费,保证质量,加速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以下简称设计师系统)是由各级设计师组成的跨建制、跨部门的技术指挥系统,负责武器装备研制中的设计技术工作.
第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行政指挥系统(以下简称行政指挥系统)是由各级行政指挥组成的在各自行政隶属关系范围内实施行政指挥的系统,负责本部门武器装备研制的组织指挥,计划调度,人员、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并组织跨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为加强武器装备研制中的经济责任制,国家重点研制型号应当逐步建立会计师系统.总会计师在行政指挥系统总指挥的领导和总设计师的指导下,负责编制型号总概算,审核科研经费的预、决算和成本核算,并对研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另行制定.
第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以下简称两个系统)的各级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共同努力,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研制任务.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六条 武器装备型号研制任务经上级批准列入计划后,负责研制抓总工作的部门应即组成设计师系统.设计师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设计师、系统或分系统的主任设计师和单项设备(含部件,下同)的主管设计师组成.简单的武器装备型号可只设主任设计师或主管设计师.各级设计师可设副职.
总设计师应当由政治思想水平高,事业心强,专业知识和设计经验丰富,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干部担任.
第七条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设计师和副总设计师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设计师由国防科工委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主任设计师和主管设计师,以及未列为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各级设计师,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任命.
第八条 总设计师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技术总负责人,即设计技术方面的组织者、指挥者,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批准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系列化、规格化、通用化的原则,组织方案论证,进行经费--效能(费效比)的全面分析,选择技术途径,提出总体方案,并参与拟制型号研制计划.
(二)根据上级下达的研制任务书,制定研制程序,确定各系统的设计任务书(协议书),组织型号设计,协调解决研制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在研制过程中,进行可靠性设计,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从设计上确保武器装备的研制质量.
(四)在战略武器型号的设计定型过程中,负责组织靶场和使用部门共同编制定型试验大纲;在常规武器型号的设计定型过程中,参与编制定型试验大纲.
(五)在设计定型阶段,负责组织拟制设计定型技术文件.
(六)召集有关设计师会议,协调并决定总体和各分系统研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七)提出型号研制和试验的技术保障要求.
(八)推荐下属设计师人选,考核下属设计师,提出奖惩及调整意见.
第九条 主任设计师是系统或分系统的设计技术负责人,主管设计师是单项设备的设计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均可参照总设计师的职责执行.主任设计师和主管设计师应当根据设计任务书(协议书)的要求,制订设计方案,保证总体方案的实现.
第十条 总设计师的技术抓总机构是总体设计单位.总设计师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以是其所在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本部门编制内抽调人员另设精干的总设计师办公室.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 行政指挥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指挥及各级指挥组成.总指挥和各级指挥一般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的行政领导兼任.各级指挥可设副职.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指挥由国防科工委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其他各级指挥,以及未列为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各级指挥,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任命.
第十三条 总指挥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行政总负责人,即行政方面的组织者、指挥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下达的研制任务,落实研究、试制和协作配套单位,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并落实重大技术改造措施,主动协调跨部门的重要问题.
(二)组织编制完成研制任务的总计划和阶段计划,并提出跨部门的计划要求;组织编制经费总概算和年度预、决算等.
(三)组织计划调度,督促检查研制计划实施情况.研究解决所在行政系统范围内人员、物资、经费及外部协作配套等保障条件.
(四)与有关部门协商,向上级(或二级定型委员会)提出试验计划;参与或配合重大试验的组织实施.
(五)大力支持总设计师的工作.对总设计师决定的技术问题,从行政指挥上创造条件,保证技术指挥线的畅通.
(六)检查考核本系统各级指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四条 系统、分系统和单项设备的行政指挥是系统、分系统和单项设备研制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其主要职责均可参照总指挥的职责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以是其所在行政单位的主管业务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也可以在本部门编制内抽调人员另设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关系
第十六条 两个系统是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两条指挥线.
总设计师在设计技术上对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对任命单位负责.其经常工作,应当在行政总指挥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行政指挥系统要支持各级设计师行使职能,协助做好技术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技术决策的实现.设计师系统应当及时从技术上为各级指挥进行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七条 设计技术工作与试制、试验或计划调度出现矛盾时,应当由总指挥牵头,会同总设计师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经协调解决不了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经主管部门协调仍解决不了的,由国防科工委协调解决.
承担配套任务的部门,应当按型号研制总进度要求进行工作,所需保障条件,按行政隶属关系解决.
第十八条 两个系统在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一)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局部要服从全局.完成武器装备研制任务是全局.两个系统都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努力实现型号总体要求;各级设计师在制定具体的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总体和系统的技术要求进行工作.
(二)技术状态的稳定与技术改进的关系.各级设计师应当按研制程序和计划完成各阶段的任务.凡已通过总体验证可行的技术状态,一般不宜改变.凡经过试验已达到设计指标的技术状态,在本型号应予冻结.已经确定的总体与系统、系统与部件的接口参数不得任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逐级办理报批手续或签订协议书.
(三)技术民主与技术集中的关系.各级设计师在工作中应当发扬技术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有权对协调不一致的技术问题作出决定.下级设计师在处理接口及指标分配等问题时,应当服从上级设计师的决定,不得各行其是.
(四)研制质量与进度的关系.研制工作要遵循研制程序,按规定的质量和进度完成任务.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完成进度要求.
(五)设计与工艺的关系.设计部门和生产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保证设计方案的实现.各级设计师要充分注意设计工艺的先进性、经济性、合理性.工艺部门必须认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工作,从工艺上保障研制的产品完全符合质量要求.对设计中考虑不周或难以实现的工艺要求,工艺部门应当提出改进或改变意见.设计与工艺发生矛盾而影响试制时,设计师应当与有关人员共同协商解决.
(六)两个系统与使用部门的关系.两个系统和使用部门应当大力协同,相互支持,努力完成武器装备研制任务.使用部门在提出战术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时,应当充分听取研制部门的意见.两个系统在制定研制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使用部门的意见.战术技术指标和研制方案一经上级批准,不得轻易变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双方充分协商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两个系统的工作细则,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条 重大预研项目的技术责任制,各部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研制工作建立总设计师制度和行政指挥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