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法国行政诉讼纲要:历史、构造、特色及挑战/金邦贵

时间:2024-07-22 17:0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邦贵 法国埃克斯马赛三大欧亚研究所所长
施鹏鹏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关键词: 法国行政诉讼/历史/构造/特色/挑战
内容提要: 法国行政诉讼系欧陆行政诉讼的一大范本,在大陆法系甚至在英美法系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仅就学术研究而言,其已成为比较行政诉讼领域必不可少的研判素材。其中,历史、制度、特色与挑战构成法国行政诉讼研究的基本框架,系比较行政诉讼的基本逻辑起点。


法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便是采用二元化的诉讼体制,即将普通的司法诉讼和行政诉讼区分开来,并分别交由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受理及裁判。这一特殊的诉讼框架源自三权分立的基本理念。先哲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论及,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的分立与制衡是政治自由的基本保障。因此,在法国学者看来,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也不得行使行政权。同理,行政纠纷也应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不应由普通的司法法院处理,否则便是司法权代替行政权。诚如1790年8月10日及8月24日的法律第13条所宣称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截然不同,并应时常保持分立。法官不能妨碍行政机关的活动,亦不能以行政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讯至庭上,否则将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历史上,法国行政诉讼一向被奉为经典,并在某种意义上奠定了现代行政诉讼的基础。尽管经历了二百余年的发展,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诉讼的基本构架上已相去甚远。而法国行政诉讼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也日渐式微。但源自大革命时期的诸多行政诉讼先进理论却依然保留了下来,既影响了法国现今的行政诉讼制度,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丰富的研判素材。在这个意义上讲,全面研究法国行政诉讼的形成、制度、特色与挑战便成为比较行政诉讼相当重要的一大课题,也是深入了解法国司法制度不可回避的一大问题。

一、法国行政诉讼的形成

(一)保留裁判制度

大革命后,法国开始着力于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建构。其中,最核心问题便是构建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法院体系。1789年,制宪会议否决了两项建议:其一是将行政审判权交由普通的司法法院行使;其二则是设立既独立司法法院又独立的行政机构的“特别”法院,由其负责行使行政裁判权。之所以否决第一项建议,是因为法国立法者担心此举将导致司法法院的权力膨胀,并可能干扰行政系统的日常运作。而否决第二项建议的原因则在于“特别”法院在旧制度时期早已声名狼藉,不管在情感上还是在理智上都难以肩负受理行政裁判之重责。因此,在行政诉讼制度设立之初,行政裁判权实际上交由行政人员(即“实际行政组织”)所组成的合议集体及政府行使。具体而言,对于某些省、县级地方案件,由省、县政府(即合议制执行机构)审理;余下的案则件交由国王主持的部长会议审理,国王是整个国家行政组织的元首(1791年9月7-11日法律)。由于共和3年果月5日宪法(第15条)明令废除部级集体负责制,部长从此成为法官,并对自己主管部门的案件享有管辖权。

共和历8年,执政府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较深入的改革,废除了原先的行政官——法官体制(administrateur-juge)。但行政机构在行政司法中依然占有一席之地:行政裁判权由原先的实际行政组织转由咨询性行政组织行使。后者不仅可为实际行政部门提供咨询意见,还可受理并裁判因实际行政组织行政行为所引发的诉讼,但行政首脑(国王)享有最终决定权。因此,法国在早期并未设立所谓的“法院”或“法庭”,而是建构了极带行政色彩的“参事院(Conseils)”,即国家参事院(Conseil d'Etat)和地方各省参事院(conseils de préfecture)。在学说上,共和历8年所确立的行政裁判制度又称为“保留裁判制度”(le système de justice retenue),意即行政首脑保留了对行政裁判的最终决定权。

(二)委任裁判制度

保留裁判制度颇具局限性。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行政司法的独立性受限,国家元首可随时修正或推翻国家参事院所作出的决定。例如,国家参事院所通过的法律文本只是决定草案,须报由国家元首以命令或法令的形式批准通过。而国家元首拒绝批准某一决定草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杜绝这一风险并保障行政司法的独立性,法国通过1872年5月24日的法律最终撤销了保留裁判制度,并将裁判权委付于行政法院,即设立了所谓的“委任裁判制度”(Le système de justice déléguée)。自此,行政法院可自行对行政纠纷作出判决或自行通过某一法律文本,而无须获得国家元首的签字及首肯。与此同时,国家还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以解决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所可能出现的管辖权冲突。

从保留裁判制度到委任裁判制度的发展无疑极具进步意义。正如法国宪法委员会所评价的,“正是从1872年5月24日法律开始,根据一项共和国法律所确认的基本原则,行政司法的独立性才获得宪政依据”。但委任裁判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根据1872年5月24日的法律,行政法院虽被赋予完全的管辖权,但驻省代表依然被视为一般法律上的行政法官,市民应首先向其提交诉状。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法院仅作为上诉级别的法院介入案件诉讼。

(三)后续发展

从委任裁判制度至今,法国行政诉讼又经历了诸多发展,既包括行政裁判价值理念的转型,也包括行政诉讼程序技术规则的变更,既包括裁判主体的权力重划,也包括裁判案件的类型改革。例如,1986年1月6日第86—14号法律所进行的改革,确立了行政法院法官独立裁判原则。自此,行政法院法官的地位开始逐步趋同于司法系统内的法官;又如1987年12月31日第87—1127号法律所进行的改革,法国设立了上诉行政法院,以解决最高行政法院负担过重的难题;等等。正是这一系列基于社会背景变迁的法律改革构建了法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

二、法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

自笛卡尔以降,唯理主义在法国学界倍受推崇。大部分的理论著作都强烈地表现出理性精神——由精确的定义、科学的分类以及逻辑演绎的推理方法构成一个体大思精的完整系统。如德国学者埃里希·卡勒尔所言,“理性主义和用理性驾驭自然的愿望是法国哲学的主调,而且我们看到它们影响了法国生活的各个方面。笛卡尔的认识论法则以仿佛无穷尽的变化形态,不断重复出现。这一法则揭示了路易十四的政治学,柯尔柏的经济学,蒙太涅的新心理学以及法国人的行为标准,即法兰西贵族们渴望的那种对精神、身体和情感的完全的控制。法国的洛可可式园林的几何结构,是将自然置于理性控制之下,并且为了人的享受而加以重构的理性冲动的鲜明例证”。[1]行政诉讼的研究亦不例外。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法国学者逐步构建了一套逻辑缜密、内容详实的行政诉讼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独具法兰西特色的行政裁判构造。在这个意义上讲,唯有深入了解法国行政裁判的构造,方可进一步探究法国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体系。

(一)诉讼类型

诉讼类型理论是法国行政诉讼的一大重要理论。早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法国著名的公法学家爱德华·拉费里埃(Edouard Laferrière)便在经典作品《行政法院及诉讼总论》(《Traité de la juridiction administrative et des recours contentieux》)一书中将行政诉讼按性质分为四类:完全管辖之诉——行政法院行使与普通司法法院类似的职权,负责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讼案件作出裁决;撤销之诉——行政法院负责撤销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行为;解释之诉——行政法院负责解释所提交的法律文本;以及处罚之诉——行政法院负责处罚损害公产完整性或用途的行为。 [2]进入二十世纪,莱昂·狄骥(Léon Duguit)与马塞尔·瓦里纳(Marcel Waline)等多位公法学家则创造性地援引德国法理论将行政诉讼分为客观之诉和主观之诉。 [3]前者为涉及客观法的行政诉讼,后者则为涉及主观权利的行政诉讼。如今,法国学界更多地采用一种综合性的分类,即援引多种标准作更精密的类型划分。

1、越权之诉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审判全会在1950年2月17日的Dame Lamotte案判决中曾对越权之诉作了界定,即“依据法的一般原则以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诉讼。学说又将这一界定简化为“以撤销非法行政决定为目的的行政诉讼”,即“撤销之诉”。

依现行法之规定,越权之诉又分为三种:合法性判断之诉、行为不存在宣告之诉以及一般意义上的越权之诉。这三种类型的越权之诉主要存在如下区别:其一,诉讼目的不同。合法性判断之诉以法官宣告行政行为不合法为目的;行为不存在宣告之诉也以法官作出宣告为目的,但却是以受诉行为具有严重瑕疵为由要求法官作出行为不存在的宣告;一般意义上的越权之诉则是请求法官以受诉行为不合法为由撤销之;其二,从属性不同。一般意义上的越权之诉和行为不存在宣告之诉为主诉,而合法性判断之诉则为从诉。换而言之,后者仅作为先决事实裁判。例如,普通司法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而裁定暂停案件审理并要求当事人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其三,受诉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在一般意义上的越权之诉和合法性判断之诉中,受诉行政行为既可以是行政决定,又也可以行政合同。而行为不存在之诉则原则上只针对行政决定。

2、完全管辖之诉

完全管辖之诉,即以矫正原行政决定为目的、要求法官依职权作出新行政决定的诉讼。从定义上看,完全管辖之诉几乎囊括了所有与主观权相关的行政争讼案件,因此范围极广,任何“原告主张其主观权利受到侵犯”的行政诉讼均属于完全管辖之诉。除此之外,行政责任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财税案件以及选举争讼案件也大部分属于完全管辖之诉。前者称为“完全管辖的主观之诉”,后者则称为“完全管辖的客观之诉”。

(二)诉讼要件

商业部棉麻调拨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棉麻调拨办法

(1983年8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棉花、棉短绒、麻类(以下简称棉麻)是轻纺工业的主要原料,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棉麻调拨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全局观点,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统筹兼顾,密切协作,讲究信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调拨任务,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条 棉麻调拨工作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要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合理安排流向,减少环节,降低损耗,节约费用;要加强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条 各级棉麻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搞好职工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要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实现仓储保管科学化,装卸搬运机械化,把棉麻调拨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第二章 调拨计划
第四条 省际之间调拨计划,由商业部棉麻局根据国家计划,结合资源情况,采取分段安排的办法以正式文件或调拨通知单下达。
在正常情况下,棉花分三段安排,即当年9~12月,翌年1~4月,5~8月;棉短绒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段安排;麻类分年前、年后两段安排。
分段调拨计划的编报时间和要求,由商业部棉麻局通知。
第五条 在安排分段调拨计划时,各省、市、自治区主管棉麻业务单位(以下简称调出入省)要认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加强预测,分别等级或类别,提报购、销、调、存平衡预计和具体调出、调入建议数字。要提高分段调拨计划的准确性,减少计划外追加、变更。
棉花的调拨等级分为:
(一)长绒棉:分列进口长绒、新疆长绒(1~3级)、进口中绒;
(二)一般细绒棉:分列1~2级(其中31毫米)、3级、4级、5级、6级、7级、等外。
调入省提报的调入计划,要根据用途分别列出纺棉、絮棉、其他用棉(包括医药用棉、石棉混纺用棉、零星工业用棉、低纺用棉、棉毯用棉等)。
棉短绒分为一类(其中一级)、二类、三类、等外。
黄红麻、苎麻、大麻不分等级。黄红麻的计量单位一律折合成熟麻计算。
第六条 分段调拨计划确定后,调入省要根据均衡调运的原则,向调出省提报分月(点)调入计划。分段调拨计划在会议上安排的,调入省要在会议结束前同调出省衔接好一个月的分点调入计划;没有开会安排的,应在接到通知后(包括电话、电报、文件、调拨通知单)七天内报出;如逢月终应电报报出,以免延误调出单位编报运输计划。其后几个月的调入计划应在会后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报出。
分月(点)调入计划包括到站、收货单位名称、数量、等级、结算单位和开户银行帐号等。分运各点的数量以装整车为原则。
第七条 调出省根据调入省的分月(点)计划,按照规定的等级,结合省内资源情况,将调拨计划在执行月前下达到各调出单位,同时抄送有关调入省。
第八条 分段调拨计划一经确定,调出、入省均应严格执行。如由于资源和供需情况的变化,需要调整分段调拨计划时,报商业部棉麻局审批,在接到报告后七天内答复。在未批准调整前,仍要照原计划执行。分段调拨计划月度之间的调整(包括分月间的数量、发到站、收发货单位等)由调出、入省洽商办理。地区内变更发到站,收发货单位名称由地区公司办理并抄告省公司。
第九条 调出省要根据运输条件,选择合理、经济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按时向运输部门提报月度运输计划,并将批准情况于月度计划开始执行前告知调入省,以利调入省作好接货工作。
调出单位根据批准的月度运输计划,均衡地向交通运输部门提报分旬要车(船)计划。对月度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调出省要逐旬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利计划的顺利完成。计划执行中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商业部棉麻局、储运局汇报。
批准的月度运输计划,除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并须棉麻局批准外,调入单位不得停调。
需要追加、变更运输计划或改变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时,由调出、调入省洽商办理。按照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缴付的手续费,由责任方负担。
第十条 省间调拨计划执行情况,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报送商业部棉麻局。
棉花、棉短绒业务报表按棉花生产年度分四期填报。第一期统计当年9~12月,第二期统计翌年1~3月,第三期统计翌年4~6月,第四期统计全年度的数字,于期后二十天内报出。有调出任务的省、市、区,按照《棉花、棉短绒调拨明细表》规定报月报,于月后十五天内报出。
麻类每季上报一次。由有商业部下达调出计划的省于季后二十二天内报出。
年度终了后要进行总结(包括调拨计划执行情况,主要经验和今后意见),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书面报送商业部棉麻局。

第三章 调拨手续
第十一条 棉麻调拨在商业系统内部实行送货制。由各调出单位办理托运手续,运到调入省指定的车站(专用线)或码头,车厢、船面交货。调出(中转)单位没有按照调入省指定的车站(专用线)或码头发运,到达调入单位后所增加的短途运杂费由调出(中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调出单位要认真做好商品发运前的准备工作。要检查货源、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能力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调出的棉麻,必须按照调拨计划规定的等级、数量组织调运,严禁超调和无计划调运。调拨计划中没有规定具体等级的(如1—2级细绒棉、棉短绒、黄红麻、苎麻等),要根据资源情况,结合调入单位的意见,按比例调拨;新疆1~3级长绒棉应按收购等级比例调拨,3级棉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如因资源变化不能按照规定的等级调拨时,由调出省与调入省洽商变更调拨等级,并抄报商业部棉麻局。
调出的棉麻必须做到包装完整、牢固,件数、重量准确,刷唛清楚,质量符合规定。
棉花每批一般不少于50包,不大于500包。原则上做到一车(船)一批。最多不超过三批。棉花、棉短绒的刷唛要按照规定,在棉包两头用黑色刷明××省××县××加工厂、品级、长度代号(棉短绒刷类别、级别代号)、批号、毛重量等标志。为使刷唛清楚,棉包两头的封头布必须是新布。不易刷唛的麻类,必须加挂标签。
散包、水湿须经晾晒和重新打包后发运。霉烂变质的在省内整理使用;必须调出省外的须商得调入单位同意后发运。
第十三条 调出单位要切实做好发运工作:
(一)装车、船前要认真检查车船状况,要求车体完整,门窗齐全,不漏不破。对于装运过煤炭、沥青、油类、农药等污染有毒的车船必须清扫干净。如清扫后仍有污染的要加以苫垫。装运过硫磺的车、船严禁装运棉花。
(二)装车、船时,必须准确点件、记数,与站(港)现场主管人员认真交接,做到一车一船,一单一清。要不断提高装车技术,做到少亏吨、不亏吨。
一个车船内装有几个批次等级的要做到按批次、等级分舱、分层装运。一批棉花分批运出的要抄码计重,不能以平均重量计算。使用敞车装运的要苫盖严密,捆绑牢固;棚车要关好门窗,加以铅封。发运整列车时,应事先商得调入单位同意。
为了充分利用运输工具,在按调拨计划发运最后一车时,不足半车的不发,半车以上的发一整车。其少发或多发的数量均视同完成计划。
(三)装车、船后,按实装件数、重量、等级,以一车、一船填写统一发货票,连同检验证书、磅码单随货同行。如统一发货票、检验证书、磅码单不能随货同行时,应填写发货明细表随货同行,并迅速用邮件补寄。发车后二十四小时内,要拍出发货电报,将发货日期、车数、船名、件数,到达站(港)通知调入单位或中转单位。自装的应在运单中注明。
填写单据要单货相符,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印章齐全。
第十四条 调入(中转)单位要认真做好接收工作。棉麻运到后,调入(中转)单位应会同站(港)现场人员认真检查车、船门窗情况,苫盖有无异状,商品有无雨漏、水湿、污染等情况。卸货时要按一车、一船分单验收。如发现货票不符、短件、破损、被盗、污染、受湿、霉烂变质等事故,必须会同铁路、交通部门查明原因,认真做好“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及时追查处理。凡属交接前发生,责任属于承运部门的,调入(中转)单位应向到站(港)提出赔偿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追赔结案。责任属于调出单位和交通运输部门规定不编“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的,调入单位应在商品点收完毕后,将实际情况电报告知调出单位。调出单位接到电报后,如有异议,应在五天内回电阐明情况,需要派人前去处理时,应在回电后五天内派出业务人员到调入(中转)单位研究处理。逾期不复电、又不派人验看,则视为无异议,调入(中转)单位按接收实际处理。
如遇调出单位超计划发运,调入单位仍应照常接卸,验收入库,妥善保管,以避免国家物资遭受损失,并立即通知调出单位停止发运。
第十五条 中转单位要按不同产地、原发批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中转发运工作,准确及时,一批一清。商品中转时,要详细填写中转清单(包括原发调出单位名称、件数、装车情况),随车船同行。原调出单位的发货票、检验证书、磅码单应于第一批中转发货时随车船带交调入单位。商品启运后,要向调入单位拍出发货电报。如因运输工具限制不能一次转清时,应在中转清单上作好记录,并在最后一批转清时,注明“××批已经转清”。
中转商品如有包装破损和水湿的,要整理后发运。
第十六条 调入单位对调入的商品,可以采取全部过磅、部分抽查过磅或抄码等办法核实重量。部分抽查过磅后,如发现有问题时应全部过磅,不能以部分抽查数据作为结算的依据。棉花重行过磅时应同时验水。重行过磅的费用由调入单位支付。
全部重行过磅后的重量与调出单位的原发重量比较,允许有一定的公差幅度。以每一批次(即每一张检验证书)为一个计算单位。上下差异,棉花以扣补水杂后的标准净重计算,不超过0.5%;调入单位不重验水的(包括棉花、棉短绒、麻类)以除皮净重计算,与原发重量比较不超过1%的(长江流域调黄河流域及以北的另加水分蒸发0.5%;黄河流域及以北调往长江流域的另加水分吸收0.5%),均按原发重量结算。重量短少超过公差部分,应与调出单位联系洽商一致后办理二次结算。办理二次结算时,其短少或溢余的数量,按规定的调拨价格计算成金额,向调出单位找补差额。二次结算以每张发货票为一个结算单位。每张发货票的二次结算,必须一次办理完毕。每张发货票如有若干批次,各批次需要找补的金额互相冲抵,得出净找补金额后,向调出单位办理二次结算。由于批次之间,品级、长度不同,单价亦不同,不得以批次之间的重量差异相互冲抵,也不得以一车的平均单价计算找补金额。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件、偷盗等损失不得混作重量短少处理。
各调出单位(包括加工厂、打包厂)和调入单位,应经常校正衡器和测水仪器,过磅记码都应认真负责,防止差误。不得因有公差规定而弄虚作假,如有发现,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对调入商品质量验收,棉花按国家标准(试行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棉短绒按一九六七年十月十八日供销合作总社、纺织工业部、第五机械工业部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黄红麻、苎麻、大麻的等级标准和检验方法,在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前,按调出省制定的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办理。为便于调入地区复验,各调出省应将本省仿制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和制定的麻类收购标准样品,复制一份,寄送有关调入省。
第十八条 商品验收手续(包括重量、品质)应在卸货终了二十天内办理完毕;入储备库的棉花在九十天内办理完毕。中转商品分批到达的,以最后一批卸货终了日期计算。单货不同行、单货不符、货证不符以及严重水湿、霉烂变质等情况,影响验收工作的,可以延长验收时间。延长时间由调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与调出单位洽商办理。逾期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即视为验收完毕。在使用时发现包内有特殊夹杂物、等级混杂,白棉中夹有黄棉以及非同类商品,由调入单位提供有关证明,向原调出单位提出索赔,不受验收期限的限制。
验收中有问题的商品,调入单位要妥善存放,不能动用,并在验收期内与原调出单位洽商处理办法。原调出单位在接到调入单位通知后,应在五天内回电答复。需要派人前去处理时,应在回电后五天内派出业务人员到调入单位研究处理。逾期不回电、不派人的,调入单位按实际验收处理。经双方同意再次复磅、复验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复磅、复验的结果由责任方负担。
验收中如有不同意见,调出、调入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协商解决问题的精神处理。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双方省级公司出面协商,仍不能一致,共同上报商业部棉麻局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装运敞车需用的苫布,由铁路部门负责提供。如铁路部门苫布不足,为及时调运,经铁路部门同意,可由调出(中转)单位提供苫布,调出(中转)单位提供的苫布应在铁路运单上写明自备苫布块数,并在发货电报上加注,以便调入单位向车站提取苫布和办理免费回送手续。对调出单位提供的自备苫布调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整理(水湿的要晾晒),及时回送到指定的单位,不准移作它用。对封车用绳,调入单位也要随同苫布回送给调出单位,以利节约国家资财。
为有利于苫布管理,加速回送、周转,调出(中转)单位提供的苫布,每块收取押金五百元。调入单位在三十天内(以调出或最后一个中转单位装车之日起计算)办完托运手续,凭铁路运单寄回原调出单位,在十天内如数退还押金。如遇延期到货(一般以在途二十天计算)或铁路发站不予承运等情况,不能如期办完托运手续时,应向调出单位电报说明原因。逾期未办理托运手续,又未向调出单位说明原因者,从超过之日起,每块每天收取超期使用费十元,从押金中扣留(要出具收据)。丢失和严重破损责任属于调入单位的要照价赔偿。
为不使商品受到污染,用苫布垫车厢的同样收取押金。使用报废苫布垫车厢的免收押金,调入单位要负责回送。
收取押金应与货款分别结算。
第二十条 棉花包布、铅丝的回收使用,由调出省与调入单位洽商办理。调出省不回收的,由调入单位就地处理。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送货制的原则,在商品运到调入单位的车站码头报到前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调出单位负担;报到后,由于调入单位没有及时卸货所遭致的延期罚款和事故损失由调入单位负担。
第二十二条 因调出(中转)单位发货单证不全,调入单位无法向承运单位索取“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办理索赔所遭致的损失,交通运输部门规定不编“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经查明责任属于调出单位的损失,由调出(中转)单位负担,如调出(中转)单位单证齐全,因调入单位未能办理索赔所遭致的损失,由调入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调入单位验收时发现调入商品有严重破包、水渍、霉烂变质、污染、等级混杂等情况,应全部接收,积极处理。所有损失和支出的费用,责任在于调出(中转)单位的由调出(中转)单位负担;责任属于承运单位的,应参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由调入单位负责向承运单位交涉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运输途中发生运输事故,调出(中转)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或委托有关单位前去负责处理。调入单位和发生事故的当地棉麻经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也应派人前去协助处理。重大事故(损失重量一次在一万斤以上)要及时电告商业部棉麻局。
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的初步情况要会同铁路、交通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作好货运记录。
发生事故受到损失的商品,应积极整理。能够确保运输安全的要继续发运;不能继续发运的,交由当地(或就近)棉麻经营单位负责处理,发生的费用向调出单位结算。事故损失(包括商品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调出单位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索赔手续。运输部门规定由调入单位办理索赔手续的,由调入单位办理索赔,所得金额如数汇给调出(中转)单位。

第五章 货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 棉麻调拨货款的结算,均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调出单位必须贯彻货运托收的原则。在商品发运后,根据实际发运的数量、等级,按照商业部核定的调拨价格(包括规定的标准运杂费,下同)计算货款,检附发货票、检验证书、磅码单正本、启运证明,以托收承付方式通过开户银行向调入单位结算货款。商品未发运不得提前办理货款托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调入单位接到银行承付通知书后,在银行规定的承付日期内办理结算,承付货款。除下列情况外,一律不准拒付货款。
(一)调出单位未按商业部核定的调拨价格结算,自行增加部分拒付。
(二)调出单位计算的货款金额有技术性的错误,多计部分拒付,少计部分主动照补。
(三)超计划调运和没有计划擅自调运的商品。
调入单位拒绝承付货款时,必须将拒付理由电告调出单位,调出单位接到拒付通知后,须在十天内提出答复,逾期即按调入单位意见办理。如调入单位逾期承付货款或所提拒付货款的理由,经查明责任仍在调入单位者,除照付货款外,要负担逾期承付货款的利息或按银行规定缴付罚金。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应办理二次结算,找补差额:
(一)重量溢余部分和经双方确认的短少部分;
(二)商品等级、重量不符,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原验等级的;
(三)商品标志不清,等级串错,由调入、调出双方重行检验,按实际等级重行计价的;
(四)单货数量不符,经双方查明多发、少发的;
(五)发生事故后,所少收的商品部分。
二次结算的货款差额双方要主动清结,不计利息,最迟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进口棉花调拨,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交接中的其他问题,按照进口棉花交接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经国家批准的储备棉花,进出库手续要严格按照《棉花储备库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商业部下达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进行调拨。保证调得进、出得来,按时完成任务。产地对入储备库的棉花,要专厂加工,确保重量准确,质量符合标准,包装完整、牢固。棉包两端加刷“储备”字样。储备单位对入库的棉花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验收,妥善保管。出库时实行原进原出的原则,除霉烂变质外,不再重新检验过磅。调拨手续和货款结算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以前的办法即行废止。商业系统外的棉、麻经营单位,凡实行产地送货制的,也执行本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核。


国务院关于渭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渭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5〕99 号


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
  水利部商有关部门报送的《关于审批渭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渭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通过重点治理,用10年左右时间初步建成渭河流域防洪减淤体系,确保重点河段和地区的防洪安全,缓解水资源短缺状况,改善渭河干流及支流水质,遏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二、《规划》的实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加强管理。近期要把渭河下游防洪减淤作为治理重点,同时,坚持节流与开源并举,加大节水和治污的力度,把解决渭河流域水资源不足和水污染问题放到突出位置。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切实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快淤地坝建设,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
  三、《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积极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建设程序报批,并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启动重点项目。工程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切实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和断面水质监测,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环保总局要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流域内三省区人民政府,抓紧制定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五、渭河流域重点治理是一项十分迫切和艰巨的任务,对加快渭河流域及其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西部开发战略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如期实现治理目标。
国务院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