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先占制度探究/许涛涛

时间:2024-07-01 19:0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摘要:对于价值不大或价值微小的无主动产也采取国家先占主义,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实践中也难以推行。只允许个人可以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有利于发挥动产的经济效用。

关键词:无主物 先占 所有权取得 占有效力 取得实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出台并施行多年,总体来讲效果是显著的。《物权法》区分了物权与债券,明确了物的归属,发挥了物的效用,达到了保护公民物权的目的。
《物权法》也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并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且对于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详细又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形:善意取得、遗失物拾得和发现埋藏物。第一种物的所有权由善意第三人取得;而后两种物经公告后一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便认定为无主物,其所有权由国家取得。
但是在理论上,如果任何种类的无主物均由国家取得所有权,不仅不能有效地利用社会财富,还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更会打击公民寻找失主的积极性与自主精神。
相比于其他已经构建成完整的“无主物先占”制度的立法体系的国家,我国还有很多物的权属是不确定的,而这必然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稳定。
所以有必要在我国也建立起无主物先占制度以确保私权利主体的权利,使得民事主体基于占有无主物的公示效力而获得物的所有权并对抗他人。
一、 先占制度溯源
先占,字面意思为最先占有,法律上的概念即“无主物先占”,意为因最先占有无主物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对于先占制度的起源,通说认为这种制度肇始于罗马法。正如英国法制史学家梅因所说:罗马人的“先占原则”,以及法学家们把这些原则发展成的规则是所有近代国际法有关“战利品”和在新发现国家中取得主权等问题的起源。
盖尤斯说: “不属于任何人之物, 根据自然理性( ratio naturalis) 归先占者所有。”盖尤斯在他的《 法学阶梯》中这样论述: “不仅那些通过让渡归我们所有的物品因自然原因而为我们所取得····通过先占···先前不归任何人所有,比如所有在陆地、海洋、或天空中被抓获的动物。”
内瓦尔则认为:“物之所有权始于对物的自然占有。可被自然占有之物为在地上、海上或天空获取之物。因为这些物立即为首先占有他们的人所有。同样,在战争中获取之物、海上产生的岛屿以及在海滨发现的石头、宝石及珍珠,为首先占有他们的人所有。”④
在中国,先占制度也是早已有之。有历史记载的,早在先秦时期,政府就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承认秦民对木材、猎物等先占取得所有权。秦简的《田律》中就明确规定了,在官府许可下,因开垦荒原、砍伐林木或者渔猎而取得物的所有权⑤。
在魏晋南北朝宋孝武帝时,政府承认了“封略山湖,强占官田”,即承认了官僚地主有权封山占地,认可了先占制度。此后的唐宋元明清代,先占制度一直为各王朝的立法所采纳。直至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第802条规定:“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也正式规定了先占制度。
在我国,尽管对先占的具体细节规定有所出入,历代法律都承认先占取得,而且在明清以前,先占不仅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也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⑥。
据笔者愚见,这应该是因为这些时期的经济形式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只能依靠开荒种地、打渔捕猎、采摘野果等为生。如果统治者们不能在法律上承认劳动人民取得所有权,百姓的生计则会面临不确定的状态,人民生活的不到保障,社会必定动荡不堪,后果也必定不堪设想。
然而,随着立法者、学者对公民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逐步认识,还有抱着对大额不动产的审慎态度,所以民国时期,便只规定了对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所有权制度,对无主不动产却未规定先占制度。
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先占制度。《日本民法典》239条第1项规定,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者,因占有取得所有权。《德国民法典》第958条规定,(1)自主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此物的所有权。(2)先占为法律禁止或因实施占有而损害他人的先占权者,不取得所有权。《瑞士民法典》第718条规定,以成为某动产的所有人为目的,先占有动产的人,取得所有权。

二、先占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综合以上第一章内容可见,先占制度起源已久。但是千百年后的今天,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却并未对先占制度予以明确规定。而该项制度的存废却引起了法学界的大量讨论。
立法者的理由可能有三:一、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无主物若归国家所有,则既公平合理,又能避免争议。二、先占制度为早期的农牧渔猎社会的所有权取得方式,至今已经失去其重要性。三、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有违我国路不拾遗、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⑦。
同时也有学者诸如梁慧星、陈华彬、李建华等人却认为“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先占制度,属于立法上的一项重要缺漏,应属无疑”。1949年《中华民国民法》被废除之后,明文的先占制度在我国立法体系上一直未建立起来。
他们给的理由是:如果凡是无主物都得交由国家的话,繁琐的程序、巨额的保管费势必会加重我们的负担,不仅浪费我们的人力、物力、财力,还会使得不能“物尽其用”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经济发展。所以,从现实角度出发确定先占制度实属必要。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而且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又是在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很普遍的现象,所以这才一直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在司法实践中也对因先占取得所有权予以保护。如除了法律明确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和不动产等外,我国允许个人砍伐林木,打猎捕鱼,采摘野果、中药材并取得物的所有权。处理垃圾者也可以取得对垃圾的所有权。“可见,我国的先占制度是作为习惯规则存在与社会中的”⑧。
在物质资料日益充裕的今天,大量的无主物更是充斥着我们的周围,如垃圾堆里的抛弃废物、渔猎获得的鱼鳖禽兽和,如果不对它们的归属予以明确,则会对我们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请看案例:
赖某将邻居王某抛弃在垃圾房里的儿童车捡回家经过精心修理而焕然一新。王某见到便心生悔意,要求赖某返还。则赖某能否取得此儿童车的所有权?⑨
这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都是很常见的,虽然实践中赖某能够取得儿童车的所有权,但是其依据是什么呢?如果是因添附取得,那如果赖某没有对儿童车加以维修呢,赖某又能否取得所有权?如果是因先占取得,法律上有没有明文规定。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取得,那又是什么呢?无奈,在现行的立法中我们很难找到相关理论或是法条以解决上述问题。
但是,如果有了先占制度加以规范的话,以上难题便迎刃而解。所以笔者以为在以后的法律修订中,对先占制度予以规定很有必要!
先占是人类发展之初最好也最广泛适用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梅因也有言:“财产权利不可侵犯性在实际上长期得到了认可时,以及绝大多数享有物件已属于私人所有时,单纯的占有可以准许第一个占有人就以前没有被主张所有权的物品取得完全所有权。”但是法律上如果不明确的话,还是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所以物权的归属亟需法律予以明确。

三、探讨我国先占制度的建立
对于先占的要件在各家各说中已有通说,即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占有的需为无主物、该无主物需为动产,在此不再赘述。根据通说现行各国对于先占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先占自由主义。即不论动产或是不动产,均一律允许自由先占取得所有权,为罗马法所采用。采用此种立法主义的国家一般其生产资料所有制为私有制。但是在高度文明的今天,这种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所以被大多数国家所弃。
先占权利主义。即对于无主不动产只有国家享有先占权,而对于动产需要法律的许可方能取得所有权。此种体例为日耳曼法所采用。
二元主义。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即无主物被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适用先占自由主义,而不动产则适用国家先占主义,仅国家可以取得所有权。
大多数学者均建议我国采取二元制立法体例。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中有言:“因为,对于价值不大或价值微小的无主动产也采取国家先占主义,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实践中也难以推行。只允许个人可以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有利于发挥动产的经济效用”
其实在这里也还是有问题的,如无主物的价值大小是否需要确定?物的的权属如何确定?还有,是否要加上取得时效制度?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无需确定,即不论该无主物的价值的大小,先占者均可取得其所有权。所有的无主动产,只要先占人经过一系列的程序确定其无主,都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如果细加区分则会令程序更加繁琐,不利于物实现其经济效益,而且物的价值的大小不影响先占人取得其所有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将无主动产分为两种:一为从未有过所有人,如山中的野生动植物、江河湖海中的鱼鳖虾蟹等;一为以前有过所有人后又被抛弃的,如垃圾等抛弃物⑩。
从未有过所有人的野生动植物,我国虽未明确规定先占者可以取得所有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予以认可的,除非是其他人享有独占权的或是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如大熊猫、丹顶鹤等珍稀动植物。因为很多渔民、猎人、采药者以这些野生动植物为谋生的手段,不论这些野生动植物的本身价值效用如何。如果不认可他们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话,将会有数不尽的人挨饿,而且这样也不利于生物的繁衍与生态的平衡。在这点上是很少有争议的。
接下来就是别人的抛弃物如何认定其权属的问题了。因为无主物的先占,首先就要认定无主物。对于无主物的确定方式,笔者认为可以选择公示催告程序。先占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段时间后若无权利人申报权利的即告为无主物。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时人申请,以告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限定了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范围: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现实中的公示催告程序也通常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遗失,法院根据当时人申请启动程序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这里,笔者认为是可以商榷的。对于所有权不明的物,首先可以推定它的所有权是有归属的,但是这种所有权需要权利人申报,再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予以确认。如果没有权利人申报法院也可以作出“除权判决”——确认先前推定的所有权无效,由先占人取得所有权。先占人肯定是对所有权不明的动产有着管领的能力,由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仅有助于寻找失主,而且在未有失主申报权利的情况下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又有利于激发先占人向法院申报的积极性。
虽然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也很繁琐,要经过很长的期间才能确定,但是不论怎样,程序是公正、公开的最好保证!经过深思熟虑,权衡程序的繁琐与先占制度所带来的积极意义和作用的利弊,还是选择后者对实现物的合理利用较为有利。
对于第三个问题,笔者认为是不必要的。取得实效是指先占人占有无主动产的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取得对该无主物的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对于前面已经说过的野生动植物如果还要加上取得实效制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繁冗陈杂,徒费时间。但是,我们又知道,对于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的物,首先推定其为有主物,此时应该由先占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确定所有权。所以,不论是何种无主动产,均无必要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结语:先占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有益于我国的经济社会秩序,笔者强烈呼吁尽快建立起无主物先占制度,因为在我国,这种制度的建立有可能而且有必要。只要先占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即可确定所有权不明的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只要确定了该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就可以确定先占人是否能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九届全国声乐比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九届全国声乐比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办艺函〔201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九届全国声乐比赛于2010年8月6日——13日在哈尔滨举行。现将获奖名单公布如下:



美声项目组:

一等奖(1名):谢 天  中央音乐学院  

二等奖(3名):白慧迪  天津歌舞剧院

        冯国栋  中央音乐学院歌剧中心

        费琪芳  广州军区政治部战士文工团

三等奖(6名):王 凯  中国音乐学院

        李 石  上海音乐学院

        宋沣润  中国交响乐团

        吴志峰  空军政治部文工团

        曲伟青  中央音乐学院

        牛莎莎  中央歌剧院

优秀演唱奖(13名):陈佩鑫  中央歌剧院

          周 楠  中央音乐学院

          阿依古丽吾拉木 新疆艺术学院

          王珠峰  武汉音乐学院

          金 今  浙江歌舞剧院有限公司(原浙江歌舞剧院)

          李晶晶  中央歌剧院

          杨丹旎  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

          李宜轩  星海音乐学院

          郭芷伊  哈尔滨歌剧院

          曾睿娟  武汉音乐学院

          汪 浩  四川师范大学

          陈 雪  广西艺术学院

          蔡俊军  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音乐学院

民族项目组:

一等奖(1名):吴 静  解放军总政歌剧团

二等奖(2名):伊泓远  空军政治部文工团

        黄训国  中国音乐学院

三等奖(3名):方鹂鹂  江苏省演艺集团

        侯赛男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

        兰 天  解放军总政歌剧团

优秀演唱奖(16名):曲 丹  空军政治部文工团

          尉金莹  中央民族乐团

          陈 阳  第二炮兵政治部文工团

          马 征  武汉音乐学院

          张 辛  中国音乐学院

          沈德鹏  沈阳音乐学院

          吴琍智  中国音乐学院

          龚 爽  中国音乐学院

          杨 瑾  西安音乐学院

          席燕娟  上海市歌舞团

          郑海兵  武警福建总队政治部文工团

          范双燕  星海音乐学院

          宋阿依姆 四川省歌舞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原四川省歌舞剧院)

          孙 博  中国歌剧舞剧院

          廖鸿飞  南宁市艺术剧院

          白洁琼  济南军区政治部文工团

流行音乐项目组:

一等奖(1名):曹芙嘉  第二炮兵政治部文工团

二等奖(2名):金美儿  北京百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么多多 第二炮兵政治部文工团

三等奖(3名):周 鹏  武警政治部文工团

        黄琦雯  中国歌剧舞剧院

        陈 燕  贵州省民族歌舞剧院

优秀演唱奖(4名):陈真军  浙江歌舞剧院有限公司(原浙江歌舞剧院)

          陈 韬  杭州市歌舞剧院

          赵媛媛  南京艺术学院

          李炜铃  上海音乐学院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与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财产权
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路、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困难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七)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领导能力,廉洁正派,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由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县和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
选举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议。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经费由村办经济的收益和村民统筹解决,县乡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主要林区可以设护林防火委员会,主要侨区可以设归侨侨眷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人口少的村,可以
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村可以根据本村的规模、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和村民的意愿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小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或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以下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
(一)财务收支;
(二)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
(三)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
(四)农民负担;
(五)水电费的收缴;
(六)宅基地分配;
(七)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和计划生育费的征、管、用;
(八)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支;
(九)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十)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十一)华侨以及境内外其他团体、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十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的代表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力。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乡统筹款的收缴办法、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审议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六)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七)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八)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每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内至少应当培训一次。培训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一条 城镇街道办事处属下的村,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实施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规划,全面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