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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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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使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现将总局制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推进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许多措施和办法,使所得税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选择了部分地区进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以下简称“规范化管理”)试点,试点表明,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促进所得税收入的增长。为推动此项工作,使所得税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在总结试点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收征管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目的、原则
规范化管理就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进行规范。
规范化管理的目的是,建立适合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
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依法治税。要以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征管制度,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有利于监督制约。通过制定科学、严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目标,监督、制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行为。
(三)有利于加强管理。通过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完善所得税的各项规定,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
(四)有利于组织收入。通过规范化管理,改进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使所得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
二、规范化管理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贯穿于所得税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政策、税源、征收、检查、考核以及信息资料管理等各个方面。每个方面都要有明确的工作内容、要求、程序和目标,严格按章办事,克服管理上的随意性,使企业所得税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税收政策管理
1.认真贯彻所得税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转发上级的文件,落实文件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措施和办法。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具体执行的文件,要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及时处理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做到按章办事,不越权行事。
3.及时掌握和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工作中的请示、报告和文件备案制度,权限范围外的问题要及时向上请示。上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工作责权及时答复或转报。
4.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要建立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要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告知纳税人。
5.加强对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上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减免税政策,不得擅自解释、随意变通和扩大减免税范围。
(二)税源管理
1.建立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纳税户数、行业分布、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等基本情况,积累、收集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
2.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相关经济政策对所得税的影响程度,掌握、分析所得税税源。
3.掌握所得税收入的完成情况和入库进度,分析所得税增减的原因,找出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三)税基管理
1.收入管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基金、附加等,都必须纳入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范围。要监督企业如实反映全部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本期收入的实现;对以货易货等非货币交易的收入,要及时入帐;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要按市场价格核算,防止隐匿、转移或少记应税收入。
2.费用扣除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关于费用扣除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扩大扣除范围和提高扣除标准。
(2)费用扣除的管理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扣除的费用必须与当期取得收入有关。二是坚持实际发生的原则,准予扣除的费用应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三是严格控制预提费用的原则。“预提费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取,不得扩大提取范围和数额。
3.建立健全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管理费审批办法、亏损弥补审核办法、财产损失审核办法等制度规定。对其他扣除项目,各地可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征收管理
1.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合理确定纳税人预缴方式和预缴期限。
2.推行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提高申报率和准确率。减免税企业、亏损企业也要按规定申报。
3.做好申报表及附属资料的审核工作,建立规范的审核制度,减少差错率。
4.加强所得税的入库管理,积极清理欠税。要积极地与有关部门配合,清理和压缩欠税,提高入库率。确需缓交税款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税法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不得擅自延长缓交期。
5.加强汇算清缴的布置及落实工作。要及时布置汇算清缴工作,做到重点突出,措施落实,严格按规定处理汇算清缴工作中查出的违纪问题。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算清缴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
6.加强减免税管理,严格执行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的审批与日常监管可以结合在一起进行。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建立严格、规范的减免税审批办法。
7.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对监管中查出的漏缴税款要就地入库。
(五)检查管理
1.合理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检查的重点是,重点税源大户、长期亏损户以及纳税意识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单位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检查重点。
2.科学制定检查方式。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3.加强对所得税检查的领导和协调,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4.加强与稽查部门的协同配合,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重大违法案件的稽查,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参与。
5.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手段,提高检查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和分析。
(六)信息资料管理
1.建立健全纳税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以方便查找和使用。
2.信息资料管理的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减免税审批、汇缴检查、汇缴报告等资料。
3.充分利用信息资料,坚持资料共享的原则。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上下级之间要及时沟通信息,充分发挥信息资料的作用。
4.信息资料的传送要顺畅、及时。各地要建立税源报表报送制度,保证报表报送及时、准确。
(七)考核管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建立考核制度,按年实行层层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确定。
2.考核内容包括上述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征收管理、检查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等各个方面。
3.考核方式,可以采用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等方式,也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要将有关指标量化。通过考核,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表彰先进,找出差距,改进所得税管理薄弱环节。
三、实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涉及到许多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措施和办法。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加强对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领导,由主管局领导亲自抓,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根据总局统一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三)改进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工具,提高工作效率。
(四)规范化管理实施步骤
1.已经进行试点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逐步推广。有条件的地区要全面推开。
2.没有进行试点的地区,从1998年起必须选择2至5个地区试点,积累经验,探索规范化管理的途径,逐步推广。
(五)各地应根据总局关于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送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3月14日 国税发[20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屡有询问,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缴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试论流通抵押权

王兆华
(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 )


内容提要:根据对罗马法和德国法抵押权制度的历史、抵押权现在发展的趋势以及中国的抵押权立法状况的考察,提出了旨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建立流通抵押权的建议:完善登记制度、抵押权的独立、抵押权次序的固定、抵押权的证券化。
关键词:抵押权;流通抵押权;立法
An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mortgage
WANG Zhao-hua LIU Yong-ying ZHOU Qing-fen
(Law College,lanzhou University,Lanzhou 730000,China)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history to mortgage of Germany,the developing trend of mortgage in modern times and legislative conditions of Chinese mortgag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on establishing current mortgage in china in the text,such as Perfecting register system, the independence of mortgage, mortgage of sequence fixed, mortgage conversible to instrument
Key words: mortgage; current mortgage ; lawmaking

抵押权制度是民法中古老的担保制度,在担保物权中处于核心的位置,被称为“担保之王”。自1995年我国的《担保法》颁布以后,学界对于抵押权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现在看来较为普遍的看法是,我国抵押权制度仍有待完善。“从总体上讲,我国的不动产担保不仅种类单一,而且错误甚多,直接影响到不动产制度在保全债权,媒介融资和活波金融等方面作用的发挥。”【1】本文拟对流通抵押权进行一个初步的探讨,希望能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而最终能对我国的抵押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所谓流通抵押权又称投资抵押权、证券抵押,是“指以谋求抵押权的流通为目的,将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化体为一个证券的特殊抵押权。”【2】流通抵押权的抵押权制度发展到近代的结果,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抵押形式。
一 抵押权及流通抵押权的历史考察??以德国的抵押权制度为视角
大陆法系的抵押权制度大多数源于罗马法,德国亦不例外。罗马法中的抵押权制度经历了信托、质押,最后发展为抵押权制度。这三个阶段是按次序演变的。信托是指当事人在证人或公职人员的面前举行仪式,一方把物的所有权转给他方,并取得信托书,规定他方在约定的情况下归还原物的契约。后来由于信托制度的缺陷,主要是由于有时候债权人违约处分标的物的情况下,对债务人将会很不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信托为质押所代替。在罗马法时期,质押主要适用动产,偶尔也用于不动产。由于质押的成立需要交付质物,由此导致了物主失去了对质物的占有和收益,不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抵押制度应时而产生了。抵押制度使物主可以保留占有,并继续使用、收益,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这种占有才被中止。在罗马时期,与质押不同的是,抵押主要用于不动产,与质押形成了对照。由于在古罗马没有登记制度,抵押权制度发展缓慢。
抵押权制度快速发展和完善发生在普鲁士把登记制度引入了抵押权制度之后。十八世纪中叶,为了保护普鲁士封建地主的利益而成立了土地银行,由此把地主贵族从高利息的抵押债务中解放了出来。同时由于土地银行制度的推行,也激起了资金的流动,并推动了抵押权投资运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普鲁士进行了一系列的抵押权立法活动,主要内容有:完善了公示制度,登记实行了实质审查主义,创设了“抵押证书”制度。十九世纪德国开始了工业革命,大量资金投入到工业领域,由此导致了农业生产资金匮乏,史称“农业金融恐慌”。为了保证农业生产就需要调整资金的流向,使社会资金也能流向农业。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摈弃抵押权的附随性废除实质审查主义等手段而赋予抵押权和票据一样的流动性成为了一种必须。1872年《普鲁士土地所有权取得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这部法律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抵押权立法的基础和立法蓝本,在德国民法典里抵押权规定了两种形式:附随于被担保债券的保全抵押权和流通抵押权。至此,流通抵押权的立法在德国最终完成。
通过对罗马和德国的抵押权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抵押权制度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当今世界也是如此,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抵押权制度就发达,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抵押权就不发达。中国古代实行“重农抑商”,抵押权制度发展缓慢也是很好的例证。其二,公平交易和交易安全是抵押权制度发展的根本原则。抵押权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确保交易安全,但是公平原则推动着抵押权制度不断演进,使抵押权制度日臻完备。其三,让与担保、占有质、非占有质依次发展是抵押权制度演进的基本规律,这一规律不仅体现在德国和其他的西方国家的抵押权制度的发展,在我国也是如此。抵押权制度一般都是始与权利与占有的共同转移到权利与占有的分别转移最终到权利和占有都不发生转移的发展过程。
二抵押权制度现代发展的趋势和“现代抵押权论”
不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抵押权制度都是债的担保的最主要的形式。“进入20世纪以来尤其是目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看各国经济的复苏、振兴,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内容的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信用关系高度发达。所有这一切,均在不同程度上诱发了抵押权制度的许多新变化和新发展。”【3】随着抵押担保的日益受到重视,抵押制度本身也发生着变化,从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抵钾权的发展呈现出抵押权独立化的趋势。抵押权的独立化,是指抵押权脱离被担保债权而存在,成为具有高度流通性的财产权的趋向。抵押权本质上为价值权,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的支配权,价值权的性质决定.抵押权附从性并不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抵押担保虽经过现代登记制度的引入而成为一种具有较强担保效力的物的担保方式,但是,由于传统制中强调抵押权的附从性,根据抵押权的附从性,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只能适用于担保该项债权,该债权消灭,抵押权随同消灭,债权转移,抵押权同样发生转移,因此.当本人若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必须就每一笔交易设定抵押权并进行登记。如此,抵押权虽能实现担保之目的,但势必会大大增加交易费用。为了克服抵押权担保的这种缺陷,必须强化抵押权在不同债权之间进行流通,使得一次设定的一项抵押权能够为多个债权提供担保,以免除当事人就每一债权设定抵押权之累。惟有如此.抵押制度才能在实现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使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能够同时实现,经济生活中的秩序和效率同时得到兼顾。因此,抵押权的独立化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抵押权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现代抵押权”就是以德国的抵押权制度的发展为依据,认为流通抵押权是抵押权的现代化和最理想的担保物权形式,并认为世界各国无一例外都要经历这样一个发展历程,这一理论由日本学者我妻荣和石田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所倡导,至六十年代该理论遭到了以铃木教授为首的日本学者的批判。这个理论具体到某个国家未必适合,但是从整个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不动产抵押发展总的情况来看,这一理论确由其合理性:各国早期的抵押权制度为保全抵押,此种抵押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一种附从于债权的权利,至近代抵押权的作用由一种担保债权的实现转到媒介金钱的投资,是为流通抵押权。这种抵押权是有产者进行金钱投资和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媒介。因此有学者说,在现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应是流通抵押权一统天下的时节。
从现在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现代抵押权论”关于流通抵押权的观点是对抵押权现代发展趋势的一种从理论角度的诠释。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抵押权论”和抵押权制度在全世界发展的总趋势也指明了我国抵押权发展的方向,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三 我国流通抵押权的立法
我国现行的抵押权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是以担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属于保全抵押,也就是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充当信用的媒介。纵观当今世界和中国经济,其消极作用不言自明,不过就立法的当时情况而言,则又无可厚非。“我国立法不仅不承认德国法上的土地债务和流通抵押制度,甚至连日本法上的抵押证券(附抵押担保的债券)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也找不到相应的规定。这就给人们利用不动产投资和融资带来了很大的困难。”【4】现在是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如何使抵押权成为一种投资手段,成就抵押权的流通性,最大限度的发挥抵押权的作用,已经成为目前中国在抵押权方面立法的最大课题,因为抵押权作为一种价值权,故将其支配的这种价值作为交易的客体,自然具有经济上的实益,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具有其合理性;况且,流通抵押权不仅是企业经营所需资金最佳媒介手段,也是不动产投资人的最佳的融资方式。资金流动畅通,经济自然更趋繁荣。“当前由于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促使其发展,另一方面普通老百姓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手中拥有大量的闲散资金,这些闲散资金总是希望找到合适的、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获得收益。而投资抵押权制度正好可以满足这种需求。因此,我国立法把担保物权的功能仅仅限于保全功能上,不能适应我国日益发展的经济的需要。”【5】现在经济发达的各国国家,莫不是抵押权立法完备的国家,也是抵押权运用最活跃的国家。我国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繁荣市场经济,就不能不遵守这个规律,顺应这个趋势,进而建立中国的流通抵押权制度,完善中国的抵押权制度。
流通抵押权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建立这个制度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我国现实尚未建立证券抵押制度,但因证券抵押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因而可以预料,于不远的将来,我国必将建立这一重要的抵押制度。”【6】(注;证券抵押权即流通抵押权)我国在完善保全抵押权的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我国流通抵押权制度的时候,我认为要注意以下重要问题:
其一,完善我国的登记制度。登记制度是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一经法定机关登记,就可以推定第三人已经知道这个抵押的事实。事实上抵押权之所以能够有“担保之王”的美誉,其根源就在于完善的登记制度确保了交易的安全,使其具有了留置和质押所无可比拟的优势,抵押权制度取得了担保物权的核心位置就是在德国民法将日尔曼法中的“都市公簿”这种登记制度引入抵押权制度,使抵押担保的缺陷得到根本的矫正的结果。因此若要建立我国的流通抵押权制度,完善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是刻不容缓的第一步。也许有人会认为现在我国市场经济和不动产登记制度都很落后,根本不适合建立流通抵押权制度,但是他忽视了这样一个现实,那就是流通抵押权制度在十九世纪末就已经规定到了民法典中,难道现代的中国在这方面还不如十九世纪末的德国吗?
其二,抵押权的独立化。前已详论,独立化是现代抵押权发展的趋势。抵押权作为一种价值权,使其和被担保的债权分离,使抵押权凭借自身的价值而独立存在。如果抵押权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仍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则必然影响抵押权的确定性和安定性,进而成为抵押权流通的最大阻碍。
其三,抵押权次序的固定。“顺位对担保物权非常重要,因为权利人只能依其顺位享有和实现其权利,优先顺位的权利对后序顺位的权利有绝对排斥的效力。因此,顺位就是权利入实现其权利的次序权的根据。”【7】(注:顺位即次序)我国现行的立法关于抵押权的次序采用的是升进主义,而要建立流通抵押权则又必须采用次序固定主义不可。“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大多数学者积极主张改变顺序升进主义而采纳顺序固定主义。”【8】“由于抵押权人次序的升进,可得导致抵押人在抵押物上始终设定一个抵押权,以维护期稳定的预期,不利于物的价值的实现。由此可见,我们主张在抵押权次序问题上采用次序固定主义更为有效。”【9】更何况采用次序升进会因为第二次序人因前序债权的消灭,而致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对债务人不公平。因此也有改变的必要。次序固定可以使抵押权独立存在,因为抵押权的次序固定,实际上表示各个抵押权支配的交换价值确定不变的,先次序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虽因清偿而消灭,但是其可以支配的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仍然存在的。这也是抵押权可以在市场上可以流通的原因所在。二是可以为所有人抵押权的存在提供空间,因为如果规定先次序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后,抵押权仍然不消灭,实际上是认可了抵押权为抵押物的所有人享有,即成立了所有人抵押权,这也就有利于发生新的债务债券关系,抵押权的流通也就成为可能。
其四,抵押权的证券化,即把抵押权正式化,是指以证券作为抵押权的载体而使抵押权动产化,使其依有价证券规则而于市场上流通。为了使抵押权作为商品的一种而于金融市场上流通,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使抵押权证券化。抵押权的独立在形式上也有赖于抵押权的证券化的实现。若抵押权不能实现证券化.则流通将同样受到严重的障碍,即便抵押权具有独立性,当抵押权在不同的债权间流动适用时,当事人只能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此时,抵押权对特定债权的担保才能获得公示,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的便捷价值与抵押权制度的内在矛盾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通过抵押权的证券化,使抵押权在形式上取得动产的形态,可以运用占有的方式进行公示,抵押证券的持有人即为抵押权人,抵押权可以根据需要而自由转让,而不会因此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可见,抵押权证券化,实为一项颇能合乎现代工商业发达社会之需要的法律制度。”【10】抵押权一旦被化为证券,其媒介投资手段作用便可以一览无余。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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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兆华,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