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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8:13: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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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局(处)、局属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我们组织制定了《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现予颁发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国家海洋局1994年6月制定)

第一条 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为路由变化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工程而进行的海洋路由调查、勘测活动。
第三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有相应海洋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 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1.所有者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2.路由预选应掌握以下资料:
(1)路由区自然环境及工程地质概况,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底稳定性等;
(2)路由区现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及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渔业、交通、矿产、电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活动和规划。
(3)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弃物等。
(4)其他必要资料。
3.根据路由区自然环境特征及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情况,提出调查路由,并初拟铺设方案,据此提出路由调查要求,编写技术规格书和路由调查方案。
第五条 提交和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1.所有者依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第五条,向主管机关提交《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2.《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
(1)所有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该海底电缆、管道建设的文件;
(2)调查、勘测路由的选择依据;
(3)根据需要就调查、勘测路由适宜性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报告;
(4)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5)海底管道工程还应增加《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资格证书。
(6)污水排海管道工程还应增加《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3.主管机关在收到《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邀请有关专家和路由区有开发利用活动的部门(包括军事机关)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作为主管机关批复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
1.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应根据所有者或所有者委托的设计部门提出的技术规格书进行。调查、勘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物探,包括与成图比例尺相应的海洋导航定位、海洋测绘、海底面状况及障碍物探测,浅部地层结构探测等;
(2)工程地质,包括海底表层沉积物取样,柱状取样及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的海洋钻探和原位试验等;
(3)海洋环境,包括海洋气象、海水物理性质(温度、盐度等)、海洋动力(潮位、风暴潮、波浪、海流、海冰等);
(4)海底稳定性,包括地震活动、冲淤状况、地震及水动力作用下海床、边坡稳定性等;
(5)腐蚀环境,包括底层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沉积物电阻率、沉积物中还原菌含量及污损生物等;
(6)其他必要内容。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必须对所有仪器预先进行调试、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登陆点调查
1.登陆点调查的范围指路由调查船只不能进入的近岸水域及登陆设施所在的陆域。
2.近岸水域调查项目和要求原则上与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相同,因水浅无法进行的项目,须采取相应的替代手段予以弥补。
3.登陆设施所在陆域的调查包括地形测量及登陆设施建设所需的工程地质调查。
第八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的评价与选择
1.根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结果及路由区资源开发状况,对于比选路由进行综合评价;
2.路由评价与选择应综合分析工程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使用海域科学性,根据路由调查成果,分析有利与限制因素,综合对比,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优化路由方案作为推荐路由。
第九条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
1.《路由调查、勘测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
(2)提要;
(3)调查概况,包括目的、范围、项目及完成工作量、调查设备及船只、人员组织及分工、日程安排等;
(4)海洋环境,包括气象、波浪、潮位、海流、水温、海冰等及其特征值;
(5)工程物探,包括导航定位、海底地形、海底面状况及障碍物分布、浅地层特征;
(6)工程地质,包括表层及柱状采样、钻探、土工试验、沉积物土工性质及评价、场地土剪切波速和周期、在地震和水动力作用下底质液化的可能性;
(7)区域地质背景及海床稳定性,包括区域地质背景、地震活动分析、海底冲淤及海床稳定性;
(8)腐蚀环境与污损生物,包括底层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沉积物电阻率、沉积物中硫酸盐还原菌、污损生物;
(9)路由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及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对其的影响评价。
(10)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根据工程可行性和投资合理性提出推荐路由及建议。
(11)其他必要内容。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主管机关批准路由调查、勘测作业的文件;
(2)路由调查、勘测技术规格书;
(3)《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4)工程物探典型记录;
(5)柱样或钻孔土样土工测试成果图、表;
(6)潮位曲线图;
(7)航迹图;
(8)水深图;
(9)浅地层剖面解释图;
(10)上部地层等厚度图;
(11)地质特征图;
(12)路由条件评价图;
(13)其他必要图件和资料。
第十条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
1.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由调查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路由调查、勘测的委托单位共同组织,邀请主管机关和有关专家参加,成立评审组;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
(1)对照路由调查、勘测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审查路由调查、勘测外业工作质量,数据采集的可靠性,资料整理及分析的合理性,评价结论的正确性;
(2)从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使用海域科学性审查推荐路由是否恰当;
3.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应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路由审查
1.在收到所有者提交的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和成果评审书后,主管机关应主持召开路由审查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和路由区有开发利用活动的部门(包括军事机关)参加。
2.路由审查会议的主要内容:
(1)《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的实施情况和推荐路由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与其他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相互影响与协调;
(3)其它与审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有关的事项。
3.审查会议应形成纪要,作为主管机关审批路由和协调赔偿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投资公司、各主管局(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92〕财办字第3号《关于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实施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92〕财办字第3号文《关于委托国有资产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需出具资金信用证明的单位:
1.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2.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科技性社会团体;
3.完全或部分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和经营单位;
4.行政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实体或单位;
5.有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
6.享有减免税形成国家扶植基金的高新技术企业;
7.联营企业;
8.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含国有资产所有权尚未明晰的企业)。
三、下列情况须按资产管辖范围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手续:
1.新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2.新成立的全民与集体联营企业;
3.用国有资产新开办的集体企业;
4.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在遇有:
(1)行政管辖权变更、行业隶属关系变更、所有制变更及企业注销、破产清算的;
(2)当国有资产数额增减变化超过20%,需变更注册资金的;
(3)在办理企业年检、换照手续过程中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出具资金信用证明的;
(4)进行企业兼并、租赁、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办理国有资产抵押、担保等经济活动中需出具资金信用证明的。
5.其它需出具资金信用证明的。
四、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程序:
1.需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财务隶属关系,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行业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2)申请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目的;
(3)资金占用及资金来源,债权及债务情况。其中:对占用国有资产的数量及构成要作专门说明,并附报能够证明上述情况的上级部门批准文件,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有关决算报表及决算批复;
(4)新成立的企业应报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3.领取资金信用证明表格,如实填写。
4.按国家规定应进行验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具《委托验资通知书》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先进行资产评估。
5.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资报告,出具资金信用证明,在资金信用证明中,专栏反映国有资产数量。
6.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可以作为企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资金信用证明。
7.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验资报告可作为资金信用证明使用。
以前发布的有关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文件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3月24日

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章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章程

1986年11月8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一、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部局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管理,确保质量,特设立国家中医管理局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国家中医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四人,由局及直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国家中医管理局聘请在不同学科上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担任。设常务秘书一人。
三、根据学科相近和同行评议原则,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专业学组。
四、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3年。每年可作少量调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在聘期中,委员如有变动,需申明理由,由主任委员核准。每年根据申报成果情况,亦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作为年度评审委员。
五、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常务秘书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并和委员们沟通联系。
六、评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科技奖励政策和成果管理条例,讨论、修改国家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奖励名称和范围以及实施细则;
(二)审查批准国家中医管理局年度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和不定期、单项成果奖励项目;
(三)从部局级奖励项目中推荐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专利项目;
(四)裁决有争议的项目;
(五)研究解决和改革评审工作中的问题。
七、评审办法:
(一)在评审会议前,局科技司要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的科技成果逐项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每年11月中旬前后召开全体会议。所在单位协助委员们要提前安排好工作,保证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需在会前2周告知常务秘书,以便临时聘请其他专家。
(二)每个委员不代表所在单位,只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议请奖项目时,应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对会议讨论情况要保守秘密,评审的最终结果由国家中医管理局统一公布。
(三)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项目方可作为奖励项目,得票多少可作为评定等级和排列序次的参考。
(四)对有争议的项目,可行2次投票裁决。如票数相同,则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学组组长协调解决。
(五)缓评的项目可移至下年度会议再审议。
八、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中医管理局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