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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1:0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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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切实加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现就境外人员申请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为以旅游名义到我国的外国公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以旅游名义跨国境为外国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二、外国居民申请到我国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我部后,根据回复意见实施。
  三、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优先满足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需要。
  四、医疗机构在为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五、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规定的内容外,医疗机构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发布人体器官移植医疗广告。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要纳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定期评估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考核。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撤销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批准市建委市卫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批准市建委市卫生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五区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及防病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建设符合规定标准的食堂、宿舍、厕所等必需的生活和卫生设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项卫生制度。
第五条 施工现场食堂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食堂内外必须保持整洁;
(二)食堂应距厕所、垃圾场(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30米以外;
(三)食堂内外墙面应抹灰刷白,应抹水泥地面,安装纱门和纱窗,不得有蚊蝇;
(四)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设施;
(五)食堂炊事用具和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
(六)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规定,禁止食用腐烂变质食物;
(七)有防尘、防蝇、防鼠害设施。
食堂炊事人员应穿戴白色工作服(帽)。炊事和生活管理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持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
第六条 施工现场饮用水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饮用井水的,要保护好水源,定期对饮用水井进行消毒;
(三)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温开水桶、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四)施工人员不准喝生水,严禁共用一个器皿饮水。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宿舍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其用工人员数量建好宿舍或租用活动板房;
(二)宿舍内外墙面应刷白,并符合坚固、保温、通风、照明、防火、防潮湿、人流疏散等要求;
(三)宿舍应设置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禁止职工睡通铺;
(四)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
(五)宿舍应抹水泥地面或铺贴地面;
(六)夏季应有防蚊蝇设施,冬季应有防寒保暖设施。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设文化娱乐活动室、淋浴间及更衣室。
第八条 施工现场厕所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水冲式厕所或租用活动厕所;
(二)厕所墙面应抹灰刷白;
(三)厕所卫生应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冲刷清理、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四)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条 施工现场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被褥鞋袜应保持整洁,摆放整齐,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不随地大小便。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排水设施良好、无积存污水。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施工现场围档外5米范围内应保持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取暖或进行餐饮加工时燃用散煤。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加工或清理现场垃圾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指定施工现场卫生负责人和各项卫生制度的负责人,明确责任,做好施工现场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卫生防疫部门应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炊事人员进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卫生防病的监督检测,对施工现场消毒、灭蝇、灭鼠、杀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预防接钟、预防服药和病源检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卫生防疫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和对患者进行隔离诊治,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食堂、厕所、宿舍等临建设施不符合规定卫生要求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建立健全卫生制度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无保温开水桶,饮水不卫生,随地大小便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施工现场违反规定造成对周围环境污染,影响卫生整洁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施工现场燃用散煤影响卫生整洁的,每发现一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食堂及周围环境不讲卫生,防蚊蝇、防尘设施不齐全,炊具餐具和食物不卫生,食堂工作人员不符合健康卫生要求或不穿工作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六)宿舍内外卫生不整洁,安排施工人员睡通铺及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住宿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七)厕所粪便不及时清理、消毒,有蚊蝇孳生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八)施工现场无围挡,建筑材料及工具等乱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有污水、污物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九)施工现场食堂宿舍、厕所等临建设施,达不到规定的卫生标准而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不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和不如实反映情况以及不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落实传染病控制措施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一)施工现场脏、乱、差,造成人员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传染病流行的,对本市施工企业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外地施工企业限期停接工程任务,取消本市施工资格。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青岛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95年6月6日

关于申请列为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审查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关于申请列为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审查暂行办法
1992年5月13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技术产品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审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成立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审查工作组,负责对国产先进技术的化工产品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工作组由化学工业部技术委员会、科技司、计划司、化工司、化肥司、橡胶司、地质矿山局、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各指派一名综合处长组成,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在计划司综合处,由上述单位各指派一名具体工作同志参加。
第三条 申请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先进技术(国内自行研究、攻关、开发)或消化吸收有创新的成果生产的化工产品;
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水平;
三、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批量生产,能正常提供用户需要的优质化工产品。新产品申请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应标明“新产品”字样。试制品、试销品不得申请列为国产先进技术产品;
四、产品国产化率在60%以上,经过实际使用、技术成熟、质量稳定、使用可靠;
五、产品售价合理,并有健全的技术应用服务部门,能够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申请程序为: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部直属单位生产的化工产品,由申请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向部主管司局提出正式申请。
部主管司局接受申请后,应组织初审提出意见,经初审合格的产品,由组织初审的单位负责整理全套申请资料,一式五份报部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审查工作组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化工产品,转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最后审定。
二、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属于地方管理的单位生产的化工产品,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申请。申请单位应备全资料,送所在地方主管化工部门或地方经委(计委、计经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审查后备文报送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同时,将全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抄送化学工业部作产品归口审查。
三、凡符合申请条件属于国务院部门管理单位的化工产品,由有关部委审查后备文送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同时,将全套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抄送化学工业部作产品归口审查。
四、化学工业部一般不受理企业直接送审材料。
第五条 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归口审查:
一、部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审查工作组接受申请材料,由办公室登记造册,经每月召开的审查组工作例会初审合格后,送部技术委员会各专家委员会审议。对初审不通过的产品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单位。
二、部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审查工作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审查组全体成员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意见,综合审定上报化工产品的名单,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申请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材料必须附有下列文件:
一、非部直属单位应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函件;部直属单位应有部主管司局的推荐函件。
二、产品采用国产先进技术的省、部级(科委或化工厅局)证明。
三、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水平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的认定书和省、部级鉴定证书。
四、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经营的产品证明文件,新产品必须附新产品鉴定证书。
五、关于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的申请报告及附表。
第七条 申请报告及附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报告应写明生产企业简要情况、本产品生产等有关情况、申请理由;
二、附表应按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生计划(1991)27号)的规定表式填报(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 本办法中产品国产化率是指产品使用的国产原材料数量或成本占整个产品的比例;组合产品则指国产零部件组成的比例。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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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
┃ ┃
┃ ┃
┃ 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 ┃
┃ 申 请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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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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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产品名称:_________ ┃
┃ 生产企业:_________ ┃
┃ 申报单位:_________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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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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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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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技术│ ┃
┃ 参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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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能力│ │实际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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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售价│ │国产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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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主要│ ┃
┃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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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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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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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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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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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厂生产情况: ┃
┃ (包括生产装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攻关开发、已经 ┃
┃ 国产化的内容和下步国产化计划以及产品系列、执行 ┃
┃ 标准、质量现状和历年的产量、国产化率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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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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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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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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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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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其它厂家生产情况: ┃
┃ (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系列、产量、质量、技术水 ┃
┃ 平、价格和销售服务状况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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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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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市场情况: ┃
┃ (包括市场需要量、进口产品国别、数量、用汇情况 ┃
┃ 和国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及用户对国内外产品销 ┃
┃ 售、质量、价格等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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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厂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 ┃
┃ (列出国内外厂家的名称、产品性能、价格、技术参数等 ┃
┃ 进行对比,说明差别之所在以及相当于国外那个厂家的产 ┃
┃ 品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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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它: ┃
┃ (包括企业性质、隶属关系、企业等级、产品获奖 ┃
┃ 和荣誉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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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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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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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盖章 ┃
┃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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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产品鉴定情况: ┃
┃ ┃
┃ 鉴定日期: ┃
┃ ┃
┃ 参加单位: ┃
┃ ┃
┃ 批准文号: ┃
┃ ┃
┃ 组织鉴定单位盖章 ┃
┃ ┃
┃ 主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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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企业申请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生产企业盖章 ┃
┃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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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地方(部门)主管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
┃ ┃
┃ 单位盖章 ┃
┃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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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市经委(计经委)意见: ┃
┃ ┃
┃ ┃
┃ ┃
┃ ┃
┃ ┃
┃ 单位盖章 ┃
┃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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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产品归口部门或专家委员会意见: ┃
┃ ┃
┃ ┃
┃ ┃
┃ ┃
┃ ┃
┃ ┃
┃ ┃
┃ 单位盖章 ┃
┃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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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务院生产办主管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
┃ ┃
┃ 单位盖章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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