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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服务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9:5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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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服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服务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地质资料信息对科学部署地质找矿、减少重复工作、避免资金浪费、促进找矿突破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精神,深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工作,切实为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做好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网上监管,夯实服务基础

  (一)开展地质资料汇交的网上排查和催交工作。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8号)的要求,自2012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地质资料汇交进行了网上监管。为充分发挥监管平台的作用,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2012年10月底前组织本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完成以下两项工作:(1)将2002年7月1日起应当汇交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以及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的形成单位、汇交人、资料名称、档案号等有关信息录入监管平台;(2)对照已导入监管平台的项目信息,逐一排查,发现未按时汇交地质资料的项目,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印发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责令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无故逾期不汇交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工作期限5年以上,且开展工作已满3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审查过的阶段性成果,作为原始地质资料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其中,中央财政出资形成的阶段性地质资料向国土资源部汇交;地方财政出资形成的阶段性地质资料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已过原定的项目结题时间,但由于某些原因该项目未通过评审验收而无法按预定期限汇交最终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提交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出具的无法按预定期限汇交最终成果地质资料的书面证明。不能出具书面证明的,按逾期未汇交地质资料进行催交或处罚。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排查、催交资料工作,并将使用监管平台对地质资料进行网上监管的情况形成报告报部(纸质及电子版各1份)。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负责从监管平台上核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催交资料情况,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将全国使用监管平台对地质资料汇交进行网上监管的情况汇总形成报告报部(纸质及电子版各1份)。

  二、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区和重点成矿区带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积极主动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服务

  (三)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区和重点成矿区带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2013年3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整装勘查区和重点成矿区带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开展地质资料数字化的省(区、市),要围绕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定的区域开展数字化工作,并积极向地方财政申请落实至少1:1比例的配套资金,按要求完成数字化任务,及时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数字化资料服务。

  (四)积极主动开发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品,并加强其宣传推广工作。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办发〔2011〕57号文件确定的整装勘查区、重点成矿区带内地质资料的特点和保存现状,安排专人和必要经费,在2013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内各整装勘查区和重点成矿区带内的重要成果、原始地质资料等信息分别集成为资料包,并采取主动上门服务和召开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向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任务的单位提供资料包服务,并根据整装勘查区的调整情况动态更新资料服务范围。部将于2012年12月底前,对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集群化服务产品和有关省(区、市)的先进经验进行宣传和推广。

  (五)组织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地质钻孔资料信息服务。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31号)要求,在2012年8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并对整装勘查区、重点成矿区带内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进行分析集成,开发钻孔分布图、保存现状图等服务产品,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钻孔基本信息服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纳入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统一部署中,落实经费和人员,确保能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的要求完成本省(区、市)的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

  (六)积极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涉密地质资料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的规定,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任务的单位可借阅复制利用涉密地质资料。请全国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按国土资发〔2008〕69号的规定,积极主动为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任务的单位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七)加强调研和完善地质资料服务机制,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高效服务。全国地质资料馆要按部要求开展需求调研,调研勘查主体对资料信息服务需要,了解各省(区、市)整装勘查区或重点成矿区带的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服务产品开发情况,并于2012年11月底前向部提供政策建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建立地质资料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无障碍服务的绿色通道和长效机制,每年结合部有关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重点布局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作用。

  三、加强服务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八)地质资料服务场所应主动公布地质资料服务监督电话,并依法处理投诉。全国馆、实物中心、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各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单位应于2012年8月底前,在各自地质资料服务场所公布服务监督电话:010-58584900。全国馆应在接到投诉电话3日内,向被投诉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投诉信息。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关投诉信息进行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九)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地质资料服务投诉机制。通过服务投诉机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形成主动服务的工作新机制。部将于2012年第4季度起,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在部门户网站上公布上一季度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服务被投诉情况,并自2013年起在每年部印发全国的年度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情况通报中予以通报。

  (十)部将于今年9-11月份的适当时间组织对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国土资发〔2010〕113号、国土资发〔2011〕7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26号)等文件以及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切实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服务。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8年。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电话:010-66558282。邮箱:cls_zlc@mail.mlr.gov.cn。


2012年7月27日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36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1月16日   


附件:《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doc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15%、8%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二、第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2%、2%、1%、1%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三、第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5%、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A、B、C、D类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3倍、0.4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应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五、附件《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根据以上修改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大闸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大闸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大闸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沪经贸管便字〔1996〕4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订的《大闸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大闸蟹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大闸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大闸蟹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大闸蟹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销往香港、澳门地区(包括经港、澳转口)属主动配额管理,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及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安排的二次分配额度与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月度安排数量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销往非配额地区不受配额限制,凭出口企业签订的有效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审核与签发
(一)出口企业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有效出口合同各一份(申请表需盖单位公章,出口合同为正本复印件)。首次领证时应提交外经贸部或授权机关批准公司成立的文件等。
(二)审核出口单位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出口合同一致。
(三)审核出口价格。凡低于协调价格的,则不予发证;在商会未制定出口协调价格前,参照主营公司出口价格执行,如低于主营公司出口价的则不予发证。
(四)凡向非配额地区出口,应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输往港澳地区”。
(五)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经办人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交由处领导签发。
(六)为方便外地企业领证,从受理到签发出口许可证时间为2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