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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2:4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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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8〕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积极、稳妥地恢复灾区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地震灾区内,凡属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灾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所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设防暂行规定》。
  
  第六条 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七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发挥专业优势,对农民自建住宅积极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引导受灾群众建设节能、节材、省地、抗震的新型实用住宅。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建设,严格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准入制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核实有关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个人资格。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中,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约定,并明确相应质量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降低抗震设防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的重点是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同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环保、消防、卫生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对验收过程和验收结论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各自签署的质量评估文件负责,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各自做出的专项验收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和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全面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应就整改部分重新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审定工程决算,并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满足灾后恢复重建的准入要求。禁止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七条 参与灾后重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进一步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参与灾后重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负主要责任;项目设计人、审核人、审定人对其设计、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设计、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抗震设防及其他技术标准、合同约定、设计深度等要求,并注明工程使用年限。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积极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和现场技术服务;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灾后重建项目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灾后重建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切实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重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审核工程项目结构体系、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的抗震性能,确保工程项目结构安全。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满足灾后恢复重建的准入要求,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抗震构造措施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进场验收,严禁使用未收到复试合格报告或经检测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认真做好隐蔽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其真实、完整。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满足灾后恢复重建的准入要求。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项目部,派驻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发现施工图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抗震设防措施等重要的工程部位、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全程进行跟踪监理。监理人员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必须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工程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严格执行见证取送样制度;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必须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 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恢复重建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要建立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系统,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随时受理有关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调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重点是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抗震设防措施等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
  
  第三十八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当加强对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市、县(区)和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全省质量监督系统对受灾严重的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技术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灾区市、县(区)和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必须在建设单位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质量监督方案。
  
  第四十条 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必须按规定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第四十一条 灾区市、县(区)和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发现各参建责任主体在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行为的,应责令停止验收,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各设区市、县(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对工程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二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2〕7号),对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简化手续,快捷、有效地沟通信息起到一定作用。根据执行情况和近期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
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为主要内容。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可自行决定,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北京市所属单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批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单位,以及企事业、群众团体和
个人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先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持审核同意的批件,到新闻出版署办理登记手续。具体登记办法由新闻出版署制定。
三、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登记时应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
四、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单位不予采访,不作报道。
五、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必须真实的原则。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
六、举办新闻发布会要贯彻节俭精神,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记者和新闻单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新闻发布会的规模要适当,要讲求实效。



1993年8月8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1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区、县级市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制订并演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本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1)是否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总工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组成。

2.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当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应当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7.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良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广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市发改委: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灾物资调拨。

市经贸委:在审查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负责船舶建造(含修造)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参与化学品生产、工业、商贸行业和能源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检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禁违反规定出租学校场所;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开展校巴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消防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剧毒物品的安全监管;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及运输的管理;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做好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监察局: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与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实施监察,督促并落实责任追究。

市财政局: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交流、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上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负责全市从业人员和工伤事故数据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调查登记和监管工作;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非煤矿山企业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危房检测和改造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相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交委: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拟订有关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标准;检查督促全市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分析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实施落实;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水务局: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水利、污水处理、供水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小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规定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水库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卫生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护;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将其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按规定参与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追究企业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处理因生产经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做好环境污染事件预防等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积极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

市工商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直属林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灭火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拟订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并检查、监督实施;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管;负责渔港水域和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和观光休闲渔船)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使证、检验合格证;组织和指导农业机械驾驶员考证及发证工作;组织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纠正和查处有关违章行为;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质监局: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安监局:依法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或者参与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督促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全市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本局管辖的道路、桥梁、隧道、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建设、养护、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海事部门做好城市园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广州港务局:负责全市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营运的乡镇船舶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监管;负责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港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广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水域和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公路局:依法对有管辖权的公路(包括桥涵,下同)建设、养护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有管辖权的公路安全设施管理以及事故多发公路路段的改造;依法审批开挖公路和核准超限运输,依法查处公路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