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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8 11:21: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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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

  第八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

  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

  (四)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批准立项或者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三)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五)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实施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开展土地权属的调整、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自下而上分级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查;

  (三)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进行初验,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拨付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确定的定额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控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7〕80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地区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公平和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公正、公开;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城市划分区内、外区别对待;制度制定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 养 老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凡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可自愿参加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帐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集体和个人缴费比例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帐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帐户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按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按100元、120元、150元、180元、210元、240元、270元、300元八个档次自愿选择缴费和领取标准(见附件),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要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市内迁出、迁入人员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

  第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继续保留,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本人;对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章 就 业

  第十六条 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参加就业前培训,增强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应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尚未就业的可享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未就业并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章 医 疗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仍保留农村户口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了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未明确劳动关系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有关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低保对象救助规定予以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有关应急(临时)救助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第五章 调剂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按照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帐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口,以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费。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帐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时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帐管理,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除留足当期应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记帐利率按实际收益率计算。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和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障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保值增值情况,应每年向被征地农民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专户管理等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征收、征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时,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48010000)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现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和福建南平造纸厂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外经贸部提出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二)收集证据。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的答卷。同时,国家经贸委于1998年1月15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了答卷。

  (三)初步裁定。1998年7月9日外经贸部发布1998年第2号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进一步收集证据。根据初裁的规定,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该裁定发布之日起37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规定的期间内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并应要求会见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听取了意见,并回复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问题。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及其相关补充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做最终裁定时均依法予以了考虑。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外经贸部依照规定于1998年10 月14日举行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公开部分资料信息披露会,有关利害关系方查阅了有关公开部分的材料。

  1998年9月25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 《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国经贸反倾销办调字[1998]第2号)。九家新闻纸厂在问卷规定 的期间内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延期答卷。经审查,国家经贸委同意给 予申请厂家延期,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 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审查和分析了全部问卷。

  (五)实地核查。应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邀请,由外经贸部 和海关总署组成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1998年11 月初赴韩国韩松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韩松公司已提交的材料 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核对,并且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

  1998年10月至11月,国家经贸委针对问卷中的部分问题, 赴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鸭绿江造纸厂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二、事实认定

  (一)产品的相似性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该产品主 要以松木、冷杉、云杉、按木为原料,以化学机械热磨浆法制浆抄 纸。产品外观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宽度为781 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白度为60,平滑度为30;按 用途不同,分为卷筒纸和平板纸,主要供印刷报纸、刊物等用。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 口新闻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新闻纸在化学成分、物理特性、技 术特点及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因此,二者 属于相似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为48010000。

  (二)倾销和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首先通过该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 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来确定;如不存在该可比价格,则应通过该产 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生产成本加合 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因此,正常价值的确定应首先考虑进口产品 的国内销售,其次是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对于每个应诉公 司正常价值,外经贸部确定如下:

  1)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Howe Sound Pulp and Paper Limited):

  豪森纸浆纸业公司在答卷中称其在调查期内没有国内销售。在初裁公布后,豪森公司也未提供补充证据或证明材料,故对于该 公司正常价值的计算,无法以其国内销售为基础进行。经过对该公 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外经贸部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豪森公司 1997年财务报告中提供的相关数据,采取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结构价格的方式来计算并确定其正常价值。

  2)加拿大雄师集团(Fletcher Challenge Canada Ltd.):

  雄师集团在答卷中没有报告所有的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只是在附件5和附件6(5A)中提供了一份其产品在加拿大国内销售的价格范本及其成本、费用构成与出口到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价格范本及其成本、费用构成的对比表,并称由于不同客户的不同实际需求,该销售价格与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不可比,但该公司并未就该不可比性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因此外经贸部认定,附件5和附件6中提供的数据不充分,不能用来计算正常价值。经过进一步审查雄师集团提交的财务报告,外经贸部发现该财务报告是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这一财务年度的报告,与调查期不一致。而且,该财务报告未将新闻纸单列一项,而是与特殊纸列在一大项中,统一核算,令调查当局无法确定新闻纸生产的真实成本及相关费用。在当期财务年度,该公司的主项营业是亏损的,因而无法确定该公司主项营业的利润率。因此,外经贸部无法采用该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数据来计算雄师集团的结构价格。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审查结果,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来确定雄师集团的正常价值。

  3)加拿大太平洋纸业公司(Pacifica Papers lnc. )

  1998年12月8日外经贸部收到MB纸业/出口销售有限公司(MB Paper/Export Sales Co. Ltd.)的来函,称其公司名称已改为太平洋纸业公司(Pacifica Papers lnc. )。经审查,该公司就更改名称所报材料真实,故本裁定关于MB纸业/出口销售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及反倾销税以太平洋纸业公司的名义做出。

  太平洋纸业公司在其答卷中没有报告所有的国内销售,只是提供了该公司与一个其认为具有代表性的客户的两笔交易,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有关国内销售的凭证及证明材料。初裁公布后,该公司未就上述不完整材料予以补充。因此,外经贸部经过进一步审查后认定,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关于国内销售所提交的材料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不能用于其正常价值的计算。

  在审查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财务报告时,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所提交的财务报告为1996财务年度的报告,没有涉及调查期即1997年度财务报告,也没有提供其他经过审计的有关财务报表。虽然该公司在答卷的附件3中提供了1996年第四季度和1997年8月至9月间其与加拿大国内选样客户之间交易的基本构成,但所提供的数据只包括了原材料和直接费用两项,没有其他数据,无法采用该数据计算结构价格。在本案初裁后,该公司没有就财务报告问题提交任何补充证据和材料。因此,太平洋纸业公司的正常价值无法依据该公司的数据采用结构价格的方法来计算和确定。

  虽然,太平洋纸业公司在其答卷的附件3中提供了1996年第四季度和1997年8月至9月间该公司出口到澳门、香港、台湾、泰国及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的新闻纸出口价格,以及这些出口价格的基本构成,但由于所提供的数据仅仅是每一国家或地区的一笔交易,显然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不具有代表性,因而无法通过采用第三国出口价格的方法来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因此,综合上述三方面的考虑,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和确定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的正常价值。

  4)加拿大阿维纳公司(Avenor lnc.):

  阿维纳公司在答卷中只报告了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国内销售,没有提供任何一笔1997年6月10日以后的国内销售;在其提供的国内销售中,不同客户之间、同一客户不同期间、同一客户的相同期间,阿维纳公司的销售价格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而且变化反复无常;阿维纳公司没有报告其下属第三家生产厂的销售情况。对于上述问题,阿维纳公司并没有在答卷中进行过任何解释,在本案初裁后,也未提供任何说明和补充材料。因此,外经贸部认定,阿维纳公司所提供的关于国内销售的材料和数据是不完整的、缺乏可靠性,不能用来计算和确定其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在审查阿维纳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提供经审计的1997年财务报告,其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是该公司在1997年年度报告中为讨论和分析当年经营管理之用而由该公司自行编制的。尽管表中包含的数据被标明是经审计的,但无法与审计报告进行核对。另外,虽然阿维纳公司在其答卷的附件九中,提供了该公司的新闻纸生产成本,但是该生产成本只是体现了三个新闻纸厂的半年生产成本,没有1997年全年的生产成本,而且该生产成本亦未经审计,因而也无法与审计报告进行核对。并且,根据所提供的数据,无法对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进行分摊及对利润,进行计算。阿维纳公司在其答卷中没有就上述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初裁公布后也没有提供任何说明和补充材料。因此,外经贸部无法依据该公司的数据采用结构价格的方式计算并确定其正常价值。

  综上,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计算和确定阿维纳公司的正常价值。

  5)加拿大芬利森林工业公司(Fin1ay Forest Industries Ins.):

  依照规定,本案应诉公司在答复与本案有关文件时应使用中文。而芬利森林工业公司全部使用英文回答间卷,并且答卷中没有任何国内销售的报告。尽管外经贸部在初裁后考虑到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实际困难(中小企业),考虑了其英文答卷,但该公司没有报告任何一笔国内销售,也没有相关财务报告,并且在初裁后亦未对此做进一步的补充和解释,所以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材料来计算和确定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正常价值。

  6)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Hansol Paper Co. Limited):

  初裁后,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韩松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在国内销售方面,对与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有关的所有文件,如销售凭证、课税证明、销售分类明细账等等进行了核对,从而确定了韩松纸业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所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同时,对韩松纸业有限公司1997财务年度的报表进行了审查,认定调查期内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不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并且该国内销售量亦满足数量要件。因此,经过实地核查后,外经贸部决定采用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的价格来计算和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价格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在应诉的各家公司中,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雄师集团、太平洋纸业公司、阿维纳公司和韩松纸业有限公司均报告了在调查期内向中国的出口及其出口价格。经进一步审查,外经贸部决定在本裁定中继续使用上述各应诉公司在出口价格方面所提供的数据。

  加拿大芬利森林工业公司在答卷中只提供了向中国出口的商业发票,未提供其他相关出口证明文件,如提单、运费、付款证明等,而且在初裁公布后,亦未就此提供补充证据和材料。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出口价格资料,而采用现有最佳材料来确定该公司的出口价格。

  3、调整及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因此,外经贸部对每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对下列因素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运输费(包括海上运输和内陆运输)、保险费、包装费、港务费、信用费用、回扣、代理费、税收等。

  4、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根据生产成本加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及财务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雄师集团: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 了调查。

  1、倾销产品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表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新闻纸。其中,加拿大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13549.481吨、114270.252吨和175967.706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743.36%,1997年比1996年增长53.99%;韩国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122.348吨、19206.786吨和25236.426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155.98倍,1997年比1996年增长31.39%;美国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4718.267吨、67739.178吨和78767.02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13.35倍,1997年比1996年增长16.28%;

  2、倾销产品的价格

  国家经贸委调查发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在大量对华出口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的市场份额。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三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出口新闻纸价格分别比1996年下降10.78%、7.79%、15.3%。

  3、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国家经贸委调查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

  随着国内新闻出版业的发展,国内对新闻纸的需求保持一种稳定增长的趋势。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九家新闻纸厂在1994年、1995年、1996年的产量也相应稳步增长,1995年比1994年增长2%,1996年比1995年增长6%,但是1997年由于受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国出口新闻纸的猛烈冲击,九家新闻纸厂总产量比1996年减少154932吨,减幅达20%。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

  1994年、1995年国内新闻纸的销售量以及销售收入稳步增长,1995年九家新闻纸厂总销售量比1994年增长4.3%,总销售收入比1994年增长36.18%;1996年九家新闻纸厂总销售量比1995增长3.2%,总销售收入比1995年增长25.34%。但是由于 1996年,尤其是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大量进口的 影响,国内新闻纸的销售出现大幅度下滑,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 的总销售量比1996年减少幅度为22%;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的 总销售收入比1996年减少26%。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价格被迫大幅下调

  在1996年、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国市场低价 出口后,国内新闻纸产业迫于市场的压力,不得不降价,由此国内 新闻纸价格出现下滑。1997年,在成本趋高的情况下,国内九家新 闻纸厂新闻纸销售价格总体趋势是逐渐下降,1996年第四季度平 均价格在6300元(人民币)/吨左右,1997年四季度平均价格仅为 5700元(人民币)/吨,1997年比1996年下降9.1%。

  从1996年三季度开始,九家新闻纸厂新闻纸每季度平均价格 逐季持续下降,下降幅度1997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最为显著,分 别为3.75%、2.92%。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库存剧增

  自1996年下半年,受被控倾销新闻纸大量进口的影响,九家 新闻纸厂库存量急剧增加,1996年库存比1995年增长417.1%, 1997年库存继续大量增长,1997年末库存比1996年增加幅度为 175%。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开工率严重不足

  自1996年下半年开始,国外新闻纸大量进口的影响日益明 显,各新闻纸厂家的开工率开始下滑,尤其在1997年,开工严重不 足,生产能力大量闲置,九家新闻纸厂的平均开工率仅67.83%,比1996年下降了27个百分点。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利润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1996年九家新闻纸厂税前总利润26569万元,比1995年增长了98.8%。从1996年下半年起利润出现下降,尤其在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税前总利润比1996年大幅下降,总计减少24734万元,减少幅度为88%,多数陷入严重亏损境地,国内新闻纸产业陷入全面亏损状态。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失业率和失业数量均大幅度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日益下降。

  自1996年、1997年以来,国内新闻纸产业严重开工不足,大量裁员,1997年第四季度九家新闻纸厂的平均失业率达17.94%。在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方面,1996年年平均工资比1995年增长了20.8%,1997年1_11月平均工资比1996年同期下降了15.8%。

  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国家经贸委了解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拥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根据1996年统计,美国、加拿大拥有每年约1532万吨的新闻纸生产能力,占世界新闻纸生产能力约40%。其中加拿大拥有约902万吨的生产能力,美国则拥有的630万吨生产能力。韩国则拥有约103万吨的生产能力。加拿大每年约出口新闻纸770万吨左右,美国约出口95万吨,分别占其国内生产能力的85%和15%左右。

  在库存方面,韩国1995年8月的库存为13367吨,1997年8月为46952吨,增长了251%。截止1997年11月份,美国库存量约88000吨,加拿大库存338000吨。由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和相当数量的库存,存在对外进一步大量低价出口新闻纸的可能性。

  (四)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倾销出口新闻纸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1996年以后,由于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大量低价倾销,导致中国九家新闻纸厂生产经营状况逐渐恶化。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锐减,产量下降,库存增加,开工率不足,失业率上升。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已造成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国家经贸委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新闻纸产业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的新闻纸占中国进口新闻纸总量的绝大部分。1996年,三国对中国出口量为中国总进口量的56.47%,1997年上半年则为68.70%;而其他国家进口量总和不及这三国的进口量。

  ---需求变化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内新闻出版业也随着不断发展,国内对新闻纸的需求也稳步增长。根据原中国轻工总会(现国家轻工业局)的统计,1995年全国新闻纸总需求量为82.71万吨,1996年为90.25万吨,1997年为105.76万吨。1996年中国新闻纸的总需求`量不但没有减少,而且增加了9.1%,1997年的总需求量比上一年增加17.2%。

  ---消费模式变化

  新闻纸对于新闻出版行业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在中国境内新闻纸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出现而导致国内新闻纸市场的萎缩。

  ---国内外正常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技术改造,其产品与进口被控倾销产品在性能、质量上有很大相似性。事实表明,如果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新闻纸产品与产自中国的新闻纸进行公平竞争,则中国新闻纸产业不会遭受如此严重的损害。

  ---不可抗力因素

  中国新闻纸生产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影响,生产设备状况正常。

  1997年下半年以来,东南亚一些国家发生金融危机,但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基本未形成直接影响。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及其相关经济带来的损害可予排除。

  国家经贸委注意到,初裁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出现变化。1998年7月9日作出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新闻纸的大量低价倾销行为基本停止,九家新闻纸厂生产下降趋势形势得到遏制。

  销售量出现回升。从1998年第二季度开始,各企业销售量都有不同程度增加,新闻纸的生产经营状况开始好转。1998%年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销售量增加17%。第三季度比第二季度销售量增加10%。

  价格下降趋势得到抑制。1997年第四季度比上季度下降2.92%,1998年第一季度比上季度下降2.87%,第二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94%,第三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69%。

  库存开始下降。1997年比1996年库存增长75%,而1998年第三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7万吨,减少9.5%。

  平均开工率开始上升。1997年第四季度开工率为56.73%,1998年第一季度为56.78%,第二季度为62.13%,第三季度为63.06%。

  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贸委最终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的新闻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综上所述,为消除进口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分别为: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雄师集团: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8010000)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应依据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第2号公告向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对超出本裁定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向原海关申请退还,对于低于本裁定税率的少征部分将不予追征。

  四、关于追溯征税

  申请人在初裁公布后,曾多次提出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要求,考虑到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够充分,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五、关于加拿大雅比迪合并股份有限公司(Abitibi Consolidated)的价格承诺要求

  在本案的调查中,加拿大雅比迪公司未答复外经贸部的调查间卷,失去了为其抗辩的机会,因而被认为是不合作公司,适用加拿大其他公司的税率。

  初裁公布后,该公司提出了价格承诺的要求,并提供了价格承诺协议书。经我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不能消除倾销对我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对该公司的价格承诺要求不予接受。雅比迪公司的最终反倾销税按“其他加拿大公司”的税率征收。

  六、附则

  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五年。在此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复审请求。外经贸部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公告,有效期为五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