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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1 13:1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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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113号 
 

北京保监局:

  《北京保监局关于对已报批条款费率执行问题的请示》(京保监发〔2008〕76号)收悉。经研究,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限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区域,缩减了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对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条款的内容作了重大修改,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属于应当重新报送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情形。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七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199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京检字〔1992〕191号文《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金额。计算被盗手持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的价值,只能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率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2月25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5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经2003年2月25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现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