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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04:5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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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278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缴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政市容局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市政市容局所属市市政市容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及代收代缴工作,并对部分使用自备井用户进行单独核收。
第三条 乌昌财政局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协调市市政市容局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提出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各区及市本级垃圾处置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水费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捆绑收费、应缴尽缴的收费原则。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市、区两级财政对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净收入(扣除税款、代征手续费)按照4:6比例进行分配使用。
第二章 征 缴

第七条 各受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于每月3日前,按时足额将本物业区上月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一并上缴乌鲁木齐水务集团。
第八条 乌鲁木齐水务集团于每月7日前,对收取的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汇总统计表,连同附件《乌鲁木齐市垃圾处理费专用发票》第四联备用联(及电子版信息)和《垃圾处理费应收及欠费明细报表》,一并交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汇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
乌鲁木齐水务集团在实行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必须遵照“两费两票、代收统收”不分离原则,确保垃圾处理费资金按时汇缴,并严格执行垃圾处理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市政市容、财政等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对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福利院、养老院及福利企业,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办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返还业务,即:先全额征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按比例返还。

第三章 分配使用与核算

第十条 市级提留部分,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垃圾处置费用、支付代收手续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相关项目支出。区级60%部分,主要用于各区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费用,包括支付社会车辆承运的所辖区域的垃圾清运费。
第十一条 乌昌财政局按季度将各区应分配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预拨到各区财政预算外专户,于次年2月底完成对各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清算工作。各区财政局应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账核算,列“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并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各区建设局。各区建设局必须做到分账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各区财政局和建设局在次年1月底前将本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情况上报乌昌财政局和市市政市容局,预期不报的,将不予清算拨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各区当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配比例为各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入专户净收入的60%。
第十三条 对新疆城建环保有限公司八道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由市市政市容局按季度对该厂实际处理量进行核实后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每吨4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资金从市级留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对乌鲁木齐市大浦沟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场所需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由乌昌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资金从市级留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并按程序拨付。
大浦沟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乌鲁木齐水务集团代办手续费的返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对水务集团汇缴垃圾处理费金额与水务集团公报用水量对应垃圾处理费(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商业服务业用水量、特殊用水量、物业企业缴费汇总表)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根据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汇缴入库额,按3%的比例返还代收手续费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原则上每年分两次支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负责向水务集团具体支付结算。
第十六条 各受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办手续费的返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对其实收垃圾处理费缴费票据(与乌鲁木齐水务集团上报的物业缴费汇总表核对)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6%的比例返还代收手续费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原则上每年分两次支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负责向各物业管理单位具体支付。

第四章 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低保户人员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由市民政局对各区民政局上报的低保户人员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报乌昌财政局。
每月在对低保户发放5元水价补贴的同时发放2元垃圾处理费补贴,资金从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以“退付”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认可的持有《社会设置批准证书》的福利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持相关资料于当年7月和次年2月报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办理减免申报手续。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上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80%比例予以“退付”,并将资金“退付”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向福利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办理“退付”业务。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认可的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持相关资料于当年7月和次年2月报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办理减免申报手续。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上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30%比例予以“退付”,并将资金“退付”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向福利企业办理“退付”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市政市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及其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及其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检鉴〔1992〕133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1990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和1985年国家经委、经贸部、交通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91)交运字251号“关于《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国家局对目前使用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和《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结果单》,并设计了适用于对外的英文检验证书(见附件1--5),现发给你们,并就以上单证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各局凭《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受理包装使用鉴定申请。鉴定合格后出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与《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同时交给申请人,以供其分别向港务监督和港口业务部门办理出口危险货物申报和托运手续。

  本规定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执行。

  附件1: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略)

  附件2: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结果单(略)

  附件3: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略)

  附件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书(中英文对照)(略)

  附件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性能检验证书(中英文对照)(略)

  附件6:《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分单登记表(略)

  附件7:《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结果单》分单登记表(略)

  附件8:《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分单登记表(略)





长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横向融通,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季节性、临时性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指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企业债券。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全民、集体、合资、合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是我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审批和发行后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要贯彻自愿认购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
企事业单位认购企业短期融资券应当使用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 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必须向市人民银行提报如下文件资料:
(一)发行融资券申请报告;
(二)发行融资券章程;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开户银行审查意见;
(五)上年末和上年度(月)会计报表;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申请报告中应注明融资用途、总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第七条 为保证短期融资券按期还本付息,发行单位要由具有法人资格和偿付能力的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并办理公证。发行单位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担保单位要代为偿还。
第八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售期分为限期和不限期两种。限期是指在限定的期间内售完(不得超过十五天),统一起息和还本付息;不限期是指不限定发售期限,发售额满为止,以券收讫日期为起息日,期满随时还本付息。
第九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三个档次。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可由经批准的企业自办发行,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受理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及还本付息,可以收取发行融资券总额千分之二以内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融资券票面及格式要按照市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由发行企业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并向市人民银行提供样张备案,也可以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短期融资券。
第十三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资金的长期周转和转作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四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后,凡持有融资券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到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机构办理转让,但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五条 市人民银行要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情况监督检查。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由申请发行至偿还本息期间,要在发行之日次月起逐月将融资券有关发售、返还、余额的情况上报市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由市人民银行处以所涉及融资(资金)总额百分之五以内的罚款。
对擅自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除给予上款处理外,要同时没收全部融资金额。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