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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08:3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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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6日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复印、打印(以下简称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第五条修改为“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复印设备,除承担相互间协作业务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对外经营复印业务。不得印制本办法第四条三至五项所列之印件。”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6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
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
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8月2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
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复印业的管理,保障复印业的合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防止利用复印业传播不健康读物,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复印、打印(以下简称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条 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健全的安全制度、废次复印件销毁和保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复印件样品;
  (二)建立健全承印登记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承接业务。承印单位委印印件时,应详细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委印件名称、印刷份数;承印个人印件时,应登记委印人姓名、住址、委印件名称和印制份数;
  (三)未经委印者同意,不得留存、仿制印件;
  (四)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保守机密,不准非法交易印件;发现委印人有利用印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疑现象,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条 禁止承印下列印件:
  (一)国家机关各种密级的文件、文稿、图纸和内部资料、刊物;
  (二)未公开发表的领导人的讲话稿和领导人讲话的记录;
  (三)货币、有价票证和国家计划供应的票证;
  (四)内容反动、淫秽和封建迷信的读物、图片及其他违禁品;
  (五)其他禁止翻印的票据、证券、材料。
  第五条 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复印设备,除承担相互间协作业务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对外经营复印业务。不得印制本办法第四条三至五项所列之印件。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复印业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商商贸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随着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企业间竞争日益激烈,打折、秒杀、抢拍、返券、赠积分、免运费等促销手段渐趋常态化,活跃了市场,刺激了消费。但是,也出现了销售侵权盗版商品、以次充好、虚假打折、线下服务和线上促销承诺不一致、网络团购缺乏规范等问题。为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促进网络购物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企业依法促销。要引导网络购物企业按照《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促销活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证促销商品质量。推动网络购物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事先向消费者说明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促销行为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杜绝各种价格欺诈和虚假促销行为,严禁虚构原价打折、使用误导性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厉查处不实宣传。加强与工商等部门配合协作,开展联合检查,要求促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明示促销活动的各种限制性条件,禁止各种迷惑欺骗消费者的不实宣传行为。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结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及经营者监督力度,打击促销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网络购物平台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开展诚信促销、规范经营,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
六、引导科学合理消费。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合作,引导网络购物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倡导文明、绿色、低碳、安全、健康消费理念,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消费模式。
七、建立长效机制。认真研究网络购物促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建立网络购物促进消费的长效机制。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健全商品(服务)先行赔付制度,研究制定符合网络购物特点的促销规范。网络购物平台要从自身特点和需求出发,健全相应的促销规则和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促销活动已成为网络购物企业常规经营手段,关系到网络购物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鼓励网络购物企业开展促销扩大消费的同时,积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价格)、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开展监督检查,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对相关违法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发生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联系人:商贸服务管理司 祝斌
电 话:010-85093747
传 真:010-85093749
电子邮件:zhubinsm@mofcom.gov.cn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暂行规定

(1980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大城市划分无线电收发信区的规定,为合理安排无线电台、站的布局,加强管理,防止干扰,充分发挥无线电设备的效能,以利加强战备和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现结合上海地区的情况,对一九六三年划定的无线电收发信区作了调整,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调整,本市划为北郊、西郊、东郊三个收信区,西郊、南郊、东郊三个发信区,真如、共青苗圃两个电台保护区,以及市区中山环路以内作为一个居民集中区;各区之间以及工业区、城镇之间的地带为缓冲区(见附图)。一般应保持收信区边缘距发信区、工业区边缘在四公里以上,距居民集中区边缘在二公里以上。发信区边缘距工业区、居民集中区边缘在二公里以上。关于虹桥地区现有电台,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予以调整、迁出。
第三条 新建的各类长、中、短波无线电台和卫星地面站等,都应按本规定建在收发信区内。只有电路少、功率小、对通信环境要求不高的小型电台,经批准后,可以设在缓冲区和居民集中区。设在居民集中区内的发信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瓦;设在缓冲区内的发信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瓦。如功率超过上述规定,但对设置地点有特殊要求的电台,如导航、实验、电视和军事、公安等部门的电台,以及超短波、微波、雷达站等,经批准后,可以越区设置,但应不影响周围已建电台的工作。
第四条 为确保电台的正常工作,市规划管理部门及电台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应按电台环境保护要求予以保护,在发生矛盾时,原则上应照顾电台工作,由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设在收发信区和电台保护区的电台一般保护要求是,以电台天线技术区边缘起,在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房屋;在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建造房屋群;在一千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应不超过技术区边缘的仰角二点五度;在二公里范围内不得兴建拥有大量烟灰、腐蚀性气体和污水的工厂。个别电台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保护内容和提高保护要求的,应由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征得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对已建微波、雷达站及有特殊要求的超短波台的净空要求,在征得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应予保护。
第五条 设在收信区和保护区的收信台保护技术要求(表略)
第六条 发信台技术区边缘到高压输电线和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表略)
第七条 为保护收发信区和居民集中区,在收信区内不得设置影响收信的高频设备和干扰性电气设备,如必须设置时,应征得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新建十一万伏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要尽量避免穿越收发信区,必须穿越时,应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征得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
东郊发信区由于周围条件所限,要求设在该区内的发射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三千瓦。
居民集中区的保护要求:
中、长波发信台到达居民集中区边缘的场强不得超过200毫伏/米。
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不定向天线)到居民集中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为:发信机功率(千瓦)0.1-51025120120以上最小距离(公里)2471010以上
第八条 新建各类固定无线电台、站,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无线电管理规则》的通知(国发〔1978〕122号),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台址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准设置。
业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变更或增大发射功率、加高天线、扩大天线场地时,应重新申请;停建或撤除时,应及时向批准单位报告。
第九条 业已启用的固定台、站,如其设置地点、发信机功率等不符合本规定,而且已经产生影响的,一般只能维持现状,不得继续增大发信机功率或者增开电路。有关各方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本规定提出的要求;一时达不到要求的,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条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布局、设置、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收发信区和固定台、站工作环境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要给予支持协助。
附:上海市无线电收发信划区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