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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08:32: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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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车 俊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罚款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专项基金等各项预算外收入及罚款收入的收缴管理。
  前款所称各项预算外收入包括:
  (一)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收入、专项收入和各项基金收入。
  (二)事业单位行使政府职能或兼有社会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收入、专项收入和各项基金收入。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专项基金收入和罚款收入依据“收费与资金收缴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
  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对单次收费金额在100 元以下的和不适宜银行代收的收费项目可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现金。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的代收银行。
  前款所称代收银行指有收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市财政部门应与代收银行签订代理协议书,内容包括:
  (一)代收银行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姓名;
  (二)具体代收网点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姓名;
  (三)代理收款方式及期限;
  (四)资金划转和对帐;
  (五)收费收款票据的使用;
  (六)服务质量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代收银行及其营业网点由市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每个执收执罚单位确定单位代码及收费项目编码,并做好收费资金的统计、汇算和核对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或《代收罚款收据》,由代收网点在收款后开具。
  执收执罚单位按规定直接收取现金的,由其开具专用票据、通用票据或当场收缴罚款收据。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向缴款人开具《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以下简称《收费通知书》),缴款人根据《收费通知书》到代收网点填写《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收费缴款书》)或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代收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八条 《收费缴款书》直接作为转帐支票或现金缴款单使用。缴款人用转帐方式缴款时,凭《收费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用现金方式缴款的,凭《收费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到任何一家代收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九条 缴款人在收到《收费通知书》5日内,对收费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核;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向市物价部门申请复核。市财政、物价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将复核结论告知缴款人。


  第十条 缴款人应在《收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15日)到代收网点缴款,逾期未缴的按应缴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逾期缴纳
  罚款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网点应根据逾期天数加收罚款。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通知书》的,缴款人有权拒缴,代收网点应当拒收。


  第十二条 代收网点在缴款人缴款时,应审查《收费缴款书》与《收费通知书》是否相符,经审核无误后在票据上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同时开具《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或《代收罚款收据》一并退还缴款人,予以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代收网点未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或代收罚款收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缴。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确认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现金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收执罚单位应于收款后2日内将所收资金缴入代收银行。


  第十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根据《收费通知书》第一联、《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和代收网点加盖受理印章的《收费缴款书》第五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结报中心提供的收费收入对帐单、《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建立收费收款台帐。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将《收费通知书》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结报中心核销。


  第十五条 代收银行应于当日将收费资金或罚款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或金库,并定期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结报中心对帐,以保证收缴金额与应收金额、上缴金库或财政专户的金额一致。


  第十六条 代收银行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款收入应直接上缴国库。在上划国库时,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代收网点在收到应缴入市金库款项时,应于当日将收费资金及《收费缴款书》第三、四、五联或罚款资金及《代收罚款收据》第三、四联上划其管辖行。
  (二)代收网点管辖行应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行政性收费或罚款)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办理(节假日顺延),不得占压、挪用。
  (三)代收网点管辖行收到其辖内代收网点上划的收费资金及《收费缴款书》第三、四、五联或罚款资金及《代收罚款收据》第三、四联后,应按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当日进行二次录入,并及时将数据传送给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结报中心。旬末、月终应及时对帐。
  (四)代收网点管辖行在办理缴库时,应按二次录入的数据填写按预算科目分类的《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代收收入解缴金库汇总表》或《罚款收入汇总表》,并根据有关汇总数填写《一般缴款书》。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按月与银行、执收执罚单位对收费和罚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缴款人确实难以履行缴费义务,需要减免收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减免数额超过5万元的,应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
  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复核,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错误的,由市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从财政专户或国库退付给缴款人。
  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撤销、变更原处罚决定,收缴的罚款须退付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国库退付。代收银行不得从罚款收入中冲退。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财政年度收入预算,并相应安排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执收执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或不按规定乱罚款的;
  (二)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款票据的;
  (三)不按规定,私自开票并收款的;
  (四)未经批准,自行减免收费的;
  (五)未经批准,自行开立银行帐户的;
  (六)截留、坐支、挪用收款资金的;
  (七)瞒报、虚报、拒报收款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政府有关部门及代收银行应共同做好代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黑河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0〕60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黑河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实行噪声污染防治分类监管,防止产生扰民噪声。
  (一)爱辉区、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噪声敏感区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负责整治宾馆、饭店、酒店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油烟排风机等产生的噪声;负责整治金属切割、建材加工、印刷厂、汽车维修等营业点产生的噪声;负责整治文化娱乐场所噪声;负责整治居民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产生的噪声;负责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二)公安部门负责市区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管理;负责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在城区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停车场产生噪声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产生噪声的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取缔和查处;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颁发营业执照前应征求环保部门意见。
  (四)城管部门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音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声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交通部门负责配合环保工商整治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汽车维修企业产生的扰民噪声;负责整治居民区公共汽车站点扰民噪声。
  (六)文化部门负责整治文化娱乐场所的室内音量超标造成的扰民噪声。
  (七)海事、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船舶、火车、民用航空器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八)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黑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 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监管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监管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进行公告。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如果因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 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市区路段后禁止鸣笛,特种车辆装有外挂式音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八条 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 铁路机车在市区内行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鸣笛。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或者低空飞行时,应当遵守规定的飞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
  (二)课、工间操;
  (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三条 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四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午间、夜间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环保、公安、规划、城管、工商、文化、交通、海事等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责任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
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
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的期间;“午间”
是指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午休时间段。
  “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黑河市城区建立噪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决定




行业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烟草行业教育培训有了很大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省级局(公司)、企业和培训机构为主要框架的教育培训网络体系,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烟草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全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单位对教育培训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培训方式、培训质量难以适应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教育培训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企业之间教育培训发展不平衡,等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教育培训在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1.教育培训是烟草行业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重要工作。教育培训是烟草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关键环节,是提升人力资本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人才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也是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广泛深入开展教育培训是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当前,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要提高中国烟草的整体实力,继续保持烟草行业平稳发展,关键取决于能否提高现有干部职工素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教育培训这一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全面提高现有干部职工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战略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2.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党委)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要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摆上党组(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制定和落实教育培训工作规划,逐级建立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把开展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的责任,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
  二、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3.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为依据,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烟草系统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以人为本和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创新教育培训机制,以高层次人才和三支队伍的教育培训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全员教育培训,为提高重点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行业整体实力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4.教育培训的工作原则。要紧密结合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岗位能力培训为基础,以高素质人才培养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注重创新,务求实效,服务企业的原则。
  5.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三个观念”。即:以人为本和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和教育培训是员工最大福利的观念;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人人都可以成才的观念。
  ——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教育培训的重点由学历教育向岗位能力培训转变;教育培训的对象由一般员工为主向高层次人才为主转变;教育培训的方式由一般性长期脱产教育培训向针对性短期教育培训转变。
  ——务必坚持“九个结合”。即:行业主导,企业自主,培训机构参与相结合;重点培养与普遍提高相结合;企业组织培训与个人自主学习相结合;行业教育培训资源与社会资源相结合;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境)外培训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相结合;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相结合;适应性培训与前瞻性培训相结合。
  三、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管理体系
  6.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在国家局党组领导下,由国家局(总公司)人事劳动司负责牵头抓总,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分级管理的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抓好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做到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运转高效。
  7.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能。国家局(总公司)人事劳动司对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综合协调、建章立制和监督服务。重点负责:
  ——编制行业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抓好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教育培训和涉及全行业的重大培训项目。
  ——编制国(境)外合作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国(境)外教育培训。
  ——抓好教育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对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监督;对国家局(总公司)直属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各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要加强教育培训组织与管理,保证国家局(总公司)各项教育培训任务落到实处,重点抓好中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组织、指导下属单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企业要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主体作用,自主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员工的岗位培训,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创建学习型企业。
  8.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编制和人员。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要有1名处级干部分管教育培训,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教育培训管理干部;重点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要有1名专职教育培训管理干部;重点工业企业要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四、明确教育培训的工作目标
  9.教育培训工作的总目标。全面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三支队伍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使之适应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重点培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着力提高创新能力。逐步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广泛开展“学习型组织”、“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鼓励全体员工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以国内为主,国(境)外培训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具体目标是:
  ——强化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国家局党组管理干部的党校教育、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每5年参加党校脱产轮训1次,每年脱产短期业务培训1周。通过教育培训,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培养和造就数以百计的政治坚定、理论扎实、业务精湛、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的领导干部队伍。
  ——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重点抓好工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抓好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机关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每5年参加脱产轮训1次,每年脱产短期业务培训5天。通过教育培训,全面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数以千计的具有现代管理理念,掌握市场经济规律、熟练运用管理工具的高级管理人才。
  ——提升技术、技能培训。重点抓好具有高级职称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高级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每年脱产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技术人员每5年参加继续教育3个月。通过教育培训,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水平明显提高,知识结构趋于合理;加大高级技能人员的培训,实施行业“三年一千”新技师培训计划(即:今后3年培养1000名以上烟机设备维修、烟叶分级和卷烟商品营销等职业的新技师),使高技能人才达到持证人员总数的20%以上。培养和造就数以万计的技术精湛、技艺高超的高技术、高技能人才。
  ——有计划地组织经营管理者、高技术、高技能人才和有发展潜力的青年骨干出国(境)教育培训。
  ——实现全员教育培训。每年脱产培训40学时以上的员工要达到全员的50%。通过教育培训,明显改善行业员工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健康素质,明显增强应对行业改革和适应市场变化的承受能力,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十一五”末,力争使行业员工文化程度普遍达到高中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总人数30%以上。
  五、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建设
  10.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教育培训基地建设要以行业发展和企业实际需求为前提,拓展功能,优化布局,强化管理。积极引导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行业特点,组织开展特色培训,充分发挥每个教育培训机构的能动作用。
  国家局(总公司)所属的2个培训机构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协作。国家局党校(培训中心)教育培训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党校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高级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教育培训重点是高技术、高技能人才的技术、技能培训,中、高级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充分发挥企业自有培训基地的基础性作用,把企业自有培训基地建设纳入企业整体发展规划,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培训。
要对企业自有培训基地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优势资源的作用。对那些布局不合理、特色不鲜明、办学水平不高的培训基地,要进行清理和整顿。
  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教育培训研究,深化培训模式、培训手段和培训内容的改革,增强竞争力和吸引力;要强化教育培训质量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11.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要用1—2年时间,从行业内、外遴选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殊技能人员和现有骨干教师1000人左右,建立结构优化、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的培训教师资源库。
  进一步加大师资培养力度。在全行业逐步推行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制度,尽快做到骨干教师持证上岗。“十一五”末,培训、认证培训师1000人左右。
  进一步加强师资管理。建立培训教师聘用制度和考评制度,对培训师资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开放、联合、流动和竞争的运行机制。“十一五”期间,组织培训教师进行培训观摩比赛,选拔优秀培训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同时淘汰不称职的培训教师。实行首席培训师制度,并给予相应待遇。推行培训师资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培训教师资源的有效利用。
  12.培训教材建设。烟草行业统编培训教材由国家局(总公司)统筹规划,并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教材开发要以满足烟草行业特色培训为依据,以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为重点,突出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13.健全教育培训评价机制。坚持评价与考核相结合,完善教育培训评价标准,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改革评价方式,提高评价水平。不仅要对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质量等进行评价,更要着重考评教育培训实效,跟踪教育培训效果,使教育培训与人才的使用紧密结合。
  建立规范有效的教育培训激励机制。参加教育培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是企业给予员工的最大福利。把员工参加教育培训作为年度考核指标之一,做到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有机结合。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奖惩分明,实现有效激励。从明年起,每3年在全行业表彰一批教育培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教育培训工作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练兵比武、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调动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
  14.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论是调查教育培训需求、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还是教育培训评估、考核和跟踪反馈,都要做到有章可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教育培训学费报销、学历教育管理和师资培训、教材建设等各项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
  逐步按照ISO10015企业培训质量标准来规范教育培训。要把各级各类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方式、考评标准、奖惩办法等通过制度固定下来,严格执行,狠抓落实。
  强化教育培训评估、考核制度。组织40课时以上的培训,实施前要做到有策划、有方案,落实相关责任人,培训结束后要有总结,并及时建立员工的培训档案,培训结果要与考核挂钩。
  15.加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员工技术培训。
  要加强对教育培训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建立教育培训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经费预算由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编报、执行,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鼓励企业多方面筹措资金,增加对教育培训设施和条件的投入,资助师资培训、教材开发、教育培训研究及培训机构建设。
  16.提升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手段,大力推进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要以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为数据中心,行业各级培训机构为网络成员,组建烟草行业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教育培训的教学资源数据库,实现行业内教育培训资源与成果共享;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教学优势,逐步加大远程教育培训的比重。
  17.加大教育培训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在国家局网站上开办教育培训专栏,发布、交流行业教育培训情况,定期通报举办培训班等教育培训信息,及时、动态地反映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状况。
烟草行业开展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烟草系统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真正把人才资源当作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在全行业掀起一个教育培训工作的新高潮,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为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贡献力量。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