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6号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2004年11月2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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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在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应当按照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进行。
第七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协会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国内部审计协
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服务、培训、交流,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下列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及其所属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组织、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控股公司)和社会团体;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集团和总台及其所属的财政、财务
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组织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控股公司)。
其他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不具有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或授权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设置专职审计员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处级、科级审计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持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还应具备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履行下列内部审计职责: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
(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五)受人事或组织部门委托,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的领导人员,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
(七)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效益性评审;
(八)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情况审计;
(九)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审计;
(十)广播电影电视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审计;
(十一)专项资金及外汇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集团和总台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的职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单位开展审计调查,并配合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大案要案的核查。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探索信息化环境下新的审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
险。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和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负责召开内部审计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实物;
(五)检查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发现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并负责对其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和表彰。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根据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在二十日之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拟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对重要审计项目,应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备案。
复审未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经办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所在单位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7〕26号
(2007年5月30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及其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教育部等10部(局、署)《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指通过加强管理,确保校园平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主要任务
第三条 学生及教职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树立“责任重于泰山”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具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制度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长期进行。
(二)建立学校安全事故预测、预防和预警机制,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事故。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统筹协调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建立齐抓共管,能对学生安全进行全面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
(四)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培养学生和教职工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能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第三章 学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必须按照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各项管理工作,履行好学校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校长(高校包括党委书记)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要负责指导督促二级学院、校外办学点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应当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等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保证必要工作条件,同时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对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要求。
第十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校实际,学校应当健全校内日常教学活动管理、校舍管理、消防管理、楼道管理、实验室和实训场地管理、食品卫生及疾病防控等制度,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 合理安排力量,明确工作重点,定期(不定期)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检查(观察),及时整改隐患,落实监控措施,相关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完善对易发和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隐患的防控措施,切实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一)强化治安管理。学校应当完善校园防护设施,严格门卫制度,对进出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同时加强校园巡逻(巡查)。
(二)对校内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可能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科学规范的排查,确保监控到位,重点是小青瓦教室、教学楼楼道、道路交通、消防设施等。
(三)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等的要求,在编制内安排专职卫生工作人员认真做好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疾病防控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强化寄宿制学生管理工作。学校应有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寄宿制学生管理,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值班巡查、清洁卫生、文体活动、晚自习课、请假销假、火灾防范和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切实做好女生宿舍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大型文艺、体育等活动应当在校内或专门场所进行并应有安全保障措施。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当符合学生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六)掌握校园及周边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的隐患情况,落实责任,明确方法,进行持续观察和有效监控,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防范准备,切实做到有备无患。
(七)学校不得将校内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可能有害学生身心健康和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内场地自行(或出租)作为停放校外机动车辆的场所。
(八)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生产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或与教学无关的礼仪活动。
(九)学校应当健全实验室、实习(实训)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要求,完善防护措施,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等购买、保管、使用环节的管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必须停止使用或更换。
第十三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等各项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完善相应手续,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四条 不断完善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健全应急机制,落实日常条件准备工作和演练培训工作,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险情,现场教师有权利、有义务帮助学生迅速脱离险情。
第十五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的危险行为应当及时告诫、制止;遇到险情时,应当及时报告、救助。学校不得聘用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规定作息时间。发现学生身体(心理)异常、非正常离校(缺席)时,必须及时通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本校主要的安全管理要求、存在的隐患和防范措施、安全工作联系人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等公布在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当地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把确保学校安全作为创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把学校安全管理状况纳入教育督导要求,实行目标管理。
(二)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对其日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综合考核。深化“警校共育”工作,协调各方面力量,调动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信息、人员、设施等资源共享。
(三)把学校纳入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建设的统筹安排,建立健全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督促部门加强配合,妥善处理学校一般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含村组、社区组织)应加强与上级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监督当地学校落实日常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加强当地学校安全管理的主导责任。
(一)把确保学校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确保相应条件,加强对当地教育战线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二)按照“管业务必须管业务范围学校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要求全面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和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完善要求,加强督促,建立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全面掌握职责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分析研究,找准问题、明确重点,强化指导基层工作的针对性。切实转变作风,改进检查督促方法,确保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提高工作实效。
(四)把确保学校安全的要求融入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应急体系;指导督促学校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治措施;指导督促学校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把安全教育作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教育课程。完善配套措施,鼓励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教育系统干部、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情况沟通,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工作,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了解、参与、支持和监督。
(七)应当负责处理的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把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纳入本部门业务工作的整体安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人民政府部署,完善制度措施,作为目标考核、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做到与业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二)掌握当地学校日常管理相关情况和工作动态,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和学校加强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三)主动向政府反映学校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安排人员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指导督促。
(四)通过参与研究、提供资料、共同组织、派出人员或安排场地等方式支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相应内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主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1. 安监部门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
2.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的消防、交通、治安等管理工作,积极推进警校共育工作;
3.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的食品卫生、疾病防控管理工作;
4.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6.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学校规划、设计、建设,负责督促校舍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城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7.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农村公路由当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做好学生接送车、船管理工作;
8.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出版物销售场所(书店、摊点)的管理和整治工作;
9.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江河、库渠附近学校做好相应灾害防范工作;
10. 文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相关治理工作;
1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环境污染的整治,电磁辐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校园及周边经营场所,取缔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13.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察,指导学校做好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14.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食品和药品的管理工作;
15. 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地震预防范科普宣传工作;
16. 气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
17. 保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做好学校安全事故、教职工和学生校外事故的赔付工作;
18.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责任范围的相应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 “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举办者(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把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作为校长聘任的重要条件,作为考核其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落实。
(二)为学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校舍、场地和教学、生活设施等符合确保安全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为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卫生管理等方面人员,安排相应工作经费。
(四)掌握情况,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条件的学校购买安全事故校方责任保险。协助学校做好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家长的责任。学生家长(含其他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法定监护责任,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要求学生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
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做危及自身、他人和社会安全的事情。有条件的,可以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当以帮助学生平安健康成长为主线,教育内容涵盖人文理念、思想道德、法制意识、自然常识、科技知识、心理健康、疾病防控、行为要求等方面,着力培养学生关爱生命、关注健康、遵纪守法、和谐相处的意识,同时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要求。中小学必须将安全教育纳入地方课程内容,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并保证必要的教学时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利用校园网络、闭路电视、宣传橱窗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宣传安全知识,创造校园安全文化氛围。在开学、放假和季节变化时段,要集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要把普及安全知识纳入其他课程相关内容和各项学生活动中,寓教于乐,提高教育效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指导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下创造参观实习、操作演练的条件,组织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帮助他们掌握科学地判断、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和技能,在增强安全的意识同时提高安全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把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纳入职工岗位培训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规范有序进行。做好重要部位、重点岗位管理(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把确保安全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六章 学生的社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把营造学生平安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力量,密切配合,讲求实效,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加强学生社会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
第三十条 各基层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村社组织要建立协调机制,多渠道听取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及建议,共同研究制订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措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人民政府应结合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探索督促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学生家庭教育管理;组织文化体育活动,充实学生节假日生活;创造关心留守儿童、民工子女愉快成长的环境,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相互沟通,配合做好对校园及周边的网吧、游戏厅、歌舞厅、餐馆、商店、摊点、出租房等场所以及交通设施、危化物品、自然灾害隐患点等的管理,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等形式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可采取动员当地群众、安排义务工作者、志愿者等方式对网吧、歌舞厅、危险路段及河段(池塘)等重点地方进行巡查(值守),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工作。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要把挽救生命放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抢救受伤人员。要按照在造成事故原因中当事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督促落实相应赔偿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介入,在指导督促事故处置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尽快作出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意见,以利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由于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事故当事各方在责任划分、赔偿数量等方面存在分歧的,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在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危险迫近时,要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紧急动员全部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或面临重大危险的报告后,应根据事态性质、造成的危害和可能的发展趋势等情况迅速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分别按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规定要求向上级报告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迟报、谎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其他部门报告。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学校以及社会团体(单位)应对在学校安全管理中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包括存在未及时发现问题的失职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问题的渎职行为)的,由其上级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加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在幼儿园、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中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