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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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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3〕2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泰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苏政发〔2009〕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泰州市历史悠久,遗存丰富,街区特色鲜明,文化底蕴丰厚,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整,城市历史地位突出。
二、你省及泰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古城风貌,注重古城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泰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3年2月10日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开发区管委会职权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四章 注册和经营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马尾设立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开发区内设台商投资区、科技园区和保税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三条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外引内联,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对外贸易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五条 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科技、咨询、信息、环保企事业;
(四)交通、能源以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
(五)商业、旅游、服务业;
(六)房地产开发业;
(七)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六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兴办股份制企业;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购置房产;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一)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八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企业自主权、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九条 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开发区管委会职权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负责土地、基建工程和房地产业的管理;
(五)管理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和物价;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业事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对用工单位实行劳动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管理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和消防工作;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市属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三)协调设在开发区内非市属分支机构(含中央、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四)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四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大注册资本,或者在开发区内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其中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为期五年以上的,可向税
务机关申请,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六条 国内外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捐赠开发区内公益事业,退还捐赠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联生产性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税务部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可以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按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款等应收款项的余额(不包括关联公司应收款)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帐损失,超过上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年所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震动、腐蚀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
开发区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可申报税务机关加速折旧。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村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者产品税、增值税)。
开发区内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税。
第二十三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外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增值的,视同开发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上述产品,除国家规定需征税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联企业产品出口所创外汇实行单独核算,从创汇年度起,五年内开发区管委会不分成,内地企业可将分得的外汇原币划转内地,也可以委托福州在境外设立的机构代理有关经贸业务。内联企业内地方的净利润可自由汇回内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场地开发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对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可以按规定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所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就业,户口迁入开发区。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 注册和经营
第二十九条 国内外投资者兴办各项企业,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向海关、商检、银行、税务等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开发区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银行可以对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可在开发区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办理外汇事宜,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余缺;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可以对开发区内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按有关规定清理税款、债务并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理完毕后,企业的剩余财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转让,外商分得的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批准,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所需职工,可自行招收、聘用,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收、聘用。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劳动合同订立后,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之后,应当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水平按不低于本地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有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的原则加以确定。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内禁止使用童工。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各项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作业。
第四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福州保税区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州市人民政府。



1993年9月24日

焦作市清理整顿收费第一批取消废止项目(100项)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焦政办 [200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本着治乱、减负、保驾、服务的原则,对市级审批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第一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100项。现将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政府要求,凡是这次公布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要坚决取消废止,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落实措施。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不断深化,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将陆续公布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

焦政办[2000]121号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

焦作市清理整顿收费第一批取消废止项目
(100项)
一、公安部门(14项)
1、因公出国人员宣传、教育、培训登记收费
2、对出租车一次性收取治安许可证费
3、97年批准的肇事车辆和违章停车吊运费
4、办理安全例会卡收费
5、特种车使用、年审换证收费
6、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费
7、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费
8、车辆年检场地及设施使用费
9、自行车、摩托车交易费
10、查扣自行车收取运费和看管费
11、培训在职驾驶员收费
12、违章机动车流动摄像费
13、驾驶员年度审验培训费
14、自行车年检审验收费
二、教育部门(21项)
1、初高中毕业回乡知青培训收费
2、收取印制《农村实用技术》工本费
3、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收费
4、选招部分民办教师为公办教师工作收费
5、中、高招肝功能、乙肝五项化验收费
6、试卷工本费
7、印制中专目录及准考证过塑费
8、1996年2月批复的提高成人招生报名收费
9、96年5月批复的提高中招报名收费
10、92年3月批复的提高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
11、收取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比赛和电化教育评审费
12、99年2月5日批复的对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题培训收费
13、中小学教师基本功考核收费
14、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站招生宣传市场服务费
15、二幼、三幼使用空调收费
16、煤炭工业学院收取计算机实习费
17、94年6月批复的煤炭工业学院调整委培、自费等级收费标准
18、煤矿职工医学院提高中专班学费和收取计算机上机费
19、市技工学校对学生增收上机实习费
20、市化工技校提高学生学杂费
21、市家长学校收费
三、人事部门(8项)
1、全市计算机培训收费
2、《离退休费发放基数标准表》收费
3、市全民事业单位聘干收取工本费
4、《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
5、《离退休费和各种补助费发放证》收费
6、国家行政机关岗位培训教材收费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及配套表格费
8、收取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费
四、工商部门(5项)
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收取工本费
2、铝合金镜框工本费
3、查阅企业登记资料收费
4、对表彰“三无”企业商户收取牌匾证书等工本费
5、消协推荐商品收费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5项)
1、收取“购物放心一条街铜牌工本费
2、开展“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登记收费
3、更改企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申办收费
4、计量测试学会增加代码证书资料服务费
5、标准化协会服务、咨询、审查、公告费
六、民政部门(6项)
1、民政局年检收费
2、民政局社会团体框套费
3、民政局生产销售殡葬用品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局统一印发残疾人证收费
5、民政局聋儿听力语言训练收费
6、民政局对残疾人发放优惠证收费
七、建委设部门(10项)
1、预算员年检考试收费
2、预算员培训费
3、理论培训考核收费
4、议标管理费
5、小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测绘费
6、市城市监察大队“城市管理若干规定明白卡收费
7、客运处出租车计价器安装费
8、市客运处车辆入户服务费
9、市房管局拆房工程管理费
10、供水总公司城市供水工程投资费及水源开发入网费
八、交通、铁路部门(6项)
1、詹泗路免费车辆《通行证》收费
2、孟州交通局缴费标志牌工本费
3、郑铁分局焦作车站旅客临休室床位费
4、郑铁分局焦作车站空调候车室收费
5、孟州客运站微机收费
6、人力和机动营运车辆管理费
九、邮政、电信部门(5项)
1、公用电话代办点管理费
2、市话用户帐户处理费
3、电话消毒收费
4、公用电话等待来话服务费
5、电话查询收费
十、卫生部门(3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有关收费
2、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务费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目书》、《出生保健卡》收费
十一、劳动部门(2项)
1、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收费
2、起重机械(电梯)安装(维修)资格审查收费
十二、财政、税务部门(4项)
1、刻制发票专用章和增值税专用章销货印模收费
2、国税政策信息成本及发行费
3、税收政策以报纸形式按月印发收费
4、 办理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收费
十三、计划、统计部门(4项)
1、“农转非”许可证和委培协议工本费
2、建设项目评估论证费
3、市资源节约办公室关于锅炉等八种设施节能监测收费
4、开展统计登记工作、培训工作收取工本费
十四、科技部门(1项)
1、 技术合同登记费
十五、粮食部门(1项)
1、换发购粮证收费
十六、煤炭运销管理部门(1项)
1、煤炭化验及铁路计划申报表项目收费
十七、金融部门(1项)
1、“贷款证”年审工本费
十八、文化部门(2项)
1、制作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告示牌收费
2、有线电视台滞纳金及切断信号开通费
十九、其他(1项)
一次性各类培训班和有时效性收费项目从即日起废止,如需开展此项工作要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