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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7:4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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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科学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以下简称监测),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
  监测试点学校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改善的效果,为做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每年开展一次常规监测,在部分试点地区开展重点监测。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三、监测县和学校

  (一)监测县。
  常规监测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所有县均列为常规监测县。

  重点监测县: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22个省份中,分片随机选取1-3个县作为重点监测县,共选取50个县开展重点监测工作。

  (二)监测学校。
  1.常规监测学校

  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按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供餐和家庭(个人)供餐3种模式将小学和初中进行分类,各类学校分别抽取30%小学和初中作为常规监测学校,某种供餐模式不足3所小学或初中时,抽取该供餐模式所有的学校作为常规监测学校。

  在常规监测学校中,从小学一年级到初中三年级以教学班为单位,每个年级抽取1个班(约40人,男女生各半)参加常规监测。每个年级学生人数不足40人时,该年级的所有学生纳入监测范围。

  监测学生确定后,在监测评估期间保持相对固定,实施跟踪监测。

  2.重点监测学校

  在重点监测县的常规监测学校中,分别从各类供餐模式中,随机选择2所小学和2所中学,作为重点监测学校。

  在重点监测学校中,从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以教学班为单位,每个年级抽取1个班(约40人,男女生各半)参加重点监测。每个年级学生人数不足40人时,该年级的所有学生纳入监测范围。

  监测学生确定后,在监测评估期间保持相对固定,实施跟踪监测。

  四、监测时间与内容

  (一)监测时间。
  每年3-4月开展监测数据收集工作。

  (二)监测指标。
  1.监测县和监测学校基本情况

  监测县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基本情况,包括营养改善计划覆盖学生总数、不同供餐模式学校数和学生人数等基本信息。

  监测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学生人数、供餐模式及人数、厨房设施等。

  2.常规监测指标

  --学生的身高和体重。

  --学生膳食摄入情况,所有监测学校建立学校食堂或其他供餐单位食物购买档案,每2月提交一次各种食物采购单、下料单和就餐学生数。

  --学生因病缺课情况,各监测学校每月提交学生因病缺课情况。

  (三)重点监测指标。
  重点监测学校在常规监测基础上,开展重点监测,主要指标包括:

  --营养状况生化指标:对抽中开展重点监测的学生进行血红蛋白检测,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血清白蛋白、维生素A和维生素D等微量营养素检测。

  --营养知识情况:对重点监测学校小学三年级及以上和初中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校健康教育课开设情况、学生营养知识知晓率及其来源等情况。

  --学生学习成绩:学校提交监测学生的上学期期末考试主要科目成绩。

  监测调查方法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技术方案》实施。

  五、评估内容和方法
  按性别、年龄分组,对常规监测和重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评价和分组标准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技术方案》实施。

  通过评估,掌握试点地区学校学生营养健康基本状况、贫血率、微量营养素缺乏和常见病发生以及食物摄入情况;了解学校健康教育课开设情况、学生营养知识知晓率及其知识来源和学生学习成绩。

  通过不同地区、不同供餐模式、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组比较,当年监测指标与历年指标比较,以及与全国农村学生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综合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对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影响,提出工作建议。

  六、监测评估管理
  (一)职责分工。卫生部会同教育部负责监测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评估专家组,制定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以下简称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制定监测评估技术方案,培训省级监测骨干人员,建立数据库,汇总、分析全国数据,完成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监测评估报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份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省份实施方案,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向省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卫生部提交监测评估工作报告。省、地市级疾控中心负责制定本省份、本地市监测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及现场工作人员培训,对数据进行审核、分析,撰写技术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监测方案,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测学校,具体实施本地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形成监测报告报县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重点监测,指导学校开展常规监测,负责数据收集、录入,综合分析后及时上报监测结果,规范管理监测资料。监测点学校由校长及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配合完成本校的监测任务。

  (二)数据上报与审核。建立学生营养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常规监测数据实行统计报表(食堂供餐和学生因病缺课情况每月上报,其余指标每年4月上报)直接报告制。常规监测学校将监测报表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控中心在地市级疾控中心指导支持下,对数据进行整理录入,将监测基础数据分别于每月20日和每年4月底前报省级疾控中心和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重点监测信息每年6月底前报省级疾控中心和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上报的监测信息进行及时审核,并及时反馈至监测县,网络直报实行省级终审责任制。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适时掌握监测直报进展,组织各省进行年度数据集中审核。

  (三)报告形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工作情况,结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的技术报告,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每年9月底前报卫生部和省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汇总各省份工作报告及监测数据后形成国家级监测评估报告,于11月中旬前报卫生部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

  (四)资料管理。农村学生营养改善监测资料属于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一部分,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未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查。各级执行机构详尽记录项目内容和进度并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经费下拨与使用、培训、监测进度及监测结果、组织管理和技术督导等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技术资料。

  (五)工作队伍。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人,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营养科室建设,县级卫生部门牵头组织,教育等部门配合,共同组建监测队,紧密结合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期考试等,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六)资金安排。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各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资金,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监测队应尽可能依托现有的卫生和学校体育卫生专业机构,监测人员必须是卫生和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新充实的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熟练掌握检测方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现场调查和采样要制定严格的质量保证措施,参加监测的实验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所用仪器、器械进行定期校准,定期开展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和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

  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抽检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资料抽查。

  八、督导和评估
  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协调解决监测评估中的问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营养改善计划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督导检查工作。现场监测期间,国家及省级专家组派出专家对现场监测工作进行指导。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村综函[2011]0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村镇处,北京市农委村镇处,天津市农委村镇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村镇处: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村镇建设工作。


  附件:村镇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村镇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村镇建设司的总体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夯实村镇建设工作基础,重点抓好农村危房改造、村镇规划、小城镇建设、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法规制度建设等工作,逐步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一、加快《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

  (一)完成《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审议稿和立法说明的起草。

  (二)会同国务院法制办、部法规司联合开展立法调研。

  (三)配合法规司,适时提请部常务会审议修订稿,做好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的准备工作。

  二、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

  (一)制定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政策。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明确试点范围、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各省(区、市)试点任务。召开农村危房改造现场会。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二)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推动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管理办法。

  (四)加强农房建设指导与监管。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制度建设。开展农房建设、危房改造及建筑节能示范、农村安居工程等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技术、政策、管理等基础研究。推动各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推动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试点。

  三、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

  (一)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制度和标准体系。抓紧出台《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推动村镇规划的实施。制定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研究提出村镇规划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和出台成熟领域的标准。

  (二)开展村镇规划试点。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划试点、工程项目带动村镇规划实施试点及镇(乡)域规划试点的实施。

  (三)指导全国重点镇规划。调查分析全国重点镇规划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三年全国重点镇规划的工作要求和任务。组织专家实施指导和检查。研究制定加强重点镇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积极推动小城镇建设

  (一)研究制定支持重点镇建设的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绿色重点镇建设的政策措施。继续推动低碳生态小城镇示范项目实施,研究制定绿色小城镇标准和规划建设技术指南。

  (二)推进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建设。会同国家旅游局公布第二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名单。研究支持旅游型村镇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指导。组织第三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

  五、扩大建材下乡试点

  (一)总结建材下乡试点经验。联合有关部委,指导推动建材下乡试点的实施,组织试点省区总结经验,评估政策效果。

  (二)扩大建材下乡试点范围。开展对推广使用节能建材产品予以补助的试点。

  六、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一)继续推进村庄整治。加强村庄整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继续推动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示范活动。

  (二)指导村镇生活垃圾治理。组织开展农村垃圾治理调研,研究出台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继续开展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统计公布工作。研究制定《村镇垃圾清运收集处理技术规程》。

  (三)指导村镇生活污水治理。研究制定分地区小城镇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研究提出“十二五”全国农村污水治理发展战略。继续推动县域村镇污水综合治理示范工作,总结推广常熟等地县域村镇污水综合治理经验。

  (四)实施无电县太阳能照明分户装置项目研究。

  七、加大对口支援和行业扶贫工作力度

  (一)推进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会同有关方面编制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制定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政策与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加强支援新疆农村安居工程相关技术指导与监督。

  (二)加大对西藏、青海、甘肃的对口援助。研究制定对口援建西藏农牧民住房建设导则。加大对西藏、青海、甘肃农牧民住房抗震加固和村镇规划建设的技术指导。

  (三)统筹行业扶贫工作。研究提出行业扶贫工作目标,有重点推动行业扶贫。加大对贫困地区村镇规划建设、危房改造的指导和支持。

  八、推动国际合作,抓好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

  (一)积极推动国际(地区)合作。开展中日魅力农村建设合作交流。继续支持香港无止桥基金会建设村庄便桥的项目。与国际生土建筑研究应用中心合作开展生土农房建筑示范项目。推进并指导JICA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开展中日小城镇供水管理示范项目。推动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开展村镇垃圾治理项目。拓展与国际铜业协会等其它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

  (二)抓好队伍建设。坚持全司学习月会制度。建立全国村镇建设系统交流信息网。继续依托大学和研究机构,培养建立村镇建设研究队伍。

  (三)推进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科技强侦”论坛
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第一战斗力
(兰绍江)

邓小平同志曾经英明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1] 由此改变了人们的陈旧观念,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换来了科学技术的春天,使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震惊世界的奇迹。
我们今天应当循着小平同志的思路,大胆地提出“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第一战斗力”,其目的在于用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刑事侦破能力的提高以及侦查观念的转变。
一、 从历史上看,科学技术一直对刑事侦查产生着重要影响。
目前央视正在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演绎的是我国宋代著名刑狱官、法医鼻祖宋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侦破疑难案件、昭雪冤错案件的史实。宋慈积多年实践所著的《洗冤集录》记载了许多科学断狱的案例,为后世之楷模。湖北出土的秦代竹简《封诊式》,也有力地证明早在2000多年前,我们先人在刑事断狱中就曾运用了观察、记录和检验物证的手段。虽然受科技发展水平和封建制度的限制,中国古代推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断案方式,但也强调“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注意发挥证据的作用。[2] 在历史上,大凡聪明、公正、颇有成就的断狱官,无不注重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寻找和检验证据断案;而大凡昏庸无能或别有用心的断狱官乃至酷吏,都仅仅依靠主观臆断、酷刑加口供制造冤假错案。
近代《刑事侦查学》的诞生也是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结果。十九世纪,由于解剖学、物理学、化学、光学在欧洲的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出现和完善的各种技术手段、仪器设备,为刑事侦查提供了有利的科学武器。1892年,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教授汉斯•格罗斯以在近代科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事科学技术手段为主,结合归纳侦查部门采用的策略方法,撰写了世界上第一部《犯罪侦查学》。这一时期,推动犯罪侦查学发展的代表人物和代表成果还有:法国的阿方斯•贝蒂隆——《人体测量法》;英国的弗朗西斯•高尔顿——《指纹学》;比利时的斯塔斯——《毒物学》等。当时,犯罪侦查学被认为是一门“把自然科学应用于法律科学,旨在对物证进行检验、同一认定、具体辨别和判断的学科”。[3] 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继续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手段不断丰富,刑事侦查学也日益充实、完善。毫无疑问,近代刑事侦查学(也称犯罪侦查学)的诞生是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刑事侦查学后来乃至今后的发展,也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与制约。
刑事侦查的核心是寻找、发现和固定犯罪证据,没有证据罔谈破案,证据不足就不能将罪犯绳之于法,取证能力就是刑事侦查的战斗力。在现代科技与法制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代,科学技术的力量在提升侦查战斗力方面更加显得突出和重要。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侦查人员根据杀人现场血型物质的检验,只能为划定嫌疑人范围和排除嫌疑提供帮助;当将DNA技术引入法医物证检验,就可以提取现场血痕、精斑或其他人体分泌物、脱落物,用DNA图谱比对的手段,断然性地认定特定的杀人犯和强奸犯,使物证的价值发生质的飞跃,使侦查员的信心空前坚定。自从X光、激光、微波、红外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刑事侦查之后,我们在潜在痕迹显现、秘密侦听、窃录、邮检、搜查等发现与获取证据的工作中,感到空前的得心应手,大大提高了侦查机关发现证据、提取证据的能力。当计算机技术被应用到侦查领域,过去繁杂、凌乱、“割据”的犯罪情报管理和查询实现了自动化的高速运行,不仅解脱了大量人力,提到了效率,而且极大地扩展了情报交流运用、资源共享的空间。
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重要战斗力,已经被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

二、 刑侦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提升了科学技术的地位
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融入世界体系,人们的价值观、人文观以及法制观念都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总体上看,要求标准越来越高,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1、刑侦工作环境发生的变化。
① 法制环境的变化。我国已经进入法制化社会,立法和执法监督日臻完善,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侦查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将受到越来越多的监督和制约。
如: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制度。法学界和律师界对这一制度寄予很大的期望,希望它成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嫌疑人权益和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保障。对于这个制度,刑事侦查部门还缺乏认识高度与合法有效的应对措施,以致某些地方一味地设置障碍。因此法学界和律师界呼吁从立法角度赋予其更大的操作性、强制性,甚至要求对于侵犯此种权利的给予处罚。从同国际接轨的角度以及执行《保护人权公约》的角度,这些呼吁肯定要大部分实现,侦查工作将面临更严厉的挑战,必须有应对措施。
   又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法学界目前强烈呼吁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或制订“证据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律师们已经开始运用这一规则对侦查取得的证言、供述等证据进行质疑和排斥。
   再如:国际通行的诉讼规则包含“沉默权”制度,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近两年个别地方在自己试行“零口供”和“沉默权”制度,这为一些学者提供了论据。“沉默权”制度在国际上也存在争议,一些创始了“沉默权”制度的国家又在对其加以限制。有限的沉默权制度肯定会体现在我国诉讼法修改中,由此对传统的侦查模式提出新的挑战——不要过多指望犯罪人的供词。
此外,近些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遏制司法腐败工作的深入,司法机关实行了“错案追究制”,公安侦查机关也大都实行了“案件倒查”制度,侦查人员的责任加大。这固然可以警示人们增强责任感,但是也产生了某些畏难的负面作用。
如此等等(还有许多),从大局看,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必然,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但对于刑事侦查工作来说,却是更高的要求、更严峻的考验。
② 人文环境的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起人们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的一系列变化。我们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管理与技术发展经济的同时,西方文化、思想、观念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突出的是,西方的个人本位主义观念正逐渐挤占我国传统的国家本位主义、集体本位主义观念的地位;个人主义同维护私权、发展个性联系起来,成为普遍接受的理念,许多人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以我为中心”。此外,在经济改革中连续不断的物质利益刺激,导致人们越来越追求“实际”,传统的道德标准发生偏移,这种偏移又在人际间交互影响中被逐级放大,公众的传统正义感受到怀疑和动摇。再有:由于人们生活方式改变,人际交往取向和基层社会组织功能发生变化,五、六十年代形成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层联系群众网络,和基于这个网络形成的工作模式已经失效。如此种种变化,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的最明显的影响是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一些人“事不关己”,唯恐躲闪不及;甚至一些受害人也并不积极配合作证;更有甚者,有人是非颠倒包庇犯罪、刁难纠缠侦查办案人。世风如此,乃至公安机关不得不设置“见义勇为奖”,以资鼓励社会道义。
③舆论环境的变化。由于人们物质生活的普遍提高,对社会安全感的期望值加大,参与评价安全指标的意识显著增强,因而社会舆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评判日益增多。现代传媒手段极其发达,各种媒体(尤其是互联网)特别关注刑事案件的发破新闻,曾经被大多数人视为“神秘”的侦查工作,近些年被媒体热炒、“曝光”,几无“秘密”可言 。刑事侦查始终处在媒体追踪范围,其中不乏干扰之嫌,这无疑对侦查工作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
2、犯罪形式发生的变化。
①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增加。这些犯罪组织严密、分工精细、“纪律”严酷,不仅社会危害性大,而且侦查工作难度大。
  ②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增强。不仅犯罪手段经常花样翻新,智能犯罪与高科技手段犯罪上升,而且从各种影视、媒体模仿或相互传授中学会逃避侦查的技巧。
③犯罪人对抗性加大。犯罪人的对抗性有的表现为公开的暴力:暴力拒扑、报复侦查人、威胁干警家属(“威胁性对抗”)等;有的表现为非暴力的、“合法化”对抗,譬如:故意沉默抗拒,故意刺激和引诱刑警违纪、甚至以莫须有的“刑讯逼供”设置“陷阱”。譬如2003年,在沈阳刘涌改判的案件中,有人为了替刘涌开脱,建议最高法院将辽宁省高法二审判决中“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模糊词汇,改写为“认定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不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这一“建议”得逞,那么接下来就要追究公安、检察机关办案干警“刑讯逼供”的罪责!
 上述种种变化使犯罪与侦查、邪恶与正义的较量显得日益复杂:一方面由于犯罪形势严峻,出于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的目的,必须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由于侦查工作难度加大,侦查效率降低、破案率下降。面对新的工作环境、新的犯罪形势、新的工作难度,如果仍墨守陈规,老思维、老套路,靠“人海战术”、“疲劳战术”,不计成本、不讲效益,打消耗战,显然已经极不适应。我们一直在探索改革,试图通过充分调动人的能动性来提升刑事侦查的战斗力,我认为这还仅仅是一个方面。 解决上述矛盾、提升战斗力的关键,最终是要提升侦查工作发现和获取犯罪证据的能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
强调科学技术作为“第一战斗力”,并没有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邓小平同志指出: “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法宝。”[4] 一切科学技术都是由人发现、发明和创造的,是人的劳动与智慧的结晶,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一切科学技术手段又都是靠人来掌握和使用的,人的智慧和才能借助科学技术得到无极放大;没有人的积极性,科学技术不会变成战斗力。因此可以说,科学技术是人的能力的最高体现。“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第一战斗力”正是充分体现人的智慧、才能的最大限度发挥。

三、 刑侦工作中的科学技术内涵
刑事侦查中的科学技术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它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与成果,发现和获取犯罪线索、证据,提高打击犯罪和预警、预防能力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的总和。它既包括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也包括现代化的侦查观念,更需要人的整体科技素质的提高。
1、 应用技术的范围。主要应当包括5大类:①物证技术——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采集、检验技术。这是提升发现与获取“科学证据”能力的基础。②情报技术——收集、分析、管理、传递各种社情、敌情及相关信息的高科技手段。这是为侦查提供重要线索的基础建设。③秘密侦察技术——这是为应对犯罪的隐蔽性,获取犯罪内幕、线索与隐匿证据而必须设置和加强的侦察手段。④审讯技术手段——为了应对日益狡猾的犯罪分子,既维护“程序公正”,又确保“实体公正”,实现法律的正义,侦查审讯工作应当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譬如:嫌疑人心理研究与监控技术装备、审讯场景秘密摄录装置等,既可以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又可以在“控辩式”庭审中避免“莫须有”的纠缠,从而有力地支持公诉。⑤快速反应和有效制敌技术装备,诸如通讯、防卫、防爆、排爆、快速调集警力等手段。
2、 刑侦技术的开发。由于刑事犯罪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刑侦科学技术的广泛性,它所涉及的学科极其广袤。侦查人员没有精力、也没有必要亲自去研究和创造各种自然科学的先进理论和发明新的技术手段。刑侦技术属于应用技术,我们的任务是引进、借鉴、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最先进手段,为侦查服务。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增强科技意识,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标,广泛地涉猎先进的科学技术领域,敏锐地发掘新的技术手段,并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支持、协作,尽快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变成侦查的战斗力。
3、 侦查人员的科学技术培训。一切技术和装备都需要人去控制和使用,缺乏科技意识和科技能力的干部,不可能充分发挥现有技术装备的功效。因此,必须把培训纳入刑侦科技工作范围,通过培训不仅普及和提高应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能力,而且更要培养科技意识,更新观念,使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强化与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
4、 刑侦体制与管理机制改革。刑侦体制改革和管理机制改革都应当把发展科学技术、扩大科技应用范围、强化科技培训与考核摆在足够高的位置,以适应侦查工作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效能的充分发挥。
5、 重视法科学的研究。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法规范实施,否则是违法、无效的。一个国家的诉讼制度取决于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又服务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是复杂而严谨、且历史悠久的科学。不重视法科学的研究,刑侦工作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刑事侦查应当把相关的法科学研究纳入范畴,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高度,研究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性;研究既体现程序公正,又保证实体公正,既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侦查干警执法权威的诉讼理论与法律规范,用严谨的法理和雄辩的实证在立法领域争得重要的发言权。
总之,我们已经进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高科技正在迅速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是史无前例的。刑事侦查工作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不能光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下兜圈。发展高新科学技术的应用手段,研究机动灵活的侦查谋略,“科技加谋略”的模式将实现刑侦工作质的飞跃。(2005-6-22)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第274页
[2] 刘俊文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唐律疏议》,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 [前苏联]安•扬•维辛斯基《犯罪侦查学》,1935年
[4]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第3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