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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8:5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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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有空缺需招聘工作人员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与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常设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采取公开招聘、选聘或者直接聘用方式。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工作。

  市人力资源部门授权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或参与事业单位招聘工作。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促进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政策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各类事业单位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的岗位比例。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接受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审查;

  (六)面试;

  (七)体检;

  (八)考察;

  (九)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

  (十)办理聘用手续。

  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特殊岗位的公开招聘程序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实际需要,发布当年度公开招聘工作指引。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公开招聘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及岗位使用情况;

  (二)招聘岗位情况及招聘人数、招聘时间、考试内容;

  (三)招聘资格条件,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应与岗位说明书的要求相符,公开招聘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面向特定行业、系统、区域公开招聘或对报考人身份、年龄、资格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市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招聘公告至少应于笔试之前15日在市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公告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发布,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公告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发布。招聘公告应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及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的报名和笔试工作按管理权限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务由市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承担。

  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

  考试机构应在报名期间定期公布岗位最新报名人数。

  第十四条 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市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岗位类别和条件确定笔试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确定。

  考试机构应在笔试结束后按招聘公告规定日期公布笔试成绩和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同一岗位笔试合格考生人数少于拟聘人数3倍且拟聘人数不少于2人的,相应削减该岗位的拟聘名额。

  第十五条 对笔试合格的考生,各岗位依笔试成绩高低排序,按拟聘人数的3至5倍确定资格审查人选,拟聘人数8倍范围内的其他人员确定为资格审查递补人选,具体倍数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工作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市属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也可授权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核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聘公告和岗位规定的招聘条件。审查合格的确定为面试人选,出现不合格情形时,从递补人选中按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审查单位应当场公布审查结果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并将名单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网站或招聘公告中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评考生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制定面试指导规则。

  面试组织单位根据面试指导规则确定面试的具体方案。市属事业单位的面试方案应事前报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区属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面试的,其面试方案应事前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面试试题按密级文件制定和管理,参与试题命制的人员按涉密人员进行管理,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面试组织单位应对面试过程全程录像,并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第十九条 面试组织单位可根据需要组成面试考官组,考官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考官组成员可从考官库中通过抽签产生,也可由用人单位选派考官和从考官库中抽签产生的考官联合组成,但考官组成员中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的考官总人数不得超过2人。市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面试考官组成员的组成比例作相应调整。

  考官库由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按专业门类组建,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并在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依总成绩高低排序按拟聘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具体比例,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在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总成绩汇总上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同时将面试结果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网站或招聘公告中指定的网站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二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在面试结束后15日内组织体检人员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体检结束后30日内进行考察并确定拟聘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考察内容和程序等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网站或招聘公告中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聘用手续。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聘用的,由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因拟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在公示期间因投诉被取消聘用资格、自愿放弃等情形空出的招聘名额,用人单位可另行招聘,也可申请从面试入围且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上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排名顺次递补。

  用人单位申请递补的,应在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核准。核准同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体检、考察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月内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聘用人员到单位报到1个月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

  事业单位应与新聘人员约定试用期,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超过6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第三章 选 聘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空缺,可采取选聘的方式对外招聘。选聘人员除须满足岗位资格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中的留学回国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5年;

  (二)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不少于2年,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少于2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博士学位,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采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可采取选聘的方式招聘,选聘人员须满足相应的岗位要求。

  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且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人员的,可以选聘,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选聘工作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区属事业单位的选聘工作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经区人力资源部门授权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选聘的单位应成立选聘工作组织,按下列程序开展选聘:

  (一)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明确拟选聘岗位及人数、选聘范围及条件、选聘程序、考核内容与方式等;

  (二)发布选聘公告,选聘公告应包含选聘岗位及人数、选聘范围及条件、选聘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并于市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三)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根据拟聘岗位条件,选取至少3名专家组成考官组,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应聘者的实际业务水平和适岗能力进行考核,并按拟聘名额等额确定拟聘人选;

  (五)体检、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等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考官组中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的考官总数不得超过2人。考官组应当向选聘工作组织提交考核报告,说明应聘人员情况、考核过程及确定拟聘人选的理由,并由考官签名。

  选聘工作组织应对考核过程全程录像,并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事业单位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应当将选聘工作方案及考核报告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直接聘用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般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应聘人员符合拟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和要求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聘用: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原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随调配偶;

  (二)指令性安置的退役运动员;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人员;

  (四)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和A类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偶;

  (五)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B类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

  (六)本市公务员、符合本市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市外公务员和本市机关老工勤人员;

  (七)在同一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之间、从财政核拨经费形式向财政核拨补助经费形式或经费自给形式的常设岗位流动、或从财政核拨补助经费形式向经费自给形式的常设岗位流动的人员;

  (八)通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或经选聘,已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并经试用期转正,在不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之间流动的人员;

  (九)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确定拟直接聘用人选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工作岗位。

  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七条 招聘单位未经核准擅自招聘人员,不按招聘公告规定程序和要求招聘,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追究招聘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对招聘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的招聘权限;

  (三)对其招聘结果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禁止其再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属人事干部的责令其所在单位将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等违反保密纪律的;

  (三)在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致使明显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或恶意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的;

  (四)在面试及考核中不能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判分,致考核结果有失公正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情形的。

  应聘人员与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共同违反前款规定的,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尚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责令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可能影响聘用的资料的;

  (三)在应聘过程中有作弊等其他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的招聘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进行法定机构试点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3号)同时废止。


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
王良国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例也远不只以上三种。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的进行。本文拟对以下二个问题进行探讨,分述如下: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否等同于“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与作为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对于何为行政不作为,认识不一致。普遍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形式,不作为既是行为方式问题,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也是行为内容问题,当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有动作,而实际内容却表达不作,即明示的拒绝行为,仍属于不作为,将行政诉讼法第4、5、6条所列的三类案件作为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处理。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状态,虽然在内容上是不为,但就行为方式而言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形式,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实质性的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政行为在内容上是作为或还是不作为,都是行政作为。笔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形式上给予了答复,但在答复中明确拒绝相对人的申请,从而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另一种是对相对人的请求,既不答复,也未实际履行而达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从方便司法审查的角度出发,前一种情况,不宜归为行政不作为之列。我们要注意区分行政不作为与否定性行政行为的界限,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答复是一种行政作为行为,在答复中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职责不过是一种否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已,因为行政机关至少在形式上履行了答复的义务,根据行政原理,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只要行政主体尽到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即使告知的内容是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行政作为行为。至于此种作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此外,对于这种明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把它作为行政作为案件处理,在现阶段更有利于原告实现司法救济。根据我国现有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或答复不服,可以提出撤销之诉、变更之诉或赔偿之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视情况作出维持或撤销判决,并可同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就同一事实作出与原来同样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可以更直接地由此实现要求被告实际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目的。因此,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不等同于行政不作为,不履行包含有否定性行政作为的内容。
  二、行政不作为行政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把行政不作为违法限定在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或形式上应作为而不作为,就排除了法院对于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要求履行职责的请求作否定性结论(通常为拒绝履行)的行政作为行为作出强制履行判决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行政主体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作为强制履行的判决。但对于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或方式上应作为而不作为(即通常的不予答复行为),人民法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内容应当如何呢?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即:原则判决说、具体判决说和情况判决说。原则判决说认为,强制履行判决的内容只能是要求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对行政主体如何履行职责提出要求,否则即有司法权侵入行政权之嫌。具体判决说认为,强制履行不但应当包括要求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内容,还应包括履行事项、履行要求及履行数额等具体内容,否则会影响诉讼效益,导致重复诉讼。情况判决说则认为,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需要不同的履行判决内容,通常对涉及给予第三人设定义务或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作为,应采用原则判决说;对涉及给予相对人受益性的、羁束性的行政不作为,应采用具体判决说,对相对人申请不合法,而行政主体未答复的,只能采用原则判决说。
  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内容关系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而这一点完全可以由立法明确加以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判决履行,而没有对履行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我们应从行政审判的实际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最终目的来考虑判决。现阶段,我国行政审判与其他诉讼相比相对滞后,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严重,而行政救济程序制度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就要建立一种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提供保障,在相对人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随时给予全面而有力的保护。对行政不作为违法,应当允许法院在适当情况下作出具体履行内容的判决,以避免原告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诉。因此,对所有行政不作为案件只能判决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判决说是不符合审判要求的。具体判决说则又过分绝对,没有考虑到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毕竟,司法审查只应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情况判决说从不作为的不同内容来进行分类判决,忽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应根据原告的不同诉讼请求作出适当的判决:一、如果原告提出的是确认之诉,即原告只要求确认被告有行政作为义务,则判决时可宣告被告有作为义务,并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程序上的义务。二、如果原告提出的是履行之诉,要求被告实际履行法定职责,经过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条件,被告履行有实际意义且在客观上能够履行的,可以作出宣告被告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被告作出具有实际内容的履行判决;判决时被告已经不具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性,或者强制履行判决会对原告造成不利后果,原告可变更诉讼请求,提出赔偿之诉,可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如果原告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则可驳回起诉。三、如果审查原告申请合法,被告有作为义务,则可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作为义务,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四、如果审查原告申请不合法,被告没有作为义务的,判决驳回诉讼。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02-13

教考试[2001]1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建于1981年。20年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在积极开展在职专业教育、推进大学后继续教育,为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鼓励自学成才”、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为许多没有机会和条件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和深造的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可能;为我国公民终身学习创造了基本的条件,为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引导着成千上万的立志成才者奋发向上、刻苦钻研、拼搏进取、自学成才,使许多考生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还在人格、思想、毅力、能力、品质等方面得到了升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创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它的发展壮大深受社会的普遍欢迎,是奋战在自学考试战线上的同志们默默耕耘、辛勤劳动的结果。他们有主考学校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有辅导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助学组织,有多年支持和组织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考点,有为农村基层建设培养人才的乡镇自学考试工作站,以及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他们长期在自学考试的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扎实工作,保证质量,锐意改革,勇于探索,不断创新,为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他们当中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此,在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20周年之际,教育部决定,对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获得表彰的有:北京市等全国省级自学考试单项工作优秀奖的单位38个次,中国人民大学等全国自学考试先进集体254个,周子寿等全国自学考试先进个人426名(名单附后)。

  希望各级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和自学考试工作者,要学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工作态度与敬业精神,保持和发扬工作干劲和热情,做好本职工作。各地可以通过新闻单位和有关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不断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精神,谦虚谨慎,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进步。各级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和自学考试工作者,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高等教育法》,为促进自学考试事业和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造就和选拔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省级自学考试单项工作优秀奖名单

一、专业管理工作优秀奖:山西、辽宁、上海、福建、山东、湖北、重庆、新疆
二、考务考籍工作优秀奖:北京、天津、浙江、福建、甘肃
三、社会助学工作优秀奖:天津、河北、浙江、湖北
四、统计与科研工作优秀奖:吉林、江苏、山东、河南、陕西
五、宣传工作优秀奖:北京、江苏、江西、甘肃
六、教材媒体建设工作优秀奖:河北、上海、浙江、江西、云南
七、命题工作优秀奖: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
八、自学考试工作创新优秀奖:天津、江苏、湖北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教育学院、房山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北京市第四中学、宣武区第三职业学校、门头沟成人教育中心

    北京市励耘培训学校、北京市祥云教育培训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北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天津商学院、天津市协合商贸进修学院、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学院
    河西区解放南路中学、66481部队育才领导小组

河北省:唐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邯郸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石家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廊坊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香河县教育局、
    秦皇岛市第八中学、河北科技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保定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自学考试办公室

山西省:太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山西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山西医科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太原市杏花岭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晋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临猗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山西工商专修学院、山西老区医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包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赤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伊克昭盟自学考试办公室、
       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 、内蒙古经贸外语学院、内蒙古工程技术专修学院

辽宁省:沈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大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鞍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丹东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铁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锦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辽宁大学、沈阳市第三十三中学、锦州师范学院培训学院

吉林省:白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春市朝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公主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抚松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吉林市龙潭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春税务学院、长春中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黑龙江省: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哈尔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齐齐哈尔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大庆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黑龙江东亚大学
上海市: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海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海市外国语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嘉定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宝山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海市第一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

江苏省:镇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无锡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徐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盐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昆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扬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苏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连云港自学考试办公室、常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泰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浙江省:杭州市高级中学、杭州三联自考辅导学校、嘉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海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慈溪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新昌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江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杭州商学院、德清县钟管镇自学考试工作站、岱山县长涂镇自学考试工作站

安徽省:铜陵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芜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淮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池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舒城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合肥工业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安徽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安徽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三联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福州大学、漳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龙岩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福清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泉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福建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福建师范大学成教院、福建中医学院成教院

江西省:赣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吉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婺源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宜丰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南昌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南昌市第十六中学、东南进修学院

山东省:济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青岛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滨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经济学院、
    烟台师范学院、潍坊市奎文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莱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临沂第三中学

河南省:郑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安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鹤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濮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南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郑州市第四十四中学、开封市实验中学、郑州大学(南校区、北校区)、洛阳工学院、河南大学

湖北省:武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江岸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竹山县自学考试办公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武汉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华中科技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华中师范大学自修学院、湖北省经济管理大学、宜昌市第六中学、
    崇阳县自考服务中心工作站

湖南省:湘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沙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株洲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衡阳市招生考试管理处、吉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益阳市资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中南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湖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沙市雅礼中学

广东省:广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深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汕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江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韶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佛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肇庆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北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隆林各族自治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桂林市友谊学校、
        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海南省:海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琼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海南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海口旅游职业学校、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海南辅导总站

四川省:四川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电子科技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四川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成都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绵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宜宾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泸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绵竹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犍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重庆市:沙坪坝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北碚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渝北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万州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重庆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重庆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

贵州省: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学院、安顺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贵阳市第九中学、贵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贵阳市金筑大学、
    安顺实验学校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楚雄彝族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昆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云南财贸学院、云南大学、
    南方民族医药进修学院、通海县第一中学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拉萨市实验小学、山南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陕西省:商洛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宝鸡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榆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城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西安交通大学职业技术继续教育学院、西安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西安欧亚学院、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培训学院

甘肃省: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定西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武威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陇南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静宁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天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临夏回族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青海民族学院自学考试辅导学校、青海省石油管理局自学考试办公室、
    玉树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西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青海省经济专修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石嘴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宁夏吴忠中学、固原市第一中学、宁夏大学、
        宁夏高等护理自学考试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昌吉回族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克拉玛依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哈密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巴音郭楞州自学考试办公室、喀什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新疆财经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新疆信息技术专修学院

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部军需专业自学考试办公室、济南军区装备部军械专业自学考试办公室、空军第一航空学院、
    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军事高技术专业办公室、总装备部第二十三基地后勤部财务处

全国考委:法学专业委员会、农科专业委员会、电子电工与信息类专业委员会、经济管理类专业委员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北京市

周子寿 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允新  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魏定仁 北京大学法学院
钱淦荣 北京大学马列学院
张之强 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
易丹辉 女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
袁金良 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
褚艳梅 女 海淀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乔世凯 大兴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任玉梅 女 密云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马国良 西城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欧阳丽 女 宣武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白志坚 朝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天津市

戴路路 河西区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科
王秀梅 南开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文祥 天津职工机电学院
史祺  天津开发区亚太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
卢天鸾 女 天津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周宝中 新华职工大学
陈素萍 女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北辰工作站
贾汾泉 天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于洪来 南开大学
范淑敏 天津市慧翔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葛洪贵 天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世可 女 天津市广播电视中专

河北省

柳占英 河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范瑞起 河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许连春 女 河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方振华 女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
高富喜 石家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林文生 鹿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毛东升 唐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洪福 廊坊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永占 保定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郝永泽 邯郸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燕凤来 秦皇岛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双燕 沧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联镇 华北油田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超民 邢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厚红 承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安志刚 衡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静珍 女 张家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韩立安 承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姚国荣 张家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山西省

魏超  太原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再文 山西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赵春平 山西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宋修珍 女 山西医科大学
王瑞芬 女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于阳生 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委员会
李焕枝 女 太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荣  大同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程报存 阳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何树恩 忻州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薛育俊 吕梁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董良福 临汾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姚启峰 运城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俊龙 山西中医学院成教处

内蒙古自治区

索云苏荣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陆正言 女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马军 女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贾秉毅 乌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包群平 呼伦贝尔盟自学考试办公室
奇达拉图 锡林郭勒盟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军 女 巴彦淖尔盟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奋泽 内蒙古大学
赵全利 包头医学院
云荣义 内蒙古农业大学

辽宁省

王新民 辽宁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马强 辽宁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于健 辽宁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程庆礼 抚顺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白莉 女 本溪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玉清 女 营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清洲 阜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娟 女 辽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武铁兵 朝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赵立山 盘锦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志民 葫芦岛市连山区教育委员会
王泰敏 大连市信息职业中专
王丽杰 女 鞍山市铁西区职业中专
王春荣 女 东北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学院
高光复 辽宁师范大学成教学院
王继范 辽宁大学培训学院

吉林省

姜秀芳 女 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殿军 长春市绿园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玉峰 吉林省九台市教育委员会
刘文杰 女 吉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海斌 四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洪文 辽源市教育委员会
白立新 白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江  松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叶静杰 女 白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杜杰  通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文富 长春税务学院
杨丽  女 长春中医学院

黑龙江省

崔志勇 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殿轩 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兰辉 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培安 齐齐哈尔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学明 黑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韩美萍 女 哈尔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宋晓萍 女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振奎 大庆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郭华 女 黑龙江大学成教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赵秉真 女 哈尔滨师范大学成教院

上海市

毛思清 上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董新妹 女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虞佩珍 女 华东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晓星 女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范正威 上海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碧蓉 女 华东政法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陶和林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成教院
余夕同 复旦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雪玲 女 上海外国语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良贤 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系
桑玉成 上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
范显义 女 浦东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江苏省

马能和 江苏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朱浩熙 徐州市教育委员会
陆纪坤 扬州市教育委员会
许腊梅 女 镇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晔  盐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德祥 南通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黄润芳 常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兵  宿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彪  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杰祥 海安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学敏 宿豫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薛陵飞 女 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蒋凯鸣 南京市秦淮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侯绪友 连云港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海滨 淮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淮宝 淮阴市清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欣章 江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裕光 南京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毓平 女 苏州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陈媛华 女 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浙江省

陈大申 宁波市教育委员会
徐禄新 新昌县教育委员会
高伟民 海宁市教育委员会
葛为民 女 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际祥 临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湘玲 女 桐乡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爱兵 女 安吉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国霞 女 宁波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和娣 女 嵊泗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廖桂芳 武义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丰才富 龙游县湖镇自学考试工作站
林秀慧 温州市教育委员会考试中心
王小莲 女 温州市瓯海区永兴自学考试联络站
章瑞莲 女 浙江大学成教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祝鸿熹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
周家莲 浙江工业大学成教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安徽省

宋宇高 合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伟  蚌埠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向明 淮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学参 萧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汪洋  滁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孙维富 阜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祥荣 亳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金家(王景)  巢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奇  安庆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崔凌志 黄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全  宣城行署自学考试办公室
尤仁智 女 当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新颖 女 安徽财贸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姚崇霞 女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郑振  安徽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康民钢 安徽省电子工业局自学考试办公室

福建省

陈居纯 宁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詹金焕 南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传金 女 厦门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叶宜春 女 福建农林大学成教院
姜小鹰 女 福建省医科大学护理系
陈庆俊 华侨大学成教院
郭德泰 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
汪克忠 厦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朱爱和 女 莆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熙  三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行久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能炎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连惠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丁毅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江西省

肖辉  江西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治去 赣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斌  宜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盛平珍 上饶市教育委员会
黄志成 吉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志谦 抚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春明 南昌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辉  九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熊岩 女 南昌大学人文学院
饶明如 女 江西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何后军 江西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
于果 蓝天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

王盛群 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林馈悟 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纪延华 女 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延军 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立华 女 济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忠利 青岛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广敬 潍坊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明峰 泰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正学 滨州市邹平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猷功 聊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希星 东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车占江 威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西河 日照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同忍 胜利油田自学考试办公室
吕德武 莱芜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小鹏 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郭玉锋 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任辉  山东经济学院
牟树勋 山东教育学院
张桂香 女 曲阜师范大学成教学院

河南省

孙洪臣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志勇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沈长云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孟留栓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薛玲 女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胡世和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献振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水根 郑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光伟 开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建文 新乡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超俊 安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笃建 焦作市教育委员会
刘秀兰 女 周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胡国元 信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曾庆贵 南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跃进 漯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学颜 驻马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德玲 女 郑州大学(北校区)成教院
陈师正 河南财经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赵放  郑州大学(南校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湖北省

熊六贵 十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修才 襄樊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邵开启 武汉市青山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贤哲 麻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韩永久 宜昌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邓清和 钟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明社民 广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恕峙 华中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明朗 武汉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曾繁荣 武汉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黄卓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周叶中 武汉大学
李海婴 武汉理工大学
钱吉林 华中师范大学
洪帆  华中科技大学
聂运伟 湖北大学
贾劲松 湖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世伟 女 湖北省考试院命题中心

湖南省

王光武 长沙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易满成 株洲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袁凤梧 湘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罗建芝 衡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彭绍珍 邵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大明 岳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蒯国富 常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卜元钦 益阳市资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郭雄强 娄底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彭冬秀 女 郴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罗光明 永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丽蓉 女 怀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龙胜章 湘西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
彭勃  张家界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湘平 女 原长沙铁道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艾平 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姣娣 女 湖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钟亭亭 女 湖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广东省

范应周 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施永钜 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兆辉 女 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布炳坤 广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妙萍 女 广州市花都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梁肖群 女 顺德市教育局
郑观源 中山市教育委员会
陈维池 南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邓联  湛江市教育委员会
雷秀桃 女 清远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郭梅柏 东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游惠光 惠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盛宏 潮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桂芬 女 阳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曾广培 深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黄锦章 梅州市教育局
赵国清 中山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汤德全 华南师范大学数学系
江鉴娣 女 华南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穗健 广州市侨光财经专修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黄一能 女 桂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易巍  钦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赖露槐 女 柳州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韦贤尤 宜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朋  横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游定中 广西师范学院成教院
海玉芬 女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卢绍  广西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海南省

许录天 海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鹤松 海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冠章 儋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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