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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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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渝府发〔2012〕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渝府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万州、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等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5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建设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与防范措施;
(四)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五)水文资料使用批准文件。
防洪评价报告应包括河道演变、防洪评价计算、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等内容。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在河道内实施航道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址保护等工程,可以简化有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和度汛措施;
(二)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日期。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级别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市级审查权限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防洪评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
(一)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在转报前组织初审。
(二)申请修建跨区县(自治县)或对其他区县(自治县)有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的,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和审查。
(三)申请修建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在受理涉河项目建设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并邀请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防洪评价报告、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应向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发给审查同意书。
审查同意书应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位置、界限、工程规模、工程结构、防洪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不同意的,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对区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应在15日内作出修改或否决的决定,并通知区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港口、码头、桥梁等范围和影响通航安全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组织开展相关审批时,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与。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办理涉河项目审查手续。
第十六条 在重庆主城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组织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对未经施放治导线或超越治导线施工的建设项目,河道主管机关或监管单位有权责令停止建设行为。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河道主管机关发给的审查同意书自行作废。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机关认为施工安排计划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或弃渣清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修正。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确定的弃渣清除方案,分期清除施工围捻、残柱、沉箱、废墩、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施工遗留物未按规定清除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后,交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对工程的河道治导线施放情况和实际利用情况进行复核,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建设项目施工、出渣、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河道主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完毕,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市河道主管机关或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重庆主城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市河道主管机关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有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第二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数据库,并将数据信息无偿提供给有关单位查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消落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执行三峡工程库区消落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1年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公告,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稳妥推进这项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转变发展方式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确立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重要思想,提出了“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着力点”的明确要求。因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变革能源利用方式,确保以较少的能源消费促进工业的较快增长,是工业领域今后较长时期内的重要工作任务。

  从我国电力的生产和使用情况看,火力发电约占全部发电量的80%,工业用电达到全社会用电总量的74%,电力资源、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与工业发展的持续性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在工业领域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高度,充分认识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缓解工业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确保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工作。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稳妥推进。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为深入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逐步完善工业领域电力消费的统计体系,为详细分析主要工业行业、主要工艺装备、主要工业产品、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水平,以及综合研判本地区工业电能利用状况提供支撑。建立健全工业企业节电标准体系,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建立工业用电预测预警机制,有效控制不合理电力需求,确保工业电力供需平衡。进一步优化工业企业用电方式,努力增加单位电耗的工业增加值产出。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具备条件地区要研究建立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专项资金,引导企业节电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为长期、深入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明确职责,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要逐步建立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完善工作督查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相关部门和工业企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地区工业发展实际,抓紧研究完善考核办法,将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和优化用电结构等情况纳入工作的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四、集思广益,创造性地推进工作。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作,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业发展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把握工作进度和节奏,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推进中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交流信息,掌握动态情况,出现困难问题要及时报告。要注重协调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工作安排,在今年适当时机召开座谈会,交流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逐步组织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工作。

  请你们明确此项工作的牵头处室及联络员,于3月30日前报我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备案。

  运行监测协调局联系人:朱 璋

  联系电话:010-68205289  13701150884

  邮箱:zhuzhang@miit.gov.cn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涉及千家万户,事关考生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各地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分工负责,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高考安全和环境整治工作,快速有效地处理高考期间突发事件,确保我市普通高考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一、建立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保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黄石供电公司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职能是:统筹协调并解决全国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考试中的突发性重大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招生办公室,由汪丽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局际联席会议制定的方案、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会议精神;加强与县(市)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并掌握高考的各方面情况;初步确定应急等级并启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厅际联席会议报告 。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国家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根据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我市高考工作的实施方案;
3、督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政策规定;
4、调查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舞弊事件;
5、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考试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1、加强对高考宣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为高考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2、制定我市高考宣传纪律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凡高考工作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教育局审核,未经审核的稿件一律不得播发;
3、对擅自发布和制造虚假高考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追究责任。
(三)市公安局
1、维护和整治考点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禁止鸣放鞭炮;
2、保障高考期间的道路畅通,对考点周边实行交通管制,高考期间车辆限速禁鸣,在英语听力考试期间车辆禁行;
3、配合招办做好试卷押运和保管工作;
4、考前组织开展对考点、试卷保密室的安全消防检查;
5、依法严厉打击盗窃、传播、出售试卷和以出售试卷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监察局
1、积极开展对考试管理工作中的纪律监督与检查,对违反考试管理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对高考管理人员的违纪舞弊行为和事实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信息产业局
1、积极参与考试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2、确保考试期间重要部门的通信指挥畅通;
3、高考期间安排专人对网络等通讯工具实施24小时监视;
4、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若出现高考试题、答案和试卷时,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封锁,并迅速进行调查和报告;
5、配合公安部门对失泄密事件进行调查。
(六)市保密局
1、积极配合教育局开展试卷保密室的检查,确保试卷保密室合格达标;
2、对试卷的接送、存放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七)市环保局
1、对施工噪音进行限制,居民区附近施工工地夜间禁止浇灌混凝土,保证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
2、制止考点周边施工噪音,在英语听力考试期间,严禁考点周边工地施工;
3、加强与火车站的联系,考试期间做到火车减速行驶,禁鸣高音汽笛,在英语听力考试期间黄石三中考点附近火车禁行。
(八)市卫生局
1、对考点学校的食堂及周边的餐饮业开展饮食卫生大检查;
2、采取积极防范措施,对集中接待考生的酒店,加强卫生监督,确保卫生安全;
3、组织医院做好急救预防准备,对中毒、中暑等突发病情及时组织救治工作。
(九)黄石供电公司
1、确保高考期间考点、试卷保密室等地的正常供电;
2、高考录取期间,确保市招办和高校录取现场的正常供电;
3、制定并落实供电应急预案。
三、联席会议成员
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