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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焦璐

时间:2024-05-19 16:2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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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

焦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它的产生背景是信息爆炸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在信息的使用者享受着方便、快捷、全面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信息的收集、发布者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于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引起了诸多
方面的重视。我在此讨论的是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

一、 数据库的定义及简介
数据库(DATA BASE)一词是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进一步发展而出现的。为了迅速、准确地从大量相关数据中提取所需信息,计算机界在不同的阶段发展出不同的“数据管理”模式,既人工管理、文件管理和数据库系统管理,区分这三个阶段的主要标志是数据和对之进行管理的文件系统之间的独立程度。可以说,数据库就是在解决数据对程序的依赖中产生的相对独立的文件。在计算机技术界,对数据库的定义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结合”。 数据库可以是原创的“独立作品”,也可以是编辑作品。但在网络上,数据库多半为开放式动态式数据库。如:通过完整详实的气象电脑模型来对实际天气状况进行模拟,既是一种人工智能所合成的多媒体数据库。另一种开放式数据库是由计算机的使用者来控制的,通过事先安装的数据库支持软件,不同的人针对需要输入不同的数据、信息,制成自己所需的数据库或者即使催同一数据库,由于个人所输入的指令不同,终端机屏幕上所显现的形式也会不同,这种开放式的由用户控制的数据库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千差万别。

二、 数据库保护的国际准则
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国际公约如下: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如下:“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该规定说明汇集本可以受到保护,并可以推定保护水平是一般情况下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予以的水平。
从表面来看,该条规定的范围仅限于文学艺术作品的汇编文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伯尔尼公约不保护其他材料的汇编,如单纯的数据。在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可以找到这样的根据,该条款特别说明:“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其后列出的一系列作品种类中虽没有数据库(显然该条款是不能穷尽的),但是近几年来,国际社会已达成共识:即上述条款包含材料的选集和艺术作品,
因而受伯尔尼公约著作权保护,前提是其满足作品的原创性。
1996年12月,WIPO的《版权条约》第五条明确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条款,被认为是具有数据库保护宣言性质的条款。该款规定:“TRIPS协议第十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保护数据库: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以可续机器或其他形式,由于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就受到这样的保护。
该保护不及于数据或资料本身,不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的既存著作权。”
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正式通过的WIPO著作权条约(WCT)第五条有明确保护数据库著作权的规定:“数据库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取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既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著作权。”外交会议还一致通过下列声明:“本条约第五条数据汇编(数据库)的保护范围和第二条与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一致,并与TRIPS协议相关规
定同等。”

三、 对数据库的独创性的理解
(一) 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依照知识产权组织对公约的解释,公约中的汇编作品包括数据的汇编。由于数据库是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受到保护的,因而它被要求具有作品的一般属性,即具备独创性并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伯尔尼公约对数据库独创性的要求是“对材料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成果。”这一点,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认识基本一致。
也有学者认为,数据库的独创性还体现在“建立新的主题、新的体系、新的分类方式、新的检索手段、编排格式上”。更有学者认为,“抽掉数据库的具体内容,作者的选择和编排实际上只是一种选择和编排的标准和方法。单纯就这些选择和编排的标准和方法而言,它们实际上属于作品所描述或体现的概念、思想或方法,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
在一些试图对独创性下定义的国家中,提出的标准是“创作”(如葡萄牙和委内瑞拉),或是“智力创作”(如南斯拉夫),或是“个人的智力创作”(如德国),还有“人类才智的创造”(如秘鲁)。另一些国家提出“如捷克斯洛伐克”。所有这些提法都不足以分清独创性和新颖性。有的国家使用了更为清晰的提法,其中最突出的是巴拿马立法使用的提法:保护“一切个人的智慧、想象的努力或艺术性的产物”,重点在创作的努力上。这同法国理论的定义十分接近。土耳其法的规定是“应当是显示作者个性的智力创作。”
(二) 实践中对独创性的理解
在目前各国的法律规定对独创性的要求有很大差异的情况下,在对数据库的独创性的要求上却有趋同的倾向。如美国最高法院在1991年Feist Publications诉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一案中,抛弃了其著作权法中的“额头出汗”(sweat of brow)原则,认为“汇编作品(数据库)受保护的条件应当是在其内容的选择、协调或编排方面体现为某种程度的创作性”。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Fiest一案涉及的是电话号码本的白页部分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原告Rural电话服务公司编辑出版了包括白页部分(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用户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黄页部分(按商业分类排列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的电话号码本。Feist出版公司也是电话服务公司,它的服务范围很大,其收集的电话资料包括11个电话公司的已有资料,在没有获得Rural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中的白页部分。Rural公司遂告Feist公司侵犯著作权。地区法院按照以往的辛勤收集原则判定电话号码本的白页具有著作权性,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含中央驻晋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从社会上招用的工人。
二、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是指由省、地(市)、县(市、区)各级计划、劳动部门按照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下达指标招用的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经国家和省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企业增加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经考核合格后,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发给《劳动手册》,同时用人单位要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五份,招用单位二份(一份装入本人档案)、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局各一份。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在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减员,凡生产工作需要的,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申请,予以补充。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转移工作单位时,应分别办理联系手续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并与转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六、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迁移户、粮关系的,应准予迁移。
从农村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定期轮换工人的户、粮关系,一律不得转移。口粮由企业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供应加价粮,加价部分由企业负担。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由从事劳动合同制工作之日起计算,在各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待业期间不计算工龄。
八、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学徒、熟练期制度,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原固定工人相同。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按照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累计工作时间已满三年的,试用期间的工资:在企业,重体力工种不低于三级正的工资标准
,其它工种不低于二级正的工资标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五类工资区为五十点五元,六类工资区为五十二元,试用期满后考核定级。累计工作不满三年的,按新参加工作对待。
九、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幅度,按本人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十五左右计发。这项工资性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按月随工资发放。
十、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作时间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六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九个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十二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
准工资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工作时间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四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五个月;十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十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应按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具体办法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应按照《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半月内持证明手续和《劳动手册》,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企业应同时将本人的档案材料转交劳动服务公司。
十五、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9月13日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人发〔2008〕58号


部机关各司局:
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对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办公厅

主要职责:综合协调部机关政务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制定部机关工作制度;安排和组织卫生部年度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负责秘书事务、机要、政务信息和值班工作,指导卫生系统政务信息和值班工作;负责重大卫生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检查,统筹协调卫生部督查和调研活动;负责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卫生新闻宣传、报刊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部机关信息公开和卫生政务公开工作,协调管理部机关电子政务、卫生信息化工作和卫生部网站建设;负责管理卫生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协调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指导卫生系统的信访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27名,设综合处(保卫处)、部长值班室、秘书一处、秘书二处、文书档案处、新闻宣传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信访处。

二﹑人事司

主要职责:拟订全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及收入分配政策;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加强部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卫生人才工作,负责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研究拟订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指导卫生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事制度改革等;承办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换届工作中卫生部有关人选的推荐工作;负责对外推荐国际职员和选派驻外机构人员;负责卫生系统全国性表彰工作;指导卫生行业特有国家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卫生部业务主管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的综合管理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9名,设办公室、干部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三﹑规划财务司

主要职责:拟订全国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提出卫生经济、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提出卫生部部门预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及其他国内外资金、资产的安排意见与管理;拟订卫生财务、会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部机关和部属(管)单位规划建设及财务资产管理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28名,设办公室、规划与价格处、财务与资产处、基建装备处、机关财务处、审计处。

四﹑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拟订宏观卫生政策与卫生改革方案并组织分析、评估;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部领导重要讲话、政策研究报告;组织拟订卫生(含中医药、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下同)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标准的拟订和呈报;负责部门规章及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及卫生法制理论研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主持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涉及卫生的有关工作;负责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归口管理;指导地方卫生政策、卫生法制、卫生标准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9名,设综合处(卫生部WTO相关事务办公室)、法规处、政策研究一处、政策研究二处、行政复议处。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和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拟订国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并对其调用提出建议;归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和卫生应急队伍;指导并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自然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活动的卫生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健康教育;负责《国际卫生条例》国内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卫生部门《生物武器公约》履约的相关工作;承担卫生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3名,设综合协调处、监测预警处、应急指导处、应急处理处。

六﹑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起草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实施防控和干预,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重大疾病防治项目,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拟订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56名,设综合处、传染病预防控制处、免疫规划管理处、艾滋病预防控制处、结核病预防控制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处、地方病预防控制处、慢性病预防控制与营养管理处、精神卫生处、口腔卫生处、爱卫办一处、爱卫办二处。

七﹑农村卫生管理司

主要职责:拟订农村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工作综合管理与评估,拟订农村基本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并协调、组织、指导实施;参与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地方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评价农村重要卫生政策实施落实情况;会同有关司局拟订涉及农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有关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6名,设综合处、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处、合作医疗处、卫生服务规划管理处。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主要职责:负责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实施《母婴保健法》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妇幼卫生标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制定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机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的卫生政策、法规和规划并指导实施。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9名,设综合处、社区卫生处、妇女卫生处、儿童卫生处、健康促进与教育处。

九﹑医政司

主要职责:负责拟订医疗机构、血站和医务人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医疗技术应用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实施医疗技术应用准入管理;负责拟订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管理的规章、标准、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负责拟订血液安全管理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负责拟订护理管理的法规、规章、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康复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8名,设综合处、医疗机构管理处、医疗管理处、血液管理处、护理管理处。

十﹑医疗服务监管司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办法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建立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体系,制定医疗质量评价的相关规章制度、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制定医疗技术风险防范的管理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评价检查和监管工作;拟订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医疗、科技、卫生”三下乡的协调组织工作;研究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1名,设综合信息处、评价处、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处、医院运行监管处。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拟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检查评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测、监测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组织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规范;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测、总膳食调查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进口无国家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督查活动,指导地方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负责规范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许可,负责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对健康影响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负责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菌(毒)种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负责制定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归口统一管理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和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37名,设综合处、法律事务与稽查处、食品安全政策信息处、食品安全标准处、食品安全评估预警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督查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处、传染病防治监督与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处、医疗执法监督处。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主要职责:承担研究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组织拟订、颁布药品法典;组织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工作,拟订和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国家药物政策的研究和评估;负责组织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测;组织拟订监督和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国家基本药物使用规范和临床应用指南;组织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的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与信息化建设;负责基本药物制度推广宣传教育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1名,设药物政策研究处、基本药物制度处、基本药物管理处。

十三、科技教育司

主要职责: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卫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国家医药科研项目;承担相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卫生行业重点科研基地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学卫生技术的标准研究和技术评估;拟订医疗卫生技术推广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高新卫生技术临床试验研究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卫生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拟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承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认监委有关卫生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家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培训;指导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负责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7名,设综合处、规划处、技术处、实验室管理处、教育处。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主要职责:拟订卫生领域的政府间、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政策并承担组织指导工作;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组织、协调双边政府间卫生合作;指导、组织、协调卫生援外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立项、签署、实施和督导;指导、组织、协调与国外民间组织的卫生合作交流,指导我部业务主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卫生合作以及我部业务主管(挂靠)社团开展国际合作交流;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团组的审批以及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审报批。负责卫生部及直属单位引智工作;指导、组织、协调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负责部机关外事工作;参与对外推荐国际职员和选派驻外机构人员。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22名,设综合处、国际组织处、欧美大处、亚非处(援外处)、港澳台处。

十五、保健局

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与预防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承担中央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干部保健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党和国家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京外重要保健对象来京就医;负责来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和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24名,设办公室、保健处、医疗处、预防与健康教育处。

十六、直属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部党组和本组织的决议,围绕中心任务,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管理,严格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领导直属机关纪委工作,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及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好统战工作;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的工作;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及相关的稳定工作;承办卫生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全国卫生系统争当青年岗位能手和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9名,设办公室(宣传处)、组织处(统战处)、工会(妇工委)、团委。

十七、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订卫生部的实施办法;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积极作用;会同有关司局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部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奖励表彰、经验交流等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3名,设办公室、一处、二处、三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