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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余永辉

时间:2024-07-05 02:5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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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清华大学法学院 余永辉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简称《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它的制定和颁行,对于规范票据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但是,票据活动又有其特殊的一面。票据的性质和票据行为的性质比较复杂,使得仅靠一部《票据法》是很难规范的。并且,《票据法》也存在着不严密的地方,中间的一些条文也是值得商榷的。下面,我们就《票据法》第10条作一下探讨。
一、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归根结蒂,票据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因为它同样是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到双方或者是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票据行为应当符合民法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基本要件;票据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还必须符合票据法的特别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利润为诱导的、为他人而生产的经济,利润最大化是每个市场经营主体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商业投机行为、商业欺诈行为蔓延,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秩序。因此,市场呼唤诚实信用,票据市场也不例外。
江平老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至少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善意、诚实和信用。 其中“善意”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恶意;“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市场活动时实事求是,不欺诈;“信用”指的是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这一原则,是指导民事活动的基石。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基本原则,充分考虑了票据活动的民事性。它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不正当的票据行为,纯洁票据市场。所以,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二、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这一款规定,是在目前我们票据市场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规定。毕竟来说,我们的票据市场相对于西方来说,还是很幼稚的,因此,有必要规定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但是,这样一来,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票据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首先,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作为设权证券,作成票据即创设了权利;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主张票据权利;而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或者作成票据的原因概所不问。 换句话说,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发行、转让关系是分离的,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是分离的。
在实际生活中,任何票据行为均是基于一定的原因而产生的,即票据行为要有票据原因。所谓票据原因,是指票据当事人接受票据的实质关系或基本关系,如买卖、借贷、赠与而接受票据。 票据行为虽然是基于一定的原因而产生,但是票据一旦制作完成并交付,票据的效力就与其基础行为或实质关系完全分离,不因其基础行为或实质关系无效或因有瑕疵被撤销而受影响,即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其基础行为或实质关系而存在。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叫做“中性”、“无色性”、“抽象性”等。王保树老师认为,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除票据接受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和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之外,不能以原因关系为理由抗辩票据债务的承担。 也就是说,票据行为与制作票据的原因行为是相互独立的。
票据行为人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票据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有票据能力;其次,必须要有意思表示。票据行为较一般的民事行为更多的采取表示主义,在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欠缺或者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时,行为人均不得以其无效或者可撤销对抗善意的持票人。
基于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我们没有必要苛求一定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因为这些只是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它在票据行为完成之后,是不能影响票据效力的,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出现。
另外,如上所述,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最重要的就是“意思自治”。票据行为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的进行票据活动。只要没有违背社会正义和公序良俗,法律是不应干涉的。
意思表示是票据行为实质构成要件之一。对于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比较原则,主要规定了因为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而为的意思表示。对于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一限制条件。影响票据效力的因素主要有胁迫、欺诈和误解。
票据行为的性质,历来存在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之分。英美法系国家主张契约说,其票据立法都把票据行为定性为契约行为,并把交付规定为有关票据生效的条件。但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主张单独行为说,尤其以创造说为甚。 但是无论是契约说还是单独行为说,出票人和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也要有合意。

三、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是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持票人合法有效地取得票据的所有权,并享有票据权利。而票据的取得,一般是指持票人以一定方法取得并占有票据。 可见,票据权利的取得和票据的取得还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以合法手段取得并完全享有票据权利。后者至少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合法取得,并完全享有权利;非法取得,不享有权利;合法取得,但只享有部分权利。
该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价。这一规定,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必须给付对价”,指的是与票面金额相等的价格;而“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则可能高于票面金额,也可能少于票面金额,当然也可能等于金额。另外,这个对价只要双方认可就行了,那何必要在第1款中规定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呢?所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这里的“对价”究竟作何解释,还值得商榷。
《票据法》在第11条规定了取得票据不受对价限制的例外,同时又在第12条规定了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以及因为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效力问题。那么,有这样一个问题亟待解决:双方当事人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是双方合意后,签发、取得或者转让票据,这种行为又不在第11条、第12条限制之列,那该如何处理呢?

四、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例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带有很浓厚的中国特色。在别的国家和地区有关票据的立法中,在对价和真实的交易关系上,与我国有很大的区别。
例如台湾《票据法》,它在第14条规定:“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上之权利。 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之权利。”这一规定,与我国《票据法》第11、12条的规定很相似;除此之外,台湾《票据法》中没有提到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提到诚实信用。可见,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有不适之处。
再如英国《票据法》,该法在第三节规定了“汇票的约因”。第27条第2款是这样规定的:“票据在任何时间具有对价后,对于在此之前的承兑人和全体汇票关系人,该汇票的持有人视同要求对价的的持有人。”这也就是说,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并且该法在第29条规定了“正当持有人”,在第30条规定了“对价和善意的推定”。 可见,英国《票据法》也没有必然要求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其次,这种对价,是可以推定的,即可以从外观上表现出来,只要外观上满足对价的条件就足够了。

五、 结语
我国《票据法》第10条之所以这样规定,虽然是有一定的原因;毕竟说来,我国的市场机制不是很完善,信用机制自然就不发达,所以票据市场规制起来比较的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一点,就忽视了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活动的无因性,而作出诸多保护性措施。这样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还制约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这种状况,随着我国信用机制的发展,一定会有所改善。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总体目标,全面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根据我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的通知》(教考试〔1998〕1号)和《关于制定、修
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加强教材等自学考试媒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1998〕5号)精神,制定、修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是国家通过自学考试对专门人才进行培养的总体方案,它规定了人才培养的规格、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是实施学历教育和国家考试的标准;由全国考委机械类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国机械行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结合自学考试特点拟订并由全国
考委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各地在执行中对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不得变动,以保证统一规格和质量。
二、本通知附件专业考试计划中属教考试〔1998〕5号文件中规定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其统考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已经开考本通知附件各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认真研究本考试计划,按照我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1998〕7号)要求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做到与本计划的要求相一致,具体课程的衔接过渡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过渡工作应于2001年底前结束。
在实施本计划过程或调整过渡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是为适应我国当前对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注重考核应考者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设专科与独立本科段,分别为专科与本科层次,其总体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科与本科水平一致。
本专业的课程均采用学分计算。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学分。
凡按照本专业考试计划专科的规定,取得五门公共基础课,七门专业基础课和三门专业课合格成绩,累计不少于78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凡按照本专业考试计划独立本科段的规定,本专业专科毕业或非本专业专科毕业取得规定的加考课程合格成绩后,再取得本科规定的四门公共基础课,六门专业基础课和三门专业课合格成绩,累计达到75学分,并且毕业设计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同时
,其学业水平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具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于学士学位。
三、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专科层次培养从事机械制造工艺编制和工艺装备设计,机械制造设备选用、管理的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专科的专业基本要求是: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服务;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计算机应用、工程力学、机械设计、电工与电子技术、机械制造技术、数控技术等基础知识;具有初步的计算机绘图、编制机械加工工艺与设计工艺装备的能力,能够初步选用和管理机械制造设备,具备一定的经济分析能力。
独立本科段培养机械制造及自动化领域内设计制造、科技开发、应用研究、技术改造、经济管理方面的高等工程技术人才。本科的专业基本要求是: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掌握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软件基础、工业用微型计算机、检测技术、可编程序控制器、现代设计方法、机械制造装备设计、精密加工、特种加工、自动化制造系统和经济管理等基础知识;具有机、电、计算机相结合的初步设计能力和从事现代机械制造的
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一)专科
---------------------------------------
|类 别|序号| 课程名称 |理论学分|实践学分| 实践学分备注 |
|---|--|----------|----|----|---------|
| |1 |政治经济学 | 4 | | |
| 公 |--|----------|----|----|---------|
| 共 |2 |哲 学 | 4 | | |
| 基 |--|----------|----|----|---------|
| 础 |3 |大学语文(专) | 4 | | |
| 课 |--|----------|----|----|---------|
| |4 |英语(一) | 7 | | |
| |--|----------|----|----|---------|
| |5 |高等数学(工专) | 7 | | |
|---|--|----------|----|----|---------|
| |6 |计算机应用基础 | 2 | 2 | 上机 |
| |--|----------|----|----|---------|
| |7 |机械制图 | 6 | 1 | 计算机绘图上机 |
| 专 |--|----------|----|----|---------|
| 业 |8 |工程力学(机) | 5 | | |
| 基 |--|----------|----|----|---------|
| 础 |9 |机械设计基础 | 5 | 2 | 课程设计 |
| 课 |--|----------|----|----|---------|
| |10|电工与电子技术 | 4 | 2 | 实验 |
| |--|----------|----|----|---------|
| |11|工程经济 | 4 | | |
| |--|----------|----|----|---------|
| |12|机械制造 | 4 | 1 | 实习 |
|---|--|----------|----|----|---------|
| |13|机械制造技术 | 6 | 1 | 课程设计 |
| 专 |--|----------|----|----|---------|
| 业 |14|数控技术及应用 | 3 | 1 | 实验 |
| 课 |--|----------|---------|---------|
| |15|理论与实践 | 不得少于3学分 | 课程由各省自定 |
|-----------------|---------|---------|
| 学分总计 | 78 | |
---------------------------------------
说明:
1、考试课程的每个学分大致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18学时教学时间;
2、序号为1-14的课程均属全国统考课程,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3、序号为15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自行组织命题。
(二)独立本科段
---------------------------------------------
|类 别|序号| 课程名称 |理论学分|实践学分| 实践学分备注 |
|---|--|----------------|----|----|---------|
| |1 |中国革命史 | 4 | | |
| 公 |--|----------------|----|----|---------|
| 共 |2 |英语(二) | 14 | | |
| 基 |--|----------------|----|----|---------|
| 础 |3 |物理(工) | 5 | 1 | 实验 |
| 课 |--|----------------|----|----|---------|
| |4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 3 | | |
|---|--|----------------|----|----|---------|
| |5 |计算机软件基础 | 4 | 1 | 上机 |
| |--|----------------|----|----|---------|
| |6 |工业用微型计算机 | 4 | 1 | 上机 |
| |--|----------------|----|----|---------|
| |7 |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 4 | 1 | 实验 |
| 专 |--|----------------|----|----|---------|
| 业 |8 |电气传动与可编程控制器(PLC)| 3 | 1 | 实验 |
| 基 |--|----------------|----|----|---------|
| 础 |9 |经济管理 | 5 | | |
| 课 |--|----------------|----|----|---------|
| |10|现代设计方法 | 5 | 1 | 上机 |
|---|--|----------------|----|----|---------|
| |11|精密加工与特种加工 | 6 | | |
| 专 |--|----------------|----|----|---------|
| 业 |12|机械制造装备设计 | 5 | 2* | 课程设计 |
| 课 |--|----------------|----|----|---------|
| |13|自动化制造系统 | 5 | 2* | 课程设计 |
|-----------------------|---------|---------|
| 毕业设计(论文) | 需答辩通过 | |
|-----------------------|---------|---------|
| 学分总计 | 75 | |
---------------------------------------------
说明:
1、实践学分中,带*的2学分课程设计(机械制造装备设计和自动化制造系统),应考者
选做一个;
2、序号为1-7,10的课程均属全国统考课程,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3、序号为8-13(10除外)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自行组织命题;
4、动力工程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机械制造技术(7)、数控技术及应用
(4);
5、工科类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机械制图(7)、机械制造技术(7)、数
控技术及应用(4)。
五、课程说明与自学教材
(一)专科
1.政治经济学(略)
自学教材:《政治经济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宁玉山主编1993出版 武汉大学出版社
2.哲学(略)
自学教材:《哲学原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肖明主编 1997年出版 经济科学出版社
3.大学语文(专)
本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除中文专业以外其他专业的公共基础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语文知识和写作能力而设置的一门综合性文化基础课。该课程的主要内容精选了56篇古今优秀议论文、说明文、记叙文和诗歌,以及对这些作品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方法的简要分析评
价。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学应考者在高中语文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汉语言文学、文章的阅读理解的能力和对文学作品的初步分析评价能力,提高写作的能力和文化素养,并为学好高等教育其他各类专业课以及从事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语文基础。
自学教材:《大学语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徐中玉主编 1994年出版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4.英语(一)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其目的是使应考者掌握英语的基本知识,具有3000以上的英语词汇,学会使用常用的语言工具书,具有初步的独立阅读能力和翻译能力。应考者在学完本课程后,能掌握基本阅读能力,能凭借工具书阅读与本专业有关的英文资料并
能译成中文,译文基本通顺。
自学教材:《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高远主编 1998年出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5.高等数学(工专)
高等数学是本专业专科的一门公共基础课,通过学习,要求应考者系统地获得一元函数和微积分学和常微分方程,多元函数微积分学(包括空间解析几何)和级数的初步知识。在自学过程中要求应考者切实掌握各有关内容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比较熟练的运算能力和
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抽象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空间想象能力及抽象数学模型的初步能力。
自学教材:《高等数学》(上、下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陆庆乐、马知恩主编 1991年出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6.计算机应用基础(略)
自学教材:《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杨明福主编 1996年出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
7.机械制图
本课程是一门研究用投影法(主要是正投影)绘制机械图样和解决空间几何问题的既有理论又有较多绘图实践的专业基础课。其目的是培养应考者绘图、读图能力和初步的图解能力,同时学习公差与配合的基本知识。要求学会基本画法,能正确地绘制和阅读一般零件图和中等复杂程度
的装配图。所绘图样应做到:投影正确,视图选择与配置恰当,尺寸完全,标注清晰,字样工整,图面整洁,符合机械制图国家标准,学会查阅机械零件手册和有关国家标准,学会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关的标注方法。随着计算机绘图新技术的发展,要求了解计算机绘图的基本知识,熟悉计算
机绘图系统的组成,并初步掌握用一种典型的绘图软件来绘制二维图形。
自学教材:《机械制图》、《机械制图习题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虞洪述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8.工程力学(机)
工程力学是本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它包括静力学、动力学和材料力学三部分。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掌握力学的简化及物体平衡时作用力之间的关系,掌握物体运动的特征及作用于物体上的力与物体运动的变化之间的关系,掌握工程构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问题。本课程为机械设计
基础、机械制造基础和机械制造技术等课程提供必需的力学知识和有关基础理论,并培养应考者的辩证唯物观点和处理一般工程力学问题的能力。
自学教材:《工程力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张德润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9.机械设计基础
机械设计基础是本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它包括机构设计和机械零件设计两部分。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掌握和了解机构构造、运动、受力和机械效率,以及按给定的运动要求和力学条件选择机构类型和设计其主要尺寸。掌握和了解机械零件的工作原理、特点、失效形式、选用和计算方
法。通过本课程学习为机械制造基础和机械制造技术等后续课程提供必需的机构和机械零件的基本知识;同时培养应考者具有运用标准、手册进行一般参数的通用零件和简单机械装置设计的初步能力。
自学教材:《机械设计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丁洪生主编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10.电工与电子技术
电工与电子技术是本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研究电磁现象和电子技术在工程技术领域中的应用。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应考者掌握电路、电机以及电子技术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工程技术领域中应用的基本技能,着重于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技能。通过本课程学习为学习
机械制造技术和数控技术及应用课程打好基础。
自学教材:《电工与电子技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赵积善主编1999年出版 中国电力出版社
11.机械制造
机械制造是本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研究常用机械零件的制造方法,即研究零件从选择材料、毛坯制造和热处理方法,直到机械加工成成品的密切联系生产实践的综合性课程。本课程包含金工实习,应考者需在生产现场观察铸造、锻压、焊接、热处理和切削加工。课程的基本要求
是:掌握和了解常用工程材料的性能、热处理方法和选用原则;铸铁、钢、有色金属的铸造及特种铸造方法;自由锻造、模型锻造、冲压、辊挤等方法;熔化焊、压力焊、钎焊等方法;金属切削原理、机床、切削加工方法、特种加工原理和加工工艺等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学习为学习机械
制造技术和数控技术及应用课程打好基础;并为从事涉及机械设计和制造的技术工作奠定基础。
自学教材:《机械制造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盛善权主编1999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12.工程经济
工程经济是本专业专科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门技术科学和经济科学相互渗透的边缘学科。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经济分析的基本经济要素,工程经济分析的基本原理,经济效益评价的基本方法,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新产品开发与价值工程,设备磨
损的补偿及其经济分析,生产成本控制与分析等,通过学习,应掌握工程经济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经济效益的评价方法,以市场为前提,经济为目标,技术为手段,对多种技术方案进行经济效益评价、判断,并作出决策。
自学教材:《工程经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陈锡璞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13.机械制造技术
机械制造技术是本专业专科的一门主要专业课。它由原机械制造工艺学,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夹具设计等课程的主要内容组成。本课程是一门以机械加工技术为主线,有机地融入切削过程,机床、刀具、夹具等内容的有关机械制造的综合性课程。课程的基本要求是:了解切削过程,
机床功用,典型零件机械加工工艺和现代机械制造技术的新发展。重点掌握机械加工工艺规程制订,夹具设计原理与机械加工质量,机器装配工艺等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与课程设计的实践训练,使应考者具有制订工艺规程、设计专用夹具和分析、解决机械制造生产过程
工艺技术问题的初步能力。为从事本专业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自学教材:《机械制造技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董海森主编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参考教材:《机械制造技术》 黄鹤汀、吴善元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14.数控技术及应用
数控技术及应用是本专业专科的一门专业课。课程的基本内容为通过典型产品——数控机床,学习设备的主体结构、计算机控制原理、伺服系统和反馈系统等方面的知识,并重点掌握两座标控制的编程技术,其中包括必要的数学计算。使应考者掌握数控机床的主要结构、工作原理、调
试、检测、运行和维护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自学教材:《数控技术及其应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林其骏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二)独立本科段
1.中国革命史(略)
自学教材:《中国革命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何沁主编 1993年出版 武汉大学出版社
2.英语(二)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英语专业除外)本科段的公共基础课,适用于完成了中学阶段英语课程的应考者。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应考者能比较熟练地掌握英语基础知识和语言技能,做到具有较好的阅读能力、一定的英译汉能力和初步的听、说、写及汉译英的能力,为获取
专业所需要的信息及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打下较扎实的基础。本课程包括较系统的英语语法知识,英语单词约3800个(其中中学词汇约1600个)和词组约750个,阅读量为50000余词。本课程的重点为英语的基本词汇和语法,课程的主要目的为培养阅读能力。
自学教材:《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高远主编 1998年出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3.物理(工)
物理学是研究物质最基本、最普遍的运动形式及相互转化和物质的基本结构及相互作用规律的学科。课程内容包括:力学、热学、电磁学、振动、波动、波动光学和近代物理学的基础理论;物理实验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技能;现代物理主要分支学科发展介绍;及其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实际
中应用的初步知识。本课程是工科专业的一门重要基础课,可为高等工程技术人员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培养科研能力、开阔视野、激发探索和创新精神、提高科学素质及今后进一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奠定必要的物理学基础。
自学教材:《物理》(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丁俊华、祁有龙主编1999年出版 辽宁大学出版社
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内容包括:随机事件与概率、随机变量与概率分布、随机向量、随机变量的数学特征、极限定理、样本、统计量与抽样分布,参数估计、假设检验、回归分析和方差分析。
自学教材:《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范金城主编 1999年出版 辽宁大学出版社
5.计算机软件基础
计算机软件基础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主要内容为:C语言与数据结构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应用,软件设计与开发的基本方法。本课程应有一定的上机实践。
自学教材:《计算机软件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雷田玉主编1999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6.工业用微型计算机
工业用微型计算机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主要内容为微机系统的组成原理以及在机电一体化工程中的典型应用。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是:学习目前最通用的主流机型IBM-PC计算机的原理和组成,学习其指令系统,并能编制汇编语言程序,熟悉和初步掌握PC总线工
控机接口技术、可编程控制器(PLC)的原理和应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计算机网络知识,为后续课程打下基础。本课程应有必要的上机(软件和硬件)实验。
自学教材:《工业用微型计算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赵长德主编 1999年出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
7.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传感器与检测技术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研究的对象是机械工程中常用的传感器的工作原理及其特性,中间转换器及与微机接口,本课程对动态测试及其信号分析与处理也作简明介绍。通过学习,应掌握常用的传感器工作原理及特性,中间转换器及与微机的接口方
法,并初步掌握传感检测技术、标定和校准方法,熟悉动态测试及其信号分析与处理的概念和方法。结合典型实例了解传感器在机电产品中的应用。本课程应有必要的实验。
自学教材:《传感器与检测技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张建民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8.电气传动与可编程控制器
电气传动与可编程控制器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研究机械制造中的电力拖动,电气自动控制问题的一门学科。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掌握特种电机的控制、驱动系统的工作原理、系统分析、设计方法及PLC可编程控制器的工作原理与应用。
参考教材:《机床电力拖动与控制》 王光铨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9.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系统地阐述了工程技术人员所必需的有关企业的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课程的基本要求是:了解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设备和物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财务成本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其在市场预测、经营决策中的一般方法
,以及在产品开发、工程项目投资中的技术经济分析评价和投资决策的具体方法。
参考教材:《企业管理与技术经济》 唐齐千等编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10.现代设计方法
现代设计方法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以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为主线,将有限元法和优化设计贯穿起来,并选一个简单的计算机软件将有限元法和优化设计的方法加以综合应用。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中的现代设计方法、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优化设
计、有限元法,可靠性设计,平面刚架CAD设计和优化系统设计。通过学习,应初步掌握这些设计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为在工程中应用打下基础。
自学教材:《现代设计方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应锦春主编2000年出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
11.精密加工与特种加工
精密加工与特种加工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精密加工是研究其所用的技术、工作原理和方法的课程。基本要求是:掌握精密加工和超精加工方法,加工误差与加工精度分析(热变形、振动、残余应力),精密元件加工,精密加工和超精密加工技术的展望。特种加工是有别于传
统机械切削加工的一些新的加工技术和方法。它是直接利用电能、电化学能、声能、热能以及将机械能等能量形式对各种难加工材料和复杂型面进行加工,基本要求是:掌握电火花加工、线切割加工、电化学加工、激光加工、超声波加工、电子束和离子束加工等各种特种加工方法的基本原
理、基本设备、工艺规律和主要特点及其应用范围。
参考教材:《精密加工》 袁哲俊主编
《特种加工》 刘晋春、陆纪培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12.机械制造装备设计
机械制造装备设计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它介绍各类主要机械制造装备的用途、功能和工作原理及掌握主要机械制造装备的设计原理和方法。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掌握金属切削机床设计、工业机器人设计、物流系统设备设计。为今后分析与解决机械制造装备的设计、改装、运
行、开发与维修等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参考教材:《机械制造装备设计》 冯辛安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13.自动化制造系统
自动化制造系统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它是学习现代制造技术中的各种生产自动化的加工方法和特点。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成组技术;CAPP、FMS、CAD/CAM、CIMS;现代制造管理技术及物流技术等现代先进制造系统。要求应考者运用过去所学知识和本课程
基本知识相结合,来分析和处理机械制造自动化技术问题的初步能力。
参考教材:《先进制造技术》 张根保等编 重庆大学出版社



1999年3月4日

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已废止)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7月26日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18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四章 保卫机构与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第五章 监 督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单位实施,公安机关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法制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安全教育,动员和组织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落实防盗窃、防火灾、防破坏和防其它治安灾害事故(以下简称“四防”)措施;
(三)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调解治安纠纷,做好疏导工作;
(五)帮助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六)安置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并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七)负责对临时工及代培、实习、暂(寄)住等人员的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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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的有关治安联防活动和紧急治安事件的联合行动;
(十)做好对外交往活动中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十一)办理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它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安全教育;
(三)组织制定、实施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落实奖惩措施;
(四)加强保卫机构和经济民警队、护卫队、专职消防队及群众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治安保卫工作的条件;

(五)采取措施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消除重大治安隐患。
第七条 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消除本部门的不安全隐患。

第八条 单位人员应认真遵守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岗位责任制,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三)物资、设备、仪器、产品(商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五)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
(六)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机密文件、资料、物品保密管理制度;
(九)治安秩序管理制度;
(十)治安情况报告制度;
(十一)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二)其它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条 单位应制定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的条件配备,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要害部门、部位应根据需要安装报警装置和其它技术防范设施,并保持完好。
要害部门、部位由单位确定,并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同步规划“四防”设施,大型项目还应规划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所需经费纳入项目预算。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派员参加。
单位新建住宅应设有楼院值班场所;现有住宅有条件的也应设有楼院值班场所。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建立工程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必要的经费和措施。

第四章 保卫机构与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第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保卫机构和经济民警队、护卫队、专职消防队。不设立专门机构的应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工作人员。
单位应配备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人担任治安保卫工作。
单位保卫机构的设置和撤销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并报备案。
第十四条 单位保卫机构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在单位的直接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各部门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检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二)调查研究治安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制止妨碍单位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参与调查重大事故和追查破坏事故、破坏嫌疑事故;
(四)管理经济民警队、护卫队、专职消防队和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刑事案件,包括保护现场、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等工作;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应给予治安处罚的报公安机关裁决,并协助公安机关执行裁决;
(七)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监督、考察、教育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八)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保卫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本单位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单位应为保卫机构配备、更新必需的器材装备,所需经费应和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一并列入单位预算。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可在企业管理费项目列支。
第十六条 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小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卫、自治活动。
治安保卫委员会(小组)协助动员、组织单位人员参加以“四防”为主要内容的治安保卫活动,提供治安信息,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报警和协助扑救单位内部及附近火灾等工作。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八条 单位主管部门应将治安保卫工作列入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内容,定期检查、督促、考核。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单位正常秩序,支持单位责任人和治安保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加强对以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指导单位开展以“四防”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检查单位责任人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向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随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重大治安隐患,责令其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顿,同时报告单位主管部门。需责令其全部停产、停业整顿的,应事先向同级人

民政府报告;
(四)协助单位培训、考核治安保卫工作人员,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单位应对所属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考核,各部门负责对个人的考核。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遵守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的;
(二)开展法制教育,调解治安纠纷,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安置、教育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制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五)检举、揭发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有功的;
(六)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七)在其它治安保卫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由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奖励经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或预算外收入列支,企业单位在职工奖励基金和保险公司返还的无赔款安全奖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治安秩序混乱,经常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单位人员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
(二)不执行管理制度和治安保卫工作任务,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三)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整改的;
(四)知情不举,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或对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五)妨碍单位正常秩序和单位责任人及治安保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办理;治安处罚由单位保卫机构报当地公安机关裁决或直接由当地公安机关裁决;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罚款由受处罚人承担,不得在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经常发生重大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集体和企业升级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单位发生被盗窃、诈骗案件,故意隐瞒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追回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对公安机关治安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顿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和诉讼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原裁决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责任人、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必须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不得滥用职权。违反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昌市公安局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1986年4月1日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199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