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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时间:2024-06-17 00:19: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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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2月13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88年12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侗族公民应占多数,其他民族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侗族公民应占多数,其他民族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
第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要尽量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并且注意配备妇女干部。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有侗族公民,其他工作人员应尽量配备侗族人员。
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县内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教育,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司法机关应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帮助在县内聚居的苗族和瑶族建立民族乡。
苗族乡和瑶族乡的乡长分别由苗族、瑶族公民担任,其他工作人员要分别尽量配备苗族、瑶族公民。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各民族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中招收。自治县的职工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主补充。
第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应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做到农业、工业、商业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第十八条 自治县以农业为基础,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努力增加农业投入,稳步发展粮食生产。
第十九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林业。在林业建设中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搞好封山育林,努力建设速生丰产林基地;保护森林资源,实行计划采伐,禁止乱砍滥伐。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木材流通渠道和经营形式。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加强草场建设,大力发展草食牲畜。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鼓励农民从事各种开发性、专业性生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县内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林产品和食品加工业以及建材、采矿等工业和交通运输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水电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办电,鼓励乡(镇)、村、组和个人发展小水电。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分别由县属企业、乡镇企业或者个人开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民族贸易,加强商品网点和集贸市场建设,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工作。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努力发展出口商品的生产,在外汇留成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第三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县外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本县投资办企业或者承包经营企业,并提供优惠条件。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非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更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者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财政机关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民族补助费和县内机动财力,主要用于经济文化建设,各项专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乡镇财政的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乡发展经济文化事业,民族乡财政的超收部分可以全留。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决定本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特点和各种办学形式的需要,确定小学和中学的人员编制,列入教育事业计划。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努力发展教育事业,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大力扫除文盲,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设立民族中学。在民族乡和其他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乡设立公办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应逐步做到以寄宿为主和以助学金为主。民族中学对民族乡和其他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乡实行定额招生。
自治县以侗族学生为主的初级小学,可以采用汉、侗双语双文教学。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学校,举办各种专业培训班。
第四十条 自治县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努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推广和应用科学技术新成果,对有发明创造和有科学研究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发展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文化事业,收集整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民族历史文物。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努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改善医疗卫生条件,重视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和利用,加强疾病防治工作,鼓励民间医生正当行医。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对从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在生活福利和子女就业方面给予照顾。
自治县的职工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对在民族乡和其他边远贫困乡工作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11月1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6日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81)文群字第525号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

  《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去年经全国文化局长会议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以修改定稿,现发给你们试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报给我们。
  此件请转发至地、县级文化局(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日

 



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

  为了加强文化馆的建设服务,使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和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性 质
  第一条 文化馆是政府为了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开展文化活动而建立的综合性群众文化事业机构,是当地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中心。


              第二章 方 针
  第二条 文化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要贯彻执行"百华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和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的方针。
  第三条 文化馆在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中,要贯彻业余、自愿的原则,提倡和支持群众开展小型、多样的活动,注意勤俭节约。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文化馆的服务对象是党和人民群众。特别要注意为八亿农民和青少年、儿童服务。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通过各种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向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教育;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宣传国内外形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普及科学、技术和文化、卫生知识。
  第六条 组织辅导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业余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搜集整理当地民族、民间的文学、艺术遗产。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文化馆要组织、举办各种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简称馆办活动),如举办报告会、讲座、学习班、展览、橱窗、画廊、黑板报、墙报、文艺晚会和游艺活动;放映电影、幻灯;收看电视;搞好图书借阅、报刊阅览和读书指导;组织业余文艺团、队等。

  要注意提高管办活动的质量,以吸引广大群众参加,并对文化站、俱乐部等起示范作用。
  第八条 文化馆要面向农村、厂矿、企业、街道、辅导群众开展业余文艺创作、文化艺术活动和娱乐活动(简称辅导工作)。要加强对文化站的辅导,促进农村集镇文化中心的建设,对俱乐部、青少年之家、业余剧团、图书室等进行辅导;举办训练班、开办业余学校、培训各种业余文艺骨干;组织业余文艺创作,编印群众文艺演唱材料等。


             第六章 工作方法
  第九条 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文化部门的领导下,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体育、科技、农林、卫生、民兵、广播等组织部门密切配合;并依靠群众文化活动积极分子,文艺工作者,科学技术人员、教师、民间艺人等,共同做好群众文化工作。
  第十条 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思想情况,了解群众对文化活动的要求和喜爱,了解当地民族、民间文艺活动和风俗习惯,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要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开展馆办活动和辅导工作。
  第十一条 要善于把辅导工作与馆办活动结合起来,把馆内活动与馆外活动结合起来,把配合中心任务、重大节日的活动与经常性的活动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 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县、市(包括中央直辖市属区及省辖市属区)级设立文化馆。
  人口众多,区域辽阔的县,文化馆可根据实际需要个可能,在大集镇、边境口岸、偏远山区设分馆或办文化站。
  文化馆设立和撤消,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文化局批准。
  第十四条 文化馆的工作人员编制,要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个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由省、市、自治区文化局根据文化馆所在地区的人口、面积、经济、文化、民族和文化馆原有工作基础等因素制订,报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 文化馆设馆长、副馆长,负责领导文化馆工作。其任免,除按干部管理范围的有管规定办理外,并应征得上级政府文化部门同意。馆长应配备具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和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不低于同级政府的局(科)级干部担任。
  第十六条 文化馆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干部专长分工,可设必要的业务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文化馆的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应配备具有业务专长、身体健康、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组织能力的干部。少数民族地区应注意配备民族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人。
  第十八条 文化馆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发扬艰苦奋斗、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热爱群众文化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到一专多能,又红又专。
  第十九条 文化馆干部经过考核、评议、授予以下职称:特级群众文化艺术指导(相当于教授);高级群众文化艺术指导(相当于副教授);群众文化艺术指导(相当于讲师);群众文化艺术助理指导(相当于助教);群众文化艺术指导(相当于助教以下人员)。(文化馆中的图书、资料、会计、科普等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按照各有关规定评定职称。)
  第二十条 文化馆干部在政治、生活、福利方面应享受县级机关和其它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同等干部待遇,其某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应予解决。
  第二十一条 文化馆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适宜做文化馆工作的,要予以调整。


第九章 会议、汇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文化馆应当定期召开馆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研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布置的任务,讨论通过工作计划、总结和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的工作计划、总结应当报送当地政府文化部门。重要事情要及时请示、汇报。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应当根据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从方便群众来馆活动出发,确定开馆时间,按时开馆。节假日保证开馆。
  文化馆每年应有二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业务辅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的政治理论学习,按照当地党委的统一规定进行。同时,应当建立和健全业务学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行文化馆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考勤、考核制度,作为确定职称和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评比,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财产、财务管理和档案保管制度。
  文化馆的设备、工具等财产,要登记造册和注意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和挪作别用。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
  馆长和有关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办理财产、财务和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十章 房屋、设备、经费 
  第二十九条 文化馆应该设在便于群众来馆活动的适中地点,需要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文化活动场所。有关领导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文化馆逐步具有书报阅览、展览、排练、电视、游艺活动室和可以举办报告会、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综合利用的活动场所。还要有必需的办公室、资料室和宿舍等房屋。
  特别要加强边境口岸、海防前线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馆的建设,其经费应在少数民族、边疆建设费中照顾。
  文化馆的馆舍建设应当纳入省、市、自治区基建计划或列入地方自筹基建,大修或零建项目应纳入事业费计划。

  文化馆的房屋、活动场所,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侵占。
  第三十条 随着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发展,应当逐步增加文化馆开展活动所必需的业务费、设备(包括录音机、电视机、电影机、幻灯机、照相机、录象机等现代化宣传工具)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是独立的会计单位,要建立和健全预决算制度。文化馆的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政府财政和文化部门予以保证。
  文化馆举办的某些活动(如文艺演出、摄影、美术和其它文化服务活动等)及其活动场所可适当收费,增加收入,以补充文化馆的业务费及其它必要的开支。但应注意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收入而削弱文化宣传活动和辅导工作的偏向。


             第十一章 领 导
  第三十二条 文化馆由当地政府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群众艺术馆的指导和辅导。
  政府文化部门应当把文化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给文化馆布置工作任务,并督促检查;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关心文化馆工作人员的政治进步和生活福利,保证他们有六分之五时间从事业务活动;吸收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及时给他们传达和阅读有关文件,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省、市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文化馆在职干部的进修或轮训,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水平;要根据需要,逐步恢复和建立文化干部学校,为文化馆培养和输送干部。为充实文化馆工作人员,解决干部的来源问题,应给予适当的招工名额(对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可按文艺团体的招生招工办法择优录取)。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文化馆工作研究机构,开展理论研究工作。
附:

文化馆工作人员编制幅度参考数字
  一、县文化馆
  1、30万人口以下的县,文化馆工作人员的编制5-16人。
  30万至80万人口以下的县,编制为10-25人。
  80万人口以上的县,编制为15-30人。

  (以上均不包括文化馆附属机构,如剧场、礼堂等工作人员。)
  2、有些没有专业剧团的县,可实际需要和可能,给文化馆增加编制10-15人,建立小型农村文化工作队。
  二、省和地辖市的区馆,可参考线馆的编制。
  三、中央直辖市的市区文化馆
  1、50万人口以下的区,文化馆工作人员的编制为30-45人。
  50万人口以上的区,文化馆的编制为40-55人。
  (以上均不包括文化馆附属机构,如剧场、礼堂等工作人员。)
  2、郊区(县)文化馆的编制,可参照县文化馆的编制。
  注:一、关于文化馆干部的考核、职称等细则另定。
    二、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可根据本条例制订补充规定。


  注:此件仅供参考,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制定编制。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9〕39号


部属(管)各单位:

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单位的建设投资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已经成为各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复杂,具有工程造价高、建设周期长、专业技术性强、建设过程中调整变化多等特点,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各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开展全过程审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加强内部监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促进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也是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

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财务管理、后评价等各阶段的检查、控制和评价。

三、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做到事前参与、事中控制、事后评价。

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要根据项目的审计任务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做好工作安排。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单位要对委托业务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

五、各单位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建立单位领导组织协调、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内部管理机制,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完善制度和办法,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在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中发挥作用。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