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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24-05-15 17:2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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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目前,《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已由单位自查转入重点检查阶段,认真抓好这一阶段的工作,是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希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总结前一阶段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37号)等要求,认真抓好重点检查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把会计信息质量作为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有关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的总体要求以及朱基总理关于“不做假账”的重要指示,为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指明了方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以此为指导,把打击和查处造假账等违法行为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点,抓住主要矛盾,集中力量查深查透,尤其要严肃查处上市公司假造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的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重点检查阶段所采取的措施和确定的检查内容,进一步完善检查措施,充实检查内容,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避免泛泛检查、避重就轻和其他消极应付的做法。为了指导重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37号)等文件规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基础上,分别检查对象,列举了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随文附发,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参考。
(二)要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这是抓好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的重要保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除负责检查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部署外,应当加强督促指导,及时了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应当认真总结和推广,对组织不得力、工作不扎实、措施不过硬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直接抓一批重点检查单位,深入剖析,掌握第一手情况。我部近期将组织督导组分赴有关地区了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召开不同层次的小型座谈会,研究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三)要注意搜集典型案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重点检查过程中,要按照财会[2001]37号文件的要求,对每个被检查单位要认真填写“《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记录”及有关报表,对一些典型案例,应将其违法、违规情况、情节、金额、处理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记录和分析,并按照财会[2001]18号文件的要求,上报不少于5个典型案例。
财政部将把各地组织《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特别是重点检查的工作情况,作为2001年度会计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附件:有关单位《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十日

有关单位《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提纲
为了促进《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37号)等文件规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基础上,补充列举了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提纲,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研究部署重点检查时参考。
一、上市公司重点检查内容
(一)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1.是否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允许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
2.选择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3.有无随意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如存在随意变更会计政策的,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变更会计政策是否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如实、充分披露?
4.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公司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衔接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如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衔接办法进行处理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何种影响?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存有误导使用者的情形?
5.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是否调整比较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
6.有无滥用会计政策的情形?
(二)债务重组
1.有无人为制造虚假债务重组协议的行为?
2.债务重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将债务重组收入列为当期利润而未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如有,应查明金额和对当期财务状况的影响。
3.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对债务重组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的,是否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并调整相关比较数据?
4.有无不恰当地运用债务重组制造利润的情形?
(三)非货币性交易
1.有无人为制造虚假非货币性交易的行为?
2.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3.有无不恰当地运用非货币性交易制造利润的情形?
(四)投资
公司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划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随意划转或将短期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的情况?
2.长期股权投资是否严格按照成本法、权益法的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有无通过权益法核算,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
3.当期购入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损益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是否存在将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纳入利润表的情形?
4.股权投资差额的计算及摊销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5.债券投资是否按期计提利息?有无未按期计提利息的情形?
(五)资产减值准备
1.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在资产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过分提取减值准备的情况?
2.当期回转已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合理?是否对其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如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检查其原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3.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回转等是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认定?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认定的结果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并说明公司计提、回转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4.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和转回操纵利润的情况?
(六)关联方及其披露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披露?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
2.母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的各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大额未结清的往来款项?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对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的应收债权和定价政策,由此而产生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此项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
3.母子公司之间有无不合理占用资金的情形?如果存在不合理占用资金的情形,说明其理由、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是否存在委托资产管理情形?委托资产管理的手续、协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委托资产管理的收益分配是否恰当?
4.母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的各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分配关系,如未按法律规定的分配比例获得收益等情形?
(七)或有事项
1.公司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很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予以确认?
2.公司的担保事项是否恰当?是否存在重大的担保、诉讼等事项?对担保、诉讼等很可能发生的损失是否预计负债并计入资产负债表?对或有损失的披露是否充分?
3.有无随意计提损失准备的情形?
(八)其他情况
1.借款利息是否按期预提,是否存在不计提利息的情形?
2.借款费用是否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是否存在将不符合规定的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情况?
3.是否存在利用借款费用操纵利润的情况?
4.税款减免、先征后退税款等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5.待摊和预提费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会计原则?
6.折旧政策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7.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否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有无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形?
8.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是否存在判断差错的情形?如存在判断差错,应说明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9.公司发生的会计差错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未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对于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有无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形?
10.其他未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情形。
二、国有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一)银行开户
1.是否有开设多个基本账户的情况?是否有出租、出借账户的情况?
(二)资产
1.存放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是否有收不回来的?是否已经发生了损失?
2.应收账款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有多大?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有多少?
3.是否有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超过2年)?
4.是否有积压、陈旧、可能报废的存货?
5.是否存在账面上有但实际上已收不回来的长期投资?是否有长期没有取得投资收益的长期投资?长期投资是否严格按照成本法、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有无通过权益法核算,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
6.是否有大量闲置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已使用但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随意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是否有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借款利息仍然资本化的情况?
8.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自行处理的各种资产损失?
9.待摊费用是否合理?递延资产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摊销?
(三)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是否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是否存在抽逃资本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主管机关审批而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的情况?
(四)损益
1.是否存在虚列收入、成本、费用的情况?
2.是否有超出制度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担保、抵押及其他
1.是否存在随意向其他单位提供重大担保事项,导致企业存在巨大潜在风险或发生财产损失的情况?
2.是否存在用同一资产在不同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
3.是否存在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导致重大诉讼事项,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
三、行政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一)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1.是否在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
2.有无随意改变会计政策的情形?如存在随意变更会计政策的,其对单位财务状况、收支结余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变更会计政策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如实披露?
3.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衔接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如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衔接办法进行处理的,对单位财务状况、收支结余产生何种影响?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存有误导信息使用者的情形?
4.有无滥用会计政策的情形?
(二)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否有多头开户的情形?预算经费是否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
(三)预算资金
1.单位是否严格划清预算内与预算外资金的界限?
2.单位有无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的情形?应缴预算款项年终是否全部清缴入库?
(四)结余
单位是否严格划清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的界限?
(五)支出
单位是否严格划清专项支出与经常性支出的界限?支出项目及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四、事业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一)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1.是否在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
2.有无随意改变会计政策的情形?如存在随意变更会计政策的,其对单位财务状况、收支结余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变更会计政策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如实披露?
3.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衔接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如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衔接办法进行处理的,对单位财务状况、收支结余产生何种影响?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有误导信息使用者的情形?
4.有无滥用会计政策的情形?
(二)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1.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核销是否履行有关手续?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2.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三)专用基金
1.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标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2.单位有无混淆专用基金的使用界限,相互挤占、挪用专用基金等情形?
(四)收入
1.单位收费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2.单位是否严格划清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界限?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3.单位是否严格划清预算内收入与预算外收入的界限?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五)支出
1.单位是否严格划清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支出项目及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2.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是否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3.专项资金是否按资金规定用途开支?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六)结余及结余分配
1.单位是否划清拨入专款结余和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界限?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的计算是否合理? 2.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转入结余分配的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为切实做好《规划》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几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依据职责分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部分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进程,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规划》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劳动者健康的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执政理念。《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病防治纲领性文件,《规划》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划》实施方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划》精神和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划》实施方案。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要把《规划》内容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将《规划》中的有关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层层落实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形势分析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跟踪分析。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实施《规划》情况进行评估。

三、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确保《规划》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为贯彻落实《规划》夯实基础。一是要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每个省(区、市)都要有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每个地市都要有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的机构,每个县(区)都要有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机构。二是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科室,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有适当比例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三是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以及通讯、交通设备和工具,保障其工作经费,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根据国务院 “三定”规定,目前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是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做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要主动及时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困难和问题,主动与财政、劳动、安全监管、工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探索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着力推动《规划》的贯彻实施。

五、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学习和举办培训班,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做好《规划》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宣传报道,不断总结和推广各地贯彻落实《规划》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贯彻落实《规划》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我部报告。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中国高铁驶向海外可能遭遇的纠纷

作者:林晓 律师

随着京沪高铁的开通,日本媒体聚焦于南车集团将把京沪高铁使用的21项相关技术在美国、俄罗斯、欧洲等地申请专利,声称如果中国将“新干线仿制品”申请为自己的专利,相关企业将采取对抗手段,坚决阻止中国厂商获得各国专利。7月8日,中国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说,“新干线与京沪高铁完全不在一个相提并论的层次,”京沪高铁在舒适度、线上部分技术、线下部分技术等各方面远远优于新干线,中国CRH380A型高速动车组,标志着世界高速列车技术发展到新水平,中国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由此,中日两国围绕中国高铁技术专利及车辆出口的争执拉开帷幕。

问题的由来

目前国内的CRH1、CRH2、CRH3、CRH4 各型动车组分别是在“引进、吸收、再创新”加拿大庞巴迪的Regina、日本的E2-1000、德国西门子ICE3、法国阿尔斯通的SM3等四种车型的基础上生产的。其中CRH2A型动车组(最高运营时速250公里,标准时速200公里)是中国南车集团于2005年8月开始基于日本川崎重工提供的新干线E2-1000的生产技术制造的。而当年对于向中国提供该项技术,在日本国内是存在赞成与反对两种声音的。反对者的意见自然是担心中国利用新干线基础技术进行技术创新,进而将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从而削弱日本产品的竞争力;赞成者的主张是,将已经落后的新干线E2-1000生产技术提供给中国,以此换来的资金用于在日本国内推广采用更先进的E5系技术(设计最高运营时速360公里,实际运营时速计划2011年3月-2013年春300公里,2013年春以后320公里)制造的车辆。
正因为有了如此愿望和中国“技术换市场”的坚定政策,加之日本企业根本没有预料到中国会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所以,最终赞成派说服了反对派,共同组建了企业联合体向中国企业提供技术与产品支持。
此后,中国又相继研发出CRH2A型的后续车型CRH2B和CRH2C。尤其是CRH2C型,在南车集团经过两个阶段的创新发展后,其技术水平大大提高,在第一阶段(2007年12月底出厂),持续运营时速已达275公里,最高运营时速为300公里;在第二阶段(2010年1月完成),持续运营时速达到350公里,最高运营时速为380公里。由于南车集团同时承担了铁道部下发的新一代时速380公里级别的高速列车CRH380A型的研发任务,2010年4月底下线的CRH2C最后一列(CRH2-150C)例外地成为CRH380A型试验实体样车,改为使用新一代新头型。因此,CRH380A型也称为CRH2-380型动车组,它是南车集团在CRH2C(CRH2-300)型基础上自主研发的。
由此可见,从技术沿革来说,CRH380A型是在CRH2C型基础上研发的,而CRH2C型又是南车集团基于新干线E2-1000的基础生产技术上研发生产的新车型,因此,可以说CRH380A型技术完全覆盖了新干线E2-1000技术,CRH380A型技术远远优于川崎重工向中国提供的新干线技术。日本媒体声称中国高铁是“中国版新干线”、“仿制品”,是只看到了CRH380A型的基础技术来源,而忽略了中国在引进新干线E2-1000技术后,举全国之力所做的创新努力,更无视了日本迄今没有380公里级别的新干线,而中国却“青出于蓝”的现实。
另一方面,即使从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技术比对分析来说,从来都只有改进技术可以覆盖基础技术,而绝无基础技术可以覆盖改进技术之说。所以,如果CRH380A型技术远远优于新干线E2-1000技术和其他日本现存的新干线技术,就不能说中国高铁CRH380A型是日本新干线的仿制品,而这点是显而易见的。

并非危言耸听

最近,日本网络媒体出现了一个新的“用语解说”——《中国版新干线的车辆技术专利问题》。按照该条词语解释,“这是中国制造商南车集团将把基于日本新干线“疾风”开发的高速铁路车辆CRH380A型在美国申请专利,对此日本方面已非正式地表示了担忧,日本向中国提供的新干线技术是附带有“在中国国内使用”条件的,而以车辆输出为目的的中国却主张该项技术是国产技术,这是一场在美国申请专利的作战。”
日本JR东海社长山田佳臣在会见日本媒体时说,希望提供技术的川崎重工“采取无愧于技术立国的相应措施”,明确提供技术的范围,坚决地阻止专利侵权。
川崎重工已向媒体表示,如果南车集团向各国申请专利,作为对抗手段,他们将首先向各国专利管理机关提供南车集团申请专利的技术与川崎重工属于相同技术的情报,以此否定南车集团申请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从而阻止南车集团获得专利;而一旦南车集团获得专利,他们还将向该外国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
由此看来,让日本相关企业倍感郁闷的是南车集团将就CRH380A型动车组相关技术申请外国专利,这与中国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所说的,从2009年起,中国北车集团和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已经开始申报多项高速列车PCT专利,还不是一码事。今后,围绕南车集团申请获得CRH380A型相关技术外国专利一事,日方定会不依不饶,一场旷日持久的讼争恐怕在所难免。

一个核心两个基本问题

目前,日本媒体的焦点主要是针对南车集团将就CRH380A型相关技术申请外国专利,但实际上这一核心事件涉及到的是对两个根本问题的认知:一是南车集团就CRH380A型相关技术能否申请获得外国专利?二是南车集团如果将CRH380A型车辆出口到第三国,是否违约?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显然,对于第一个问题很好回答,即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改进技术成果归属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改进技术成果当然归属技术改进方。由于拟申请外国专利的CRH380A型动车组相关技术是中方单独研发的,对此中方当然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而该项技术能否获得各国专利授权,则要看是否符合该授权国专利法的规定。即使日方提出专利无效异议,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否认该项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没有胜算。试想,中国方面也不会愚蠢到拿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去各国申请专利吧?!至少在前期中方对于哪些技术可以获得外国专利,应该是经过初步判断的。因此,中日围绕CRH380A型相关技术申请外国(特别是美国)专利的争讼,中方获胜的把握应当很大。
不过,另一方面,日本媒体强调,无论是川崎重工还是其他国家的技术提供方,他们在技术转让合同中都约定有“技术仅限在中国国内使用”的条款,中国向外国输出车辆构成违约,甚或构成专利侵权。
这样,中方要面对的另一个问题就是CRH380A型动车组是由上万项技术产品组成的,即使中方拥有了独自开发的关键技术的外国专利,似乎也无法逾越日方提供的其他技术产品“仅在中国国内使用”的障碍。这是中方不得不慎重对待的另一个问题。

地域限制条款的意义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专利权人为了控制产品市场以及避免平行进口纠纷的发生,都会做出技术或产品的使用地域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技术或产品“仅限在中国国内使用”的约定,在高铁技术转让合同中出现实属正常。
地域限制条款存在的法律意义有二,一是在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发生时,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标准之一;二是单纯构成契约法上的违约。
通俗地讲,所谓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范例,就是他国专利技术获得者自己或者他人,将在他国利用获得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再出口到专利权所在国家(一国或多国)。
历史上各国为了解决专利使用许可与平行进口纠纷衍生出了专利权消尽法理原则。所谓专利权消尽法理,是指经专利权人或者经其同意,专利产品一旦置于合法的流通中,专利权效力原则上就不再波及该产品。这是由各国专利法或判例法确定的法理。它意味着被许可人的权利是依据专利权人的授权而存在的,即使获得了在某国或某个地区的专利许可,也不意味着被许可人同样获得了专利权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该专利产品的授权。
不过,各国判例在适用该法理时附加的条件是,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中附加的限制条件必须是“明示”的,如果没有明示约定,由专利权人转让的专利产品无论是在世界各国都不再受专利权人的限制;当然,违反特别限制约定的行为,即使不是该合同当事人也构成专利侵权。
由此可见,假如川崎重工同时拥有日本、中国、美国的有关“CRH2A型=E2-1000”车辆的生产技术专利,那么,川崎重工只要在其为南车集团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技术仅限在中国国内使用”,并在专利产品上贴附了明示标贴,未经其同意,该产品的制造商及经销商就不能将使用该专利产品的车辆销售到日本或美国去,否则,按照先行判例无论是在日本还是在美国都将被认定为专利侵权。
不过,目前似乎将CRH380A型动车组出口到美国,并不存在上述专利侵权的风险。

棋差一招

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一国专利在他国没有效力,而“专利权消尽法理”的适用又是以专利权人同时拥有多国专利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川崎重工必须在中国、美国同时拥有新干线E2-1000生产技术专利,才能凭借其对南车集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有着“仅限在中国国内使用”的约定,在美国对南车集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川崎重工表示,他们没有在美国等国申请有关新干线制造技术的专利。
倘若果真如川崎重工所说他们在美国等国没有新干线制造技术的专利,那么,CRH380A型动车组出口到相应国家,就不会有因存在“仅限在中国国内使用”的明示约定而构成专利侵权的风险。

是否构成违约?

假设南车集团如愿获得了美国等国的CRH380A型动车组相关技术专利,并将车辆出口到该国,那么,南车集团是否构成技术转让合同上的违约呢?换句话说,引进新干线E2-1000的技术转让合同中虽然存在有关地域使用限制条款,但其射程是否当然触及CRH380A型动车组呢?这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如果回答肯定,并且不排除CRH380A型动车组也使用了新干线E2-1000的技术产品,那么中国高铁CRH380A型动车组走向世界将会受到影响;反之,中国高铁走向世界的步伐将会非常潇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