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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17:5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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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现发布《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加快组织机构代码应用的基础建设,实现社会管理和服务现代化,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代码登记:
(一)依法设立的本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外地的驻京机构;
(三)经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国外或者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京机构;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指定在本市办理代码登记的组织机构;
(五)其他依法成立的本市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代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代码制度;
(二)指导、协调代码应用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四)管理与代码制度有关的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代码的登记、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代码管理中心)在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代码登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划分代码区段;
(二)核准代码登记申请,赋予代码,核发代码证书;
(三)建立本市的代码数据库和代码信息管理系统;
(四)定期审查、核对代码及代码信息;
(五)提供代码信息咨询服务。
第六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代码登记,根据情况出示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并提交其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的登记证、注册证或者许可证;
(三)其他法定批准文件、证件。
第七条 市代码管理中心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文件、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赋予其法人代码并核发法人代码证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赋予其非法人代码并核发非法人代码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不予
赋码,并应当说明理由。
市代码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代码登记的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条 代码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包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转让、出租、出借代码证书,不得使用失效的代码证书。
第九条 组织机构变更主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市代码管理中心申请变更代码登记项目。
变更项目涉及代码证书内容的,应当更换代码证书,但原代码不变。
第十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核准注销、撤销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代码管理中心办理代码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的,应当注销其代码并收回代码证书。
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组织机构注销、撤销等有关情况通知市代码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正本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自发现代码证书毁损或者灭失之日起10日内,向市代码管理中心申请补领代码证书;代码证书副本和电子副本毁损或者灭失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补领。
补领的代码证书,原代码不变。
第十二条 市代码管理中心应当保证代码质量,做到不重码,不错码。
代码证书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组织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审核资料。对年审合格的,应当在代码证书上加盖戳记;对年审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代码的有关收费,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劳动、人事、统计、公安交通、社会保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有关报表上设置“代码”一栏,并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查验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
第十五条 各类组织和个人可以查询代码或者代码信息。市代码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区分情况对查询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代码登记、变更、年审、注销或者代码证书更换、补领手续的,由市或者区、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出售、转让、出租、出借代码证书以及使用失效的代码证书的,由市或者区、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涂改代码证书以及使用失效的代码证书的,没收其代码证书,需要办理
代码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成立的组织机构,没有办理代码登记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代码登记;已经办理代码登记的,其代码及代码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6月4日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六、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九、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向该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深化为民与服务 实现公正与效率
             
 范爱金

  近年来,大田法院建设法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深入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改进干警的工作作风,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为人民服务化为平时的自觉行动。同时法庭立足审判,以调解为重点,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丰收。自2000年以来,全庭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637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就占452件,调解撤诉率达71%,且上诉案件无一被改判和发回重审。在审判实践中,干警们结合农村实际,坚持“公正、效率、综治、为民”,先后开展了“走百村入千户,巡回办案万里行”活动,设立了诉讼指南、预约法官栏,坚持当天审结当天送达法律文书、双休日节假日值日法官驻庭等制度,有效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赢得了辖区群众的欢迎和广泛赞誉。保持了典型的长久生命力,仅2003年,法庭就被授予了“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2001-2002年度福建省十佳职业道德先进集体”、“全省五一奖状”、“2001-2002年度三明市十佳职业道德先进集体”称号。日前,大田法院建设法庭被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指导协调小组授予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一、公正。以公开促公正
  建设法庭是如何抓好司法公正呢?法庭先是让群众心中有本明白账:将立案条件、标准、当事人举证、诉讼须知、诉讼收费标准等28种制度制成33块镜框挂在法庭墙上醒目位置,并打印成一万余份宣传材料,分发给当事人和群众,以增强办案的透明度。前来办事的群众说:“法庭公开这些制度,让我们心里感到踏实。”
  法庭还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开展向败诉当事人的回访工作,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为了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他们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审判工作生命的意识,公正执法,杜绝错案的出现,同时着力抓好干警的业务培训。近三年来,法庭上诉案件没有一件被发回再审和重大改判。每每听到群众称赞“建设法庭,信得过”时,法官们常会笑着回答:“法律信得过!”
  二、效率。1小时40分钟办结案件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缩短办案周期,法庭尝试尽量减少以传票形式传唤当事人的做法。在立案时,即向原告方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号码和联系方式,在立案的当天或答辩期内与被告联系,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避免矛盾因时间拖延而进一步扩大。去年初以来法庭调解(包括撤诉)案件70件,调解撤诉率达71.4%,其中庭前调解的有34件,占结案数的34.7%。去年7月18日,原告大田县奇韬水泥厂起诉尤溪县管前镇经销户纪兴国拖欠水泥货款73371.25元,担心纪兴国转移财产,申请对被告的一辆货车进行保全。法庭收案后,当即赶到三明市交警支队,因货车已抵押给银行,保全不成。法官随即又赶往被告家中送达诉状副本并进行庭前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分批付款的协议,被告当即付给10371.25元。奇韬水泥厂厂长池其成高兴地说:“我们现在签的所有合同,最后一个条款就是把纠纷的调解约定在建设法庭,这一招真没白费。”太华镇张地村村民连某和陈某一同到法庭诉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他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促使原、被告之间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达成了协议,并当即制作打印了法律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案件从立案到送达法律文书前后仅用了1个小时40分钟。当事人激动地说:“我在闽南打工,已经请了3个月的假,准备打这个官司,想不到你们这么快就解决了”。
  在工作中,法庭还积极尝试将高科技手段应用于审判工作。经过勤学苦练,全庭干警都能熟练操作电脑,庭审记录、文书制作全部实现了电脑化。每位干警都制作了个人网页,方便资料的查阅,有利于信息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平均每个案件缩短办案时间10天。
  三、综治。办案兼当普法“老师”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建设法庭的法官们认识到,法庭的审判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让群众不再饱受法盲的苦。因此,法官们加大法律文书的说理,克服过去对事实难以认定或难以叙述的案件,采取泛泛而谈或避而不谈的做法,把当事人纠纷争议的焦点作为写作的重点,说清说透。这样做工作量是大了,但却让当事人对判决更加心服口服。有的当事人看了法律文书后说:“建设法庭的判决书就是一份优秀的法律知识教材。”
  奇韬镇奇韬村的郑际明因6万多元的石灰石款被五龙岩城水泥有限公司拖欠,于去年9月25日求助到法庭,但他一度担心法庭拖拉误事,便提出要出钱给警车加油,可没想到,法庭不仅当即立了案,还迅速赶往奇韬进行财产保全,很快,一审判决后他拿到了全部欠款。
  法庭选择农村常发生的案件和审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件,设计制作了“流动法制宣传栏”。把国家法律带到山乡僻壤,将先进的文化理念传播到群众的心坎。干警们的足迹走遍了辖区的每一个村落,每年行程4000多公里。年已花甲的建设村村民林某某,别人向他借款11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即将超过二年仍不还,正想办法时,他看到了流动法制宣传栏上的有关时效的案例,就赶紧拿着借条到法庭问个究竟,法官耐心地给予解答,并当即立案调处了案件。事后,林某某对人说:“是建设法庭的宣传栏救了我,要不然我辛辛苦苦积攒了几十年的钱就可能成为废纸”。
  四、为民。把农民当成自己的亲人
  建设法庭收到锦旗无数,这是因为建设法庭6名干警把农民当成是自己的亲人,把农民的冷暖和疾苦贫困始终放在心上,并想方设法帮忙解决。由于辖区的村落分散,半夜归庭对建设法庭的法官们来说已是家常便饭。去年4月,文江乡大安村小孩廖某与伙伴们跟随着成人吴某去炸鱼,不料因使用不当,造成廖某右手连着手腕被炸了。事后,因赔偿问题,经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效,廖父便将始作俑者的吴某告上了法庭。建设法庭的法官们接案后,次日一早,便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与书记员4人赶往大安村,法官们围着廖家、吴某与提供炸药、雷管的小孩家长五人来回奔波,反复做工作。因为五人居住相距较远,加上提供炸药、雷管的小孩家长狡辩,法官整整在大安村跑上了12个小时,直到深夜12点多,原被告才达成协议,给受伤的小孩赔偿15000元。等到法官回到建设法庭,已是下半夜2点了。
  为群众着想,深入圩场、田间地头、大街小巷开办“流动法庭”,巡回办案,建设法庭已经坚持四个年头了。为了不给村里和当事人添麻烦,巡回办案的干警还自带审判桌椅。1999年7月开始,这个法庭开展“走百村入千户,巡回办案万里行”活动,法庭干警们带着自制的审判桌椅走遍了辖区内的每一个村落,把法庭办到了群众家门口。仅去年一年,他们克服交通困难,走访336户,行程4000多公里,巡回受理案件45件,巡回审结案件66件。
  法庭还经常开展便民专题活动,每隔一个阶段,由全庭干警共同选定1个为民服务的“热点”问题,有效地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在“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中,法庭对干警的办案作风、效率要求、政治业务学习以及平时的一言一行都做了具体的要求,干警们也自我约束,不在法庭工作区、审判区内吸烟,谢绝当事人敬烟,不在工作日喝酒,不接受当事人吃请、说情、礼金等,被群众称为“无烟法庭”、“廉政法庭”,并提倡“四礼”庭风,即:起立招呼、以礼相迎,让座倒茶、以礼相待,听完讲话、以礼相尊,陪到门外、以礼相送。真正树立起“尊民”思想,让群众感到法庭不再是森严的衙门,而是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温馨和热情。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邮编:366100电话:0598-729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