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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属公有企业竞价出售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21:4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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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属公有企业竞价出售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企业竞价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138号


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企业竞价 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属公有企业竞价转让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市属公有企业竞价出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市属公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实现公有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规范化和形式多样化,根据《中共中
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广
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公有企业通过竞价方式出售的,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公有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
集体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及无形资产、企
业总资产、企业实物资产、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
产权,可通过竞价方式出售给最具备条件的竞买人。
第四条 竞价出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
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属公有企业竞价出售的日常工作由市国有
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负责,市国资局、体改委、
国土房管局、审计局、工商局、有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
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具体实施市属公有企业竞价出售
工作。
第六条 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含国外
和港、澳、台地区,但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可竞买市属
公有企业。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
人参加竞买。
第七条 市国资局确认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后,交由联
合小组对企业的竞价出售底价进行确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国资局、有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主管
部门)应将企业竞价出售事宜通过报纸或其他传播媒介公
布。
第九条 市属公有企业的竞价出售公布应载明下列事
项:
(一)竞价出售企业名称、地址以及经营状况、资产、
负债、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等;
(二)竞价出售标的及其底价;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和竞买人购得出售标的
必须履行的义务;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十条 竞买人在企业竞价出售公布后20日内向市国
资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竞买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需提供个人身
份证及户口所在地(街道或单位)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供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法
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经济组织需提供经济组织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竞买人近期资信证明或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竞买申请书。
竞买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竞买价格;
(二)企业员工安置方案、债务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承诺;
(三)可行性报告或购得出售标的后的发展规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联合小组和主要债权人负责对竞买人资格
进行审核,在20日内确定合资格的竞买人,并发出《合资
格竞买人通知书》。
第十二条 合资格竞买人在《合资格竞买人通知书》
规定的时间内按底价的10%交纳押金,押金最高额不超过
200万元人民币;以“零”价格出售的,则按资产额的5%
交纳押金,押金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签订企业
产权出售合同后,买受人的押金转作购买金或经营抵押金,
其余竞买人的押金在15天内全额退回。
第十三条 交纳押金后,竞买人可凭《合资格竞买人
通知书》到市国资局查阅竞价出售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和
有关资料,竞买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新掌握资料调整竞
买价格并送市国资局。
第十四条 在发出《合资格竞买人通知书》20日后, 由
联合小组和主要债权人,对竞买人的竞买报价、经营实力、
安置员工方案、购得后的发展规划以及其他条件进行会审,
确定买受人,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在市政府同意企业产权出售后7日内,转
让方与买受人签订企业产权出售合同。买受人须在签订企
业产权出售合同后15日内全额交纳购买金;经协议也可分
期交纳,但首期购买金不能少于购买价的50%,其余款项
交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未交部分须提供担保并按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交纳利息。
第十六条 以“零”价格购买企业产权的,买受人必
须在签订企业产权出售合同,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企业债
务、集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
企业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 在交纳购买金后7日内,双方完成资产清
单、负债清单交接工作,并在30日内按有关规定到财政、
银行、国资局、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劳动等管理部门
分别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企业原主管部门和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在15日内办理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在购买金未完全交纳前,出售方享有等额
资产所有权,买受人对企业进行资产处置或资产抵押、担
保要经出售方同意,资产处置后的收益必须首先用作交纳
尚未支付的购买金。
第十九条 买受人不能按合同规定交纳购买金的,视
作违约。出售方有权解除企业转让合同,依法追究违约责
任,收回企业产权,买受人原已交纳的购买金作违约金处
理。
第二十条 镇区集体企业以及市供销社等公有企业可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禁止随地吐痰和乱丢杂物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随地吐痰和乱丢杂物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维护市容卫生,创建文明城市,必须革除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的陋习,实施以下规定:
一、凡干部、职工、居民以及进城的农民、游客,一律禁止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蔗渣、纸屑、烟头等杂物。违者,除责令其立刻就地擦净或拣回外,并罚款二元。
二、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设立卫生监督岗,配备监督人员,采取专业队伍(退休工人、环卫人员等组成)和群众相结合的执罚办法,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机关、学校、商店和人民团体,有权按《规定》在所辖地段监督管理和执罚。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单位,要追究
主要领导同志的责任,并罚款十元。
三、本规定由广州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会同各级五讲四美热爱活动委员会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各级政府的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四、对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拒不缴纳罚款者,则扣留证件由其单位督促交款;辱骂、殴打检举人员或执法人员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市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此规定执行。





1985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各级税务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各级税务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58号

2003-05-2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胡锦涛同志重申“两个务必”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1999〕4号,以下简称《文件》)的精神,针对税务系统在检查清理1999年3月以来所购置小轿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通知》和《文件》,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的自觉性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保持“两个务必”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忧患意识,树立为党和人民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认真学习《通知》和《文件》,把贯彻落实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提高到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坚决纠正盲目攀比、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风气,狠刹顶风违纪、超标准购车回升的势头,增强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的自觉性,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为坚决贯彻上级的有关规定,现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再重申如下:
(一)税务机关公务用小轿车一般为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 万元以内。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小轿车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领导干部按规定已配备使用的小轿车,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避免造成浪费。调整更换车辆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
(三)车辆购置要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购置。
三、加强税务系统公务用车的管理,严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购置和配备公务用小轿车,应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置、配备。国家税务局系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地方税务局系统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控制各级税务机关配备使用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小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接受政府奖励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2002年8月税务系统小轿车检查清理工作中查明,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购买或由地方政府奖励的此类小轿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公务用车,严禁以“接待车”或以“服务中心统一派车”为名,实为领导干部乘坐;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不允许再购买配备。
(三)各级税务机关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已购车辆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各地年初要向总局报送购置计划以及上一年度已购汽车情况。
四、严肃纪律,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更换不符合报废条件的小轿车的,一律按《文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对违反规定购置的车辆一律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