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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09:1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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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幼儿园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提高个体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6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8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幼儿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办园条件
第四条 个体办园者应为持有本市正式户口,思想品德端正,热爱幼教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公民。
第五条 聘用的幼儿教师须为受过幼儿教育专业训练,或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培训,取得结业证者。
第六条 聘用的保育员应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懂得幼儿保健知识,经县、区妇幼保健站培训,取得合格证者。
第七条 办园者、幼儿教师、保育员和炊事员,须为经县、区以上妇幼保健部门体检合格者。
第八条 幼儿教师年龄必须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九周岁之间,保育员、炊事员年龄可视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第九条 每个班(名额不得超过35人)要有一名以上幼儿教师、一名保育员、一名专(兼)职炊事员、一名专(兼)职保健员。两个班以上要有一名专职炊事员,一名专(兼)职保健员。
第十条 幼儿园应设在附近无传染病医院及其它污染源的居民区。
第十一条 房舍和设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活动室和寝室(混合使用亦可),幼儿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要有适当的活动场地。
(二)室内光线充足,左面采光,空气流通;办园者不在活动室和寝室内存放生活用品。
(三)城镇个体幼儿园冬季有暖气,温度适宜。
(四)幼儿园有围墙、大门和注明所有制性质的园牌。
(五)桌凳数量够用,规格符合要求。
(六)每班有一台以上脚踏琴(或手风琴、电子琴),备有一定数量的贴绒布、黑板、教材、图书、教学挂图、教玩具柜等,每名幼儿有两件以上玩具。

第三章 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办园,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卫生部门审查,再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办园《许可证》。
无办园《许可证》业已办园的,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经检查合格后补办《许可证》。
第十三条 幼儿园停办,须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办手续,并缴回《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个体幼儿园登播招生简章或广告,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签批手续。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幼儿园招收的幼儿年龄为三至七周岁。
第十六条 幼儿教育应以促进和培养体、智、德、美全面发展为目标,结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和园内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避免小学化、成人化。
第十七条 幼儿教学应开设语言、计算、常识、音乐、体育、美术六科。三至六周岁幼儿,使用全国统编幼儿园教材;六至七周岁幼儿,使用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材。
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幼儿园提倡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授课。

第五章 卫生保健
第十八条 入园幼儿,须为县、区以上妇幼保健部门身体检查合格者。
幼儿园所在地的卫生部门必须定期对幼儿进行身体检查。
第十九条 每名幼儿要保证一巾一杯,流水洗手、洗脸。
第二十条 对餐具、玩具、便盆等要经常清洗,定期消毒。
第二十一条 要根据幼儿生长发育需要和市场供应情况,科学调剂幼儿饮食,每天在园至少吃“一餐一点”。每周向幼儿家长公布幼儿食谱。
第二十二条 要保证幼儿每天有一至两小时的户外活动和游戏时间。
第二十三条 园内要备有治疗幼儿常见病及擦伤用的小药品。
第二十四条 要有安全措施。幼儿在园发生的事故(包括:幼儿走失、溺水、烧伤、摔伤、砸伤、触电、食物与药物中毒、吞食异物等)由办园者负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园者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划定的类别,执行相应入园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收取入园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物价局印制的票据,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保教人员的工资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同等公办幼儿园保教人员的工资水平。
第二十八条 办园者每月要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缴纳相当于幼儿管理费总额4%的业务活动费(其中1%上缴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学研究、幼儿文体活动及表彰奖励等项开支。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收的业务活动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优异的个体幼儿园及负责人、保教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者,取消其办园资格,缴回办园《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者,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类别、取缔办园资格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四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处分,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13日

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9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取消和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0月16日



附件下载: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见: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1024/001e3741a2cc13d306d901.xls)















关于修订2009年转移性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修订2009年转移性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9]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全国人大批准的《2008年全国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全国预算(草案)》,现对《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1款“返还性收入”下新增03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名称修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其下02项“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名称修改为“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删去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07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名称修改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新增14项“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17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18项“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19项“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20项“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收入”、22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99项“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名称修改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在03款“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删去01项“专项补助收入”和02项“专项上解收入”。新增01项“教育专项补助收入”、02项“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03项“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04项“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05项“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06项“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51项“专项上解收入”、99项“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二、在230类“转移性支付”01款“返还性支出”下新增03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支出”。

  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科目名称修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其下02项“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名称修改为“均衡性转移支付支出”。删去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07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名称修改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新增14项“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17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18项“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19项“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支出”、20项“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支出”、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支出”、22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支出”。99项“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支出”名称修改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

  在03款“专项转移支付支出”下删去01项“专项补助支出”和02项“专项上解支出”。新增01项“教育专项补助支出”、02项“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支出”、03项“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支出”、04项“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支出”、05项“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支出”、06项“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支出”、51项“专项上解支出”、99项“其他专项补助支出”。

  三、已通过原科目办理的收入和支付,请各级财政和国库按上述科目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附件:《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后转移性收支科目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后转移性收支科目表



  一、收入分类科目

  科 目 编 码
  科 目 名 称
  说  明

  类
  款
  项
  目

  110
   
   
   
  转移性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01
   
   
  返还性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返还性收入。

   
   
  01
   
   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

   
   
  02
   
   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

  03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99
  其他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收入。

  02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01
   体制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体制补助收入。

  02
   
   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

  03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04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06
   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收入。

  07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

  08
   结算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结算补助收入。

  09
   体制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收入。

  10
   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

  11
   化解债务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化解债务补助收入。

  12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14
   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

  15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16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下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专项上解收入。

  17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

  18
   
   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

  19
   
   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

  20
   
   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

  21
   
   教育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教育转移支付收入。

  22
   
   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

   
   
  99
   
   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03
   
   
  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政府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01
   
  教育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教育专项补助收入。

  02
   
  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

  03
   
  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

  04
   
  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

  05
   
  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

  06
   
  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

  51
   
  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专项上解收入。

  99
   
  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04
   
   
  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
   反映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

   
   
  01
   
   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

   
   
  02
   
   政府性基金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性基金上解收入。

   
  06
   
   
  预算外转移收入
   反映政府间预算外资金转移收入。

   
   
  01
   
   预算外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预算外补助收入。

   
   
  02
   
   预算外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预算外上解收入。

  07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

  01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一般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2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基金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3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国有资本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8
   
   
  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各类资金的上年结余。

   
   
  01
   
  一般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一般预算资金的上年结余。

   
   
  0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政府性基金的上年结余。

   
   
  03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上年结余。

   
   
  04
   
  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预算外资金上年结余。

   
   
  99
   
  其他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资金结余。

   
  09
   
   
  调入资金
   反映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入收入。

   
   
  01
   
  一般预算调入资金
   反映从其他预算调入一般预算的资金。

   
   
  02
   
  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资金
   反映从其他预算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

   
   
  99
   
  其他调入资金
   反映其他调入资金。

  10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资金
  反映因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一般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

  01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反映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03
  调入预算外资金
   反映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的预算外资金。

  11
   
   
  债券转贷收入
   反映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01
   
   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科目编码
  科 目 名 称
  说  明

  类
  款
  项

  230 
   
  
  转移性支出
   反映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及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拨支出。

  
  01
  返还性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等支出。

   
  01
   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

   
  02
   所得税基数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所得税基数返还。

  03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返还支出。

  99
  其他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

  02
  一般性转移支付
  反映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

  01
   体制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体制补助。

   
  02
   均衡性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

   
  03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支出。

   
  04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支出。

  06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

  07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

   
  08
   结算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结算补助。

   
  09
   体制上解支出
   反映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支出。

  10
   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
   反映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

  11
  化解债务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化解债务补助支出。

  12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4
   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

  15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6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支出
   反映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支出。

  17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

  18
   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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