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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盐添加用碘酸钾购销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1:33: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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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盐添加用碘酸钾购销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运行盐办函[2002]2号


关于食盐添加用碘酸钾购销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为了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确保碘盐定点生产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保证碘盐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用盐添加用碘酸钾,必须从碘酸钾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碘酸钾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为减少流通环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自行从定点碘酸钾生产企业直接购买碘酸钾。

  三、国家决定对食盐添加碘酸钾实行财政补贴,由购买单位向财政部委托的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特药部申请办理。办理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碘酸钾财政补贴报告

  2、碘酸钾购进明细表

  3、购进碘酸钾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购货单位出具的补贴款收据(须具有地方税务发票印章或财政事业同一发票印章)

  5、购货单位的开户行及帐号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公司特药部的联系电话:010-87275053  67259062-25或18  传真:010-67234514

  四、享受财政补贴的单位,不得将所购碘酸钾用于非食盐生产,否则将扣回补贴款。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碘酸钾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NO 定点生产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1 辽宁省康博士制药有限公司碘酸钾厂 郭达军 0412-4823838 4823838 辽宁省台安县振兴路87号
114100
2 重庆新原兴药业有限公司 聂清泉 023-67855351 67456125 重庆市江北区塔坪120号 400020
3 湖北中天爱百颗药业有限公司 秦铁英 0710-3443727 3445997 3445997 襄樊市人民路48号 441000
4 河南华祥药业有限公司 郭长岭 0371-3831596 3946091 郑州市生产路16号院 450053
5 重庆建新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 魏慈彬
曾传明 13068333127 67664129 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镇五云下沙湾 401123
6 自贡鸿鹤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宋 明
林国英 0831-2601686 2614990 2604549 自贡市凤凰坝2号 643000
7 湖北省应城市碘酸钾厂 丁 宏
沈荣华 0712-3223727 3224144
3222111 应城市蒲阳大道89号 432401
8 湖北省湘澧盐矿碘酸钾厂 于 新
王先华 0736-4213498 4213404 湖南省津市市大同路 415400
9 汕头市西陇化工有限公司 黄伟鹏
孙惠芬 0754-2486759 2481768 汕头市潮汕路西陇中街2号 515064

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等六部委提出的《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政府必须进行宏观调控。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政府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的最重要的经济手段。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了,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务之急是尽快把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建立起来。粮
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这是我国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而建立的第一个专项宏观调控基金。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新事,是党和政府对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务必抓好《粮食风
险基金实施意见》的落实,做到用途明确、范围清楚、资金到位,尽快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真正建立起来;要根据《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县、乡、村干部,真正明白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落到实处。国
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使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完善。

附件: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用经济手段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从1994粮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
地(市)、县是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地根据财力自行确定。
第四条 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
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根据以上用途确定。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第五条 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1.5。中央补助的资金来源是粮食购销同价后中央财政节余的粮食加价款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新增的补助资金;地方自筹的资金来源为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的补贴和地方财
政预算已安排的地方储备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及其它预算资金。具体到各地区的资金配备比例,地方筹资渠道,不搞一刀切,以达到需要的资金规模为标准。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物价、财政、粮食、农业等部门认真测算,按照第四条规定的用途初步确定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报国务院审定。国务院根据各地初步确定的规模和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确定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各地实际筹措资金总额不得
少于最低规模,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缺额部分全部由地方自筹。最低规模所需资金必须在1994年内全部到位。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必须按时到位,如地方自筹部分不能及时到位,中央补助部分也相应减少。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中央粮食风险基金以财政部为主,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管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计
委(计经委)、物价局(委)、经贸委(经委)、粮食厅(局)、农业厅(局)负责管理。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
第九条 政府采取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购价格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促进粮食销售,维持正常经营。在此前提下,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收购价格敞开收
购农民交售的粮食,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经营这部分粮食所需利息、费用,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代垫,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当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抛售粮食,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一旦抛售价格低
于成本价格,价差部分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抛售地方掌握的粮食,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支付;抛售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由中央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第十条 落实好对吃返销粮地区农民的补助。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一定要精心组织,真正把补助落实到应补助的农民。
补助对象是:真正从事种粮而又是吃返销粮的农民。对种植价高利大经济作物或从事其他行业收入较高地区的农民,不给补助。
补助标准是:对吃返销粮的农民,补新销价与原销价的差价部分。
具体补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定。省级政府应将给农民的补助款及时拨付到应补贴的县,钱给县里,责任也给县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补助款。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政企分离,企业正常的经营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分开。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凡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一律按此意见执行。



1994年4月30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研究生中共青团和研究生会工作的几点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研究生中共青团和研究生会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九八五年一月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

  目前,全国在校研究生已达五万,有的学校逾千人,并有较大幅度增多的趋势。最近,国务院又批准在一些高校成立研究生院。研究生已成为我国青年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乃至社会生活中一支十分活跃和具有影响的力量。为适应这种情况的要求,加强研究生中共青团和研究生会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作用,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经国务院批准已成立研究生院或研究生比较多(一般在三百人左右)的学校,由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研究生会。校研究生会同校学生会一样,可以成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和全国学联的团体会员,享受全国学联章程规定的权力,并履行义务。

  二、目前还不具备条件成立研究生会的学校,可设立校学生会的研究生分会或研究生部,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同时,应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代表参加学校的校、系学生代表大会,并可以成为校、系学生会领导机构的成员。

   三、研究生会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研究生会要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多种活动,在自我管理与服务、教育改革、城乡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培养、提高研究生的创造能力,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四、研究生会要加强同校学生会的联系与合作,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五、研究生会的活动经费,根据教育部的意见,可以参照本科生的有关规定实行,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适当增加。

  六、全国学联主席、副主席、委员单位的代表,要逐步做到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也可参照实行。

  七、全国学联秘书处下设研究生部,具体负责有关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秘书处也应有专人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八、学校团委可以建立研究生分团委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研究生中团的工作。要加强研究生中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积极发展优秀知识分子入党的方针,协助党组织做好对研究生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推荐工作。

  九、各地团组织和学联组织要把研究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不仅要组织一些适合研究生特点的活动,促进研究生之间的交流,活跃研究生会工作,而且要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探索出一些好的工作形式和方法,适应新时期研究生工作的要求。

  请将以上意见转发各高校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各地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相应的措施和办法。

  

  

共青团中央
全国学联
一九八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