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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批革命烈士呈报手续的规定

时间:2024-06-16 08:2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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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批革命烈士呈报手续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革命烈士呈报手续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年六月四日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的审批和褒扬工作,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我省《关于审批革命烈士呈报手续的规定》。
一、我省各族人民,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对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五条规定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呈报手续:由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告(附:事迹
综合材料、必要的调查证实材料、本人简历表、审批革命烈士呈报表等),上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查,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办理呈报手续。
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我省武装、边防、消防民警,因公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授予革命烈士称号者,由省主管厅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符合《条例》第五条的牺牲人员,由省民政厅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批。
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森林警察因公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授予革命烈士称号者,由省主管厅呈报省军区审批。
三、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革命烈士的报告材料,均由省民政厅承办。报告材料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行文转复呈报单位,并发给《革命烈士通知书》。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呈报革命烈士追恤手续,均由民政部门承办。
四、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和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建国以前失踪的军人和因参加对敌作战、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凡未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对他们追认烈士的审批手续,根据我省情况
,目前仍由省民政厅承办(追认抗日烈士的,须上报省政府审批)。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吉林省革委会办公厅关于审批革命烈士手续制度的意见》(吉革办发〔1974〕5号文件同时废止。



1981年5月30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总量控制指标调剂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
1993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行其〔1991〕01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性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这一条未规定可以没收渔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这是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