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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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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
最高检


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59号“关于盗窃地方银行,大型企业等部门发行的不计名、不挂失的各种有价证券能否按票面数额计算盗窃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中国工商银行的债券如何计算数额的批复》以及国务院有关债券、股票管理的规定,只要盗窃了根据国家规定发行的、不计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其中包括
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债券、股票,应按票面数额计算,未兑现金的,可作为情节考虑。



1990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序言
一、1991——2000年的主要目标的指导方针
(一)奋斗目标和总体蓝图
(二)基本指导方针
(三)主要任务和重要指标
二、“八五”计划的基本任务和综合经济指标
(一)基本任务
(二)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
(三)综合经济效益
(四)国民收入的生产和分配
(五)财政和信贷
三、“八五”期间主要经济部门发展的任务和政策
(一)农业和农村经济
(二)水利建设
(三)能源工业
(四)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
(五)原材料工业
(六)地质勘查和气象
(七)电子工业
(八)机械制造工业
(九)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
(十)轻纺工业
(十一)建筑业
(十二)商品流通
四、“八五”期间地区经济发展的布局和政策
(一)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五)地区经济协作和联合
(六)城乡规划和建设
(七)国土开发整治和环境保护
五、“八五”期间科学技术、教育发展的任务和政策
(一)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八五”期间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
(一)进出口贸易
(二)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智力
(三)经济特区、对外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
七、“八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二)改革企业体制
(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四)改革价格体制
(五)改革财政税收体制
(六)改革金融体制
(七)改革工资制度
(八)改革住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九)改革计划体制和投资体制
(十)加强经济调控体系建设
八、“八五”期间人民生活和消费政策
(一)居民收入和消费结构
(二)控制人口增长
(三)劳动就业和劳动保护
(四)卫生保健事业
九、“八五”期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一)文化建设
(二)思想建设
(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序言
本世纪最后十年,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是非常关键的时期。今后十年在已经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发展,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正确制定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1991—2000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1991—1995年)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八十年代,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全面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新局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对外开放迈出重大步伐,生产建设取得很大进展,科技、教育和文化等事业迅速发展,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现代化建设的第一步战略目标已经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完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巩固和发展。
过去的十年,我国圆满地实现了第六个五年计划,接着又胜利完成了第七个五年计划。“七五”期间,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到城市,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个中心,推进了各方面改革,改变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格局,促进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规模和领域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总额大幅度增长,利用外资和引进新技术取得较大进展,在全国形成了逐步推进的对外开放格局。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都超过原定五年计划的要求,绝大多数工农业产品产量都有较多增加。五年内,建成投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532个,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354个。能源、重要原材料的生产能力和运输、通信能力都有不同程度增长,现有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多数有所提高。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基础性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各项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也都取得了较大发展。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明显提高,消费内容日趋多样化。所有这些,为九十年代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一度忽视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在经济发展和改革中都出现过急于求成,一度造成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国民经济的某些方面过于分散,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减弱。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思想政治领域出现新的转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成效显著。通货膨胀得到有效控制,农业连续两年丰收,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基本恢复到正常水平,出口贸易持续增长,经济秩序明显改善,整个国民经济正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经济循环不畅、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差、体制关系不顺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制定,全面估量了国际形势和我国经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既考虑已经拥有的良好基础和各种有利条件,又估计到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力求使规划和计划实事求是,瞻前顾后,既积极进取,又留有余地。
本纲要把十年规划远景和五年中期安排结合起来,从实现本世纪末战略目标的要求出发来制定“八五”计划。十年规划部分设想的概略一些,除了提出少数重要指标外,着重是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基本任务和重大方针政策;“八五”计划部分具体一些,规定的指标多一些,但重点也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任务、政策和改革开放的总体部署上。根据本纲要的要求,各地方、各行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进一步具体化。更为详细和具体的安排将在年度计划中制定。在“八五”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还需要对现在规定的指标加以必要的调整和充实。在“八五”后期,还要制定“九五”计划。
一、1991——2000年的主要目标和指导方针
(一)奋斗目标和总体蓝图
总的要求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把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在大力提高经济效益和优化经济结构的基础上,使国民生产总值按不变价格计算,到本世纪末比1980年翻两番。按照这个目标要求,到2000年,以1990年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1100亿元,10年平均每年增长6%。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6.1%。其中: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3.5%;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6.8%。
——人民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生活资料更加丰裕,消费结构趋于合理, 居住条件明显改善,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健康水平继续提高,社会服务设施不断完善。 ——发展教育事业,推动科技进步,改善经济管理,调整经济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为二十一世纪初叶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奠定物质技术基础。
——初步建立适应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达到新的水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一步健全。
以上几个方面,是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体现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基本方面的客观要求。它既要求经济总量的增长,更注重经济素质和效益的提高;既重视经济建设,又重视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既考虑经济的发展,又考虑社会全面进步。在实际工作中,要把这些要求很好地结合起来,全面加以实现。
按照以上奋斗目标的要求,到2000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出现多方面的重大变化: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的位次进一步提前,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将有较大增长;产业结构明显改善,生产门类更加齐全,地区经济布局趋于合理;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将有较大提高,一批行业的主要生产技术达到或接近世界较先进的水平,若干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并形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明显提高;国防现代化建设将达到新的水平;人民生活将发生由温饱上升到小康的阶段性变化,人民的健康水平、营养状况、平均寿命和识字率等生活质量指标,达到或超过中等收入国家水平;社会主义新的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秩序安定,社会风气更加健康向上。总之,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取得全面发展和进步,社会主义中国将以新的姿态进入又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基本指导方针
——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最根本的,是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并在实践中加以具体化、制度化。
——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要按照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使改革不断深化、开放进一步扩大;同时,坚持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使改革开放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强大的推动力。
——坚定不移地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始终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全部经济工作的中心。要坚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努力优化经济结构,加速科技进步,改善经济管理,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
——坚定不移地执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把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和智力更好地同发展我国经济和增强自力更生能力结合起来。发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精神,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大力克服各个领域中严重存在的铺张浪费现象。
——坚定不移地贯彻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坚持不懈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和斗争。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全面贯彻执行这些方针,是使我国现代化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实现到本世纪末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
(三)主要任务和重要指标
今后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国民经济逐步现代化的要求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重点是加强农业、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改组改造和提高加工工业,把发展电子工业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发展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并逐步走向现代化。
——坚决贯彻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大力加强和发展农业,改变农业基础脆弱、后劲不足的局面。农业的发展,要综合安排粮、棉、油、菜、糖、果、肉、禽、蛋、奶、鱼,但重点是粮食和棉花。到2000年,全国粮食产量要求达到5亿吨;棉花产量达到525万吨。同时,进一步发展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继续引导和促进农村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全面振兴农村经济。为此,必须长期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较大幅度地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在农业基础建设方面办几件大事:建设一批治理大江大河大湖的水利设施和引水工程;增加农田浇灌面积,同时把现有浇灌面积中的相当一部分建成能够抵御旱涝灾害的稳产高产农田,并积极推广节水浇灌技术;建设一批国家级的重要农产品商品基地;加强农业区域综合开发,改造一批中低产田,有步骤地开垦宜农荒地;加强速生丰产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建设,改造和建设草原,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大力抓好科技、教育兴农,逐步把农业生产体系转移到先进技术基础上来。充分利用农村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进军。
——加强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和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积极改组改造和提高加工工业,使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与加工工业长期失调的状况基本得到扭转。要对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实行适度的投资倾斜政策,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在搞好现有企业填平补齐、挖潜改造的同时,有计划地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大中型电站(包括水电、火电和核电)、煤矿、油田、铁路和公路干线、港口、机场、通信干线、水利等骨干工程,以及冶金、化工项目。到2000年,原煤产量达到14亿吨左右,原油产量有较大增长,发电量达到11000亿千瓦小时左右,钢产量达到8000万吨以上,乙烯产量达到300万吨左右,化肥产量达到1.2亿吨左右(标准肥),铁路货运量达到19亿吨左右。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使之与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发展相适应。
——加工工业的发展,重点在于立足现有基础,进行联合改组和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行业结构,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更新老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降低物质消耗,增强某些短线,把整个加工工业的素质提高到新水平。到本世纪末,要求机械工业和轻工业的主要产品中40%左右达到或接近国际较先进的水平,各部门需要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关键产品基本立足国内;纺织工业的总体装备技术达到国际较先进的水平,新产品、新门类大量增加,能够较好地适应国际和国内市场的需要。到2000年,纱产量达到557万吨左右;化学纤维产量260万吨左右。
——把发展电子工业放在突出位置,使之成为促进产业结构和整个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带头产业。要积极运用电子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新兴产业的成长。从投资分配、技术开发、设备更新、产业政策和组织管理等方面,为电子工业的迅速发展和电子技术的推广应用创造条件。集中力量开发以大规模集成电路为中心、计算机为主体的投资类产品,加强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传感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努力发展光纤、卫星、微波、程控交换等通信产品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以满足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
——积极发展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建筑业的发展,要同房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积极开拓建筑市场,使之逐步成为重要支柱产业,以适应经济建设和明显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需要。同时,相应发展建材工业。进一步重视第三产业,使之继续快于第一、二产业的发展。到2000年,第三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由现在的四分之一左右提高到三分之一左右。
——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力的增强,适当增加国防经费,提高国防意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努力发展国防科学技术,有重点地进行新武器装备的研制,使武器装备的发展适应现代军事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防重点工程建设。继续调整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结构,力争到本世纪末实现“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目标,提高国民经济军民兼容程度,增强平战转换能力。
2.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利益兼顾、共同富裕的原则,努力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
——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改变目前地区分割、市场封锁,追求自成体系的不合理现象。经过十年努力,在坚持全国一盘棋和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形成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础,以跨省、区、市横向联合为补充,有利于发挥地区特色和广泛开展地区协作的经济体系,以便把全国经济的统一性和地区经济的特殊性很好结合起来,进一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正确处理并协调沿海和内地的关系。继续发挥沿海地区资金、技术、人才优势,积极发展技术水平较高的产业以及出口创汇产品,将耗能高、运量大工业的建设重点逐步转移到能源充足、资源富集的地区。同时,积极发挥内地的资源优势,在加快资源开发的前提下,适当发展加工工业,并逐步提高加工深度。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加快它们经济的发展,逐步实现共同繁荣和富裕。国家要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使他们的经济和文化有较大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之间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进步。继续贯彻扶贫政策,经过十年努力,要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
3.继续把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放在重要战略地位,使我国经济成长逐步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
——坚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要把发展国民经济作为科学技术工作的主战场,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统筹规划各个层次的科技工作,合理配置力量,并从体制改革、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等方面采取措施,推动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今后十年,要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力争在一些科技领域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紧紧围绕解决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技术和装备现代化问题,特别是为解决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人口控制、医药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重大课题,组织实施科技攻关计划,提供科技保证。
——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降低物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抓好一大批投入少、效益好、见效快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积极跟踪世界新技术革命的进程,努力在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激光、超导、通信等高技术领域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推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并加快向传统产业的扩散和渗透。特别要重视发展和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继续加强基础性研究,增强科技发展后劲。重视发展软科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努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繁荣和发展。
——继续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注重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全面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水平。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到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在城镇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基本普及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使农村绝大多数新增劳动力接受程度不同的技术教育和培训,企业新增职工都接受必要的职前教育和岗位培训。在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和专业技术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结构,大力提高质量。有重点地办好一批大学。加强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使其在科学技术水平上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同类学科的水平。积极发展成人教育。要十分重视扫盲工作,争取到2000年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在全社会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在改善知识分子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方面多办一些实事,进一步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4.在搞好经济建设的同时,相应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和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上,逐步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争取今后十年平均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5‰以内。
——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人民生活逐步达到小康水平。努力增加消费品的生产和供应,逐步调整消费结构,特别是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和改革,明显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积极发展文化、体育等事业,丰富人们精神生活。加强医疗保健工作。同时,逐步改善生活环境和劳动环境。到2000年,目前已经实现小康的少数地区,将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的多数地区,将普遍实现小康;现在尚未摆脱贫困的少数地区,将在温饱的基础上向小康前进。在城乡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增加必要的投入,努力发展和繁荣各项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水、森林、草地和各种矿产资源,加强对地质灾害、大气、水域、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公害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治,抑制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并使一些重点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5.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争取经过十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新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要求是:
——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适当发展其他经济成分,形成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所有制结构。
——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逐步使绝大多数国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建立富有活力和效率的国营企业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加强市场体系和市场组织的建设,逐步健全在国家指导和管理下的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并建立起对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他一般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度。
——逐步理顺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理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建立和健全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经济调控体系。
要围绕以上要求,积极稳妥和协调配套地推进各个方面经济体制的改革。与此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继续加强廉政建设。
6.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努力增加出口,并逐步实现由初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向深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的转变。同时,按照有利于技术进步、有利于增加出口创汇能力和有利于节约使用外汇的原则,合理安排进口。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并加强消化、吸收和创新,努力发展替代进口产品的生产,促进民族工业的振兴和发展。
——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积极发展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和国际运输业,增加非贸易外汇收入。
——进一步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保持合理的外债规模和结构。不断改善投资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吸收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好地把吸收外商投资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结合起来。
——继续推进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办好经济特区,巩固和发展已开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认真搞好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和开放。同时,选择一些内陆边境城市和地区,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促进这些地区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的发展。
7.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继续推进祖国统一大业。
九十年代,我国将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实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从现在起,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各项工作。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正在起草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从根本上保证国家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这两个地区的稳定和繁荣。要继续积极推进海峡两岸实现“三通”,加强交流,增进了解,欢迎台商来大陆投资,进一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以上提出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是今后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具体实施中,大体分为前五年(“八五”计划时期)和后五年(“九五”计划时期)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工作,有不同的侧重点和要求。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要着眼于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效益,完善和深化改革,努力促进经济良性循环,为“九五”时期的发展打好基础。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要在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生产力布局、提高经济素质和理顺基本经济关系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全面实现到本世纪末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二、“八五”计划的基本任务和综合经济指标
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必须正确处理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八五”头一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要继续进行治理整顿,在治理整顿中求发展;在转入正常发展以后,还要继续完成治理整顿遗留下来的某些任务。在整个“八五”期间,都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现实条件的可能,在确保经济与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深化改革,使改革更好地促进治理整顿和经济发展。
(一)基本任务
1.努力保持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基本平衡,在控制通货膨胀的前提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经济的适度增长。
2.突出抓好经济结构调整,使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相适应;使农业与工业、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与加工工业比例失调的状况有所扭转;使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现象逐步得到改善;使地区经济结构趋同化的倾向得到抑制。
3.立足现有基础,充分挖掘潜力,积极地、有重点地推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要选择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一批重点产品,作为技术改造的主体和突破口,努力使这些企业和产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与此同时,要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加强重点建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的后续力量。
4.在努力发展生产,全面厉行节约,大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办法和步骤,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并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减少财政补贴,逐步改善财政收支不平衡状况。同时,保持合理的信贷规模和结构,严格控制货币发行。
5.进一步推动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并使之更好地为调整结构、提高经济素质和效益服务。
6.更有效地开展对外贸易,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智力,巩固和发展对外开放的格局,把扩大对外开放同提高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结合起来。
7.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健全企业合理的经营机制为中心,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的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形成。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8.努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妥善安排劳动就业。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人民生活进一步得到改善。继续发展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加强国防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二)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
按1990年价格计算,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3250亿元,比1990年增长33.6%,平均每年增长6%。农业总产值达到8780亿元,比1990年增长18.9%,平均每年增长3.5%。工业总产值达到32700亿元,比1990年增长37.1%,平均每年增长6.5%。第三产业增加值,1995年比1990年增长53.9%,平均每年增长9%。
(三)综合经济效益
所有行业都要大力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到1995年,主要行业中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要由现在的30%左右提高到50%左右。每万元国民生产总值消耗的能源,要由1990年的9.3吨标准煤下降到1995年的8.5吨,平均每年的节能率为2.2%。大中型企业主导产品的能源、原材料单耗,要达到国际同行业八十年代初的平均先进水平。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平均每年提高3.5%。“八五”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要比“七五”有所提高。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要由1990年的127天缩短到1995年的95天。
(四)国民收入的生产和分配
1995年国民收入生产额达到18250亿元,比1990年的14300亿元增长27.6%,平均每年增长5%。五年合计,国民收入使用额为81050亿元。五年内,不包括物价上涨因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合计为2600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5.7%。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为1700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5.5%。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中,基本建设投资为840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2.1%;技术改造投资550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9.8%。在基本建设投资的分配中,按照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优先安排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的建设。技术改造的投资,重点用于节约能源、原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品种,扩大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以及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重点抓好一批骨干企业的改造和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重庆、哈尔滨等老工业城市的改造。
五年内,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平均每年增长3%。
(五)财政和信贷
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合理压缩财政支出。在提高经济效益、适当增加税收、减少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力争国内财政收入五年平均每年递增6.1%;国内财政支出,五年平均每年递增5.7%,重点增加农业、教育、科学、国防和国家重点建设等方面的开支。五年累计,收支相抵还存在差额。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这是我们的努力目标。由于近两年国家财政赤字比较大,“八五”又面临偿还债务的高峰,而有些开支又必须适当增加,因此,在编制和执行年度计划中,一定要努力增产增收、节约开支,把财政收支差额缩小到最低限度。
继续控制信贷总规模,积极调整信贷结构。五年内,贷款总规模平均每年增长12%。其中,流动资金贷款平均每年增长11.7%;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平均每年增长15.3%。
三、“八五”期间主要经济部门发展的任务和政策
(一)农业和农村经济
进一步加强农业,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是“八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因地制宜,实行不同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继续抓好科技、教育兴农,大力推广效益显著的农业科技成果。逐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努力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积极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实行鼓励发展粮食生产的购销体制和价格政策,以调动商品粮主产区和粮农种粮的积极性。
种植业。保证粮食、棉花稳定增长,同时努力增产其他各种农产品。“八五”期间,主要农作物的产量指标如下:粮食,按五年两丰两欠一平考虑,年均产量达到4.47亿吨(其中1995年为4.55亿吨),同“七五”期间年均产量相比,平均每年增加820万吨;棉花,年均产量464万吨(其中1995年为475万吨),比“七五”期间平均每年增加12万吨;油料,年均产量1726万吨(其中1995年为1800万吨),比“七五”期间平均每年增加56万吨;糖料,年均产量7372万吨(其中1995年为7500万吨),比“七五”期间平均每年增加250万吨。五年内,除继续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商品生产基地外,重点在一些增产潜力较大的地区建设一批国家级的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继续加强农垦系统国营农场建设。努力增加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机械等的供应量,并合理控制它们的价格水平。大面积推广增产效果显著的适用技术。1995年,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的种植面积分别达到2.5亿亩以上和2.8亿亩左右,小麦、玉米、水稻的先进栽培技术推广面积各1亿亩左右,地膜和塑料大棚的覆盖面积达到6000万亩。
林业。积极开展植树造林绿化活动,努力提高造林成活率。切实保护和有效利用现有森林资源,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大力开展营林建设。五年内,造林3.75亿亩,封山育林1.8亿亩,新增森林面积2.7亿亩。1995年,森林覆盖率要由目前的12.9%提高到14%左右;抚育中幼林2.49亿亩,迹地更新面积达到7950万亩;重点建设三北防护林二期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等,以及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
畜牧业。稳定增加猪肉产量,积极发展食草型、节粮型畜禽。猪的存栏数稳定在3.5亿头左右,努力提高出栏率;牛羊禽兔肉占肉类总产量的比重,由目前的近20%提高到25%左右。1995年,肉类总产量达到3000万吨,比1990年增加200万吨。要进一步发展国营农场和城市郊区的奶牛饲养,以及蛋和肉鸡工厂化生产,加速开发南方草山草坡,抓紧北方牧区草原建设,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地资源,积极发展草原畜牧业。综合开发饲料资源,扩大饲料工业生产能力。
水产业。大力发展海水、淡水养殖,积极开发外海和远洋捕捞,加强水产品的加工和综合利用。1995年水产品产量达到1450万吨,比1990年增加232万吨。着重抓好增产潜力大的中低产鱼塘的改造和配套工程建设,继续建设和完善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基地,加强渔政管理,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扩大东海、黄海外海的中上层鱼类和南海鱼类资源的开发。
乡镇企业。认真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乡镇企业要进一步调整结构,改进产品质量,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保持适当的增长速度。1995年,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14000亿元,比1990年增长66%。对不同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速度,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特别要扶持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引导和管理,逐步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从事采掘业的乡镇企业,要注意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二)水利建设
要把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努力提高抗御洪水灾害的能力,防治水土流失。巩固和改善现有水利设施,增加农田浇灌面积。五年内,新增浇灌面积3000万亩。要着手建设一些跨流域的调水工程,逐步缓解华北和其他重点缺水地区、缺水城市的供水困难,努力解决部分地区人、畜饮水困难的问题。大力提倡节约用水。五年内,继续建设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堤防加高加固和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重点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进一步治理洞庭湖、鄱阳湖、太湖,以及黄河中游、长江上游等重点水土流失区,开工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工程。继续抓紧长江三峡工程项目的审查。加强重点农业开发区和荒地滩涂开垦中的水利工作。
(三)能源工业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把节约放在突出位置。1995年,全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到11.72亿吨标准煤,比1990年增加1.32亿吨,平均每年增长2.4%。五年内,全国共节约和少用能源1亿吨标准煤。
煤炭。加快统配煤矿的建设,同时促进地方矿、乡镇矿的改造和提高。1995年煤炭产量达到12.3亿吨,比1990年增加1.5亿吨。建设的重点是,继续建设内蒙古霍林河、伊敏、元宝山、准格尔等大型露天矿,建设大同矿区、神府东胜矿区以及东北地区的铁法、双鸭山矿区和华东、中南地区的兖州、淮南、永城矿区等一批在建项目;新开工建设陕西黄陵矿区、宁夏灵武矿区和山西平朔安家岭露天矿等项目。同时,加强现有煤矿的技术改造,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程度。
电力。实行因地制宜、水火电并举和适当发展核电的方针。要重视水电建设,认真贯彻大中小相结合、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方针。要在水力资源丰富的黄河上游、长江干支流和红水河流域加快水电的开发。火电建设,积极建设矿区电厂、沿海沿江港口电厂、铁路沿线和负荷中心电厂,并积极发展热电联产。五年内,重点建设四川二滩、广西岩滩、云南漫湾、湖北隔河岩、湖南五强溪、西藏羊卓雍湖、青海李家峡等水电站,以及伊敏、元宝山、绥中、上海外高桥、常熟等火电厂和秦山核电二期工程。在安排好电源建设的同时,搞好电网工程的建设。努力加强农村电力建设。1995年,发电量达到8100亿千瓦小时,比1990年增加1920亿千瓦小时。
石油和天然气。石油,贯彻稳住东部地区、发展西部地区的方针。重点抓好大庆、胜利、辽河等主力油田的勘探和开发,保证东部地区原油的稳定增产。集中力量加强以塔里木为重点的西部地区的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并积极创造运输条件,努力增加产量。同时,积极进行海上和极浅海、滩涂地区油气田的勘探和开发。天然气的生产建设,要以四川地区为重点,并进一步加强陕甘宁盆地、河南中原地区、东北松辽盆地和南海海域等地区的勘探与开发。1995年,全国原油产量达到1.45亿吨(其中海上500万吨),比1990年增加700万吨。天然气产量达到200亿立方米,比1990年增加48亿立方米。
(四)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
交通运输的建设要着眼于2000年或者更远一点时间国民经济发展对运力的需要,搞好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以增加铁路运力为重点,同时积极发挥公路、水运、空运、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并使各种运输方式衔接配套。运输、邮电的建设,都要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
铁路。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旧线进行改造,在一些重要线路逐步实现内燃化、电气化,以及有选择的重载化,逐年减少“限制口”;同时加快煤炭运输干线、新的南北干线,以及西北、西南地区干线的建设。重点建设大秦线二期、神府煤田外运通道、宝中线、集通线、侯月线、南昆线、京九线、浙赣复线、焦柳复线、兰新复线以及京广、京沪、哈大、成昆线电气化等。在保证重点铁路建设的同时,在国家统一规划下,提倡中央、地方合资建设铁路,鼓励发展地方铁路。1995年,铁路货运量达到16.5亿吨左右。
公路。重点建设国道主干线,特别是京广、京沪、沈哈、陇海干线,以及沿海运输繁忙地带的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公路。相应建设省级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公路建设。有重点建设其他公路。
水运。加强沿海港口建设,装与卸要并举安排,建港和疏港以及港后腹地的运输能力要系统加以考虑。建设的重点是南北海上运输主通道的枢纽港,特别是煤炭、集装箱、陆岛滚装和客运等专业运输系统的码头。大力发展内河航运,建设长江干线及主要支流,续建西江整治等工程。进一步扩大远洋、沿海和内河的水运能力。同时,加强工业密集区域和重点开发区的航运建设。1995年,沿海港口吞吐量达到6.5亿吨。
民用航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续建上海虹桥、昆明巫家坝、海南三亚、武汉天河等机场,新开工首都机场航站区。加强航行系统和空中管制系统的建设。进一步增加干线和支线的空运能力,合理规划航线网络,根据需要开辟新的航线。国际航线主要巩固现有航线,提高竞争能力。增强通用航空的作业能力。
邮电通信业。要加快发展长途电话自动化,提高电话普及率,逐步形成方便迅速的通信网络。重点建设沪闽、榕穗、京沈哈等光缆干线工程,北京、天津、上海和省会城市的市话网扩建工程。五年内,新增电话交换机1500万门,其中市话1000万门;新增长途电话电路15万条,长途自动交换设备40万路端;新增光缆干线8000公里。1995年,邮电业务总量达到800亿元,力争1995年电话普及率达到2%以上。
(五)原材料工业
钢铁。要通过对现有企业的改造和扩建,提高技术水平,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增产短缺品种和提高产品质量;并加强矿山和辅助材料生产能力的建设。重点续建宝钢、武钢、攀钢、马钢、天津无缝钢管厂和太钢尖山铁矿等,新建宣钢近北庄、重钢平川、鞍钢齐大山等铁矿,以及武钢三炼钢、梅山热轧、本钢冷轧等项目。同时,加快一些重点钢铁企业的技术改造。1995年,钢产量达到7200万吨,钢材产量5950万吨。按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生产的钢材,由1990年的40%上升到50%,板管比由37%上升到40%,连铸比由22.4%上升到35%,吨钢综合能耗由1.63吨标准煤下降到1.55吨标准煤。
有色金属。把发展铝特别是氧化铝放在优先地位,积极发展铅锌,创造条件发展铜,适当发展其他有色金属。加强矿山建设,使采矿、选矿、冶炼和加工能力之间趋向平衡。重点建设山西铝厂、中州铝厂、白银铝厂二期、平果铝厂、德兴铜矿、金川镍矿等。
化学工业。主要发展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产品,努力改善氮、磷、钾肥的比例关系。积极发展化工原料和精细化工产品。重点建设贵州瓮福、湖北黄麦岭和大峪口矿肥结合工程,云南高浓度磷复肥工程,以及吉林、内蒙古、陕西渭河和江西九江等化肥项目。1995年,化肥产量(标准肥)达到1亿吨以上,农药23万吨,烧碱400万吨,纯碱520万吨。
石油化工。主要发展重质原油和渣油的深度加工,努力增产轻质油品。根据原油和资金的可能,重点建设吉林、广东茂名、北京、天津、新疆、广州等乙烯项目和辽阳石油化纤二期等化纤工程。1995年,乙烯产量达到230万吨。
建筑材料。努力调整结构,发展优质水泥和优质平板玻璃,发展非金属矿产品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实施建材节能综合工程,加快墙体材料的革新,增加建材产品出口。1995年,水泥产量达到2.3亿吨,平板玻璃1亿重量箱。重点建设铜陵、江南等水泥项目。
森林工业。要坚持以营林为基础,合理采伐,加强老林区基地恢复建设,加快新林区开发,积极发展林产工业和林区造纸,加强木材综合利用,生产各种林产品。1995年,木材产量达到5700万立方米。
(六)地质勘查和气象
地质勘查,要贯彻保证基础地质、加强普查、择优详查、对口勘探的方针。积极开展磷、硫、钾等矿产资源的勘查,为化肥生产上新的台阶提供资源保证。进一步做好为农业服务的区域农业地质工作和水文地质工作。加快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增加可供开发的油气储量。以增加煤炭精查储量为重点,加快大中型矿井和前期准备矿区的勘探工作。从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原材料工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出发,优先安排紧缺矿种的地质勘查工作,兼顾一般矿种。围绕大江大河、交通干线、重要城市、骨干工程和重要经济区的开发和建设,开展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与评价,加强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预报。努力提高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加强气象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御能力。继续进行中期数值预报系统和气象卫星地面接收处理系统两大工程的建设。努力提高国家级天气预报的水平,使可用预报从现在的2—3天延伸到5—7天。开始建设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和大气、水文监测自动化系统,进一步完善气象、水文信息网络。紧紧围绕农业综合开发和重点骨干工程的建设,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气象、水文服务。
(七)电子工业
大力推广电子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用电子技术不断改造原有的传统工业,从而促进电子工业的发展。不仅要努力发展硬件,同时要努力发展软件。特别是加强集成电路和计算机的发展,积极发展微电子、计算机、通信技术和设备,继续发展消费类电子产品。重点建设微电子科研生产联合体、计算机集团公司、软件和应用开发生产基地、通信系统设备科研生产基地等项目。加强电子元器件、专用高精密设备和仪器、专用材料的研制和生产,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大力发展程控交换、光纤、卫星、微波等通信产品。提高消费类电子产品配套生产能力和零部件国产化程度,开发新的消费类电子产品。1995年生产数字程控交换机360万线,微型电子计算机30万部,彩电1200万部,录像机机芯150万—200万套。
(八)机械制造工业
重点是加强联合改组和技术改造,优化行业结构,扩大专业化协作,提高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努力开发新品种、新产品。首先要围绕上述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成套的和系统地发展所需的各类先进、高效、节能的新型机电设备,努力提高质量,保证交货日期,积极降低成本,合理定价,全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其次要着力抓好基础机械、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的技术改造;增强重大技术装备的成套制造能力,包括30万千瓦和60万千瓦发电机组的国产化和配套能力,50万伏输变电设备制造能力,大型连轧连铸及大型矿山设备能力,以及发展500万吨炼油设备、30万吨乙烯设备;为农业和林业提供先进、适用的机械化设备。围绕节能、节材、节水的设备更新,扩大已开发的节能产品,进一步开发新的节能产品。积极扩大机电产品的出口,逐步提高出口机电产品的档次和质量。
汽车制造工业,加快发展轿车工业和轿车零部件工业,提高配套能力和国产化程度。重点建设一汽、二汽和上海的合资轿车项目。同时,继续完成国家重点建设的重型车、轻型车项目。1995年,生产各种汽车90万辆。
船舶工业,努力提高大中型船舶的制造和修理能力,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增加船舶出口。要提高船舶的国产化配套水平,并使能源运输等主要民用船舶和海洋石油平台的性能达到国际水平。
航天航空工业,要大力发展民用飞机和民用卫星,特别是国内航线所需的干线和支线飞机。同时,进一步扩大民用飞机国外转包生产和承揽民用卫星对外发射服务。
(九)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
积极推进国防军工技术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继续跟踪世界先进科学技术,努力提高国防科技自行研制的能力和水平,有重点地加强新武器装备的研制,提高军队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调整国防科学技术力量,有重点地加强科研、试验、试制手段的更新改造,促进科研手段与技术发展同步更新。努力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国防科研项目。进一步调整国防工业结构,加强军工企业转产民品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工作。继续加强国防重点工程的建设。
(十)轻纺工业
主要是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改组改造,大力调整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新产品、新门类,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积极发展轻工纺织原料的生产,特别是增加合成纤维、合成洗涤剂、造纸等原料的产量,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原料生产基地。重点建设福建青州造纸厂、江苏仪征化纤公司工程等项目。积极推广新技术,抓住一批基础产品和出口拳头产品,进行开发和改造。要使一批骨干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的生产手段尽快得到更新,努力使轻纺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达到新水平。五年内,开发新产品、新品种8000种。1995年,机制纸和纸板达到1550万吨、原盐2800万吨、糖670万吨、合成洗涤剂210万吨、卷烟3400万箱、化学纤维200万吨、纱485万吨。
(十一)建筑业
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大力提高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监督体系。从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到建筑产品和建筑机械制造,都要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着重开发和推广节能、节地、节材的住宅体系,高效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地基基础和地下工程技术,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建筑防水技术,城市综合抗灾技术等。积极推进建筑机具更新与国产化。充分挖掘现有潜力,整顿建筑市场,改善建筑队伍的素质,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1995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达到12亿平方米。
(十二)商品流通
消费品流通,1995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13300亿元,比1990年增长61.1%。要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的需求,大力组织好基本生活消费品的收购和供应,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商业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组织销售,在质量性能、品种规格、花色款式等方面满足消费者多层次多方面的需要,活跃和繁荣市场。进一步发挥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的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掌握重要消费品的批发权,继续发挥其他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的作用。支持农民举办合作商业,搞活农副产品流通。国家要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加强仓储设施和商业网点的建设,重点解决粮食等仓储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积极推广包装、保鲜、加工、储运新技术。要继续搞好再生资源的回收、代用和综合利用。
生产资料流通,要按照产品的重要程度和保证重点生产建设需要的原则,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合同定购、产需衔接、定点定量不定价和自由购销等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主要生产资料的流向。要继续发挥国营物资企业的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在加强对全社会物资流向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的作用。改造和新建一批大中型仓储设施和供销网点。加速物资流通速度和减少中转次数,提高物资流通社会化、专业化程度。大力开展物资节约、代用和综合利用。
四、“八五”期间地区经济发展的布局和政策
“八五”期间,要按照今后十年地区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发挥地区优势与全国统筹规划、沿海与内地、经济发达地区与较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关系,促进地区经济朝着合理分工、各展其长、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方向前进。尽可能地利用本地区的优势(包括资源、技术、人才等各方面的优势),发展面向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优势商品。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防止追求大而全的地区经济体系,更不能搞地区市场封锁。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利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一)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
这些地区要根据经济技术水平较高而资源相对缺乏的状况,在加强对传统工业改造的同时,大力开拓新兴产业,发展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步伐。主要任务是:
——改造传统产业,提高现有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大力发展高、精、尖、新等层次较高的产业和产品,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这些地区机械电子工业、轻纺工业的优势,积极生产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优质名牌产品。
——有计划地将消耗能源和原材料高、运量大的产品的发展项目,转移到能源充裕和资源富集的内地,以逐步缓解能源、交通紧张的状况。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使沿海地区的铁道、公路、港口、航运、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的紧张状况有比较明显的改善。
——积极稳步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保证粮棉产量稳步增长的前提下,提高高附加价值农产品生产的比重,稳步发展创汇农业。继续搞好农产品商品基地的建设。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
——继续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更好地发挥外引内联双向辐射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包括金融、保险、信息、旅游、咨询、房产以及生活服务业。
(二)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
发挥内地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能源、原材料工业建设和农牧业的开发,特别要注意发展本地有特殊资源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的行业和产品。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城市和地区,积极发展知识技术密集产业和新兴产业。
——加强以山西为中心,包括内蒙古西部、宁夏、陕西和河南西部在内的煤炭基地建设,加快黑龙江、内蒙古东部、安徽、贵州等煤炭资源的开发;在煤炭基地附近建设一批大型矿区电厂,综合开发黄河中上游、长江上游地区的水资源;加速冶金、化工、建材原料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并配套建设加工工业基地。
——大力发展农林牧业生产。加强三江平原、松嫩平原、豫皖平原、江汉平原、四川盆地和宁夏、内蒙古灌区等农业商业生产基地的建设,提高粮、棉、油和糖料等农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加工能力;加强草原、牧区建设,积极发展畜牧业和畜牧产品加工业。加快平原绿化工程建设。
——加强交通运输邮电业的建设。积极推进现有铁路干线的电气化改造,同时加快煤炭运输干线和西部重要干线的建设。发展公路建设,重点建设国道主干线,相应建设省、区干线和县乡公路。加强对长江干流的港口、航道建设。
——依托大城市,建立一批新兴产业的知识技术密集区。加强对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一般工业品的生产能力和水平。重视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着重发展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发展国际市场需要的产品,努力发展边境对外贸易。
——加强对原三线地区军工企业的调整和改造。充分发挥这些地区国防军工和科研力量的优势,有效地推进军民结合和军用技术向民用工业的转移,促进军工企业与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势,把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社会经济发展妥善结合起来,逐步改变民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状况,使之同全国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继续实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他们经济和文化的较快地发展。
——大力发展农林牧业生产。增加稳产高产农田,努力提高粮食自给率。加强草原、牧区建设,保护现有草场资源,积极解决牧区人畜饮水困难的问题,逐步改善农牧业生态环境。继续建设内蒙古、宁夏河套地区商品粮基地,逐步开发西藏“一江两河”流域,建设内蒙古、新疆、宁夏甜菜基地,以及广西、云南蔗糖基地和新疆棉花基地。积极发展海南、广西、云南的热带经济作物。
——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业。重点改造兰新、南疆以及西宁至格尔木等铁路,新建南昆、集通等铁路。与此同时,加快公路和民航运输的发展,逐步完善区域运输网络。
——加强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加强内蒙古、宁夏、新疆、贵州的煤田开发和新疆石油的勘探开发,逐步建设黄河上游、乌江流域、红水河流域、澜沧江流域水电和有色金属基地,开发云南、贵州磷资源和青海钾盐资源。
——有重点地发展具有本地优势和特色的加工工业,大力发展民族特需产品生产。落实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改善民族贸易。同时,加快陆地边境口岸的建设,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
——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努力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大力进行科学普及和适用科技的示范推广,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发展民族医药,改善群众的医疗条件。
(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要坚持以经济开发为主的扶贫方针,继续贯彻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政策措施,增强这些地区经济自立致富的能力和经济内在活力。经过五年努力,基本上解决现在尚属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
——加强农业建设,改善农、林、牧业的生产条件。积极推广增产效果显著的适用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达到粮食基本自给。利用山地优势,发展林果业。
——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选好扶贫开发项目,组织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特别是科技和销售服务,带动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
——加强贫困地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生产和生活环境得到改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国家对贫困地区继续发放“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低息贴息贷款;继续做好以工代赈工作,贫困地区要合理利用扶贫资金和物资,以发挥较好效益。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对口支援,采取签订合同、联合开发项目、合办企业等形式带动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并从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援助。
(五)地区经济协作和联合
在全国统一规划和政策指导下,提倡各地区之间按照互惠互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为认真搞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根据省政府《第52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定程序》、《昆明市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昆明市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等10 个配套文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元月十日



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重特病医疗费,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重特病医疗统筹。
第三条 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按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共同负担。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的征缴管理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办法执行。
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 单位按参保人数以上年度昆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0.6%的比例按月缴纳;个人每人每年按12元缴纳,由参保单位在每年度的第一个月一次性代为扣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为扣缴。
第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列支:
(一)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从单位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缴纳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从“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六条 重特病医疗统筹的支付范围为:参加了重特病医疗统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统人),在一年内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以上至15万元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
第七条 参加了重特病医疗统筹的人员享受重特病医疗统筹待遇。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重特病医疗统筹待遇。
参统人应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和病历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八条 参统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重特病医疗费,从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90%,个人自付10%。超过15万元的可通过单位适当补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或由个人自付。
第九条 参统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先由个人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统人发生的重特病医疗费由本人垫付,垫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可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结。参统人医疗终结时凭医疗费有效单据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先由所属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再报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的,暂停享受重特病医疗统筹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遇统筹基金不够支付时,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统筹比例。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确保基金合理开支,收支平衡,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遵循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医药费;
三、按规定不得用个人帐户支付的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他杀、自残、交通肇事、集体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药费;
五、医疗保险IC卡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小时内所发生的医药费。
六、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因公和非因公人员)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开支;
七、住院患者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医疗费以及挂名住院、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所发生的医药费;
八、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或所配药品不相符的药品费;
九、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药费以及超过规定的审批结算时限才报批的医药费;
十、未经昆明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的诊疗项目、自配制剂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超过最高医疗服务基准价浮动幅度范围的费用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费;
十二、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
第四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支付: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慢性病的支付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因抢救,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先由个人自付4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置换安装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国产人工器官,自付比例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置换安装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对超出国产价的费用,先由个人分别自付20%、3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

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确保基金合理开支,收支平衡,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遵循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医药费;
三、按规定不得用个人帐户支付的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他杀、自残、交通肇事、集体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药费;
五、医疗保险IC卡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小时内所发生的医药费。
六、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因公和非因公人员)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开支;
七、住院患者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医疗费以及挂名住院、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所发生的医药费;
八、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或所配药品不相符的药品费;
九、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药费以及超过规定的审批结算时限才报批的医药费;
十、未经昆明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的诊疗项目、自配制剂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超过最高医疗服务基准价浮动幅度范围的费用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费;
十二、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
第四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支付: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慢性病的支付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因抢救,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先由个人自付4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置换安装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国产人工器官,自付比例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置换安装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对超出国产价的费用,先由个人分别自付20%、3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医疗保险IC卡)是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IC卡使用的管理,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和《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IC卡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就医、购药、结算医疗费时使用。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
第三条 医疗保险IC卡的内容包括参保人的单位、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医疗保险费用状况,以及为个人所设的密码等。
第四条 医疗保险IC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及时划转到个人帐户中。
第五条 参保人申领医疗保险IC卡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参保人基本情况表,由参保单位将参保人基本情况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同交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发放给参保人,并由参保人个人保管使用。
第六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可凭医疗保险IC卡和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直接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如医疗保险IC卡金额用完,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就医、购药、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核验医疗保险IC卡和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IC卡应拒绝其使用。
第八条 参保人可持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医疗帐户资金情况。
第九条 医疗保险IC卡记录实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对帐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所存一切有关医疗保险IC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持卡人如工作调动,或姓名、身份证号变更等,由用人单位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以免影响持卡人用卡及对帐。
第十条 医疗保险IC卡如遇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保人本人承担。
医疗保险IC卡损坏的,应持原卡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新卡,卡费由个人自付。
第十一条 参保人如死亡、失踪,其合法继承人应持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个人帐户资金继承手续。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IC卡不得透支、提现、套现。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如与参保人一起套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IC卡的制作发放权属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伪造、变造医疗保险IC卡进行欺诈活动的,触犯法律的,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使用伪造卡、涂改卡及冒用他人医疗保险IC卡就医、购药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家及云南省有关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昆明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三)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设立医疗保险科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每一出院者平均住院医疗费及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昆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医、药费收支实行分别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医疗保险科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要单独立帐,并及时、准确地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保患者时,必须使用复式处方,开具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医务人员要及时抢救危重病人,不得借故推诿,不得伪造病历、医疗记录、谎报医疗结论。
第十三条 门诊管理
(一)参保人必须凭基本医疗保险IC卡挂号就诊。医务人员接诊时,应核对IC卡,做到人、卡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看病。
(二)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自主决定在医疗机构配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医务人员严禁代他人开药及"搭车"开药。
(三)门诊检查要有检查结果记录,如发现明显的不合理检查,检查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医务人员填写的病历、处方,字迹要工整、清晰。
(四)凡本院能作的检查项目不得转院检查。严禁让患者重复挂号。
第十四条 住院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保患者,应合理使用各项检查手段、合理用药。参保患者住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检查确诊,住院五日内确诊率应达90%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严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
(二)自费药品和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应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三)医务人员不得在患者名下转嫁医疗费,对患者治疗用药的医嘱应详细填写。
(四)患者出院,应出具出院证明。病愈出院时带药控制在三日量,慢性病患者需带药一般控制在十日量。
第十五条 转诊转院管理
(一)建立正常的转诊转院制度。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按照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由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方可转诊转院。凡本院可以治疗的患者,不得转诊转院。
(二)严格掌握转诊转院条件,一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诊转院:
⒈经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
⒉本院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⒊危、重、急病人有必要转院抢救者。
第十六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依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和《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品种不得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90%。药品抽验连续两年合格率达100%,无违法违规行为,定点期内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地(市)以上药品经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药品经营职业资格证和健康证;
6、能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设备。
第四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身份证。药品经营人员职业资格证和健康证;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药品质量、药品保管、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昆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八条 处方外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IC卡结算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不得用IC卡结算。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费用发生情况及相关资料和帐目清单。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内部管理,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1、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悬挂由昆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便于患者识别和购药;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明码标价,接受患者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3、保证药品质量,必须从符合规定的药品流通企业采购药品。要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药品验收、储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4、设立基本医疗保险专柜,营业员要配戴服务标志,文明用语。
第十一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检制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外配业务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结算,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依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审定管理,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昆明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审批程序。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使用统一的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系统软件。
第三条 昆明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昆明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昆明地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由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昆明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第四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省级和市级医疗机构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定点资格,其它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第三条的规定审核认定。
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第三条的规定审核认定。


昆明市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宏观调控和改革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一)加快昆明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优化配置卫生资源。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计委、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昆明市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实施行业管理。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调整现有的条块分割、布局不合理的卫生服务体系。根据《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昆明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范的审批管理。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床位编制和科室设置,适度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的规模。新建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再设内部医疗机构。严格控制新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批,避免卫生资源浪费。
引导基层医疗机构、企业医疗机构转向社区卫生服务、护理、康复及其它特需服务。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等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合并、撤消等方式进行调整。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医院和企业之间的联合、合作。进行医院股份制办院试点,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卫生事业和对公立医院进行股份制改造。稳步推进企业医疗机构社会化改革,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进行试点,采取分步移交地方、自主经营、与大型医院合并、联合等方式,逐步从企业分离现有的内设医疗机构。
(二)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从"办卫生"逐步转变为依法管理卫生行业。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组建统一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行使卫生监督职能,实行执法工作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高效的卫生执法监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行业准入制度,执业医师、护士、药剂等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定期公布医疗质量、药品、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提供公共卫生信息服务。规范医疗秩序,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行医,依法查处医疗违法行为。
(三)建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规范其诊疗行为的基础上,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四)改革预防保健体系。遵循"区域覆盖" 和" 就近服务"的原则,将设置分散、服务对象单一的预防保健机构科学合理地进行精简归并,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负责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领域的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和调查处理传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二、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一)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本卫生服务。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的原则,根据《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每1-2万人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各级政府要把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列入工作目标,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社区两个文明建设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昆明市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业务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规范和配置标准,严格审批设置。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础设施、人员配置及工作经费。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竞争进入社区卫生服务领域。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到社区开展服务的人员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优先确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财政和卫生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安排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工作经费,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更新等方面的启动经费和人才培养、健康教育经费。建设部门在新建或改建城市居民居住区时,要把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三、改革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
(一)坚持和完善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年度责任目标管理制度,实行院长离任审计制。完善"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规范化服务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落实医疗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保证医疗质量。进一步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医疗机构可以在做好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特需服务和医疗延伸服务。
(二)健全医疗机构财务制度,加强内部经济管理。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模式,加强成本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规范流动资金管理、投资项目和医疗设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凡是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服务工作,都应从医院自身解决逐步转向由社会办理,实施后勤服务社会化经营。
(三)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医院药品收支节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并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等其它卫生事业。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将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四)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对一些职能重叠、工作量不足的岗位和内设机构要进行精简合并。公开岗位标准,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创造条件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根据业务需求和工作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五)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全员聘任制,破除干部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岗位聘任制和职员聘任制。深化职称改革,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开、淡化评审、强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解聘辞聘制度。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保证人才队伍不断优化。建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的内部流动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昆明市人才市场卫生人才分市场。与昆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合设立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就业信息、人事代理、人才评价及托管等中介服务。
(六)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员工收入要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按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确定的可分配总量,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额度内,可以自主制定适合本单位工作特点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四、理顺药品流通体制和加强监督管理
(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设置原则和理顺药品监管体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药管理工作实际,成立昆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行使药品行政管理、药品质量监督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实施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严格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建立药品服务的竞争机制。推动药品零售业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药品市场竞争。
(三)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积极推进《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实施。加大医疗器械监管力度。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和医疗机构购药行为,有效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流通成本和销售价格,确保药品质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逐步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药品购销管理。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由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五、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医疗卫生投入
(一)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在省级制定主要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改变医疗机构收入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二)遵循"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按照公共财政与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规范对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血站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其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
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主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保险金中属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补助解决。
卫生事业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其建设资金可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单位自筹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


昆明市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落实《昆明市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提出昆明市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改革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一)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建立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组建昆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履行药品行政管理,药品质量监督,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用包装材料)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实施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坚持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转变观念,归并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打破地区封锁、行政部门垄断的界限,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昆明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昆明市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使用行为
(三)改革药品执法监督体制。按照依法行政、政企分开,政事职责分开的原则,建立机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清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药品执法监督新体制。优化资源配置,成立昆明市药品稽查队。将分散多头监管的药品监督队伍集中起来,进行扩充,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建成统一的监督机构,对全市药品实行更有效的监督,为强化药品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网络,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执法队伍自身素质建设,适应新形势和工作任务的需要。
二、改革药品流通体制
(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有力、管理科学、竞争有序”的医药流通新体制,实现市场行为法制化,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良好的药品流通秩序,提高医药商业经营的质量与效益,促进其稳步健康发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
(二)实行药品监督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昆明地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属地监督管理。昆明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区域规划统筹设置药店,逐步完善药品零售网络建设。
(三)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分级核发许可证。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昆明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审核,由昆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四)加大实施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力度。依据“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支持、鼓励、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认证工作。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认证工作,确定一批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作为实施GSP的重点企业,加快推进昆明市GSP认证工作步伐,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管理质量。
(五)建立药品服务的竞争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市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势,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把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严格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条件和审批程序,对试点的门诊药房审查发证。达到标准的可纳入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以方便群众购药,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保证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
(六)推动昆明市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实现药品零售的集中化。改变药品零售企业“多、小、散、低、乱”的状况。制定《昆明市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办法》,规范药品连锁经营模式,在连锁店实行统一进货、配送、价格、形象、管理、服务规范的“六统一”管理模式。
按照《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有关规定》和《关于进行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跨地域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须按审批程序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才可跨地域经营。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配送中心,不得对外进行药品经营活动。
(七)强化药品批发零售的分类监督管理。进行药品流通经营方式的改革,取消批零兼营的药品经营方式,对所有的药品批零兼营经营企业按药品批发或零售企业换证验收标准,重新进行审核,现场检查合格后分别核发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实行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从根本上改变批零企业一体化经营的现状。
(八)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遵循“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试点。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建立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管理制度。严格处方药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监管,彻底改变目前药品自由销售状况,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九)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有效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药品推行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药品招标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降低药品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杜绝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的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十)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筹安排,经考核后合理返还,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以及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
(十一)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宏观控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含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取消流通差率控制。
三、强化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一)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依法监督,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力度,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各种违法的行为活动,清理无证经营药品,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要对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予以坚决取缔;对违法出租、出借、转让证照进行药品经营的企业,责令整改规范;对以任何借口或以改制、改革为名进行非法招商、非法承包、挂靠吸纳无证个体药贩搞变相药品市场的企业要进行严厉查处,终止其违法经营行为。严惩制售假劣药品的企业和个人,对查处结果给予曝光。对一些药品经营企业不规范使用“药品配送中心”等与企业名称不相一致的行为要进行纠正、规范。
(二)严格按照《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科学、公正地开展GSP认证,强化企业认证后的监督管理,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使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改造。在规定的时限内仍达不到GSP要求的,取消企业药品经营资格。
(三)对已经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换发许可证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严格的审查。凡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换证,取消经营资格。通过换发许可证,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减少低水平药品经营企业的数量。城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备有由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四)加大药品抽验力度,改革现行药品抽检机制,提高药品抽验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代表性,为准确掌握药品质量,依法查处假劣药品提供可靠的依据。对多次出现药品质量问题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强化药品质量意识,屡教不改的要坚决吊销许可证。
(五)加强医院制剂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生产条件较差、影响医院制剂药品质量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从根本上保证医院制剂的质量。严格审批医院制剂品种,对国家药品标准已有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应并能满足临床需求的品种要禁止以医院制剂品种的形式审批。严禁医院制剂的销售和变相销售,规范医院制剂管理。
(六)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及药品有关要求,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程序等进行全过程监督。药品招标经办机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昆明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对昆明地区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和产品质量注册制度。严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逐步实施对医疗器械,尤其是进口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测,强化医疗设备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医疗设备的市场准入制度。


昆明市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8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国家计委等10 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家庭结构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发展,与生态环境、生活方式相关的卫生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利用不合理,医药费用增长过快,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与疾病谱改变、医学模式转变、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相适应,亟待改革、完善。国家倡导和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迫切要求,是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更好地提供基本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保障。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生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本卫生服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改革,与昆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满足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建立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化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公有制为主导;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健康促进;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做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方便群众;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发展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完善。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和设置原则
要建立健全结构适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经济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各项基本卫生服务有机融合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深化医疗机构改革为切入点,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动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起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
2001年,基本完成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和扩大试点工作,初步建立昆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设置50-6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覆盖面达60%以上。有条件的其他县(市)区开展试点,启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到2005年,建成四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体系,在昆明城市建成区和城郊结合地区设置150-16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覆盖所有城区居民。培养400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科医师。以社区为单位,健康档案建立和使用率达80%以上,妇女、儿童保健管理率达85%以上,居民家庭保健合同签定率达80%以上。
到2010年,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为医疗中心,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机构为预防保健中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及《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本原则。以需求为导向,按照昆明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城区人口分布、卫生资源有效配置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按服务居民人口每1-2万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区域过大的,可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每名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含医生、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平均服务人口1500-2000人,到2005年,进入社区卫生服务的医、防、保人员达到1600名。其中社区医生按与服务社区人口比例1:1500配置,护士按与服务社区人口比例1:2000配置,预防保健人员按与服务社区人口比例1:4000进行配置。
三、加强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完善配套政策
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具体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把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纳入本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社区两个文明建设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委、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教育、建设、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昆明市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和设置规划的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准入审批、业务组织、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都必须经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昆明市城区和新建小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统一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制定,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特点,有利于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促进社区卫生组织的发展。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要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建立全科医师制度和全科医师职称系列。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征有关税收。规划、城建部门在新建或改建城市居民小区时,要把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指导各地进行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街道办事处、小区管委会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积极协调所辖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里部门,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更新等方面的启动经费和人才培养、健康教育经费。“十五”期间市级每年安排150万元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引导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开展全科医师培养及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业务工作。各县(市)区要按辖区城镇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4元的标准配套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经费。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主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核定补助经费,并按国家规定安排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把社区卫生服务中的门诊、住院、家庭医疗、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适当降低参保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医疗费用自付比例,引导参保职工在社区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
四、加强规范管理,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设置规划、管理规范和配置标准,严格审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竞争进入社区,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结合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探索开展各种形式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