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鹤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时间:2024-05-21 00:4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鹤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劳动权利,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办法》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所在县、区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分级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部门和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直、省直单位,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 1.5%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由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并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职称评定、生活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六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额按照差额人数和本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收缴,并按收缴额的 10% 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其中企业、经费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收缴。

第八条 各单位每年必须在年底前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填报《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和缴款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不报《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的单位,按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

第九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企业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照顾。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 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

  (二)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 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或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市面上目标管理体系,与本单位全年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实行一票否决。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对单位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199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转让竞价规则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转让竞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市产权转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竞价转让,是指产权转让标的经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牌公告后,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以竞价方式确定成交价格及买受人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转让方,是指对竞价标的拥有处置权或委托处置权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竞价人,是指竞价标的在挂牌公告期间,符合受让条件,办理竞价等相关手续,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的意向受让方。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买受人,是指参与竞价,最终竞买成功的竞价人。
第六条、竞价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价格或竞价格与竞方案相结合,综合评分较高者所得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的产权客体是指:
(一)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
(二)企业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
(三)国有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和整体或者部分债权资产。
(四)国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五)国有企业经营权、租赁权。
(六)破产国有企业需处置的资产(财产)。
(七)需处置的国有企业涉讼资产。
(八)国有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债权。
(九)其他企业国有产权。
第二章 竞价转让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竞价转让有现场公开竞价、电子网络竞价、填单式竞价、密封暗投式竞价、积分式竞价等方式。
(一)现场公开竞价:竞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竞价会现场,工作人员按竞价号牌安排其到指定区域内参与现场竞价,按“报价优先、时间优先、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
(二)电子网络竞价:竞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竞价会现场,工作人员按竞价号牌安排其到指定竞价室参与电子网络竞价。“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开启网络电子报价系统,竞价人依照操作手册在指定的计算机上输入竞价价格,通过电子报价系统报出,经竞价审议小组或公证部门确认后,由主持人宣布最终买受人。
(三)填单式竞价:竞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竞价会现场,工作人员按竞价号牌安排其到指定区域内参与竞价,竞价人按《竞价报价单》填写竞价价格,填单式竞价共分5个轮次,每个轮次,竞价审议小组成员或公证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买受人。
(四)密封暗投式竞价。竞价人在竞价会召开前,将准备好的密封《竞价报价单》交给竞价审议小组,由主持人当场宣读竞价人暗投价格。竞价审议小组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若价格相同且为最高价,由竞价审议小组确定下一轮次所采取的竞价方式。
(五)积分式竞价:主要采取评方案、评价格,评方案、竞价格两种方式。
(1)评方案、评价格 :竞价人将准备好的竞价方案密封后交给竞价审议小组或当场宣读竞价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价价格、竞价人自身优势、资信情况、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意见,企业发展规划、资金投入等。竞价审议小组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对竞价人提交的方案和报价进行评审和打分,主持人当场宣布各竞价人的得分。最后竞价评审小组根据得分结果,按照竞价人的得分高低排序,按最高分者所得的原则,确定最终买受人。
(2)评方案、竞价格是指依据转让方要求及标的情况,采取评方案与竞价格相结合的方式,按“分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终买受人的交易方式。竞价审议小组按照《评分标准》,对竞价人提交的方案进行评审和打分,主持人当场宣布各竞价人的方案得分后,进行竞价格环节。竞价人根据主持人宣布的竞价方式进行现场竞价,通过竞价产生每个竞价人的最终报价。竞价评审小组根据各竞价人的方案与价格得分计算最终各竞价人综合得分,根据得分结果,按照竞价人的得分高低排序,按最高分者得的原则,确定最终买受人。
第九条 竞价审议小组组成:竞价审议小组由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要求单数3人以上,与竞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竞价审议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竞价会现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经审议宣布竞价会暂停、改期或某一轮次无效;
(三)、对竞价人进行公平评分;
(四)、决定临时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
(五)、竞价成交确认。
第三章 产权转让竞价程序
第十条、竞价程序:
(一)办理竞价手续。当挂牌项目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由“中心”通知各意向受让方办理竞价手续,并与各意向受让方签订《竞价人须知协议书》。
(二)组织竞价。按“中心”与转让方共同确定的竞价方式,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中心”组织召开竞价会。
(三)成交确认。按价高者所得的原则,当场或由竞价审议小组确定买受人,买受人当场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
(四)组织签约。转让方和买受人按“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到场履行《产权转让合同》签约手续。
(五)结算交割。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买受人支付转让价款并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方可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转移手续。
(六)费用缴纳。竞价成交后,“中心”按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函[2007]48号)分别向转让方和买受人收取服务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为了规范竞价人的竞价行为,竞价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竞价人须知协议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目的工作布署,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竞价人承担。
第十二条、竞价会现场禁止吸烟、大声喧哗。严禁私自串标、威胁恫吓其他竞价人等干扰竞价会行为。竞价人如有上述干扰竞价会行为,一经发现,主持人有权令其退场,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竞价人出现以下违约情况时,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提出受让申请后撤回受让申请;
2、办理竞价手续后不参加后续竞价会;
3、参加竞价会不按项目挂牌价格应价;
4、竞价会现场举牌应价后反悔;
5、出现私自串标等干扰竞价会行为;
6、竞价成功后不履行《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义务;
7、《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


科学发展与法治保障

洪碧华

[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第三部分”对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进行了深刻阐述,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报告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涉及到法治建设的几个重要方面。本文围绕这两部分内容,阐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发展全局,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具体措施,并从立法、行政、司法、法治宣传等方面论述如何以科学发展观引领法治建设,为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为经济建设护航保驾。
[关键词]:十七大报告、 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 、法治保障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且在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之下,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法律制度保障。要在国家建设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要求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事业,而且需要有现代法治为科学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因为现代法治既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这一发展内容和目标不可或缺的手段与途径。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整个现代化事业必须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领导是关键。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成功经验,深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增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本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想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缓解就业的压力和处理好各类社会矛盾,没有又好又快地发展经济是办不到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注重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努力建设生态文明。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优化配置,节能增效。要积极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有价值规律在无形调控,市场能够自己解决供求矛盾的,应当让市场自己去解决,政府不能违背市场规律去横加干预。如房地产价格不能由政府确定,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只要土地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就不怕房地产行业价格暴涨。香港地价每亩4亿港币,寸土寸金,漳州的地价每亩才300-400万元人民币。1998年住房改革时,人均住房面积只有5平方、现在达到25平方,住房从供不应求---供大于求,房价居高不下是房地产行业走向市场化的结果。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由于资源不可再生,所以我们要努力节约资源、强制降低能源消耗量。节能减排,坚决拆除高能源消耗的陈旧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法严格治理“三废”(废汽、废水和废渣)。实现到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减低20%左右。我国每创造1美元国民生产总值,消耗掉的煤、电等能源是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在2004年9.5%的GDP增长中,仍有高达6%以上来自固定资产的投入;一台售价79美元的国产MP3,国外要拿走45美元的专利费,中国企业的纯利润只有1.5美元。我国有700万煤矿工人,年产20亿吨煤,但矿难事故接连不断发生,采煤死亡的人数是世界最高的。每生产一百万吨煤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波兰、俄国的10倍,印度的12倍。2004年我国消耗的钢铁占世界27%、水泥40%、煤炭31%,但GDP只占4%。环境可持续指数排在全球第133位。2004年全国事故死亡136755人,伤残70万,涉及100万个家庭;直接损失2500亿,占GDP的2个百分点。其中,交通死亡10.6万人。万车死亡率是美国6倍、日本10倍。官民比例18:1,2005公职人员超过4500万人,是清末的35倍。
(三)转变职能,摆正位置。要解决政府缺位、越位的问题。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却管了,政府不是万能的、也不会是无能的,应当适度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关键时刻要及时加以干预。现在大部分城市河流是黑色的,70%的江河湖泊受到严重污染,太湖“蓝藻事件”惊动总理。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不能用牺牲环境的代价来发展经济,这样对不起子孙后代。《环境保护法》1979年就颁布,环保是四大基本国策之一,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要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贫富两极分化,社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城乡差别严重:2004年农村人均纯收入2936元;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比美国还严重。10%最低收入家庭占不到社会总财富的2%;而10%高收入家庭占社会总财富的45%。教育收费惊人、导致农家子弟读不起大学。大学收费:1994年平均每年200-600元;2004年增加到5000-10000元。许多社会矛盾纠纷、治安案件随时都可能爆发,必须及时排查、化解。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急剧上升,1994年1万多件,年增16.9%;人数年增12.3%;2004年10万多件,大部分越级进京上访,给中央国家机关造成巨大工作压力。基层政府要贯彻落实《宪法》、《土地管理法》和《信访条例》规定,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城市拆迁户和失地农民成了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群众,农民工(1.5亿)进城基本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和工伤等待遇,子女上学更成问题;80%的农民病死在家中,没有医疗保险,看不起病。2006年实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农民医疗保险得到解决。我国人口占世界20%,专利只占1%,必须加快创新,改变科技落后局面。
(四)做到“五个坚持。①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基本路线百年不动摇,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②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③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④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业、社会保障、扶贫、收入分配、教育、医疗、环保和社会治安等问题,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让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⑤必须坚持统筹兼顾。
(五)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宪法修正案第18条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①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就是要发展经济。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三资”平等保护。②建设政治文明。政治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而依法治国又包括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三方面内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与核心。③建设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发展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两部分。《宪法》第24条规定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二三四五六”工程。即“明确一个目标”、“坚持两手抓”、“反对三种错误思想”、“进行四种主义教育”“培养四有新人”、“提倡五爱公德”、“进行六种主义教育”。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治建设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治观念
法制宣传教育是基础工程。要结合“五五”普法规划,利用各种形式,如举办普法培训班,举办电视讲座,图片展、报告会等,充分发挥多媒体和英特网功能,开展丰富多彩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全民族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法学研究,夯实理论基础。
(二)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立法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只有科学、民主立法,才能创制出切合实际的法律规范,为整个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要围绕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立、改、废”。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立法,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防止立法腐败,克服地方和部门主义。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注重立法创新和突破,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增加可操作性。
(三)大力弘扬现代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和灵魂。十七大报告中“弘扬法治精神”是富有时代气息和战略性号召力的新提法。其内涵丰富、立意深远、思想深刻。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弘扬人权、公正等法治精神。首先,应当大力弘扬人权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其体现了尊重人、关爱人,尊重和保障人权,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价值理念和精神实质。其次,应当大力弘扬公正精神。公平正义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没有社会的和谐,也就难以实现社会的科学发展。社会的公平正义、人际关系的和谐,是社会科学发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内在统一的。
(四)切实贯彻法治原则
树立法治理念,贯彻法治原则,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现和谐法治的必然要求。首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其次,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①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法用法,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从而培养一支法治观念强、法律水平高、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恪尽职守、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②改革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各项制度建设。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选拔干部,严把“入口关”。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公开监督,依法查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欺压百姓的执法人员,纯洁行政执法队伍,维护政府良好形象。
(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进展,但仍然存在问题,如执法程序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或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多头执法、乱罚款等现象,有的法治观念淡薄,缺乏群众感情和服务意识,态度粗暴。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人员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努力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整体协调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社会和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一是要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如果司法不独立,那么实现司法公正的就没有保障。二是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和程序公正)。公正性是司法的价值目标和灵魂所在,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之,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治建设。应当把科学发展观运用到法治发展中来,实现法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法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应当做到和谐统一,协调发展;做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坚持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
[参考资料]: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
[2]人民评论员文章《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 2005年12月2日。http://politics.peoples.com.cn
[3]人民评论员文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六个必须”》, 2005年12月2日。http://politics.peoples.com.cn
[4] 赵秉志:《科学发展观引领刑事法治建设》,载于百度网站,2007-11-03/2007-11-15.
http://hi.bai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