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襄樊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3 00:1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襄樊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22号
二○○二年三月五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加快污水集中治理工作步伐,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水是指在襄樊市市区范围内(含开发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城市居民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管网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排放的生产、生活污水及废水。
  第四条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城市居民,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征。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征收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城市污水治理公司负责单位和个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市供水总公司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污水治理公司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它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其成本进行审核、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拟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并经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由污水处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经市财政局核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暂缓交纳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还贷。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依法征收。市供水总公司、市城市污水治理公司需将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足额划转市财政污水处理费专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征收污水处理费按污水处理费总额4%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用于供水总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十条市城市污水治理公司编制年度污水处理费预算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水治理项目还贷、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维修养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使处理过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市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得向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市城建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同时取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城市污水处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城建局〈襄樊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襄政发[1996]30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的通知

哈政发〔200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以下简称《民生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全力推进。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工程。2009年,市政府把改善民生作为最高准则,编制、发布实施《民生发展纲要》,提出方向性要求,明确阶段性目标,形成一个翔实、具体、完整的工作规划,并从不同的民生需求领域规划出重点民生项目,对未来3年哈尔滨的民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是政府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重点推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推动哈尔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民生发展涉及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商业服务、社会保障、城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居环境、公用事业、人口发展、新农村建设、治安管理、生产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公共财政等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民生发展纲要》的部署,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协调推进,通过改革、创新和发展,逐步缩小城乡、行业以及不同人群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让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

  三、强化监测,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以《民生发展纲要》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民生发展工作的研究、分析和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民生发展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考核,推动工作落实。要把《民生发展纲要》的关键项目列为政府督办检查的重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跟踪问效,力争在3年内使我市涉及民生的各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一日

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

  目录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趋势

  (一)发展状况
  (二)主要问题
  (三)发展趋势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

  三、保障人民群众基本需要

  (一)劳动就业
  (二)收入分配
  (三)社会保障

  四、满足群众发展需求

  (一)城乡教育
  (二)医疗卫生
  (三)文化体育
  (四)人居环境
  (五)公用事业
  (六)人口发展
  (七)新农村建设

  五、确保群众公共安全需求

  (一)治安管理
  (二)生产安全与食品、药品安全

  六、民生工程

  (一)教育设施建设
  (二)文体休闲设施建设
  (三)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四)公共福利设施建设
  (五)生活环境及便民利民设施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为民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继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民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落实各项民生优惠措施,为民生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四)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机制,为民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五)加强和改进各级党政领导,为民生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前言

  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工程。党的十七大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扩大公共服务,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时期,要充分认识到改善民生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战略任务。改善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政府施政的最高原则,同时也是制定公共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编制一个战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较强的民生发展纲要,对于推动哈尔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其中期评估、城市总体规划、本届政府未来3年科学发展目标以及相关部门民生发展专项规划制定。《纲要》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商业服务、社会保障、城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居环境、公用事业、人口发展、新农村建设、治安管理、生产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公共财政等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领域,从不同的民生需求领域规划出重点民生项目,对未来3年哈尔滨市民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纲要》展示了未来3年哈尔滨民生发展的前景和蓝图,表达了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的决心。通过不断加大政府投入,逐步缩小城乡、行业以及不同人群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纲要》的编制和实施,使民生发展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重点推进,必将极大地推动民生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趋势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事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今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发展状况

  1.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市政府建立了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主要内容;建立了目标跟踪考核机制,将新增就业和城镇登记失业率等关键指标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部门的主要内容;建立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实现零就业家庭安置动态为零的目标。就业结构趋向合理,城镇个体私营经济成为就业主渠道,第三产业就业占城镇就业人员的57.5%,非正规就业成为就业渠道的重要补充。劳动力培训工作稳步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切实落实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有序推进,成立了市农民工服务中心,大力发展劳务中介、农民工协会组织和农村劳务经济人队伍,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农民工培训管理体系,先后建立了国内外农村劳务输出基地。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以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主体,以工、青、妇和残联创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依托,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功能、全方位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

  2.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分配结构趋向合理,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77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068元,分别比2002年增长82.4%和82.5%。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8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为23平方米,分别比2002年增加18平方米和4平方米。财政再分配功能增强,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3.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积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不断扩大覆盖面,并着力提高保障水平,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持续增加。社会福利和养老事业全面发展,全市城区养老服务机构189个,床位8675张;全市农村敬老院179所,床位9950张。慈善事业稳步发展,建立了四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健全,慈善救助作用得到较好发挥。社会救助能力逐步提高,在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针对广大低保人群的特殊困难,采取普惠制和特惠制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救助,基本上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以城乡低保为基础、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4.城乡教育水平稳步提高。教育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基础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全市小学生辍学率城区低于0.5%,农村低于1%;城市、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分别控制在2%和3%以内;解决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职业教育取得快速发展,全市建设了12所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全市培养各级各类实用型技术人才7万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高等教育稳步发展,组建了哈尔滨市职业技术学院和哈尔滨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十一五”以来,市属院校培养本专科以上毕业生4.9万人。社区教育、成人教育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发展。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为主体,学前教育、校外教育、老年教育为补充,从学前教育到在职教育和老年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终身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5.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初步形成。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成效显著,重点加强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妇幼保健卫生、农村公共卫生建设,初步建立计划免疫报告和疾病监测网络,初步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框架,食品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等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地方病和慢病防治工作稳步推进。加快推进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有所增强,农村卫生环境进一步改善,农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形成,加强了医疗救治体系、紧急救援体系、弱势群体医疗救助体系、血液供应保障体系、血液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信息化基础等专项建设,整体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普遍提高。医学科研教育获得新成绩,近5年来,全市共获国家、省和市级医学科技成果近百项,其中白血病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基础研究及临床应用等新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6.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日益丰富。初步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全面整合现有公共文化资源,完善文化设施,创新文化管理,丰富文化活动,打造文化品牌,拓展文化服务。“哈夏”音乐会已经成为全国文化品牌,期间的群众文化活动不断壮大。已成功举办了13届农民文艺汇演,促进了城乡之间的文化交流。以迎接世界大冬会为契机,初步形成了“人人关心大冬会,大家都来做贡献”的良好态势。大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初步建立了符合实际,内容涵盖组织领导、法规制度、群体社团、群体队伍、场地设施、赛事活动、体质监测、综合协调及社会宣传等方面的全民健身基本框架体系。体育场馆建设迅猛发展,建设规模和投入创历史新高。

  7.人居环境得到切实改善。通过推进城区棚户区拆迁改造,加强住宅建设宏观调控,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搞活存量房市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群众居住水平,实现了人居水平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大,为居民创造了良好的生存环境。水源地和水资源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保证居民饮水安全。治理扰民噪声,创建安静小区。环保投入稳定增长,环境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强。

  8.公用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城市道路、供排水、燃气、供热、环卫、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得到进一步完善和逐步提高。交通功能不断完善,增加线网的覆盖面,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满足部分乡镇居民的公交出行需求。加强行业市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加快智能公交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9.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面加强了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基础工作,强化了指挥预警系统建设,建立了多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了对重点部位及社会面的管控,全面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一旦发生公共安全事件,能够及时、高效、妥善地进行处置。深入部署开展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社会治安状况逐年改善,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10.人口发展态势总体趋好。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工作思路,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为计划生育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由主要以行政等手段控制“超生”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政策教育等手段引导群众“少生”的转变,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转变。生殖健康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工程、婚育观念转变工程、市民化服务工程等活动深受群众喜爱。

  11.公共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财政支出进一步向民生领域倾斜,各项民生领域的支出增幅均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增幅。坚持富民优先、民生为重,认真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对涉及富民惠民、扶持困难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2.社情民意得到畅通表达。法律援助体系全面建立,积极进行地方立法,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人员逐步到位。经费投入逐年加大,承办案件逐年增加,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13.民族宗教事务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有关要求,切实解决了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关注的实际问题,逐步提高了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水平。妥善处理了宗教方面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较好地解决了一些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和广大信教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宗教活动及生活方面的特殊问题,有效维护了宗教领域的稳定。

  (二)主要问题

  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仍然较多。

  1.动力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依然严重。国有企业多、下岗失业人员多是我市作为老工业基地的主要困境,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不稳定。同时高技术行业急需有一定技能的劳动者,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因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偏低而无法胜任,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城乡统筹就业工作任务艰巨,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比例不高,就业空间小,岗位不稳定,薪资较低,合法权益还得不到充分保障。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增长高峰的到来和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上升,青年群体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2.收入水平偏低且收入差距仍在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始终在全国副省级城市后位徘徊。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01年的2.4:1扩大到2007年的2.52:1,行业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支出压力增加。

  3.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大,保障水平偏低,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善,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难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费负担较重,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门诊治疗种类较少,无法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普惠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不足,基层机构设置和工作保障不到位。养老机构基础设施落后,承载能力严重不足。

  4.公共教育的基础相对薄弱。教育经费投入仍然不足,2007年财政性教育经费仅占GDP的1.9%,远低于国家教育发展纲要提出的4%的目标,成为困扰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农村表现得尤为明显。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不相适应,农村学校办学过于分散、办学规模效益不高的问题还很突出。城乡教育发展水平不够均衡,农村教育基础十分薄弱,地方经济支撑能力较差,目前在办学条件、软件建设等方面,农村学校与城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5.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滞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够准确,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理顺。政府卫生投入不足,投入结构不尽合理,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健全。卫生资源配置总体效率不高,城乡之间卫生发展不够协调。公共卫生体系尚未完善,传染病流行和慢性病发展仍较严重。农村卫生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尚未完善。妇幼保健薄弱环节依然存在,城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差距扩大。

  6.公共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因经济、环境、能源、人口、生产、民族及恐怖犯罪等问题有可能导致公共安全危机的爆发,一旦发生将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现行食品安监管体制还不能很好适应监管工作,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检验检测资源分散,影响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另外,人居环境改善力度不够,公共财政支付压力较大,社情民意的表达机制不完善,这些都是当前民生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发展趋势

  1.社会需求总量增长。到2011年,哈尔滨市人口总量将达到1020万人。伴随着城市的扩张和城市人口的增长,社会需求量将相应增长。伴随着新生人口比例的降低和人均预期寿命的提高,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由2007年的12.2%增长到13.5%,从而带来更多的老年服务和社会养老需求。

  2.公众需求提高并呈现多样化。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人民生活总体已由温饱向小康迈进,人们将更注重生活品质,追求自身发展,并呈现多层次和多样化特点,这种需求水平的提高还会催生出许多新的民生问题。

  3.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提质增速。我市综合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为解决好民生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2007年全市人均GDP为3393美元,2011年预计达到4500美元,将会推动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进入更好更快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将会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4.民生领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将会长期存在。我市属于欠发达城市,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处于同类城市的后列,解决民生领域欠账的任务还很艰巨,帮扶相对贫困人口和特殊困难人群的担子还很重。

  必须提高对解决民生问题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做大经济总量,极大增加社会财富。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以人为本,把改善民生作为最高准则,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中低收入人群和弱势困难群体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基点,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始终着眼于大多数群众,着眼于低收入人群,切实把发展目标放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生需求上。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必须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长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实际利益以及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关系,注意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联动性。

  3.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统筹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总体上坚持循序渐进,加快重点突破,实现整体推动,动态地解决好民生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

  4.必须坚持加大投入、注重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重点向基层倾斜、向农村倾斜、向矛盾突出的领域倾斜,逐步缩小城乡、行业以及不同人群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三)总体目标

  遵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顺应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居民收入大幅增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基本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显著提高,人民生产生活安定有序,人居环境较大改善,建设“适宜人居、适宜创业、适宜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文明城市。主要任务:

  1.劳动就业。2009—2011年,城镇新增就业25.5万人;办理求职登记61.2万人次,职业介绍成功28.5万人次,办理城镇劳务输出29.7万人次;多形式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9.6万人次,培训后就业率达60%以上;创业培训1.65万人,创业成功率达40%以上;2011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2.收入分配。让更多市民拥有财产性收入,中等收入者比重稳步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民群众生活更加宽裕;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递增8.3%以上,2011年达到16300元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5.4%以上,2011年达到5400元。

  3.居民消费。保持消费品市场繁荣稳定,保障市场供应,满足市民需求,不断扩大流通规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递增11.5%以上,2011年达到1600亿元。

  4.社会保障。2011年末努力实现失业保险全覆盖,城镇参保人数达到180万人;实现城镇医疗保险全覆盖;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5万人,基金征缴率达到95%以上;生育保险从政策上实现全覆盖。城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4200张,社会力量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200家以上,床位11000张,每千名城镇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20张;至2010年,建成63所农村敬老服务中心,维修改造30所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率提高到60%以上。

  5.公共教育。普及12年教育提高到新水平,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9%,小学毕业升初中率达到98.5%以上;全市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其中城市达到98%,农村达到77%。努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农村地区集中办学,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30所;幼儿教育基本满足社会需求,城市和农村分别普及学前3年教育和基本普及学前2年教育;特殊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6%以上;合理配置职业教育资源,不断扩大职教招生规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达到10万人;加强职教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完成9个专业性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基本形成以公办教育为主体,民办教育为补充的教育发展格局。

  6.医疗卫生。到2011年,全市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5.58岁,婴儿死亡率控制在8.25‰以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53‰以内,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10万以内;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基本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比较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10年,全市8个区和3个县级市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30个,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的比例达到90%以上。

  7.文化体育。弘扬哈尔滨音乐文化传统,实施品牌战略,把哈尔滨之夏音乐会办成全国文化活动精品和国际性音乐节;加快图书馆、博物馆网络建设,到2011年,社区分馆达到50—60个;各级各类博物馆总数达到90座;完成120多万户有线电视数字化双向整体转换,完成全市网络整合建设工程,打造集广播电视节目、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政务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多业务、互动式有线网络平台;建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心和有线网络技术中心;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村收听收看到中央和省级4套以上广播节目、8套以上电视节目的目标;创造条件确保每年安装健身路径800件(套),每年完成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500人,国民体质监测量年均增长10%。

  8.人居环境。全面完成城区内危棚户区改造,合理分配商品住宅、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占住宅之间的比例,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2011年实现住宅建设竣工总规模140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到2010年,6个主城区社区公益用房平均使用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呼兰、阿城及10县(市)社区公益用房平均使用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生态人居体系建设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市区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各县(市)达到省级以上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

  9.公用事业。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市保洁和管理实施全覆盖;实现主城区与县(市)间全部由二级以上公路连接,县(市)与县(市)间基本由二级以上公路连接,农村公路高等级路面通乡、通村率均达到100%。

  10.公共安全。全市刑事案件总量力争稳中有降,发案总量上升幅度控制在7%以下,刑事案件破案率力争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外来人口犯罪率下降8个百分点。区、街道办和社区与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90%以上,90%的乡镇、80%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70%以上;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95%以上。

  11.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到2011年基本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十一五”期末,县乡服务站技术人员所占比例达80%以上,2011年,诊疗设备数字化率达40%,规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达80%以上,避孕及时率和综合避孕率均保持在80%左右。

  12.公共财政。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变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较大的状况,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更加关注民生。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更多地投向义务教育、基础医疗和公共卫生、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廉租房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力争到2011年,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0.4%,医疗卫生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7.6%,文化体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1%,社会保障补助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11.5%。

  13.新农村建设。重点扶持4个县(市)争创全国百强县,扶持40个中心镇和200个中心村加快发展;建设农村通畅工程8720公里,建设乡镇客运站20个;实现村村通自来水,完成农村康居工程建筑面积1500万平方米;农村电话入户率达到80%,有线电视通村率达到100%;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由7年提高到8.5年,45周岁以下的青壮年农民具有非农产业技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100%,卫生乡村达标率70%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分别达到50%和95%左右。

  三、保障人民群众基本需要

  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需求,其中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

  (一)劳动就业

  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机遇,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并轨”结合起来,将发展机械装备制造、汽车、电子、医药、食品、冰雪旅游等支柱产业和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并通过落实再就业和“并轨”的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多形式实行灵活就业。进一步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渠道,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组建劳务型服务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安置。

  1.建立和完善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扎实推进就业援助工作,把“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10类人员作为就业困难对象,通过采取集中援助活动和强化日常援助行为,确保就业困难人员的妥善安置。组织开展零就业家庭调查、认定工作,通过落实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多种措施,确保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的目标。积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在扩大贷款范围、允许二次贷款、增加贷款额度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上有所突破。强力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认真落实好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做到应补尽补,并努力做到政策享受范围和额度最大化。进一步简化补贴申领的办事程序,尽可能地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保护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的积极性。

  2.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础建设,强化其服务功能,形成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部门和社会办就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规范对各类职业介绍行为的监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防止就业歧视。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基地,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向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创业技能培训等一条龙服务。

  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逐步培育并完善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基础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服务功能,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逐步达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推进劳务输出工作,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培育和打造劳务品牌,促进人力资源的供需交流与对接。要以宾县“对俄劳务种植”全省十大品牌为标杆,扶持各区、县(市)创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特别是在对俄及东欧劳务输出、物流、保安等方面要将品牌效应做大做强,进一步推进劳务输出工作的深层次发展。

  4.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现再就业培训与就业的有机衔接。将创业培训工作重心向开展全民创业转移,针对不同的创业人群,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加强创业培训师资的培养,将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龙头的三级创业服务网络。进一步调动和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重点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再就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再就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培训质量监控体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再就业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5.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逐步实现平等就业。进一步理顺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切实提高农民工培训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培训质量,确保农民工实现技能就业、稳定就业。

  (二)收入分配

  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2.规范职工收入分配秩序。加大工资指导线调控力度,完善操作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水平过高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管。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着力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年均增长10%左右的目标。

  3.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深入挖掘农业内部潜力,大力发展都市农业、观光农业、创汇农业,实现结构调整增收。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做强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不断增加非农收入和农民现金收入。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民增收减负提供体制保障。

  (三)社会保障

  1.加快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继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重点解决改制企业职工和被征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积极研究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继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将扩面重点转移到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切实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和发放工作,形成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深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难的问题,降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建立工伤储备金制度,探索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2.推动社会福利和养老事业发展。易地新建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和市儿童福利院,新建普宁医院精神残疾人托管中心,建设市级老年护养院。大力支持各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护理院,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社区建设的重点内容,全市城区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主要依托的老年生活照料服务系统。

  3.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制定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构建和完善以城乡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扶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在有条件的区、县(市)探索实行城乡同步发展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快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实施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制定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实施办法,适当提高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2010年开始逐步开展供热、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在3年时间里,基本建成以区(县)政府兴办的农村敬老服务中心为主体,保留改造部分敬老院为辅助,兴办五保新村、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多方办院为补充的新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体系。建立市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及区级托养服务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残疾人教育救助,对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及救困残疾人子女和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贫困家庭残疾学生给予资助。

  四、满足群众发展需求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居环境和公用事业是改善民生的发展需求,其中教育是人的成长起点和未来发展机会的基石,医疗卫生是人民生活幸福的前提,文化体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根本途径,人居环境和公用事业是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城乡教育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幼儿教育,实现普及3年学前教育目标。以发展农村教育为重点,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继续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不断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每个县(市)至少建设1所市级以上示范性高中。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达到10万人,职高学生就业率要达到95%以上。积极发展继续教育,以市电大为依托,筹建哈尔滨社区大学,建立一批社区教育中心,努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依托市职工医学院,筹建高级护理学院,稳步推进高等院校发展,努力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新路,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共享高等教育资源,提高市民素质,依托哈尔滨学院,建立市民学习中心,满足市民学习需求。推进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逐步构建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共同参与、公办和民办学校协调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通过实施危房改造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措施,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的差距。继续做好农民工和其它外来务工流动人员子女入学安置工作。

  2.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积极探索德育工作的新机制。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深化基础教育课程和课堂教学改革,建立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切实减轻中小学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提高学生整体健康水平。积极探索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3.加强教学和科研队伍,提高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对在岗中小学校校长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全员培训。进一步完成校长队伍梯队建设,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认真做好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逐步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加大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偏远地区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深入实施教师轮换制度,加大骨干教师培养力度,探索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模式。市级骨干教师达到8000人,区县级学科骨干教师达到1.6万人,市级学科带头人达到800人。实施“教育科研先导工程”,加强教育科研的基础建设和科研骨干队伍建设。

  4.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以信息化推动教育现代化。提高学校现化代装备水平,重点装备小学科学实验室、初高中理化生实验室、中小学语音室、微机室和多媒体电教室。加强校园网和边远地区数字卫星收视站(点)、数字电视教学收视点及光盘教学点建设,校园网覆盖率城市和农村分别达50%和10%。积极开发教育信息资源,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功能的教育资源服务体系。建立能够满足中小学师生信息化需求的资源库,实现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培养学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面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各类教育的应用比率。

  (二)医疗卫生

  1.继续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重点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着重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和应急机制,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与监测,到2011年,传染病网络直报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达到80%以上,传染病报告完整率和及时率达到90%以上,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城乡均达到95%以上。加大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和精神卫生疾病防治力度,基本建立完善地方病、慢性病防治监测网络,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设10个省级卫生区和6个省级卫生镇,农村自来水受益率达到6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4%,全面推行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2.继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建设,到2011年,强化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所(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以县(市)为单位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时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实现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制定和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全面构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新体系,到2010年,基本完成23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任务,在全市建立起服务网络健全、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优良、适应城市社区居民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3.加强妇幼保健卫生工作。加大妇幼保健卫生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孕产妇生育安全。到2011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孕产妇保健管理率在城市和农村分别达到95%以上和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10万以内,儿童保健覆盖率在城市和农村分别达到95%以上和70%以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53‰以内。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工作。积极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做好产前诊断、孕期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到2011年,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5%。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政策,民政与卫生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指导工作,使准婚人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到2011年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70%。

  4.加强医疗服务体系管理。继续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全面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依法规范医疗广告。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盲目扩张,规范限制公立医疗机构超规划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基本建成新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适应和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全面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坚持在卫生行业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宣传教育,健全行风建设制度,完善行风监管、评价长效机制,强化各级领导行风建设管理责任,力争使卫生行风得到明显好转。

  5.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制订和实施科教兴医工程,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疾病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妇幼保健、全科医护和卫生管理等方面人才,加强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加快培养重点学科带头人才和医学技术骨干团队。科学制定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卫生电子政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医疗救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卫生监督执法、医院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新农合管理、妇幼保健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国际卫生交流和项目合作,积极拓展国际合作项目和争取国际资金投入,扩大医疗卫生对外开放交流程度,争取高起点提升我市医疗技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卫生管理水平。

  (三)文化体育

  1.加快哈尔滨市文化名城建设。打造我市“十大名片”之一的哈尔滨之夏音乐会,坚持高雅艺术与群众文化并重,秉承“国际化方向、国家级水平、群众性参与”的定位,突出“国际化”特色。不断完善“哈夏”这一国际品牌,兼蓄并包,开放创新,进一步提升我市文化艺术品位,提高我市在国内、国际上的知名度,推进城市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2.推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图书馆、博物馆建设。推进总分馆制,建立以市图书馆、区级图书馆、社区图书馆为中心的三级图书馆服务网络,形成以中心图书馆为核心、覆盖城乡的完善的图书馆服务网络,实现图书馆资源合理配置。大力发展各级各类特色博物馆,以“历史文化”、“工业摇篮”、“音乐之城”、“冰雪之乡”、“革命之地”、“铁路兴城”、“民俗文化”、“回归自然”等为主题,形成博物馆体系。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快哈尔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心、音乐艺术中心等文化设施建设。

  3.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认真谋划和实践以大型赛事牵动发展的思路和举措,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完善整体工作思路,强力推进“六大工程”,卓有成效地开展各种全民健身系列活动。结合迎接世界大冬会和申办冬奥会,把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全市整体规划,积极开拓市场,通过社会化融资和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加快人民体育广场等场馆设施建设,形成比较完备的体育设施网络。

  4.广泛深入开展群众体育活动。通过体育“四进社区”、“三下乡”和新农村建设,围绕群众体育场地、组织和活动3个环节,开展具有哈尔滨特色的“双百”活动(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全民健身百日系列活动),全力实施“十、百、千工程”。整顿规范全市体育社团组织,进一步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群体性、社会性体育组织,依托行业体育协会广泛开展太极拳、柔力球、徒步大赛、轮滑等适应不同地域、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人群的多样化的休闲体育活动,进一步健全和丰富群众休闲体育活动网络和内容。

  (四)人居环境

  1.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积极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加大廉租住房规划配建力度,规划建设廉租住房1万套左右。主要采取政府组织建设和提供购房货币化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多渠道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2.促进商品房稳定发展。注重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廉租房主要通过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周边新建小区及新建住宅建设项目配建提供大量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主要在棚户区改造和居住新区建设过程中选址建设。商品住房主要位于城市周边和城市新区。其中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主要位于城市周边、城市新区和部分搬迁的工厂用地;较大户型商品住房主要集中在群力新区、哈西地区和松北地区建设。

  3.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新区开发和旧城功能调整。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主要分布在道外区、道里清河湾地区、南岗马家沟沿岸、香坊任家桥地区等地区,共计85片棚户区,可用于建设住宅的居住用地约457万平方米,将建成10个居住区、19个居住小区和30个居住组团。新区开发住区选址主要位于群力、哈西、松北等地区,总用地面积约1776万平方米。旧城功能调整主要为城市内部搬迁企业用地,包括松江电机厂、亚麻厂、轴承厂等,总用地面积约376万平方米,将建成8个居住区、5个居住小区和6个居住组团。

  4.加强环境改善与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哈尔滨市制定的相关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基础设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图书馆(室)、垃圾压缩间和公厕等设施。积极整合、调剂社区资源,采取购置、新建、改扩建、置换、租赁等多种方式,推进社区服务用房达标建设。加快居住区服务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居住区内部功能布局,建设绿色住区,系统化、规模化地建设居住内部景观环境体系,争取在居民步行300—500米范围内建设一定规模的绿地、广场和游园,满足居民的日常休闲、娱乐和健身需求。

  5.资源保护、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恢复体系建设。加大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力度,强化对水、森林、草原、矿产等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增强对水环境污染、空气污染和城镇噪声的防治力度。加强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改善农民居住质量。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和绿色创建活动,推动生态产业、环保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和生态旅游的快速发展。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

  1.大力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完善道路布局、发展轨道交通、加强越江联络、优化道路功能为建设重点,推进完成城市道路交通建设。以提高饮用水水质、增加供水能力为目标,推进供水水源与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发展热电联产、清洁能源、热效能高的大型集中供热方式,取消污染严重、热效低下的小锅炉房,逐步搭建合理、高效、节能的供热能源结构网。全面完成天然气气源的置换工作,完善全市的供气系统,完成天然气入哈管线建设。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能源化的总体方向,以垃圾无害化处理为重点,推进城市环卫建设。加强居住区内庭院绿地和街头公共绿地建设,满足居民游览休憩需求。

  2.全面发展交通事业。实施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进一步调整交通税费政策,积极推动公路养护的市场化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并鼓励技术创新。深化公路客运、货运运输站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培育道路运输市场,积极推进公路运输的信息化建设。强化公交设施规划和用地制度,加大政府对公交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公交市场机制,深化国有公交企业改革,加快民营公交企业整合。

  3.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道路桥梁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完善和规范城市保洁,实行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强化餐厨垃圾管理。以城市管理数字化、智能化、社会化为目标,通过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筑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

  4.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居住区内庭院绿地和街头公共绿地建设,满足居民游览休憩需求,以三沟治理、铁路沿线改造、开辟公园绿地、绿化隔离区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中心区绿地空间形态。建设重点为庭院绿地、公园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六)人口发展

  1.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县、乡服务站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服务站的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国债资金和地方资金,加快推进服务站的达标建设。加强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信息化建设,更新技术设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站信息咨询功能。加强技术服务队伍职业化建设,业务负责人必须具有执业资格,新聘用人员全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专业人员中长期培训计划。

  2.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继续做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程,落实好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继续推进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特色生殖道感染干预模式和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建立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重视对青少年、育龄期人群、中老年及其他弱势人群的生殖健康问题,积极倡导和实施健康家庭促进计划。

  3.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探索惠民性经济社会公共政策与推行计划生育有效衔接的措施和办法,整合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制定出台《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若干政策》。继续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两项制度,全面兑现城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加大企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力度。加大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帮扶力度,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4.全面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行动。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建立部门配合、城乡联手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部门协作机制,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为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载体,推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七)新农村建设

  1.引导鼓励农民创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市、县、乡、村都要出台鼓励农民创业的优惠政策,特别要出台一些扶持农民创业的资金投入和银行贷款扶持政策,设立农民创业基金,为创业农民提供贷款担保、产品保险、贷款贴息、补贴资助和免费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对于农民创办的企业要视同城市个体民营企业同等待遇,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减免和优惠,促进农村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2.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加大各级各类资金对农村的投入,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同等享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推进中心城镇、中心村建设和村庄资源整合,加快建设农村居民集中区。加强村镇道路建设,乡(镇)、行政村基本实现100%通水泥路。农村能源要以农村沼气为重点,全面推广农村风能、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加大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促进农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3.注重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农村教育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加大基础教育的投入,优化教育资源的布局。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把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来抓,推进农村职业教育体制创新。建立城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农村任教,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大力实施“农民教育与培训工程”,重点抓好农民的素质培训。

  4.加强公共卫生建设,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健全县(市)公共卫生网络,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卫生服务体系,重点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建立有效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卫生资源,搞好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对乡镇中心卫生院的改造。大力发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城乡医疗机构的人员和业务交流。深化农村卫生医疗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发展和管理的新模式、新机制,鼓励城市卫生医疗机构拓展农村医疗市场。

  5.大力发展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力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营销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五、确保群众公共安全需求

  治安管理和生产安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是保障民生的安全需求,其中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生产安全是创造财富的必然要求,食品药品安全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一)治安管理

  1.建立以政府应急办为总协调、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的指挥调度中枢。全面强化指挥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指挥协调、信息处理、情报研判等职能,不断完善各类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全面整合公安、消防、市政、医疗卫生以及驻军等专业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多层联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大力推进社区警务建设。合理开发和利用社区民智、民资、民力资源,建立以社区保安和治安协管员为龙头,社区和物业管理人员、志愿者和离退休人员为主体的巡防、巡控、邻里守望的群防群治网络和互助工作机制。通过在社区普及治安防范知识、治安提示等活动,有效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通过引导街道、社区及群防群治组织,做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两劳”解释人员的帮教、管理和矫正,有效预防

乐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乐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姜晓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乐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制订和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措施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等方式,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执行税收减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的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按相关财政制度予以统筹考虑。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安排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对民族自治地方予以照顾。
  第六条 市级财政和民族自治地方县级财政设立民族发展和民族工作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提高财力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在确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体制时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并给予照顾。市人民政府不参与民族自治地方增值税(地方部分)、一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税种的税收分享。
在民族自治地方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应当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在当地缴纳有关税费并接受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族自治地方利用本地矿产资源在市内其它区、市、县兴办企业向当地缴纳的地方税收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比例返还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跨民族自治地方辖区实施的建设项目,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享该项目的地方税收收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性财政投入。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可适当降低其配套资金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确有财力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除其配套资金。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引导地方性金融机构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所安排的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捐赠及优惠贷款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
  第十条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协调市内外企业、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口支援与协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就业,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完善面向困难群众特别是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制度,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市及各区、市、县、自治县工商、税务、财政、商务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在税收、金融和财政等方面按规定给予照顾,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贸易。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制订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从项目、资金上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推广体系、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农村信息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制订畜牧业发展规划,在畜种改良、动物疫病防控、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畜产品流通、加工和服务体系建设上加大投入。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编制完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古迹等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并在资金、人才、技术上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编制完善交通发展规划,指导并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交通建设项目,把民族自治地方公路建设作为重点给予倾斜和照顾,逐步提高民族自治地方进出口公路等级;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逐步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群众行路难。
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公路规费应当专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路养护和建设。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邮政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编制完善扶贫开发规划,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开发力度,利用林、水、矿等优势资源,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生态经济、品牌经济,实施产业扶贫;有计划地搬迁居住环境恶劣的贫困户、改善贫困村面貌,实施移民扶贫和新村扶贫;拓展非农就业增收空间,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实施劳务扶贫。全市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应当更多地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从资金、技术等方面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实施农村电网改造、沼气综合利用、太阳能、地热、风力等项目,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并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投入,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的普查、勘探、远景调查评价工作。
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部专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开发和生态恢复、环境治理,用于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其长远生计。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落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以及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在建设生态文明中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全面落实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方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在民族自治地方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部专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优先规划、立项和建设。
在民族自治地方修建电站和水库形成的库区水面资源,在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民族自治地方优先开发利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其分级管理权限内就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部专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水资源的涵养保护、节约、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对在民族自治地方水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下征收的水资源费和委托民族自治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省管、市管取水户缴纳的水资源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项目安排方式全部用于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人文等旅游资源,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支持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并在政策、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制订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扶持实用科技成果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增强民族自治地方的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 积极推行实用技术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突出抓好和推进寄宿制教育,有计划地扩大办学规模,完善寄宿制教育的基础设施,实行标准化管理,采取市、县经费分担等措施加大对寄宿制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投入,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适龄儿童顺利入学、不辍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优秀人才充实民族自治地方教师队伍,采取提高工资待遇、解决住房困难、加大培训力度等措施,稳定民族自治地方教师队伍。继续落实县对县、校对校、市级部门对乡镇的帮扶措施,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普及民族自治地方高中阶段教育,国家、省示范性中学的招考指标应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继续执行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招生照顾政策,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贫困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帮扶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确保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边远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义务教育给予重点支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巩固和提升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农村青壮年文盲的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等政策,切实安排使用好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艺术人才培养、文化对外交流、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从资金、项目等方面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文体服务中心)、文化资源信息共享工程等文化基础设施,加强对民族民间古籍、文物、传统文化的保护,定期组织民族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挖掘、培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重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工作,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体育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预防和控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卫生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优秀技术人才充实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队伍。继续实施巡回医疗制度,开展对口支援活动,采取轮流选派医疗专家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方式,为民族自治地方提供医疗技术帮助。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为民族自治地方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网络,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稳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口生育政策,稳定人口计生机构队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给予重点扶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防灾减灾、优扶安置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公务员队伍建设。坚持从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充实到民族自治地方基层工作。民族自治地方招录公务员,应当适当放宽当地少数民族报考者的条件,可以采取给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或降分照顾、加试彝族语言文字或者为少数民族考生确定专门录用计划和职位等措施,进行择优录用。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制订人才开发和培训规划,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人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评聘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地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交流或者挂职,组织和选派经济发达地区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制定民族自治地方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并设立人才奖励专项资金,对到民族自治地方服务的内地人才,除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待遇外,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长期在民族自治地方基层工作且成绩突出的,优先晋职晋级。民族自治地方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吸引各种专业人才参加民族自治地方建设,为他们提供优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监督民族自治地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民族自治地方对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资助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和上级财政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经费的,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并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将执行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
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金口河区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