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补充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补充通知》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3]2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编写工作。编写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补充通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补充通知
我司曾于2003年7月15日以建市监函[22]号文印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纪要>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内容的调整
1.考试时间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建设工程经济”2小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小时、“××工程管理与实务”4小时。
2.专业考试大纲中知识能力结构要求
一级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中,对整个科目的知识能力结构要求,按“掌握”70%、“熟悉”20%、“了解”10%的比例设置;其中,“掌握”部分的比例为,“技术”25%、“管理”60%、“法规”15%。
3.适量增加考试大纲中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
综合考试大纲和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和调整时,应适量增加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内容。如综合考试大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中有关质量管理的条款由现在的12条增至30条以上。
4、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内容的调整
综合考试大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费用控制”部分中的投标报价编制程序和方法、概预算编制方法和标底的编制方法纳入专业考试大纲中。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及其考试大纲
1.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设置为“2+1”,“综合知识与能力”考2科,即“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2小时,“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3小时;“专业知识与能力”考1科,即“××工程管理与实务”,考3小时。
2.考试大纲条目设置
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中,“条”的数量应分别按“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80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120条、“××工程管理与实务”100条左右设置。
3.专业考试大纲中“章”的设置
二级建造师各专业考试大纲统一设置为两章,第1章“××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第2章“××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其中“××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的编制体例可参见建市监函[2003]22号文中附件2。
4.知识能力结构的要求
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中的“目”按“掌握”70%、“熟悉”20%、“了解”10%的顺序和比例设置。
二级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中“掌握”的比例按“技术”内容占25%、“管理”内容占60%、“法规”内容占15%设置。
5.时间要求
二级建造师综合考试大纲和专业考试大纲于2003年8月15日前编制完毕,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后,于8月底前报送建设部审定。
三、考试指导书体例要求
考试指导书重点是对考试大纲中的“条”进行解释。考试指导书的体例、格式参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示范(附后)。
四、推荐教材和参考用书问题
为了体现公正平等原则,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中均不推荐教材和参考用书。
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和建市监函[2003]22号文的有关精神,抓紧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的编制,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示范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示范
1Z201040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概念、内容和编制方法
1Z20104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概念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国际上的常用的术语为:Project Brief,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lan, Project Management Plan) 是指导项目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从总体上和宏观上对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描述:
·为什么要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需要做什么工作;
·怎样进行项目管理;
·谁做项目管理的哪方面的工作;
·什么时候做哪些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的总投资;
·项目的总进度。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涉及项目整个实施阶段,它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如果采用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模式,业主方也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总承包方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因为建设项目总承包的工作涉及项目整个实施阶段。
(3) 建设项目的其他参与单位,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等,为进行其项目管理也需要编制项目管理规划,但它只涉及项目实施的一个方面,并体现一个方面的利益,可称为设计方项目管理规划、施工方项目管理规划和供货方项目管理规划。
1Z20104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内容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项目概述;
·项目的目标分析和论证;
·项目管理的组织
·项目采购和合同结构分析;
·投资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进度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安全、健康与环保的策略;
·信息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分析;
·设计过程的管理;
·施工过程的管理;
·风险管理的策略等。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内容涉及的范围和深度,在理论上和工程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应视项目的特点而定。
1Z2010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编制方法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编制应由项目经理负责,并邀请项目管理班子的主要人员参加。
(2) 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客观条件的变化是绝对的,不变则是相对的;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平衡是暂时的,不平衡则是永恒的,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必须随着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
对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示范的说明
·采用模块式结构,即在每一个知识点(条)下分点表达,如 (1)、(2)、(3)等。
·在分点下如有并列的表述,统一用园点。
·表和图尽可能给予表名和图名。
·目名和条名加粗表示。
·注意控制字数,每个知识点(条)的解释字数平均在1500字左右,若用5号字,大约在1页左右。值得说明的是,本示范的内容有待进一步扩展。
·编写时请考虑复习和出题的关系。
·注意指导书与教材的区别。
印发《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安组织的管理,发挥其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安全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安组织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自行组建的保安部、队以及提供安全服务的保安公司。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保安组织,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保安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
工商、劳动、税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主管部门对保安组织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保安公司管理
第五条 保安公司是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业务服务型企业,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组建保安公司必须经广州市公安局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方可对外营业。
第七条 保安公司的服务范围:
(一)守护、门卫、内部巡逻、押运财物及危险物品;
(二)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三)提供展销、展览以及文娱、体育、旅游等活动的保安服务;
(四)经营防盗、防火、防爆、报警、保安通讯等保安设备器材;
(五)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
(六)依法经营其他保安服务事项。
第八条 保安公司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以平等自愿为原则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 保安公司收费实行“合理计酬,公开标价”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服务收取不同的报酬。收费应使用本市税务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三章 自建保安组织管理
第十条 自建保安组织是单位内部的专职护卫力量。由所在单位治安责任人领导,保卫工作机构或专职保卫人员管理,同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自建保安组织不得对外经营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委任治安责任人并设立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专职保卫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名以上(含10名)的保安员。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由单位向当地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人员。
第十二条 自建保安组织的职责范围:
(一)守卫大门和重要部位。
(二)负责治安巡逻和“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
(三)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本单位发生的案件、事故,履行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四)执行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保卫人员交付的其他保安任务。
第十三条 自建保安组织必须经区、县级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广州市自建保安组织许可证》。已经建立的要在本规定公布实施1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公安机关对自建保安组织应建立年审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自建保安组织应建立学习、轮训、奖惩等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四章 保安人员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热爱保安工作,无犯罪记录。
(二)持有居民身份证,未婚证或计划生育证明。
(三)年满18岁以上、4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村民,而且要求仪表端正,并持有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身体健康的证明。
(四)经过业务培训,取得广州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广州市保安员上岗证》。
第十六条 招聘保安人员,以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形式录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和合同期限,并报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保安管理委员会备案。保安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高于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招用外来劳动力做保安员的,应到区、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招用手续,领取《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本单位、本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四)坚守岗位,忠于职守;
(五)依章办事,廉洁奉公,不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六)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禁打人骂人;
(七)不准充当私人保镖,不得参与客户和单位的经济纠纷和催款讨债。
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应配戴统一标志和执勤工号,严禁穿着同军服、警服和国家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相仿的服装,非工作时间,不得着装外出。
第十九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保安人员可以配戴非杀伤性防卫器械,但不得配置枪支、警械。
第二十条 保安人员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抓获并送公安机关的责任,但无拘留、关押、搜查、审讯或没收财物、罚款等处理权力。
保安人员有责任配合公安机关维持秩序,保护治安、刑事案件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情况,但无变更、处理现场及侦查破案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保安人员在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正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正当防卫的行动。
第二十二条 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受到暴力威胁或侵害,公安机关对实施行为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安员因公致伤致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安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撤销;违反(一)、(四)款的,并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非法所得两倍罚款。
(一)未经批准成立保安公司的;
(二)不具备本规定的条件或未经批准的自建保安组织;
(三)单位经批准组建保安组织而不领取《广州市自建保安组织许可证》,或领证后不办年审的;
(四)自建保安组织擅自对外经营服务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穿着仿制服装或配置枪支、警械的,由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安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导致保安组织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治安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由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作出,并发出处罚决定书。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受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9〕70号)同时废止。
199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