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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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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1965年1月19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了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交常务委员会办理的第一百八十八号提案,对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决定如下:
一、陆军的步兵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陆军的特种兵和公安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二、空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六年;岸上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连云港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3〕118号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连云港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6月)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苏劳社医[2002]8号)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发[2000]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但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可任选以下一种办法:(一)参加基本医疗住院及统筹基金支付项目保险(包括:住院、门诊大病、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检特疗、家庭病床),暂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暂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上职工工资低于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第三条 有缴费能力,但退休职工占在职职工比例在40%以上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其退休职工个人帐户5%部分由该单位缴纳2年。第四条 对破产重组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重组企业接受在职职工占原企业在职职工比例和第三条规定,接纳同比例退休职工进入医疗保险,剩余退休人员按连政办发[2001]50号文规定执行。第五条 按第二条参保的单位在参保前须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其参保方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具备缴费能力后,应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 上述参保企业均应该同时参加医疗救助基金保险。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我市财政性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宝鸡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八日              宝鸡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做好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市财政局领导下,负责全市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财政投资评审费用。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竣工决(结)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二)评估、审查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项目;
  (三)根据纪检、监察、财政部门查办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四)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制定评审计划,对项目评审进行安排;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市财政局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市财政局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