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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14:38: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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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解决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救助的基本原则

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是城市低保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城乡贫困居民突然遭遇的严重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

临时困难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凡我市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基本生活暂时遭遇严重困难的居民,均可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第四条 临时困难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因患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尿毒症、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大病、重病个人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住院费后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自负部分2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

(二)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生活困难,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各县(市)区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领取证》。

2、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5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居民代表会议或评审小组会议评审等工作,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3—5天)。群众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五)临时困难救助实行每月审批一次。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六)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乡镇)发放。

第六条 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救助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除收回救济款外,对当事人处以已领取救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正确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恢复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恢复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7]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审查结果符合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决定同意恢复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请各省(区、市)局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福建省局通知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并加强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第 16 号


《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二年七月八日

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保证适时收获农作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和机手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玉米等农作物收割作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维护本地的机收秩序,保障外来机车的安全和利益。
农业、公安、交通、物价、石油、新闻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农机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保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五条 从事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单位,实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二章 引进机车的管理

第六条 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引进收割机具应遵循满足需求、控制总量、适度偏紧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确定引进机车数量。
第七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中介服务组织引进联合收割机必须纳入县级农机部门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外出引进机车。
第八条 跨区作业期间,引进联合收割机的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可在外地机车进入我市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接待服务站,负责到达本辖区的联合收割机的接待和服务工作。对外地规模较大的作业队进入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协助农机管理部门直接到机车出发地接应。
第九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乡镇农机站应当对引进的机车统一组织、分配和调度,并对机务人员的食宿及后勤保障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应当做好收割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作业顺序,核实作业面积,协调处理纠纷。
第十条 村委会应当指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作为引进机具的带机人。带机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联合收割机的停靠地点及驾驶员食宿;
(二)协调联合收割机机手完成约定的收割面积;
(三)协调联合收割机作业费的全额收取;
(四)协调处理机手与农民的矛盾纠纷;
(五)协调好油料和零配件的供应;
(六)避免机车随意转移地块和作业中受无理拦截。
第十一条 作业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机、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制度,维护机车转移道路的交通秩序,及时处理机收作业中的突发事件。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以及诱骗、强迫机手进行收割作业。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联合收割机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作业秩序和安全生产。严禁无牌无证、牌证不全和未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操作人员参加跨区作业。
第十三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自由进入本市的牌证齐全且符合作业技术要求的外地联合收割机,根据本地作业机具数量,需要时在进行必要的政策和安全作业教育的前提下,视情况纳入统一管理,发给本县(市、区)临时作业许可证明。

第三章 外出作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外出跨区作业进行统一组织、管理。凡从事外出跨区作业的收割机,必须参加跨区作业队。
第十五条 组织外出跨区作业队的单位必须是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外出跨区作业队必须拥有具备三级农机维修点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维修车辆及其他必要的设备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外出跨区作业队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参加外出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获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 凡参加外出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须由机主到跨区作业队申请,经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的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不得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发放。
第十九条 农机管理部门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时,应对机车状况登记造册,内容包括:车主姓名、所在乡村、机车型号、车号、作业证编号、外出地点和联系方法等。
第二十条 参加外出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作业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验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外出跨区作业队职责:
(一)负责考察外出作业有关事宜,并发放与联合收割机外出作业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的作业协议;
(二)负责外出联合收割机的统一标志、统一编队、统一进入或撤出作业地;
(三)负责核定符合条件的外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组织外出期间联合收割机较复杂的维修工作;
(四)及时协调处理外出作业期间的纠纷和事故;
(五)保证机手取得作业服务费。

第四章 安全生产与作业质量

第二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符合农业部发布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禁拼装劣质和安全技术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二十三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发动机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作业区严禁烟火,夜间作业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机手应当尊重作业地的风俗习惯,遵守操作技术要求,进行收割作业时不得毁损林木及其他财产。
第二十五条 跨区作业队在长距离转移时,应当统一编队,选择好行车路线,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警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收割小麦的留茬高度应控制在20厘米以下;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0.8~1.2、籽粒含水率为10%~20%、茎杆含水率为10%~25%的条件下,破碎率、含杂率及总损失率均不得超过3%。
(二)收割玉米的秸秆切碎合格率应大于90%;在籽粒含水率为25%~30%、植株倒伏率低于5%、果穗下垂率低于15%的条件下,籽粒损失率不得超过3%,果穗损失率不得超过4%,籽粒破碎率不得超过1.5%。
在作物条件达不到上述要求,或因地形、土壤、天气等客观因素限制对作业确有不利影响的,其作业质量标准由用机户与机手在作业前协商确定。

第五章 作业收费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农机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机收作业费指导价格,引导机手合理收费,维护正常的机收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凡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农机中介服务组织,在引进机具或外出作业中,可以对每台联合收割机收取不超过其作业费10%的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跨区作业队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减少费用支出,严格票据管理,收取服务费必须出具有效票据。
第三十条 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凭有效作业证件可以在除高速公路、全封闭公路以外的公路上行驶,并在通过公路、桥梁等收费站时,予以免费放行。由省农机、交通部门核定的机收会战服务车和调度指挥车,凭有效证件在通过公路、桥梁等收费站时免交过桥、过路费。
第三十一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农机维修、油料及零配件供应等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流动服务车送油、送零配件及技术人员到作业地点。
第三十二条 县乡农机信息中心应当建立农机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收集和发布联合收割机的需求量、农作物成熟时间、作业收费价格等信息,服务大型农机具跨区作业,引导联合收割机有序流动,提高机具利用率。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省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和《河南省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或未参加跨区作业队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按无行驶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在跨区作业或转移中发生事故,依照农业部发布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组织其他农业机械参加跨区机耕、机播、秸秆还田等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