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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的通告

时间:2024-07-06 20:20: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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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的通告

国食药监械[2004]97号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的规定,现将《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予以通告。

  该目录亦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或者中国医疗器械信息网www.cmdi.gov.cn查询。


  附件: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

(西药)

地区
序号
单位
基地专业

北京
JDX1999001
北京医科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心血管、呼吸、消化、肝病、肾病、泌尿、内分泌、神经、麻醉、放射、妇产及生育调节、皮肤

人民医院:心血管、血液、呼吸、肝病

第三附属医院:心血管、呼吸、消化、神经、妇产及生育调节、血液

口腔医院:口腔

临床药理研究所:抗生素

药物依赖所:戒毒、镇痛

精神卫生研究所:精神

JDX1999008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抗感染、变态反应、兔疫、神经、心血管、眼科、肾病、呼吸、消化、胃肠外营养、放射、麻醉、血液、内分泌、耳鼻喉、妇产及生育调节、皮肤

JDX1999009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医院
心血管

JDX1999010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肿瘤

JDX199901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心血管、消化、神经、肾病

JDX1999012
中日友好医院
心血管、内分泌、肿瘤、肾病、免疫、呼吸、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13
卫生部北京医院
心血管、呼吸、胃肠外营养

JDX1999014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
心血管、呼吸、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15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宣武医院
心血管、周围血管、皮肤、神经

JDX1999016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心血管、神经

JDX1999017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定医院
精神、戒毒

JDX1999018
北京肿瘤医院
肿瘤

JDX1999019
北京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
抗结核、肺癌

天津
JDX1999020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血液

JDX1999021
天津医科大学
第二附属医院:心血管、抗感染

总医院:心血管、呼吸、消化、内分泌、神经

JDX1999022
天津市肿瘤医院
肿瘤

河北
JDX1999023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心血管、呼吸、消化、血液、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24
河北省人民医院
心血管、神经、呼吸

辽宁
JDX1999025
辽宁省人民医院
心血管、皮肤

JDX1999026
中国医科大学
第一临床学院:消化、肾病、神经、麻醉、心血管、呼吸、血液

第二临床学院:妇产及生育调节、抗感染

JDX1999027
大连医科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心血管、肿瘤

第二附属医院:肿瘤、心血管、抗感染

吉林
JDX1999028
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
消化、神经

JDX1999029
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学院
皮肤、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30
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学院中日联谊医院
妇产及生育调节、心血管

黑龙江
JDX1999031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
心血管、呼吸、神经

JDX1999032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学院
心血管、呼吸、神经、免疫

上海
JDX1999033
上海医科大学中山医院
放射、心血管、内分泌、皮肤、血液、呼吸、肾病、消化

JDX1999034
上海医科大学华山医院
抗感染、神经、心血管、放射、内分泌、皮肤、消化、血液、泌尿、药物不良反应监测

JDX1999035
上海医科大学肿瘤医院
肿瘤

JDX1999036
上海医科大学妇产医院
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37
上海医科大学眼耳鼻喉医院
耳鼻喉、眼科

JDX1999038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瑞金医院:高血压、内分泌、烧伤、消化、血液、骨科、心血管

仁济医院:免疫

第九医院:口腔

JDX1999039
上海市消化疾病研究所
消化、肝病

JDX1999040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精神

JDX1999041
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
泌尿、肝病

江苏
JDX1999042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抗感染、心血管、内分泌、呼吸、妇产及生育调节、神经、皮肤、血液、医学影像、泌尿、消化

JDX1999043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皮肤

浙江
JDX1999044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心血管、眼科、血液、抗感染、泌尿

JDX1999045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呼吸、肿瘤、神经、心血管

JDX1999046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计划生育研究所
生育调节

安徽
JDX1999047
安徽医科大学
临床药理研究所:免疫

第一附属医院:消化、内分泌

JDX1999048
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皮肤、血液

JDX1999049
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安徽省肿瘤医院
肿瘤

福建
JDX1999050
福建医科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心血管、耳鼻喉、肿瘤、眼科、神经

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心血管、耳鼻喉、肿瘤、血液

JDX1999051
福建省肿瘤医院
肿瘤

JDX1999052
福建省立医院
心血管、消化

江西
JDX1999053
江西医学院
第一附属医院:消化、烧伤

第二附属医院:心血管、神经、血液

山东
JDX1999054
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消化、泌尿、皮肤、呼吸、肿瘤、神经、心血管、血液、骨科、免疫、内分泌、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55
山东省立医院
眼科、泌尿、呼吸、妇产及生育调节、血液、消化、心血管、神经

JDX1999056
青岛市立医院
心血管、眼科、耳鼻喉、消化、麻醉

JDX1999057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骨科、内分泌、神经

河南
JDX1999058
河南医科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血液、妇产及生育调节、皮肤、心血管

第二附属医院:消化

河南医学科学研究所:肝病

JDX1999059
河南省眼科研究所
眼科

JDX1999060
河南省人民医院
心血管、消化

湖北
JDX1999061
同济医科大学
同济医院:心血管、消化、肾病

协和医院:心血管、消化、抗感染、皮肤、血液

计划生育研究所:生育调节

JDX1999062
湖北医科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神经、心血管、消化

第二附属医院:抗感染

湖南
JDX1999063
湖南省肿瘤医院
肿瘤

JDX1999064
湖南医科大学湘雅医院
心血管

JDX1999065
湖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精神、戒毒

广东
JDX1999066
中山医科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肾病、神经、抗感染、内分泌

第三附属医院:抗寄生虫、肝病、免疫

孙逸仙纪念医院:皮肤、心血管、消化、内分泌

肿瘤医院防治中心:肿瘤

中山眼科中心:眼科

JDX1999067
广州市精神病院
精神

JDX1999068
广州市呼吸病研究所
呼吸

JDX1999069
广东省人民医院
心血管

广西
JDX1999070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心血管、血液、药物依赖、消化、内分泌

海南
JDX1999071
海南省人民医院
心血管、肝病、呼吸

重庆
JDX1999072
重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抗感染、寄生虫、呼吸、结核、神经

JDX1999073
重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肝病、妇产及生育调节、消化

四川
JDXZ1999074
华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抗感染、心血管、呼吸、消化、血液、神经、精神、肿瘤、内分泌、戒毒、皮肤

JDX1999075
华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76
华西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口腔

云南
JDX1999077
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精神、神经、肝病

陕西
JDX1999078
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心血管、肝胆外科、肿瘤、精神、呼吸、神经


JDX1999079
西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眼科、皮肤、消化


JDX1999080
陕西省人民医院
神经、肝胆外科、消化、血液、耳鼻喉

甘肃
JDX1999081
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血液、心血管、抗感染

JDX1999082
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心血管、泌尿

JDX1999083
甘肃省人民医院
心血管、呼吸

JDX1999084
解放军总院
肿瘤、心血管、消化、内分泌、皮肤、血液、免疫、神经、创伤、泌尿、妇产及生育调节、耳鼻喉、呼吸、抗感染

北京
JDX1999085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抗幅射、抗毒、肿瘤及肿瘤镇痛、戒毒、血液

JDX1999086
北京军区总院
神经、消化、肝病

JDX1999087
空军总院
呼吸、皮肤

JDX1999088
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
心血管、消化、肾病

上海
JDX1999089
第二军医大学上海长海医院
皮肤、血液、消化、肿瘤

南京
JDX1999090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胃肠外营养、心血管、肾病、呼吸

重庆
JDX1999091
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
烧伤、消化、皮肤、肝病、呼吸

JDX1999092
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
心血管、呼吸

JDX1999093
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
创伤

西安
JDX1999094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消化、骨科、神经、肿瘤、呼吸、血液、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95
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
口腔

广州
JDXZ1999096
第一军医南方医院
抗感染、肾病、血液、医学影像、消化




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

(中药)

地区
序号
单位
基地专业

北京
JDZ1999001
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
心血管、血液、呼吸、消化、外科、妇科、儿科、神经、内分泌

JDZ1999002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肿瘤、皮肤、泌尿、肛肠、眼科、心血管、肾病、糖尿病、风湿、妇科、呼吸

JDZ1999003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心血管、肾病、呼吸、消化、脑血管、内分泌(乳腺)、儿科、外科、妇科、抗感染

天津
JDZ1999004
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心血管、儿科、外科

JDZ199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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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8)126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8)126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能否依职权撤销企业不真实的登记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8〕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金)、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查处。
二、依法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范畴,适用行政处罚程序。
撤销设立登记应一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企业自始即无法人资格。
三、撤销变更登记的,该企业该次变更行为无效,应恢复该次变更登记之前的原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登记机关因自身的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该登记机关及其上级登记机关应依法纠正,对该企业的登记重新予以审核。



1998年9月29日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17号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

  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