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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0:3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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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工商银行


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局,中国工商银行各分行: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这项工作的开展,对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不少地区实行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银
行代发养老金的办法,受到了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普遍欢迎。各地应积极努力,尽快将养老保险费用的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这是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重要条件。为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伐,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现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有关部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已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可以实行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具体办法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各分行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签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各自职责,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
2.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结存均在此帐户中结算。
3.代发养老金的各营业网点,应针对离退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进一步简化离退休人员取款手续,并提供优质服务。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各营业网点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
4.各营业网点应为离退休人员办理个人活期储蓄帐户。为方便离退休人员,经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本人同意,各营业网点可为离退休人员办理牡丹卡,离退休人员可持卡在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ATM)上取款。
5.为支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开展,各营业网点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和牡丹卡)。
6.因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原因损坏或遗失的储蓄存折、牡丹卡,各营业网点在为其补办时可收取工本费。
二、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工商银行,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要定期对代发养老金的工作进行检查,杜绝拖欠、挪用养老金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三、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
四、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工商银行要积极主动做好代发养老金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听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为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五、对开发代发养老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





1996年11月8日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3号   

  现公布《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九条 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

  第十条 生产、建设用地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近年来,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积极配合中小学课程改革,出版发行了一批适应课程改革和教学要求的优质教辅材料,较好地满足了中小学生和教师的需要。与此同时,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状况,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管理,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净化了市场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中小学教辅材料品种多、质量差,部分出版发行单位违规甚至违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的现象仍然存在,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案件时有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此,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材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出版物,包括中小学教材同步练习类出版物,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以及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出版物等。其介质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的业务范围、办报办刊宗旨,核定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不具备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教辅类报刊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非教辅类报刊一律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刊登教辅内容。严格规范出版发行单位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买卖刊号、买卖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确保出版物的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出版单位要加强对作者专业背景的审核,作者情况须存档备案。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严禁出版单位通过申请调整业务范围、报刊更名等方式涉入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要定期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其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资质。
  二、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应优先选择经国家认定的绿色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进行印刷复制。印刷复制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严格履行印刷复制委托程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印刷复制单位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业务,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有效和齐全,手续无效或不齐的一律不得承接。出版单位跨省印刷复制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分别在出版单位所在地和印刷复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的发行企业发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发行站、工作站必须依法予以取缔。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业务的企业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并依法签订供销合同。中小学教辅类报刊发行严格实行一报一刊一个邮发代号。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委托不具有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代理发行销售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老师进行地下交易和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或向中小学生和家长统一征订、搭售教辅材料。
  四、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期刊出版形式规范》、《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音像制品质量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书名页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质量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在每年春季和秋季,组织对本地市场上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新闻出版总署每年组织一次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抽样检查,检查结果均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质量规定和标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全部召回销毁,并对有关单位给予警告处理,对问题严重的给予限期停业整顿处理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根据出版发行合理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并主动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版单位采取高定价、低折扣形式推销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环节,以拿取回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六、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列为出版物市场监管重点,针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严查出版物市场,特别是要严查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从中发现、梳理案件线索,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加强领导、协调和督办,加大对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案件查办力度,确保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确保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新闻出版总署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通报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切实强化管理责任。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秩序。要切实履行出版监管职责,强化管理责任,细化监管职能,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形成长效机制,坚决纠正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改变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状况。
  第二,坚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必须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绝不允许有法不依、姑息迁就,甚至搞地方保护。新闻出版总署将依据已经修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细化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质量、价格、市场等方面管理措施,增强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完善法制保障。
  第三,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2010年以来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查清本地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市场的基本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入整改,并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检查和整改情况于2011年9月底前报新闻出版总署。在此基础上,新闻出版总署采取明查、暗访形式,对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第四,查办一批重点案件。经过检查和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买卖书号、买卖刊号、买卖版号和一号多用的,在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中的超越出版业务范围、违规征订、搭售和涉嫌商业贿赂的,非法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对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该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销,该依法取缔的一律取缔,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结合改革深入治理。紧密结合当前深化出版社体制改革、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和党报党刊发行体制改革,大力整合和优化出版资源。鼓励导向正确、经营规范、品牌优良、有竞争力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或整合进入大型出版传媒集团公司,或发展成为“专、精、特、新”的出版发行企业。严格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制度,关停并转一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违法违规经营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
  第六,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深入揭露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危害,积极宣传政府部门大力整治的决心和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查处的重点案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深入采访,开展舆论监督,公开曝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网址,建立信息员队伍,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加大新闻宣传和发动群众举报,震慑犯罪者,警示违规者,教育从业者,鼓舞广大群众。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