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总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总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
(1997年3月4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总会计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置总会计师。
市级医院、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中的副职,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工作,直接对单位行政领导人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四条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由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名,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审批后,应将批准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总会计师的免职、解聘程序与任命、聘任程序相同。
第五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领导人对总会计师离岗,必须自总会计师免职、解聘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设总会计师有关资料。
第六条 对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名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审查意见后尽快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总会计师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
(三)熟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本行业会计制度、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及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相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五)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或本系统的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财政法规,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挖拙内部潜力,降低消耗,节约费用;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挖掘出部潜力,降低消耗,节约费用;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五)参与制定商品(劳务)价格,工资、奖金、企业分配等方案;
(六)参与生产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引进项目等方案的制定;
(七)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
(八)制定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会计专业职务的岗位设置、聘任方案;
(九)其它工作。
第九条 总会计师的权限:
(一)有权制止或者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成损失、浪费的行为;
(二)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议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四)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报表;
(五)会签涉及财务收支的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六)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得总会计师的同意。对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先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
(七)有权维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抵制。
第十条 对符合《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者《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五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对具有《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对其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播节目 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播节目 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的通知
6月4日,广电总局科技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发出《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的通知》,通知说,2008年度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动,现将评奖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项
1、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各直辖市广播电台按语言、音乐、戏曲、广播剧类每类可选送两个节目,直接申报。
各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对其所辖广播电台录制的节目按类进行初评,从中选拔,每类可选送四个节目,由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统一申报。在上报的节目中每个电台选送的同类节目不得超过两个。
申报该奖项的人员名额为:音乐、戏曲、广播剧类各3名,语言类2名。
2、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
参评单位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各省级广播电台、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台和省会城市广播电台。
参评单位需录制一套本台播出的节目参加评审。具体录制日期和时间及相关要求,由总局科技委广播中心专业委员会另行通知。
申报该奖项的人员名额为:全年总播出时间10,000小时以下(含10,000小时)的电台,节目完成人可报送2名;全年总播出时间10,000小时以上的电台,每增加5,000小时,节目完成人可增加1名。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单位应报送的申报材料为光盘和申报表。各类表格要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并按各申报表中注明的要求逐级上报签字、盖章。
各类奖项的申报表请从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rft.gov.cn/管理动态栏目中下载。
申报材料的寄送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刘朝晖 李敏 收
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30日,以当地邮戳为凭,逾期不再受理。
三、 联系人与咨询电话
科技委广播专业委员会:
刘朝晖:(010)86090845, 13911773361,传真(010)68045934
李 敏:(010)86090857
科技司:盛志凡、彭志敏 (010)86092769
附件:1.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
2. 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
3. 2008年度金鹿奖申报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