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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文化协定

时间:2024-05-15 15:2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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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巴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10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24日)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鼓励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的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和体育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为了实现两国间更多的合作,向两国人民相互介绍各自的文化和文明,缔约双方施行:
  一、鼓励作家、艺术家互访;
  二、鼓励艺术团体互访;
  三、组织并举办文化、艺术和科学展览;
  四、鼓励翻译对方的文学、艺术作品;
  五、鼓励文化、艺术领域交换图书、杂志和资料。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发展相互关系:
  一、互派教师、学者进行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努力加强两国青年与体育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比赛及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努力加强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的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努力加强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就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及其费用问题,将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之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回历一四一二年四月二日)在麦纳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并具有同等效力。一旦发生分歧,则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林国
    政 府 代 表             政府代表
      贺敬之            塔里格·拉赫曼·穆埃耶德
     (签字)               (签字)

关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交通部


关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1995年12月12日,交通部

交通部1995年3月15日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是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门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货物运输。《货规》第100条规定,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出租人不是水路货物运单的承运人时,由于出租人在运输中的过失,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由出租人和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在定期租船条件下,出租人不是水路货物运单的承运人时,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出租人在运输中的法律关系与前述《货规》第100条中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出租人的法律关系相似,船舶租用双方在船舶租用关系上的区别不影响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出租人在运输合同下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定期租船条件下,出租人不是水路货物运单的承运人时,由于出租人在运输中的过失,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也应由出租人和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化工第三梯队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工第三梯队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1987年10月1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化工第三梯队建设是加速实现化工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重要组织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后备干部工作,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工第三梯队建设”是对整个化工系统选拔各级领导班子后备接班人的工作统称。具体每个单位选拔本单位接班人的对象,不称第三梯队,而称做这一级的后备干部。
第三条 化工系统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相应级别的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队伍。部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总工程师,正、副处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党委正、副书记,正、副厂长,正、副经理,正、副院长,正、副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以及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都应有后备对象。
第四条 各级后备干部队伍应该是德才素质好、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上下衔接,既能满足近期领导班子调整的需要,又能适应远期领导班子建设要求,而且要随着事业的发展,不断更新。
第五条 要从贯彻“好中选优”,逐步达到“按需选优”。后备干部一般要经过下一级领导岗位的实践锻炼,除个别优秀者外,一般应按“台阶”逐级选拔。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条件
第六条 化工后备干部的群体条件
一、数量充足。后备干部队伍从整体上分为近期和中长期两个层次,近期后备干部应按一职一备,中长期后备干部应按一职二备的原则,尽量多选。
二、年龄要形成梯形结构。
三、智能结构要体现互补的原则。
四、专业结构要配套。每个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应由党务、生产技术(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经营)、行政后勤等不同门类和不同专业的优秀中青年干部组成。
第七条 化工后备干部的个体条件
一、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坚决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党的路线的两个基本点,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二、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不以权谋私,团结同志,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知识面比较宽,熟悉担任相应领导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
四、视野开阔,思想敏锐,善于接受新事物,勇于改革创新,工作成绩显著。有分析综合能力,处理问题果断,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现职岗位上尽职尽责,成绩突出,有发展潜力。
五、年龄。部机关司、处级干部以及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后备人选,在年龄上一般为45岁左右、40岁左右、35岁左右。也要注意选拔50岁左右近期可以进领导班子的成熟人选。
六、文化程度。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包括自学成才的),对某些一时不具备大专文化程度,但德才素质好,政绩显著的,亦可列为后备干部。
七、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要严防“三种人”和犯严重错误的人混入第三梯队。对于那些思想意识不好、好说空话、不干实事、爱做表面文章和弄虚作假的人,也不能选进后备干部队伍。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的工作应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干部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工作的程序
一、群众路线。要通过民意测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个别交谈等多种渠道,广泛听取群众和各级有关部门领导的意见,推荐出后备干部的人选。
二、组织考察。按业务分工,组织、干部部门对后备干部人选的德、能、勤、绩、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要把选拔近期提拔使用的对象作为工作重点,整理出详细的考核材料,写明考核时间并由考核人签字。
三、集体讨论。后备干部人选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其中党政正职后备干部,如涉及到班子成员不便于讨论的,可在走群众路线、组织考察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研究推荐。领导班子讨论后备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四、上报审批。组织、干部部门填好《后备干部登记表》后,连同干部考核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后备干部的个体条件、班子状况和群体结构的要求,对后备人选进行审定,正式列为后备干部。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条 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和后备干部的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规划,落实培养措施,进行系统的定向培养。
第十一条 培养可以采取上台阶、下基层、轮换工作岗位、送各类学校进修深造、完成专项任务等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办法,对后备干部的学历,专业技术、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进行培养提高。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后备干部实行考核制度。结合年终民主评议干部,考核后备干部。主要考核工作成绩、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能力以及学习情况。考核结果应填写考核登记表,连同民主评议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部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重点考核。
考核方法要扎实有效,简便易行。考核后要同本人谈话。
第十三条 对于经过实践检验,证明不具备条件的后备干部,应适时地将其从后备干部名单中调整出去。调整的对象是: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发现突出问题,不适宜继续做后备干部的;工作表现一般,发展潜力不大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适宜担负繁重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 坚持备用结合。根据工作需要,对那些经过严格考核,条件成熟的后备干部,要及时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中去。今后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不是后备干部的,要先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待条件成熟后再提拔使用。要做好后备和任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由于提拔使用、调整或调动工作等原因造成的缺额,要结合班子建设的需要及时补充新的后备干部,使后备干部能进能出,保持常数。
第十六条 后备干部的管理由党政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可在本单位确定一个部门(组织部门或干部部门)牵头。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后备干部由各单位和部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本单位管理为主。具体管理形式可先多样化,而后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再规范化。
第十七条 必须建立健全后备干部档案。主要包括:《后备干部登记表》、干部考核材料、民主评议结果、政审材料和“文革”表现及证明材料、学习成绩、工作成果、奖惩情况等。后备干部提拔使用后,主要材料应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名单、考核材料、培养目标,应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对化工系统大型企业的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企业除按照地方党组织规定外,还应参照本规定办理。对已审定的后备干部名单(包括后备干部登记表和考核材料)和每年调整变化的情况,要及时抄报化学工业部干部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干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