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卫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9:4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卫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卫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印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联系。

附件:财政部 外经贸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
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进函告我们。

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七级 其他人员
以上各级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正、副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人级别:
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三)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执行。在执行中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高或调低。
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按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结合军队的职级进行套定。
第四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根据派遣部门确定的级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60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57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53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50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460美元;
六级每人每月430美元;
七级每人每月390美元;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48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44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41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38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340美元;
国外津贴,自援外人员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计发国外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每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当月日历天数计算。
国外津贴一律以美元计发,可以在国外发,也可在国内发。
援外人员在出国前,可以自用人民币向中国银行兑购50美元途中备用。
第五条 实行新的国外津贴标准后,要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除了住房、医疗费用、水电费、招待费、卧具(不包括贴身卧具)费用按有关协议由对方提供或由我国实报实销以外,其余费用如伙食费(含燃料费)、私人用车、防署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
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用、个人学习资料用具费用、出返国途中零用费等,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对援外人员驻在国,按艰苦程度及物价等因素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对其中在二至五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给予艰苦地区补贴。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8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5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24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
月350美元。
艰苦地区补贴的计发办法与国外津贴的计发办法相同。
第七条 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给,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分配住房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其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也由原单位负责。
第八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方案》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的2.5倍向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九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3年或3年以上的,工作满18个月后可回国探亲或由配偶到国外探亲。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配偶在国外期间由国家提供2个月的生活费,共计400美元。援外人员回国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工作任务不满3年的
不享受探亲待遇。
援外人员在国外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从第25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20%的国外津贴。
第十条 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每一任期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正副组长2000元人民币;
(二)其他人员15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作为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出国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根据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由承包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停止执行。
1994年7月25日

援外人员地区类别的划分
一类地区: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安提瓜和巴布达、南非、摩洛哥、突尼斯、毛里求斯、利比亚、埃及、阿曼、叙利亚、约旦、马耳他、土耳其、塞浦路斯、朝鲜、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黎巴嫩、科威特
二类地区:蒙古、巴基斯坦、印度、纳米比亚、博茨瓦纳、莱索托、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战乱)、西萨摩亚、古巴、斐济、阿富汗、伊拉克(临时)、秘鲁、塞舌尔、苏里南
三类地区:老挝、越南、柬埔寨、缅甸、斯里兰卡、尼泊尔、孟加拉、卡拉奇、也门、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扎伊尔、刚果、喀麦隆、塞内加尔、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
四类地区:亚丁、埃塞俄比亚、索马里、科摩罗、安哥拉、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佛得角、加篷、杜阿拉、尼日利亚、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利比里亚、冈比亚、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基里巴斯
五类地区:赤道几内亚、几内亚、毛里塔尼亚、乍得、苏丹、吉布提、马里、塞拉利昂、玻利维亚



1994年9月26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8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五章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职责和工作
第七章 联系代表及州(市)县(市)人大、进行视察及信访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以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把促进经济建设,保证和促进改革、开放作为中心任务,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首要职责,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为逐步建
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创造良好环境,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指导县(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议批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审议批准我省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讨论、决定我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决定授予省的荣誉称号。
第八条 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执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执行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监督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的报告,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依照法律规定,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对于特定的问题应当组织调查委员会,并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调查报告。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在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
务的时候,可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省长、院长、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自治州、省辖市、地区所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
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个别任免;批准聘请各专门委员会顾问。
对上述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的干部,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提请任命前进行考查,任命后进行考核。
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补选我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常务委员会会议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和年度工作报告草案,由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尊重委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通过议案,作出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厅、委、办、局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让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委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由有关部门派人说明。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委员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集,交有关部门研究,并将结果在下次会议作出答复。委员提出并要求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填写建议、批评、意见表,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答
复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长或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及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有关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群众团体和人员
到会旁听。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和行文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确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质询案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检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五)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通知办理的重要工作;
(七)确定组织视察和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八)讨论对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九)讨论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审查省人民代表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一)研究确定群众来信来访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二)批准司法机关对省人民代表中的现行犯的逮捕,报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
(十三)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年度计划和立法规划;
(十四)讨论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重要工作及建设问题;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办公厅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
主任办公会议主要是处理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和机关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参加。必要时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常委会日常重要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负责提出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负责起草或参与有关部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由法制委员会综合研究后,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四)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州(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提出审查报告;
(五)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机关的答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质询案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议案,进行专题调查,提出建议;
(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意见;
(八)对自治州、自治县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协助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可以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委、厅、局、办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汇报,必要时对某些问题可以提出询问;
(十)办理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信访和申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有关案件卷宗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十一)专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专题视察,可以召开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工作座谈会;
(十二)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在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职责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办公厅主任主持办公厅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职责:
(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其他会议的有关工作;
(二)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和其他文件。负责编辑常务委员会《会刊》和其他刊物;
(三)负责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工作,办理省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的有关事宜;催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检查办理情况;
(四)负责与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的联系工作;
(五)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承办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准备工作;
(八)负责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云南省代表团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文书处理、人事保卫、劳动工资、生活福利、老干部工作、接待工作和其他行政事务工作;

(十)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联系代表及州(市)县(市)人大、进行视察及信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代表监督。
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召开省人大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分别情况,及时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和作出重大决议决定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全体或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围绕议案进行专门调查时,吸收有关省人大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设立省人大代表接待室,听取省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反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各地视察和调查时,可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或就近走访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同各州(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州(市)、县(市)人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
常务委员会积极帮助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培训干部。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和代表对全省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民族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视察。
视察的具体内容,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按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安排。视察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具体安排意见。
视察的组织形式,采取小型、分散的原则,以就地视察为主,可以组成代表小组视察,也可以个人单独视察。
视察要讲求实效。视察中发现的问题,能就地解决的应交当地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提出意见和建议,交有关部门处理。视察工作结束时,应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认真处理,以密切联系群众,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履行监督职责。

常务委员会办理来信来访必须遵循依法办事的原则。凡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问题,应予受理。属于省级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视情况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并督促认真办理,有的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于某些重大的申
诉、控告和其他来信来访,必要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妥善处理。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重大信访问题或疑难案件,应当亲自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988年9月22日

关于印发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考评办法及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考评办法及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1989年9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有效地促进加强对财会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我行财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发挥财会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精神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财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总体规划方案”(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三、二级考核标准(试行)”(附件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试行)”(附件四),现随文印发各行,请即布置所属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首先在具体经办会计核算业务的行处,以及各行所属营业部门(以下统称基层行处)进行,本达标升级考核标准,总体规划方案,只适用于基层行处。有关管辖行财会管理工作达标、升级的考核另行布置。
二、从1989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先选择5%的基层行处(不包括储蓄所)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试点,1990年二季度试评。达标试评至少要以半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升级要以达标后一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
三、各行要重视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财会和财会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财会制度,不断提高财会工作管理水平,实现总行规划的目标。
对于财会工作混乱,有章不循、基础差、经考核不能按期达标的,必须限期改进。对此,有关行领导要负领导责任。
四、开展财会工作升级达标活动,由各分行主管行长组织人事、工会、财会部门(单设现金出纳管理机构的,现金出纳部门派人参加)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本行考评工作,并根据总行制定的考核标准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和验收评分办法,报总行备案。
各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总体规划方案
为了有目标、有步骤地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规划精神,结合我行财会工作情况,提出总体规划方案如下:
总体方案。从1989年-1995年所有行处的财会工作达到“达标”标准;四分之一的行处达到“三级”标准;六分之一的行处达到“二级”标准;有一定数量的行达到“一级”标准。
年度规划:
一、1989年为试点阶段,各级管辖行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安排计划,层层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分别在5%的行处进行试点。
二、在试点的基础上,1990年起逐步铺开,到1995年全行系统每年递增15%-20%的行处达到“达标”标准。到1995年所有行处都达到“达标”标准。
三、1991年-1995年在达标的基础上,力争每年递增5%的行处达到“三级”标准。
四、1991年-1995年在“三级”的基础上,力争每年递增3%的行处达到“二级”标准。
五、1995年在“二级”的基础上,力争全行有1%的行处达到“一级”标准。
为了实现这个规划,各分行要根据总体方案制定本行具体实施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开展达标、升级活动。具体标准和考评办法,按照“达标”、“升级”办法执行。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确定一名懂财会业务的行领导主管财会工作,能够定期研究本行财会工作,经常检查了解财会工作情况。
二、按照《会计法》及总行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
三、财会机构内部建立岗位责任制,劳动组织合理,分工明确,完成财会工作任务。其基本标志是:
(一)能够按照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组织会计核算。
(二)能够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管理和核算。
四、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财会主管人员。
(一)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手续。
(二)10名财会人员以下的会计机构至少配备1名财会主管人员;10名至25名财会人员的会计机构,至少配备2名财会主管人员;25名以上的要配备3名财会主管人员。
财会主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至少要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资格。
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一)财会人员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热爱本职工作。
(二)各级行所属营业部以及未单设营业部的营业柜台,均应按业务量配足财会人员。县支行以及办事处办理现金的至少配备5人,不办现金的至少配备3人。
(三)使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的行处,应有2名熟练的操作员,使用两台以上电子计算机操作的按需要配备操作员。

会计管理和核算
一、凭证审查及处理
(一)记帐凭证(包括结算凭证代替的记帐凭证),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确保凭证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印鉴相符。没有无效凭证。
(二)办理结算收付款业务,坚持收、付款处理程序。
(三)记帐凭证上的会计分录完整,各项签章齐全,即签盖有记帐及复核人员名章,现金收付凭证,盖有出纳人名章及现金收、付讫章,转帐凭证签盖转讫章;冲正错帐凭证,有会计主管人签章。
(四)凭证内部传递或向外寄发准确、及时,签收、登记手续严密。
二、科目、帐户、帐簿使用
(一)科目、帐户的使用以及帐户的开立符合制度规定并与资金运动内容相符,对外帐户设立有开销户登记簿。
(二)帐簿的记载符合要求,各种帐簿帐首齐全,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记载,并经复核人员逐笔复核,签章齐全。
(三)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帐务的,符合总行有关规定。
三、会计报表编报
(一)会计报表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会计报表经由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或盖章。
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保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按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妥善保管,调阅、保管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五、利息计算
(一)存款、贷款利率按规定使用准确。
(二)结息期符合规定;清户时做到当天结息。
(三)计息积数随时结计、复核。计息余额表按日与总帐核对一致。
(四)利息计算准确,逐笔复核,汇总验算。
(五)存、贷款利息的收、支核算准确。
六、帐目核对
(一)按日结帐,当日各科目日结单收付发生额平衡。各科目明细帐,(包括表外科目)余额与总帐各该科目余额相符,总帐收付方科目余额平衡。
(二)对外帐户满页要及时寄发副本帐页便于对帐,记不满页的,应按季对帐。对本行开户行及同业往来银行寄送来的副本帐页及时逐笔换人勾对并复计利息。收到联行往来划款凭证逐笔核对余额。
(三)每年十月底及年终,及时寄发对外帐户及联行往来帐户对帐签证单。收到联行来帐签证单按规定时间核对完毕签回。开户单位及联行查对不符帐项,应及时处理,属于本行错帐及时冲正。
七、重要单证管理
(一)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符合“重要单证管理方法”的规定。
(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表外科目明细帐、登记簿、登记卡定期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三)保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库、柜安全可靠,出入库手续严密,有专人保管,责任明确。
八、印章、密押、压数机管理
(一)各种会计专用章,设有《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进行登记,妥善保管,交接手续严密。
各种印章使用范围正确,符合规定。
(二)联行专用章、密押及联行划款凭证,严格分人保管,妥善使用。
(三)压数机管理符合规定要求,压数机、汇票及汇票专用章严格分人保管,妥善使用。

财务管理
一、财务计划按规定编制,及时上报。
二、各项收入及时入帐,各项支出使用范围、开支标准符合规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呆帐准备金和利润留成的计提符合规定比例。利润、税金、能源基金以及按国家规定应交的其他款项及时足额上交。

年度决算
一、年度决算前能够做好内外帐户的核对、资金的清理以及帐页、报表、签证单等准备工作。
二、决算报表完整齐全,符合各项质量要求,按时上报。

现金出纳管理
一、认真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以及错款报告制度。
二、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付款员与收款员分工明确,程序固定,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按规定分别专人保管使用。
三、按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帐款相符。营业终了,全部现金入库。
四、行领导、财会主管按规定查库,确保安全。

差错、事故的考核
一、不发生事故和案件。
二、差错率分别控制在:
(一)会计核算差错在万分之三之内。
(二)现金出纳差错金额在百万分之零点五之内。

附件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三、二级考核标准(试行)
在达标的基础上,加强会计核算管理,根据我行财会制度建立健全适应本行工作需要的内部管理规章,参与本行经营决策,分析运用会计资料,考核财务成果,进一步提高本行会计核算质量,在促进本行经济效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财会部门内部,有合理的操作规程和科学的核算管理措施,制定核算质量考核制度、内部稽核检查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制度以及业务学习制度,并能够认真落实。
二、日常会计核算(包括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质量好,效率高。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整洁清晰,文字和数字书写规范工整。
三、根据会计核算数据,向本行领导提供与经营决策有关的信息资料,有专题分析材料。
四、参与讨论、研究本行有关的业务及经营决策工作。积极提出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书面材料。
五、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经营成果,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促进全行财务计划的实现。
六、行领导依法支持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会监督职责。财会部门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能按《会计法》规定处理。
七、差错率分别控制在:
(一)会计核算差错在万分之一以下。
(二)现金出纳差错额在百万分之零点三以下。

附件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为了保证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财会工作等级分为达标(财会工作达标)、三级(财会工作三级)、二级(财会工作二级)、一级(财会工作一级)四个等级。各等级的考核确认工作在总行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分级负责。各等级考核确认的权限:
达标:由地(市)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分行组织复核确认。
三级、二级:由地(市)行推荐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组织考核确认,其中二级报总行备案。
一级:由分行上报,总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
申请财会工作等级考核,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进行,先达标后升级。
第三条 首次申请达标考核的单位,同时具备升三级条件的,可选择1-2个行处试评,试评时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根据考核结果,符合三级标准的,确认其财会工作的三级等级。直接试评三级,必须以一年以上的实际业绩为依据。
第四条 各级行处申报达标、升级,要首先对照相应的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然后将申报材料报上一级行,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权限考核确认。
申报表格式及填报要求,按(88)建总会字第125号文“附件三”办理。
第五条 经考核确认为财会工作等级单位的行处,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达标、三级证书由各分行验发,二级证书由总行验发,一级证书由财政部验发。
获得财会工作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的行处,由分行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表彰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一级行处为全国会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集体荣誉和奖励。
第六条 达标、升级考评采取百分制
(一)达标考评
1.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达标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达标标准”),考评分数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行处为财会工作达标单位。
按“达标标准”考评分数达到95分以上的,即具有申请晋升三级的资格,再按三级标准进行考评。
2.未办现金出纳的,应扣除“现金出纳”的分数计算,即以满分为80分考评,考评分数达65分的(含65分)的行处,为财会工作达标单位;考核分数达到75分以上的可申请晋升三级。
3.“达标标准”六个方面的分数划分: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共20分
“会计管理和核算” 共30分
“财务管理” 共10分
“年度决算” 共10分
“现金出纳管理” 共10分
“差错、事故考核” 共20分(会计核算方面
10分,现金出纳方面10分)
以上各个方面具体的分数划分,由各分行确定。
(二)三、二级升级考评
1.符合申报晋升三级条件的行处,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二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升级标准”)考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财会工作三级单位。
2.按“升级标准”,考核分数达到100分的为财会工作二级单位。
3.未办现金出纳的,应扣除现金出纳的分数计算,即以90分为满分考评,考评分数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为财会工作三级单位,达到90分的为财会工作二级单位。
4.“升级标准”七条的分数划分为:
第一条 共15分
第二条 共20分
第三条 共10分
第四条 共10分
第五条 共15分
第六条 共10分
第七条 共20分(“会计核算差错”10分,“现金出纳差错”10分)
以上各条件具体的分数划分,由各分行确定。
(三)差错、事故的划分,差错率的计算,仍按照总行(84)建总会字第974号文制发的会计业务量及差错统计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掌握。
第七条 各行要建立考评档案,对财会工作已达标或升级的行处,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定其等级。对于达标、升级后严重违反制度法规,造成经济损失,受到通报批评的行处,取消等级资格,并收回等级证书,一年后方能重新提出达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