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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划转销售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6:5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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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划转销售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办〔2002〕1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划转销售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和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粮食市场化,省政府决定对已退出保护价的玉米,采取财政适当补贴差价的方式,将截止2001年9月30日的玉米保护价库存,一次性划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其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为加强领导,便于协调,切实把划转销售玉米工作做好,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制定的《关于划转销售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二年四月五日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关于划转销售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玉米、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通知》精神,自2001年10月1日起,全省的玉米、稻谷均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价格由市场调节。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尽快解决粮食购销中的遗留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批准,对核定的保护价库存玉米和稻谷数量由财政给予适当差价补贴后,一次性转为企业非保护价的商品周转粮,由其自行销售,自负盈亏。根据省有关规定,现制定我市具体实施办法。
  一、保护价库存玉米的界定。按照新老库存分开的原则,这次划转销售的玉米库存,是指截止到2001年9月30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定购价和保护价玉米库存数量(不含陈化粮);2001年10月1日后形成的玉米新库存,一律界定为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属划转范围。
  二、差价补贴的核定。对保护价库存玉米的差价核定,以市粮食局统计的库存数量和会计平均成本为基础,按省确定的市场价格因素及对我市补贴总额,市对各县(市)(包括矿区,下同)测算一个总的差价补贴额,再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县(市)按本地确定的补贴办法,尽快落实到应享受补贴的粮食企业。差价补贴实行分级负担的办法,省财政负担51%,从市对县(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中列支49%。
  三、差价补贴的时间。对确定列入划转销售范围的保护价库存玉米,划转时间一律定为2002年1月1日。但对这部分保护价库存在200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财政仍按原政策规定给予储存环节补贴;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补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会计上相应调减定购和保护价粮库存值;在统计上相应调减定购和保护价粮库存数量。有关统计、会计数据要按新的填报口径在1月份报表中反映。
  四、差价补贴的管理。此项粮食包干差价补贴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一次拨给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严格按照县(市)政府与同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的“划转销售保护价粮食责任书”落实有关责任,收到补贴后10日内将补贴拨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此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市)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农发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开设“销售保护价玉米差价补贴”明细帐户,核算差价补贴的收支,结余差价补贴资金,要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县(市)农发行要加强专户监管,将财政、粮食部门确定的划转粮食数量和差价补贴额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并监督企业顺价销售;对加上差价补贴仍难以顺价销售的,企业如有弥补来源可以达到顺价的,要积极促销,达不到顺价销售的,严禁粮食出库,防止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收到差价补贴后做补贴收入处理。
  五、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对本次划转销售工作,实行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政府要同同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划转销售保护价粮食责任书”,狠抓落实,层层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具体划转销售工作由粮食部门牵头组织,并及时协调督导,指导粮食企业按规定调整有关帐目;财政部门要会同粮食等部门做好差价补贴的测算与监督工作,及时拨付差价补贴;农发行要根据销售保护价玉米成本分割销售货款和差价补贴,足额收回本批次粮食贷款本息后,剩余价款和补贴款划入企业费用帐户。
  六、建立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此项工作完成后,各县(市)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和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等违纪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 等


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为改善民航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机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航空运输业协调发展,决定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现将新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内各民用机场均按此标准收费。原(86)民航局字第105号文件和民航局发〔1989〕7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废止。
此标准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二、民用机场收费标准附表

附件一: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一、飞机起降服务费
飞机每起飞、降落一次为一个起降架次(以下简称每架次)。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吨)
T<25 4
25≤T<100 5
100≤T<200 7
T≥200 8
1.起降服务费分配比例:
(1)场道维护费25%;(2)消防服务费50%;(3)救护费25%。
2.夜航附加费
对北京时间23点以后起降的飞机,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20%计收。
3.场道灯光费
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4.停场费
停场时间 收费标准
4小时以内 免
4—24小时 按起降费的10%计收
24小时以上 每停场24小时按起降费的
15%计收,不足24小时,
按24小时计收
二、地面服务费
1.旅客过港服务费
航空公司承运的候机或到达旅客使用机场公共设施,机场提供候机楼服务设施、场区内道路保障、公共区域清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绿化以及停机坪上飞机的警卫等服务,机场按照国际、地区、国内航班客座数的80%计收;对有经停站的航班及客包机,经停站按实际出港旅客人数计收;对改换航班号的航班,亦按80%的客座数计收。收费标准如下:
(1)国内航线
折扣运价(y) 收费标准(元/人)
(a)y≤50元 免
(b)50<y≤125元 10
(c)125<y≤200元 20
(d)200<y≤400元 30
(e)y>400元 40
(2)国际航线、地区航线(不含国内段)的收费标准为40元/人。国际、地区航线的国内段按国内航线规定标准计收。
(3)对有经停站的航班,始发站按下列办法计算:
a.对有一个经停点的航班,始发站按80%客座数(其中30%为到达经停站旅客,70%为到达终点站旅客)计算;
b.对有两个以上经停站的航班,始发站按80%客座数(其中60%为到达终点站旅客,40%按到达经停站的个数平均分配)计算;
c.做技术经停的航班不在此列。
(4)西安(咸阳)机场、沈阳(桃仙)机场、重庆(江北)机场、长沙(黄花)机场、天津(张贵庄)机场、深圳(福永)机场分别在(1)项内(d)(e)及(2)项标准上加收10元/人。
2.机务费
(1)例行服务费,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30%计收。
机务例行服务内容:
根据承运人的现行要求进行航线维修项目的检查;
将航线检查情况记入飞机飞行记录本并签字;
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记入检查时发现的故障和缺陷;
飞机临起飞前进行飞行前的最后检查;
提供技术熟练的人员协助飞行人员或地勤人员进行检查;
机务机坪值班;
安排在飞机到达前和起飞后的等候迎送;
对飞机的地面服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引导和指挥飞机;
提供引导、指挥设备;
在飞机到达和起飞时提供或安排对飞机的引导、指挥;
飞机停靠、放置和移开轮挡;
放置并移开起落架锁销、发动机罩盖、空速管罩、操纵面锁销、尾撑杆;
提供通话耳机和进行地面与驾驶舱间的通话;
提供、放置并移开驾驶舱梯;
安全措施,在发现飞机的内外部有任何损坏时,不论何种原因或何时发生,都要立即报告承运人授权代表;根据要求提供、放置并移开以及操作适当的灭火和其他保护性设备。
以上费用包括机务车辆(含电源车、气源车、空调车、牵引车、氧气车)使用费。
(2)非例行服务,按工时及材料费或双方协议收费。
3.飞机清洁费
为进出、过站飞机打扫舱内卫生、消毒等服务按下列标准收费:
(1)一般客货机的清洁费,按最大起飞全重1.2元/吨计收;
(2)运输牲畜、水生动物及飞禽等的货机,按1.8元/吨计收。
以上费用包括清水车、污水车使用费。
4.运输服务费
为候机和到达旅客提供各种服务,如:随机文件的传递,飞机载量的控制,提供水、电、冷气、暖气,办理值机手续,引导旅客上、下飞机,收运、分拣、搬运、装卸、分发和查询行李、货物、邮件等,按下列标准收费:
飞机最大业务载重(吨,T) 收费标准(元/吨)
T≤10 45
T>10 50
(1)受标高、温度的影响不能满载的,可按标高和气温允许的最大业务载重计收;
(2)对执行通用航空任务的,不收费;对执行货运任务的飞机,收取40%;
(3)国际、地区航线加收100%。
(4)运输服务费分配比例:
办理值机手续(含收运行李)、配载及常规服务(如文件传递、查询行李等)占13%;
引导旅客登机、清点旅客人数占2%;
分拣、分发、保管行李占6%(含50%的设备使用费);
装卸、搬运行李占8%(含50%的设备使用费);
收运、分发、查询货邮占9%(含50%的设备使用费);
内场装卸、搬运货邮占6%(含50%的设备使用费);
外场装卸、搬运货邮占7%(含60%的设备使用费);
保管货邮占5%;
候机楼设施使用、维护及服务占20%;
候机楼公共地带供水、电、冷气、暖气占15%;
电子控制、显示系统占5%;
手推车、问询、广播、饮水各占1%,共计4%。
5.安检费
机场为保证飞行安全,按规定对旅客、货物、邮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按飞机最大业务载重每吨15元收取;国际、地区航线加收100%。
6.加油费
包括油车使用费、从本场油库运至机场的运输费、再加到飞机上的人工费。标准如下:
(1)使用加油车加油的,6元/吨;
(2)使用管线加油设备的,5元/吨;
(3)从机场油库运往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可按当地标准收取航油调运费。
7.商务特种车辆使用费
名 称 收费标准
旅客摆渡车
飞机座位数≤40 20元/车次
飞机座位数>40 40元/车次
旅客桥
飞机座位数≤150 60元/次
飞机座位数>150 80元/次
食品升降车 35元/小时
客梯车 35元/小时
升降平台 50元/小时
收费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收。
三、航路费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公里)
T<50 0.20
50≤T<100 0.30
T≥100 0.40
凡为国际航班、地区航班国外段提供监听服务的,收取300元/班次的监听费。
四、机场进近指挥费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吨)
T<25 4
25≤T<100 5
100≤T<200 7
T≥200 8
1.机场进近指挥费分配比例:
(1)气象费15%;(2)空中指挥费30%;(3)航行服务
费15%;(4)通讯费20%;(5)导航费20%。
2.夜航附加费
对北京时间23点以后起降的飞机,按机场进近指挥费的20%计收。
五、候机楼内场地租用费(参考标准) 收费标准:元/月
1.头等舱休息室、贵宾室
由机场经营的,除按各航空公司提出的标准提供饮料并结算外,再向航空公司按旅客收取5元/人(国际、地区航线加收100%)服务费;由航空公司经营的,除按上述标准向其他航空公司结算外,还应按100元/月(平方米)向所在机场支付租金。
2.营业用地
(1)值机柜台
2000元/个(含柜台、普通磅秤、传送带、行李牌用柜及相应的值机用地);对使用电子磅秤的,2100元/个;不含传送带装置的,1800元/个。使用国际值机柜台,在上述标准上加收30%。
(2)仓库用地
8—10元/平方米。
(3)商业用地
基价:100—600元/平方米。
凡设在候机楼内的餐厅、饮食店、小卖部、免税店及旅行社、饭店、邮局、银行、汽车公司柜台等有直接收入的商业、服务业用地,除按价计收租金外,还应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收租金,具体比例由机场与各有关单位商定。
对航空公司设置的售票柜台、售票室(含售票收款处)按200元/平方米收费。
3.办公用地
20元/平方米。对航管部门工作用地按10元/平方米收费。
租用方未经允许,不得将候机楼内场地转租给第三方。
六、其它规定
上述一、飞机起降服务费;二、地面服务费;三、航路费,四、机场进近指挥费为三类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一类机场的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在三类机场标准上加收12%。
二类机场的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在三类机场标准上加收10%。
1.机场分类
根据“飞行区等级划分”和“起降架次、旅客吞吐量”指标,机场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机场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2)二类机场
西安(咸阳)机场 沈阳(桃仙)机场 成都(双流)机场
重庆(江北)机场 深圳(福永)机场
(3)三类机场,指除一、二类机场以外的所有现用民用机场。
以上机场分类为暂行规定,以后由民航局视实际情况调整。
2.最低收费和其它收费
(1)最低基础收费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或业载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收,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收费不足20元的各按20元计收。
(2)对飞行学院不载客货的训练飞行和地区管理局对各地导航设施的校验飞行,凡使用民用机场的一律实行免费服务。
(3)对训练、熟练飞行的飞机按下列办法收费:
在本场训练、试飞、熟练飞行,每架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的50%计收;航线训练、熟练、公务飞行按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的75%计收;如载客货,按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的100%计收。
七、通用航空收费规定
1.在固定机场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免收航路费。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1)工业飞行收取50%;
(2)农、林业飞行当日内每起降5架次(含当日不足5架次)按一架次收取。
2.在临时机场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免收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航路费。地面保障费和任务组织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1)省(市、区)局、航站提供地面保障服务(含通讯、气象、飞行指挥等)的,按飞行小时收入的8%收取地面保障费、除航油及航油调运费以外,地面保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设备、车辆的调遣费由保障部门承担。
(2)航空公司自派通讯、气象、机务等地面保障人员的,省(市、区)局按飞行小时收入的2%收取地面保障费。
(3)由省(市、区)局组织、航空公司执行的通用航空生产任务,按飞行小时收入的2%收取任务组织费。

附件二:民用机场收费标准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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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型 | 起飞全重(吨) | 业务载量(吨)|80%客座数
----------------------|------------------|----------------|------------
B747--400CMB| 385.6 | 75.3 | 238
B747--200CMB| 377.8 | 78.0 | 236
B747--200F | 377.8 | 111.0 | —
B747SP | 316.0 | 43.5 | 233
A300 | 170.5 | 43.8 | 219
B767 | 159.0 | 32.0 | 171
B707 | 151.0 | 24.0 | 122
A310 | 145.0 | 32.0 | 182
B757 | 109.0 | 25.5 | 160
TY154 | 100.0 | 18.0 | 130
L100 | 70.3 | 21.0 | —
MD82 | 63.0 | 18.0 | 114
B737--300 | 61.0 | 15.0 | 102
安12 | 61.0 | 11.0 | —
B737--200 | 56.0 | 14.0 | 98
YK42 | 56.5 | 12.3 | 96
BAE146 | 37.3 | 8.5 | 72
安30 | 23.0 | 4.0 | —
安24 | 21.0 | 4.0 | 36
Y7 | 21.0 | 4.0 | 36
伊尔14 | 17.5 | 3.0 | 19
DHC8 | 18.6 | 5.6 | 43
S360 | 11.7 | 3.9 | 29
米8 | 12.0 | 2.7 | —
贝尔214 | 7.0 | — | —
双水獭 | 5.6 | 2.0 | 14
空中国王 | 6.4 | 0.6 | —
Y12 | 5.3 | 1.7 | —
Y5 | 5.2 | 1.2 | 10
S76 | 4.5 | — | —
贝尔212 | 5.0 | 1.1 | —
海豚 | 3.8 | — | —
B0--105 | 2.3 | 0.5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