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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时间:2024-07-23 03:4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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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函字[2004]32号


关于《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近日收到你会抄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你会不宜就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作出规定。

请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函告我局。

二、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的有关规定,今后你会在起草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时,请充分征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〇〇四年四月五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8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
  将第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二、在第七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提交本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的证明材料。”
  将第七条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00号、第106号和第109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直、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债资金、以政府名义所取得的借款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分为招标和非招标采购(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工程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监理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有满足工程监理招标需要的资料;(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采购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的采购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理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质量控制要求,安全监督要求,工期进度控制要求,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概(预)算价格;(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资格审查条件;(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总监及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必须证企相符,为本企业注册人员,且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
  第十条 严禁投标人将在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作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人员参加投标。总监理工程师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并应常驻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应在已备案的监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方能认定。业绩时间以合同约定的开工年份为准。
  第十二条 监理取费应当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挂靠投标行为。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禁止采用最低报价法评标。 综合评分法内容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采用满分制扣分法评标,商务标中的投标报价应当采用接近评标标底法评标。 技术标评价因素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理大纲及细则;(二)监理管理程序,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及其他内业管理;难点监控、组织协调和合理化建议;(三)检测设备及手段;(四)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数量的合理性;(五)总监综合素质及业绩。 商务标评标标底为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接近评标标底的得分最高。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实行预审办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预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可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的采购信息(招标、中标、成交公告等)除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通过招标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现场踏勘情况及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书面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的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和要求直接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中采购人自筹资金部分,应存入财政国库“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后,由国库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较大的招标项目,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纠正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