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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4 03:48: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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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维护财税秩序,保障市级预算收入及时、准确、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预算收入,是指应当上缴市级国库的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的征收范围暂按唐财预字〔1994〕3号文件规定执行)、国有资产收益(含各项预算资金投资入股收益和分红所得)、各种滞纳金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属于应缴的各项预算收入等。
第三条 应当缴纳市级预算收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缴纳单位),负责征收市级预算收入的部门,以及国库和各商业银行,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要切实加强对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审计、税务和市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征收和入库等工作,特别是市区以外的属于市级预算收入的企业交纳的税收必须保证其及时足额入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涉及减免市级预算收入或影响市级预算收入征收的规定。
第六条 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纳市级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市级预算收入。
第七条 市级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工作,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退征或者截留、倒划、占用和挪用市级预算收入;未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市级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第八条 各级国库和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市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不得擅自将市级预算收入延解、占压、混库和退库。
第九条 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单位、征收部门、国库和商业银行等,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与市级预算收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要切实加强对市级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市级预算收入的解缴等情况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审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不得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报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员,视其情况,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本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今年是建党90周年和辛亥革命100周年,也是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的第一年,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确保草原防火安全意义重大。由于去年大部草原地区牧草长势较好,草原可燃物增多,高火险等级草原面积较往年有所扩大。据中国气象局预测,2011年春季(3月至5月),除东北东部、西南南部部分地区、华南西南部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外,全国其余大部地区气温接近常年同期或偏高,东北南部、内蒙古中东部气温接近常年同期,降水偏少,火险等级偏高。目前气温日渐回升,草原火险等级逐步升高,即将进入春季草原防火重点期。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今年草原防火工作的特殊性,认真汲取四川省道孚县“12·5”山地灌丛草地火灾的深刻教训,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2011年草原防火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防火责任

  各地要提早研究部署今年的草原防火工作,全面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按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目标要求,依法建立区域联防、部门单位联防机制,着力强化预测与预警机制、指挥处置机制,加快推进专业、半专业和群众草原扑火队伍建设。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把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市(地、州)、县(旗)、乡(镇)、村、农牧民之间要层层签订防火责任书,做到每个乡村都有行政领导牵头负责,每个重点地段都有人组织排查火灾隐患,每块草场都有专人巡护。

  二、加强宣传预警,提高公民防火意识

  加大草原防火宣传力度,着力推进草原防火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农牧户、进生产企业,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火意识和避险救灾能力。在重点地段、交通路口等设置草原防火宣传牌,悬挂宣传标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公众注意草原防火安全。要充分利用遥感信息源,结合地面巡察,对草原火情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监测。要及时开展草原火险趋势分析和预测预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宣传工作计划,增强全社会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草原防火意识。

  三、加强火源管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根据本地区草原火灾发生规律,抓紧公布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依法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及时公布防火命令,禁止野外用火。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对草原火灾危险源进行检查监控,责成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都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清明”、“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要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对重点地段和关键部位采取严控措施,杜绝烧荒、野炊、野外吸烟、野外取暖、上坟烧纸等用火行为。近期,各地要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确保人员到位,防扑火物资落实,火灾隐患彻底清除。

  四、加强培训演练,做好火灾扑救准备

  加强草原防火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保证办公及网络服务设备高效运行。对现有的消防车辆、灭火器具、通信器材,特别是物资储备库的装备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检修,保持装备物资处于完好状态。对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地段,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外火入侵、内火外延。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实战演练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防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综合素质。应急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应急系统软件操作规程。各扑火队要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做到发现火情能迅速出动。一旦发生火灾,根据火灾情况及时启动相关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扑灭,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五、加强值班报告,保障火情信息畅通

  在草原防火期内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要确保值班人员全时在岗,值班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核查和处置每一起草原火情,确保火情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值班联系方式如有变动的,要及时通报,务必做到信息畅通。要严格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火情动态,杜绝谎报、迟报、隐瞒不报现象的发生。

  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全国草原防火重点期(3月1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进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10-59193111,传真010-65005180。其他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10-59193161,传真010-59193214,非工作时间联系电话13691208665。电子邮箱fanghb@agri.gov.cn。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2011年农牧发[2011]3号3月15日下午制作.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103/P020110324586730090520.ceb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俞 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剧,以强化市场地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整合资源为目的的国际间并购越来越激烈。而通过并购带来的生产的增加在整个经济增加份额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中国也不例外。据统计,自1998年以来的5年间,中国市场上的并购总额以每年平均70%的速度增加,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并购市场。[1] 与此同时,2002年中国也首次成为全球最大外资输入国。可以说鼓励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引进外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不过另一方面,外资通过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达到迅速占领市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整合资源等目的的同时,也不可避免会遇到诸多风险。如何正确认识这一系列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关系到外资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本文基于实务经验对这一问题作一简要总结。

一.外资并购所面临的风险

1.因政治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导致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虽然国家提出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政策已有多年,但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步子快慢不一,仍然有许多国有企业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特别是由于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地方政府仍然不愿意放弃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因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放弃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就等于放弃了诸多利益。因此,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仍然可能遇到地方政府设置的种种障碍。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地方国有企业可能会受到地方政府的许多照顾或政策优惠,一旦被外资并购,那么这些照顾或优惠就有可能被取消。因此,对于外商来说,事先了解地方政府对并购的态度以及并购对象所享有的优惠政策是否能够继续等问题就非常重要。

2.政策和法律风险
在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政策比较透明,法律比较完备,因此,在实施并购时对并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的预测相对容易。而在中国,由于许多政策缺乏透明度,法律多变又不完备,再加上政策体系与法律体系比较复杂,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不统一,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的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并购的法律风险的预测与防范相对困难。

3.产业政策上的风险
自从加入WTO以后,中国准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不断开放,对外资可以独资或控股的产业领域也不断扩大。但仍然有许多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的外资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4.企业财产权上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并购对象企业的主要财产的权利状态,可能不清楚,可能设有某种限制等。比如,由于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收购对象企业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对收购影响巨大;再如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清楚,是否有拖欠土地使用费的情况,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否明确合法,费用是否清结等都是并购中不可忽视的方面。

5.税收方面的风险
这主要指并购对象企业可能存在的逃税、欠税、漏税的情况,以及地方政府由于特殊原因给与该企业以税收优惠,而一旦该企业被并购,该企业所享有的税收政策可能被取消等。

6.诉讼风险
这包括企业已经存在的诉讼风险和潜在的诉讼风险。相对来说,预防已知的诉讼风险容易,而预防未知的诉讼风险则比较难。国内企业相互担保以及因管理上的漏洞导致企业潜在的诉讼风险无法把握的情形很多,对与此关联的信息把握的多少,直接决定并购风险的大小。

7.资产评估风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必须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但事实上,由于评估方法上的差异以及人为因素,对资产过高评估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争取采取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委托有信誉的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是控制风险的必然选择。

8.泄密导致的风险
在国际并购中,严守相关秘密对并购至关重要。特别是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如果泄露有关信息,将很可能导致比预期高的价格实施并购,或者可能直接导致并购失败。

9.富余职工安置方面的风险
富余职工安置可以说是外资并购国内企业中最难处理的一个问题。这包括对富余职工的再就业安置、赔偿、经济补偿、各种社会保险的支付等问题。虽然现有的政策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如果企业的支配权或主要财产转让给外资,那么必须以并购对象企业的资产支付职工的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返还的公积金、无法安置的职工的社会保险金等。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备,以及企业对此的重视程度不够,遗留下来的问题很多,导致上述问题很难解决。对于外资来讲,如果不能在并购之前完全了结上述问题,必然会后患无穷。

10.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
长期以来国内企业由于环境保护意识的欠缺,导致企业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企业存在的潜在的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因素多有存在。有些企业由于地方保护,虽有违法之处,却未被处罚或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或者违法之处未被发现而未受到处罚。这样的企业一旦被并购后,这些问题就有可能显现,那么曾经未进行的处罚就可能被追加处罚,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也有可能被发现而被重新处罚。

11.并购后整合上的风险
由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历史以及企业文化差异,导致并购后的整合成为并购成败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因并购后整合不力导致并购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这不仅是并购中国企业会存在的问题,而是并购任何国家的企业都会存在的问题。

12.因突发事件带来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因一些政治因素的突然变化给并购带来的消极影响。比如在今年春季发生在某些地区的反日游行示威,必然会对来自日本的并购计划带来影响。

二.风险防范的对策

1.充分掌握有关信息
这主要包括政策法律信息、并购对象企业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从某种程度来讲,并购的成败与上述信息的掌握的量直接相关。
政策法律信息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包括地方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收集,可以通过有关网络进行;对地方政策和地方法规的收集则需要通过地方有关部门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