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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4:2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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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发[20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O]16号)和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第16号),指导并推进全国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调整和理顺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配合,要特别注意解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两个机构在职能划分上出现的工作交叉和空白问题;要本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快速、准确做出处置。对于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应本着有利于改革、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妥善解决,积极稳妥地推进两项改革。
  附件:1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
2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卫 生 部

二OO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并推进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确保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目标的如期实现,制定本意见。
  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应纳入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其基本任务是保障市场经济和各种社会活动中的正常卫生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抓住改革机遇,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精心组织,力争在今明两年完成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二、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加强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的要求,转变职能,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工作职责,完善执法运行机制,加强对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的错案追究制度、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稽查制度。要转变工作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增强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卫生行政执法水平。
  三、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设置
  卫生监督所(局)是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其内设机构原则上包括综合管理、许可审查、监督执法、稽查等部分。各地要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并结合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积极与编制部门协商,确定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人员编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原则上要求建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实施过程可分步进行、逐步到位。农村乡镇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由县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负责。
  四、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与分级管理
  卫生监督所(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和上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和采供血机构等)和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许可,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二)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
  (四)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五)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七)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八)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工作。
  (九)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十一)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原则上以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为主;县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具体执行第一线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有关卫生行政执法分级管理的规定,承担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五、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为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优、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卫生监督人员的录用要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O00]31号)的精神,坚持公开招聘、考核录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基本原则,对录用人员要进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的培训,并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断完善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六、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监督执法经费的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切实落实“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规定,人员经费按照各级政府核定的编制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可比照当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预算定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根据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需要,列出明细项目,合理安排,逐项落实;积极做好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基础设施、监督设备和通讯工具等发展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上述各项所需经费,经论证后,按规定分别报当地财政、计划部门核定。
  认真做好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经费预算,积极争取政府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支持,切实保证执法经费的落实和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推行执法责任制
  各地要按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员和采供血工作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从根本上改变执法分散、效率低下的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明确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工作职责和管辖范围。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从全局利益出发,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避免职能交叉、重复监督、越权执法、相互推接,防止监督工作出现“盲区”,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障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树立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形象,维护法律尊严,以保障各种社会活动中正常的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八、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防止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要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完善卫生监督信息网的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要强化服务意识,既要依法行政,按法律程序严格执法,同时又要注意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九、加强对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支撑。为了规范承担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行为和标准化管埋,必须引入竞争机制,确保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承担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不断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和规范化建设,注重培养优秀人才,不断拓宽业务领域,提高检验检测方法的技术水准,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附件2: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精神,指导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按照卫生改革总目标要求,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将有关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集中,组建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综合能力,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与效率,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医学模式转变,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对影响人群生存环境卫生质量及生命质量的危险因素进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卫生学监测;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公害病、学生常见病及意外伤害、中毒等发生、分布和发展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并制定预防控制对策。
  2为拟订与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3拟订并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对方案实施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估。
  4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中毒、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为救灾防病和解决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5实施预防接种,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与管理。
  6负责人员培训,指导技术规范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承担爱国卫生运动中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技术指导。
  7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健康环境的建立和人群健康行为的形成。
  8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公共卫生信息的报告、管理和预测、预报,为疾病预防控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开展卫生防病检验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受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承担卫生监督监测检验、预防性健康检查、健康相关产品的技术审核和卫生质量检验、鉴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卫生学评价。
  10进行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技术。
  11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12向社会提供相关的预防保健信息、健康咨询和预防医学诊疗等专业技术服务。
  13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它任务。
  (二)以分级管理原则确定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
  l国家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宏观管理、业务指导、科研培训和质量控制为主。参与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相关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实施重大疾病预防策略与措施;提供国家和省级的公共卫生检测与信息服务;确定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国务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开展健康相关产品检测与评价;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负责中高级人员技术培训;承担对下级机构的业务考核。
  2计划单列市、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较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救灾防病等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技术支持;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组织指导、考核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培训中、初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协助和配合上级开展相关工作。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与组织落实。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监测检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卫生学评价等工作;承担传染病流行、中毒。污染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救灾防病等问题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和医院防保组织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培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和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应用性科研和其它相关工作。
  (三)社区(乡镇)预防保健工作职责
  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社区(乡镇)卫生服务,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1面向社区,面对家庭,规范管理社区卫生防病;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2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指导下,承担社区的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老年保健、精神卫生等技术工作。
  3开展除四害、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和初级卫生保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4实施计划免疫和预防接种工作。
  5做好疫情、中毒及危害健康污染事故的报告,并协助上级业务部门调查处理。
  6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7配合上级业务机构开展预防保健应用性调查研究。
  8完成卫生主管部门交付的有关任务。
  三、机构的设置
  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县及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原则上只设一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国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县级:××(县、市、旗、区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保健中心/卫生防疫站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科室设置,要接任务功能定位,根据上分细、下综合、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划;人员编制标准和结构,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合理配置。
  四、机构的经费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字[20O0]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第42号)中对预防保健工作财税政策的要求,认真落实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税收政策,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落到实处。
  五、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遵循“区域覆盖、就近服务”的原则,将辖区内设置分散、功能单一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合理地精简归并。根据区域内人群卫生服务需求和现有预防保健人、财、物资源总量及布局、结构情况,制定合理的配置标准,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划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合理配置预防保健资源。
  疾病预防控制体制的改革,与卫生监督体制、城镇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农村卫生体制改革配套进行,统筹兼顾,总体规划、稳步实施、逐步完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可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在科室定责定岗定编、专业归口、执业登记的基础上,从原职能划出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考核,择优录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同时应切实解决好改革中人员分流问题,妥善安置好离退休人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工作勤政、高效、务实、廉洁,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的范围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和有关工作部门。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目标的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订、分解、监控、检查、考评、奖惩,都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分级负责,依法行政。各目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必须服从上一级目标责任人的裁决意见。各目标责任单位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必须依法管理。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市长、副市第负责,并协助分管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目标负责,其他领导人按分工对责任人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承办部门负责研究、落实目标任务,协办部门协助承办部门完成目标任务。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秘书长、市人事局长、市计委主作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局长、市编办主任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目标的负解落实、督促检查、考证奖惩,协调
处理目标管理的其他问题。上学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负责。
(二)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市政府指定单位作为目标管理组长单位。其职责是负责组内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方案的初步审查、实施中的监控、参与年终考评等工作;并对组内目标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三)目标责任单位。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和单位为目标责任单位。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施承担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制订目标的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市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自身的职能。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要与全市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突出工作重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必须纳入目标管理。
(二)目标要先进合理,可查可考。各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要按照第六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数量、质量、时限)工作目标。其建、技改等目标要定出形象进度。
第八条 目标任务基本分计100分,其中业务目标90分,保证目标10分。业务目标,主要是指市里下达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以及体现各部门行政管理职责的指标,经济指标统一按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执行。保证目标,是指确保政令畅通的工作目标(含目标管理2分
、政务督办2分、政务信息1分、公文处理1分、会议纪律2分、值班工作2分)。
第九条 目标的制订
(一)当年2月上旬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按本细则第六条、七条的要求制订出本部门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样表见附表1)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抄送组长单位、市坟委、统计局、市财政局。各部门提出的目标初步方案中涉及到有关部门工作的,应与部门协商,确定主办单

位、协办单位,并明确各自的责任,不能协调一致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裁决。2月底以前,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会同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计划和各部门上年工作的实绩,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数据报市政府分
管市长审定。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分管市长审定的方案,制订出市政府各部门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明细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正式下达。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在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处(室),并将分解到处(室)一级的情况报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目标的监控。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皓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对市政府下达的重点跟踪目标,要按要求及时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将主要目标执行情况逐季通报;对全市的重点跟踪目标,市政府办公厅将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
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三条 对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按照日常检查、半年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检查与考证的内容
(一)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二)各协办单位配合情况;
(三)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1.责任人新自抓目标管理工作,确定处(室)、人员负责日常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2.目标全面分解,落实的情况;
3.为保证目标运行,建立健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执行监控、管理制度情况;
4.按要求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情况;
5.目标管理资料的规范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随时掌握目标执行情况,并按要求按时填报有关资料;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要对各部门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中旬前,各部门要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对目标执行情况、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样表见附表2),抄送组长单位、市统计局;同时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会同各组长单位进行抽查,将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底前,各部门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样表见附表3)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时抄送组长单位、市统计局,并由各级长单位对组内责任单位考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次年2月上旬前,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召集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分别进行考评,并在此基础上,于2月底前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六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一)市政府每年下达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并根据全市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和当年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决定奖励分值。
(二)业务目标的计分按以十方法进行计算:
1.完成年芳工作目标105%以下(含105%)的项目,按该项目的基本分值计分;完成全年度工作目标105%-115%(含115%)的项目,在该基础分值上加计5%;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15%以上的项目和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在该基础分值上加计10%;完成该
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在60%以下(含60%),则该项目不计分。
2.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三)保证目标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考核和计分,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1.目标管理工作。凡目标未分解落实到埏(室)的扣0.5分;凡不及时按规定报送材料的扣0.5分;无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扣0.5分;无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的扣0.5分。
2.政务督办工作。对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久拖不办的一次扣1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一次扣0.5分。
3.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出现重大差错和凡未按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时间要求或不认真办理公文的,一次扣0.5分。
4.政务信息工作。按各部门完成信息采用目标实绩的比例进行计算得分。凡完不成市政府办公厅下达的信息采有目标,少1条扣0.01分,凡重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故、突发事件)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扣0.1分。
5.会议纪律,参加市政府召开的会议每发生一起迟到早退现象扣0.5分。
6.值班工作。每发生一起无人值班的现象扣1分。
(四)其它加分项目。凡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司、局)或市委、市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的全面性工作奖励加计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1.5、1分);单项工作奖励加计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0.6、0.3分)。
(五)其它减分项目。年度工作目标中,某项目标因承、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项目标的扣减分由承、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进入总分。
第十七条 市长的计分按全市总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各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副市长的计分按其分管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按其联系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奖惩方式。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即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惩罚以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并将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以及对干部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奖金的计发。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单位,均可获得目标管理奖,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奖金总额=每分值奖金×部门得分×部门人数。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部门不发奖金,并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的违法违纪人员,扣发其全年目标管理奖金,由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从其单位奖金总额中扣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单位内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取消该单位全年目标管理奖。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前30名的,并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指标,领导班子团结、廉洁,班子成员和所属部门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事故发生的,列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连续3年获得通报表扬的部门,由市政府授牌表。
第二十条 奖金来源按各部门工资来源实行多渠道解决。由市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奖金由市财政承担;由财政承担部分职工工资的部门,奖金由市财政按工资补差的百分比计发;不由市财政承担职工工资的部门(含中央在渝单位),给予领导班子成员奖金,领导班子成
员人数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在职局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为准。
第二十一条 部门人数以市编委、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编内在职职工人数为准。人员的调进调出均以年底统计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奖金发放由市财政局按市政府下发的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的实际得分和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奖金计算办法统一计发。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奖励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取消该单位目标管理奖,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7月14日

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发〔2004〕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第十七个世界艾滋病日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到北京佑安医院探望艾滋病患者,慰问战斗在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一线的医务人员,并对全国防治艾滋病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这是我国防治艾滋病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亲切关怀,体现了中国人民坚决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并最终战胜艾滋病的信心和决心,必将对我国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开展产生重大影响。卫生部号召,各级卫生部门和全国广大医务工作者紧急行动起来,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精神,以维护人民健康为己任,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团结一致,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把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关系民族素质和国家兴亡的大事,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提高认识,广泛动员,立足预防,加强救治,坚决遏制艾滋病蔓延势头。国家制订了“四免一关怀”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的重大政策措施,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发现了艾滋病感染者,局部地区疫情还相当严重。艾滋病疫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艾滋病经血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的三个渠道在我国都已出现。不仅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一些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造成了很大影响。各级卫生部门和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都要以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依靠全社会力量坚决遏制并最终战胜艾滋病。
一、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只要我们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防治工作方针、政策、策略和措施,就一定能够有效控制艾滋病的流行蔓延。如果我们工作不到位,也可能丧失控制艾滋病的最佳时机,使艾滋病在更大范围传播,严重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都要深刻认识到,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必须把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战略性任务,发扬抗击非典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打一场抗击艾滋病的人民战争。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和人类生存发展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是我国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基本方针,预防控制艾滋病传播是我们的首要任务。要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动员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和乡村组织积极参与,在广大群众和亿万职工中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自觉维护自身健康。要让广大群众了解什么行为传播艾滋病,什么行为不传播艾滋病,以减少恐慌心理,消除社会歧视。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贩毒吸毒、卖淫嫖娼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从源头上切断艾滋病传播的渠道。要做好行为干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救治艾滋病患者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广大医务工作者要大力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担负起防治艾滋病的重任,刻苦钻研技术,创新防治方法,提高防治效果,依靠科学战胜病魔。要动员全社会关心艾滋病患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使艾滋病患者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三、认真落实各项防治工作措施
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全国防治艾滋病工作会议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治政策措施,坚决遏制艾滋病的流行蔓延。
(一)加强疫情监测,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开展重点筛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
(二)扩大宣传教育,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普及率。加强与妇联、共青团、教育、铁路、交通、工会、宣传等部门的合作,重点做好对农村、流动人口、青年学生、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等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健全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的医疗服务体系,完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管理体系,积极探索有效治疗艾滋病的方法和手段。
(四)落实各项预防干预措施,控制艾滋病流行趋势。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巩固和扩大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成果。组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伍,并深入开展工作。扩大安全套发放、安全针具营销和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治理整顿力度,组织开展全国性病诊疗市场大检查,健全准入制度,控制艾滋病性行为传播。
(五)继续做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示范区的工作经验。加大对云南、河南、新疆等重点省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控制并最终战胜艾滋病,为维护中国和世界人民的健康做出重大贡献。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