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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用于公众防护的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5:5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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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用于公众防护的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发布《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用于公众防护的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现发布《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用于公众防护的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问题告我部,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用于公众防护的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目录

Intervention Levels
and Derived Intervention Level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Public
in the Event of a Nuclear Accident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1 引言…………………………………………………………………………1
2 总则…………………………………………………………………………1
2.1 核事故………………………………………………………………1
2.2 干预…………………………………………………………………1
2.3 预防为主的方针……………………………………………………1
2.4 应急工作的原则……………………………………………………1
3 事故分期和照射途径………………………………………………………1
3.1 早期…………………………………………………………………2
3.2 中期…………………………………………………………………2
3.3 晚期…………………………………………………………………2
3.4 照射途径……………………………………………………………2
4 防护措施……………………………………………………………………2
5 确定干预水平的生物学依据………………………………………………4
5.1 电离辐射的基本生物学效应………………………………………4
5.2 确定性效应…………………………………………………………4
5.3 随机性效应…………………………………………………………4
5.4 胎儿受照……………………………………………………………4
6 干预原则……………………………………………………………………4
6.1 基本原则……………………………………………………………4
6.2 注意事项……………………………………………………………5
7 干预水平……………………………………………………………………6
7.1 评价方法……………………………………………………………6
7.2 干预剂量水平………………………………………………………6
8 导出干预水平………………………………………………………………8
8.1 作用…………………………………………………………………8
8.2 估算原则……………………………………………………………8
9 导出干预水平的计算方法………………………………………………11
9.1 一般关系式………………………………………………………11
9.2 单一核素单一照射途径…………………………………………13
9.3 多种核素多种照射途径…………………………………………25
9.4 总β和总γ活度…………………………………………………27
9.5 环境物质中关键核素……………………………………………29
9.6 微机应用…………………………………………………………29
9.7 计算实例…………………………………………………………29
附录A 不同时间服用稳定性碘的防护效果………………………………30
附录B 一些确定性效应可能的剂量阈值…………………………………31
附录C 急性放射病发生率、死亡率与γ剂量的关系……………………32
附录D 辐射致致癌危险概率………………………………………………33
附录E 辐射对胚胎及胎儿的效应…………………………………………34
附录F 适用于某核电站地区的导出干预水平……………………………35
附录G 名词解释……………………………………………………………49

1 引言
1.1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为在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情况下采取干预行动提供决策依据,并为有关单位制订核事故应急计划提供参考。1.2 本规范的基本内容主要针对陆地上的核反应堆(主要是核动力厂)一旦发生放射性物质事故性释放,并可能对厂外公众健康造成危害而编写的
,但其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2 总则
2.1 核事故
本规范涉及的核事故,主要是指那些有可能对广大公众造成异常照射的超临界事故或(和)放射性物质严重泄漏事故。2.2 干预
本规范所说的“干预”是指在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情况下,为了避免或减少公众可能受到的剂量而采取的防护行动和措施。2.3 预防为主的方针
预防措施包括合理的选址、完善的设计、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可靠的工程安全系统、严格的管理以及胜任的工作人员等。在反应堆装料前,还应制定好应急计划,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以此作为重要的补充防护措施。2.4 应急工作的原则
核事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环境、保护公众的原则。

3 事故分期和照射途径

一般把核事故人为地划分为三个连续的阶段,即早期、中期和晚期。这种划分不可能很准确,且各期会彼此重迭,但它有利于在事故前制定应急计划,事故时针对不同特点的发展阶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因此有一定的实际意义。3.1 早期
早期指从有明显的放射性物质事故释放先兆并估计其释放可能使厂区外公众受到照射起,至释放开始后的最初几小时这一段时间。对于核动力堆,从事故发生起到放射性物质开始释放入大气的时间约为0.5小时至1天,释放过程可能持续0.5小时至几天。3.2 中期 中期指
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且释放物(放射性惰性气体除外)的主要部分已沉降到地面的阶段。中期开始于释放起的头几个小时,可能持续几天或几周。在中期,已能获得环境辐射水平和空气、水及食物等污染水平的结果,并能确定沉降物的放射学特性。因此,可与事先确定的干预剂量水平或导
出干预水平相比较,确定是否采取干预措施。3.3 晚期
晚期也称恢复期。根据放射性释放的数量和特点,晚期可自事故后数周起延续到几年或更长。在晚期,可根据环境监测的结果确定是否恢复正常生活,即同时或相继撤销早、中期实施的各种防护措施。但有些限制可能还要持续一定时间,如对农业耕地、某些建筑物和来自污染区的食物
(如蔬菜、家畜和奶制品)等的使用限制。
在晚期,决定撤销防护措施应以代价-利益分析作为基础,并考虑到经去污、衰变和风吹、雨淋后任何残余污染的危险和社会影响等因素。3.4 照射途径
事故时,公众可能受到不同途径的外照射和内照射。事故不同阶段的主要照射来源和途径见表1。在应急计划中,应对各种照射途径产生的剂量贡献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4 防护措施
表故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照射途径可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参见表2。
表1 核反应堆事故时对人员的主要照射来源和途径
----------------------------------
途 径 来 源 事故阶段
----------------------------------
外照射 核设施本身 早期
烟羽中的放射性物质 早期,中期
沉积于地面的放射性物质 早期,中期,晚期
沉积于衣服和体表的放射性物质 早期,中期
----------------------------------
内照射 吸入烟羽中的放射性物质 早期,中期
吸入再悬浮的放射性物质 中期,晚期
食入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物和水 中期,晚期
----------------------------------
注:a事故释放时间较长时。

表2 适用于事故不同阶段不同照射途径的防护措施
----------------------------------
照 射 源 照射途径 事故阶段 防护措施
----------------------------------
核设施 直接外照射 早期 隐蔽,撤离,控制通道

放射性烟羽 直接外照射 早期 隐蔽,撤离,控制通道

放射性烟羽 吸入内照射 早、中期 隐蔽,服用稳定性碘
撤离,控制通道,个人防护

体表和衣服 皮肤外照射 早、中期 隐蔽,撤离,个人防护,
上的沾染物 人员去污

地面上的放 外照射 早、中、晚期 撤离,避迁,地面和建筑物
射性沉积物 去污


再悬浮的放 吸入内照射 中、晚期 避迁,地面和建筑物去污
射性物质

污染的水和 摄入内照射 中、晚期 食物和饮水控制
食物
----------------------------------
注:a 不同时间服用稳定性碘的防护效果见附录A。

5 确定干预水平的生物学依据
5.1 电离辐射的基本生物学效应
电离辐射剂量与生物效应的关系,是确定干预水平的重要依据。
电离辐射导致的生物效应有多种分类法。基于辐射防护目的,将辐射生物效应分为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5.2 确定性效应
一个器官或组织,若因有足够多的细胞被杀死或失去繁殖和正常功能而丧失其功能,这种效应就是确定性效应。防止发生有害的确定性效应是确定干预剂量水平最重要的原则。正常人群若受到剂量(γ射线)低于附录B所给数值的照射时,预期不会出现相应的确定性效应。
人员在短时间内受到大剂量或高剂量率的照射时,会引起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急性放射病。全身接受γ辐射照射后,若不经任何医学防护和治疗,急性放射病的发生率及放射病死亡率与γ射线剂量的关系参考附录C。
附录B和附录C,既可供确定干预水平和应急照射水平参考,也可供评估事故后果参考。5.3 随机性效应
人体受照射时,可能出现的随机性效应主要是晚期躯体效应和遗传效应,前者主要表现为辐射诱发的致死性和非致死性癌症发病率增高。辐射致癌危险概率值参见附录D。
在核事故时,为了尽量限制公众中随机效应的危害,应当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使集体剂量得到适当的控制。5.4 胎儿受照
胎儿对辐射的敏感性比成年人高。胚胎或胎儿受到足够大的剂量照射后,可能引起畸形、生长迟缓、死亡和智力障碍等确定性效应,还可能在儿单期诱发白血病和其他癌症。不同妊娠期胎儿受急性照射(宫内受照)后发生严重智力障碍的危险概率值参见附录E。因此,核事故时,对孕

妇和育龄妇女做好防护工作十分重要。

6 干预原则
6.1 基本原则6.1.1 干预必须是正当的。判定干预的每一组成部分(每一防护行动),使公众可能避免的受照剂量抵偿其损失。6.1.2 干预必须是最优化的。在预期能带来最大利益的干预剂量水平下实施干预行动。应在代价-利益分析的基础上,决定防护行动的类型
、规模和时间长短,以得到最大的净利益。6.1.3 合理限制公众的受照剂量。通过干预行动把公众的个人受照剂量限制在引起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以下,以避免发生严重的确定性效应;并通过降低人群的集体当量剂量,尽可能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6.2 注意事项6.2.1

为正确进行干预决策,在事故前必须对核设施及其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它包括辐射源项、气象、地形地质、人口、交通、工农业生产、医疗卫生设施、可用于隐蔽疏散的场所以及救援力量等,并应对这些资料认真分析研究,得出有用的计算参数,定出可行的干预方案。在选择和实
施如撤离或避迁这类重要措施时,更应十分慎重,要充分考虑到大规模人员行动可能导致的混乱和不良后果。6.2.2 事故时,干预行动的正当化与辐射源处于正常控制时的辐射实践正当化不同,后者强调的是引入辐射实践必须带来净利益,而前者强调的是采取干预行动必须带来净利
益。即不正当的干预措施不仅不能降低或控制核事故造成的危害,还可能导致更大的危害和损失。6.2.3 干预决策最优化与正常情况下的辐射防护最优化也不同。核事故时,最优化是针对每种防护措施分别进行的,因而其结果与其他防护措施无关;同时,核事故时的最优化还会涉及
实施防护措施所付出的代价和伴随的风险。6.2.4 在应用6.2.3原则时,首先应防止个人因事故受照而引起的确定性效应,而预期采取一般防护措施仍不能避免确定性效应时,应采取更严格的防护措施。当预期受照剂量低于引起确定性效应的阈值时,则应注意限制群体随机性效
应的发生。6.2.5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防护措施时,应考虑选择合适的关键人群组,他们应是事故照射和干预行动所影响的最关键、最敏感的公众群体。但是,当涉及更广大的公众时,选用的计算参数仍应考虑群体一般的平均行为。如饮食和其他习惯等。6.2.6 对事故后出现的
一些特殊受照组别,如儿童和胎儿,老、弱、病、残人员,应特别关注,并对他们提前采取干预行动。6.2.7 对于核事故后放射性污染较轻的地区,或因自然等因素使污染水平降得很低以致预期公众受照剂量低于年当量剂量限值的地区,可按辐射源正常控制下的防护原则考虑和评价


7 干预水平
7.1 评价方法
事故时造成的剂量范围一般很广,既可能诱发随机性效应,也可能导致确定性效应。评价这两种效应危险程度最适宜的量分别是有效剂量和器官(或组织)吸收剂量。评价内照射危险和群体健康危害总效应,可分别用待积有效剂量和食欲极效剂量。评价群体随机性效应总危害可用所降
低的集体当量剂量或剂量负担。7.2 干预剂量水平7.2.1 适用于事故早期防护措施的干预剂量水平见表3。
(1)若事故后一周内的预期受照剂量有可能超过引进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时,应采取一切有效的防护措施(包括撤离),以减少公众的受照剂量。若预期剂量低于此水平时,则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根据干预的基本原则(见6.1条)经代价-利益分析后选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主管部门应对6.2.6条提到的特殊受照组成员在防护上给予特别的关注。7.2.2 适用于事故中期防护措施的干预剂量水平见表4。
(1)在事故中期,大量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已沉降到地面,同时放射性物质还可能继续向大气释放,因而除早期已实施的防护措施外,还应考虑控制当地生产的食品的销售和消费,以及控制饮水的使用。为了避免长时间受到过高的剂量照射,可采取有计划、有控制的避迁措施,将一些
人群组从高污染区转移到安全区。
(2)中期采取防护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在事故后的头一年内不致受到过高剂量的照射。7.2.3 在事故晚期,干预水平的建立主要着眼于干预的正当化考虑,同时充分注意对公众成员的健康影响和公众的可接受性。
(1)晚期决策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早、中期已采取的防护措施的地区是否可以及何时可以恢复正常生活,或为了公众安全还需要进一步采取何种其他防护措施,如地区去污、封锁该地区并实施避迁等。
(2)上述决策可运用最优化的方法,即对人员返回污染区后预期将受辐射危害的代价,与继续采取原防护措施的代价,或采取其他旨在进一步减少辐射危害的新措施所花的代价相比,进行代价-利益分析(参见图1),根据图1中健康危害代价与防护措施代价之和的合成曲线的最低
处,即可找到最优化的个人当量剂量水平(H-opt)
(3)若H-opt相当的剂量水平仍比较高,其危险仍高于社会可能接受的水平,则不管代价大小也应采取补救措施,以进一步
表3 事故早期采取某些防护措施的干预剂量水平
----------------------------------
干预剂量(mSv或mGy)
措 施 -----------------------
全 身b 肺c、甲状腺或其他
主要的单个器官
----------------------------------
隐 蔽 5-50d 50-500

服稳定性碘 - 50-500e

撤 离 50-500 500-5000
----------------------------------
注:a 短时间(常指1周)中的预期剂量。
b 在几个器官或组织受低剂量水平照射时,也应计算有效剂量,并与全身剂量比较。
c 在高剂量α粒子照射肺的情况下,数值也适用于相对生物效应(RBE)与吸收剂量(mGy)的乘积,制定计划时,建议RBE取10。
d 或有效剂量。
e 仅用于甲状腺。

表4 事故中期采取某些防护措施的干预剂量水平a
----------------------------------
头一年内累积的当量剂量(mSv)
措 施 -----------------------
全 身 主要受照的单个器官
----------------------------------
控制食物和水 5-50b 50-500

避 迁 50-500 未预定
----------------------------------
注:a 对孕妇和特殊人群的防护应特别关注。
b 或有效当量剂量。
图1. 撤销防护措施的最佳剂量水平之确定
降低剂量,使之尽量降到Hopt点相当的剂量水平以下。
(4)若一个人群的个人当量剂量率最佳水平虽已低于早、中期采取防护措施时所依据的干预当量剂量率水平,但在允许公众返回污染区前,仍应降低残余污染。

8 导出干预水平
8.1 作用8.1.1 发生事故后,监测得到的结果往往是环境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为了使监测结果能与干预水平直接进行比较,有必要根据干预剂量水平建立相应的导出干预水平。导出干预水平是干预剂量水平的等价表示量。8.1.2 由干预水平推算出导出干预水平与许
多参数有关,而多数参数随环境及释放特点等有很大的变化,因而不可能建立普遍适用的导出干预水平。因此,本规范仅给出估算导出干预水平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并在附录F中具体举例说明如何应用这些方法在特定条件下估算有关核素和照射途径的导出干预水平。8.1.3 在事故最
初阶段,导出干预水平的应用有较大局限性,因为此时有关释放物数量、组成及事故可能进展等方面的资料只能从运营单位获得,而有关外环境的监测结果还很难得到或即使得到亦为数很少,因此,防护决策将主要基于核电站的事故状态,以及对该状态的预测和当时当地的气象资料等。8
.1.4 本规范给出的导出干预水平估算方法及其应用,只限于核动力堆事故时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大气释放的情况。8.2 估算原则8.2.1 当确认或怀疑有放射性物质异常释放时,应进行监测以证实有无环境污染,并取得释放严重程度的信息。将环境污染的监测结果与导出干预
水平直接进行比较,作出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及在多大范围内实施干预行动的决策。如果某地区的环境辐射或污染水平达到了某一导出干预水平,则预示着该地区的照射将达到与之相应的干预剂量水平。8.2.2 对每一种环境物质和每一种照射途径都可根据干预剂量水平估算出相应
的导出干预剂量水平,表5概括了一些较重要的导出干预水平量,表中同时列出了相应的照射途径和防护措施。8.2.3 导出干预水平也可用事故中释放的或预期要释放的放射性核素数量业计算,这在事故早期对判断厂外可能造成的辐射影响及进行防护决策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但在
事故时很难准确测
表5 有用的导出干预水平量
----------------------------------
导 出 量 单 位 相应的照射途径 相应的防护措施
----------------------------------
外照射γ Sv/s 烟羽和地面沉积 隐蔽,撤离,避迁
剂量率 物的γ外照射
3
空气中放射 Bq·s/m 烟羽吸入内照射 隐蔽,撤离,服稳定性碘
性核素的时 烟羽β外照射
间积分浓度 皮肤沉积物β外照射
2
放射性核素 Bq/m 沉积物β、γ外照射 撤离,避迁
地面沉积量 再悬浮物吸入内照射 撤离,避迁

食物、牧草 Bq/kg 食物和饮水 限制生产和销售
或饮水中放 或Bq/L 摄入内照射
射性深度
----------------------------------
定放射性核素的释放量(通常是基于工厂的实际及事先的假设条件来预测这个释放量),因而以它表示的导出干预水平只能作为是否采取防护措施的较粗略的判定指标。只有在特定的核设施和事故条件下,用释放量表示的导出干预水平才较为可靠。8.2.4 为估算与环境监测结果
有关的导出干预水平,需将环境污染物向人体转移中涉及的各种过程进行模式化处理。对表5中列出的各种干预水平,其模式化处理如图2所示。8.2.5 由图2可见,许多因素可能影响环境物质中放射性核素水平与干预剂量水平之间的换算关系,即影响到剂量转换因子的估算。比较
重要的影响因素有:
(1)受员的生活习惯和特征;
(2)摄入体内核素的代谢机制;
(3)环境污染物的化学和物理性状;
(4)农业实践和制备及加工方法等。
以上因素中尤以前面两项最为关键。个人生活习惯和特征包括年龄、呼吸率、食谱、饮食量、制备食品的方法和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但要谨慎地选择这些参数,不管是用居民中的平均个人还是比较极端的个人(如关键居民组)作为考虑对象。8.2.6 代谢和剂量学模式是计算导
出干预水平的核心。在许多情况下,当假定全体居民接受同样水平的外照射时,其外照射剂量随年龄的变化可不予考虑。但放射性核素所致的内照射剂量与图2 对单个核素建立的导出干预水平需要进行的模式化过程受照者的年龄关系较大,因而在计算与内照射途径有关的导出干预水平时
,应当考虑它们与个体年龄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可以把导出干预水平作为年龄的连续函数计算。但是,考虑到计算导出干预水平的其他不确定度也较大和应用方便,本规范只对以下三个年龄组作了导出干预水平的计算:
(1)幼儿组(0-6岁);
(2)少儿组(7-17岁);
(3)成人组(≥18岁);8.2.7 本规范主要考虑的是一些核设施事故性释放物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放射性核素(见表6),其放射性半衰期和衰变常数见表7,针对这些核素分别估算早期和中期的各种导出干预水平。
表6 对核设施事故可能具有重要意义的放射性核素
----------------------------------
对反应堆事故有 对核燃料后处理厂事
重要意义的核素 故有重要意义的核素
----------------------------------
Kr-85m Sr-89
Kr-85 Sr-90
Kr-88 I-131
Sr-89 Ru-103
Zr-95 Ru-106
Ru-103 Cs-134
Ru-106 Cs-137
Te-132 Cs-144
I-131 Pu-238
I-132 Pu-239
I-133 Pu-240
I-135 Pu-241
Xe-133 Am-241
Xe-135 Cm-242
Cs-134 Cm-244
Cs-137
Ba-140
La-140
Ce-144
Np-239
----------------------------------

9 导出干预水平的计算方法
9.1 一般关系式
对于某种防护措施,在单个放射性核素和单一照射途径的情况下,其导出干预水平(以下简作DIL)与干预剂量水平(以下简作IL)间关系的一般表示式为:
DIL = IL/DCF
式中DIL为有关环境物质中的导出干预水平;
表7 被分析核索的放射性半衰期和衰变常数
----------------------------------------------------
衰 变 常 数
核 索 半 衰 期 ---------------------------------
-1 -1 -1
(s ) (d ) (a )
----------------------------------------------------
Kr-85 10.7 a 2.05 E-9 1.77 E-4 6.47 E-2
Kr-85m 4.48 h 4.30 E-5 3.71 1.36 E+3
Kr-87 1.27 h 1.52 E-4 1.31 E+1 4.78 E+3
Kr-88 2.84 h 6.78 E-5 5.86 2.14 E+3
Sr-89 50.5 d 1.59 E-7 1.37 E-2 5.01
Sr-90 29.1 a 7.54 E-10 6.53 E-5 2.38 E-2
Zr-95 64 d 1.25 E-7 1.08 E-2 3.96
Nb-95 35.2 d 2.28 E-7 1.97 E-2 7.20
Ru-103 39.3 d 2.04 E-7 1.76 E-2 6.45
Ru-106 368 d 2.18 E-8 1.88 E-3 6.88 E-1
----------------------------------------------------

----------------------------------------------------
Te-132 3.26 d 2.46 E-6 2.13 E-1 7.77 E+1
I-131 8.04 d 9.98 E-7 8.62 E+2 3.15 E+1
I-132 2.3 d 8.37 E-5 7.23 2.64 E+3
I-133 20.8 h 9.26 E-6 8.00 E-1 2.92 E+2
I-135 6.61 h 2.91 E-5 2.52 9.19 E+2
XE-133 5.25 h 1.53 E-6 1.32 E-1 4.83 E+1
Xe-135 9.09 d 2.12 E-5 1.83 6.68 E+2
Cs-134 2.06 h 1.07 E-8 9.22 E-4 3.36 E-1
Cs-137 30.0 a 7.32 E-10 6.33 E-5 2.31 E-2
Ba-140 12.7 a 6.30 E-7 5.46 E-2 1.99 E+1
La-140 1.68 d 4.78 E-6 4.13 E-1 1.51 E+2
Ce-144 285 d 2.82 E-8 2.43 E-3 8.91 E-1
Np-239 2.36 d 3.40 E-6 2.94 E-1 1.08 E+2
Pu-238 87.7 d 2.50 E-10 2.17 E-5 7.90 E-3
Pu-239 24100 a 9.13 E-13 7.88 E-8 2.88 E-5
Pu-240 6540 a 3.36 E-12 2.90 E-7 1.06 E-2
Pu-241 14.4 a 1.53 E-9 1.32 E-4 4.81 E-2
Am-241 432 a 5.08 E-11 4.40 E-6 1.60 E-3
Cm-242 163 a 4.93 E-8 4.25 E-3 1.56
Cm-244 18.1 a 1.21 E-9 1.05 E-5 3.83 E-2
----------------------------------------------------
-9 3
注:表中E-9 , E+3=10 ,余类推。下同。

IL 为相应的剂量干预水平;
DCF 为剂量转换因子,单位随DIL和IL而变。9.2 单一核素单一照射途径9.2.1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时间积分浓度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时间积分浓度是个重要的物理量,除放射性烟羽的γ外照谢(其γ剂量率可直接测量)外,对于烟羽产生的浸没β外照射、吸入放射性物质引起的内照射和沉积在皮肤或衣服上的放射性物质引起的外照射,均可用简单的关系式将照射剂量与它联系起来。
(1)烟羽对皮肤的浸没β外照射
此照射途径仅对那些既不在体内显著吸收或滞留,也不在皮肤上明显沉积的放射性惰性气体核素有意义。
烟羽对皮肤的浸没β外照射,相应于隐蔽或撤离的导出干预水平可用下式计算:
ILs/e
DIL=----------……………………………………(2)
Dβ·SFβ
式中 DIL 为以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时间积分浓度表示的导出干预水平,Bq·s/立方米;
ILs/e 为相应于皮肤受照射时需要隐蔽或撤离的干预水平(脚标s、e分别表示隐蔽、撤离,下同),Sv;
Dβ 为空气中放射性核素单位时间积分浓度对皮肤照射所致的β当量剂量,Sv/(Bq·s/立方米),Dβ值参见表8;
SFβ 为衣服对射线的屏蔽系数,不考虑可取值为1。
表8 某些惰性气体核素在空气中单位时间
积分浓度对皮肤的β当量剂量a(Dβ)
-----------------------------
放射性核素 Dβ(Sv/(Bq·s/立方米)
-----------------------------
Kr-85 3.4 E-15
Kr-85m 3.9 E-15
Kr-87 6.7 E-14
Kr-88 1.2 E-14
Xe-133 8.3 E-16
Xe-135 5.3 E-15
-----------------------------
注: a表皮下70μm。
(2)吸入烟羽中放射性核素的内照射
吸入放射性核素所致内照射,相应于隐蔽、撤离或服稳定性碘的导出干预
水平(Bq·s/m3)),可用下式计算:
ILs/e/i
DIL=---------------··········(3)
B·Dinh
式中ILs/e/i 为相应于隐蔽、撤离或服稳定碘性的干预水平
(脚标i表示服稳定性碘,下同),Sv;
B 为呼吸率,m3/s;
Dinh 为吸入单位活度放射性核素的待积有效剂量,
Sv/Bq。
相应于隐蔽和撤离的干预水平ILs/e用全身剂量(或有效剂量)和器
官剂量表示;相应于服稳定性碘的ILi用甲状腺待积剂量表示。对于不同年
龄组的B和Dinh值,分别参见表9和表10。单位摄入量的待积有效剂量
是指任何年龄下核素吸入体内50年的总剂量,这个积分时间可能略微低估了
所接受的剂量,尤其是对年轻人。
(3)沉积在皮肤或衣服上的核素对皮肤的β外照射
沉积在皮肤或衣服上的放射性核素对皮肤的β外照射,相应于隐蔽或撤离
的导出干预水平(Bq·s/m3)可用下式计算:
ILs/e
DIL=---------------··········(4)
Dsk·Vsk·SFβ

表9 不同年龄组的呼吸率(B)
------------------------------
呼 吸 率
年龄组 -----------------------
I/d m3/d m3/s
------------------------------
幼儿组 3.8 E+03 3.8 4.4 E-05
少儿组 1.5 E+04 15 1.7 E-04
成人组 2.3 E+04 23 2.7 E-04
------------------------------
表10 吸入单位活度放射性核素的待积有效剂量 (Dinh)
-----------------------------------------------
放射性 肺廓清 Dinh (Sv/Bq)c
--------------------------------
核 素a 类 别b 幼儿组 少儿组 成人组
-----------------------------------------------
Sr-89 D 1.2 E-08 3.9 E-09 1.6 E-09
Sr-90 D 2.1 E-07 8.1 E-08 5.7 E-08
Zr-95 D 2.9 E-08 1.1 E-08 5.1 E-09
Ru-103 Y 1.3 E-08 4.6 E-09 2.1 E-09
Ru-106 Y 7.8 E-07 2.6 E-07 1.2 E-07
Te-132 D (4.8 E-07) (1.3 E-07) (4.2 E-08)
I-131 D (2.3 E-06) (7.4 E-07) (2.7 E-07)
I-132 D (1.6 E-08) (4.2 E-09) (1.6 E-09)
I-133 D (4.6 E-07) (1.2 E-07) (4.4 E-08)
I-135 D (7.8 E-08) (2.1 E-08) (7.6 E-09)
Cs-134 D 1.1 E-08 1.1 E-08 1.1 E-08
Cs-137 D 9.1 E-09 8.0 E-09 7.7 E-09
Ba-140 D 5.9 E-09 2.1 E-09 9.6 E-10
Ce-144 Y 6.1 E-07 2.0 E-07 9.5 E-08
Np-239 W 4.0 E-09 1.4 E-09 6.0 E-10
Pu-238 Y 1.9 E-04 9.8 E-05 7.5 E-05
Pu-239 Y 1.9 E-04 1.0 E-04 8.0 E-05
Pu-240 Y 1.9 E-04 1.0 E-04 8.0 E-05
Pu-241 Y 1.9 E-06 1.4 E-06 1.3 E-06
Am-241 W 2.4 E-04 1.3 E-04 1.2 E-04
Cm-242 W 2.8 E-05 9.4 E-06 4.5 E-06
Cm-244 W 1.8 E-04 8.3 E-05 6.5 E-05
------------------------------------------------
注:a 除了碘同位素为元素外,假设其他元素都为氧化物。
b 将吸入核素依其从肺中的廓清速率分为三类:即D(半廓清期小于10天)、W(半廓清期10-100天)及Y(半廓清期大于100天)类。
c 除碘、碲放射性同位素给出的是甲状腺的待积当量剂量(表中数值带括号)外,表中其他值均为待积有效剂量。式中Dsk 为沉积在皮肤或衣服上的放射性核素单位沉积量引起的皮肤积分当量剂量,Sv/(Bq/m2);
Vsk 为核素由大气向皮肤或衣服的沉积速率,m/s。
Vsk值一般取3·10-3m/s,对碘核素取10-2m/s。Dsk值参见表11,表中同时列出了相应的剂量转换因子DCF(即Dsk·Vsk·SFβ值),此处假设SFβ为1。DCF的物理意义为空气中核素单位时间积分浓度对皮肤所致的β剂量。 9.2.2 放
射性核素在地面的沉积量 (1)地面放射性沉积物引起的γ外照射与地面放射性沉积物引起的γ外照射有关的导出干预水平可用两种环境测量值表示:一种是放射性核素在地面的沉积量,一种是 表11 皮肤或衣服上的核素单位沉积量所致皮肤的
积分当量剂量(Dsk)及剂量转换因子DCF
-------------------------------------------------
放射性核素 Dsk(Sv/(Bq/m2)) DCF(Sv/Bq·s/m3))
-------------------------------------------------
Sr-89 4.6 E-09 1.4 E-11
Sr-90 4.6 E-09 1.4 E-11
Zr-95 3.6 E-09 1.1 E-11
Nb-95 1.0 E-09 3.0 E-12
Ru-103 3.0 E-09 9.0 E-12
Ru-106 4.8 E-09 1.4 E-11
Te-132 5.0 E-09 1.5 E-11
I-131 4.1 E-09 4.1 E-11
I-132 1.2 E-09 1.2 E-11
I-133 3.8 E-09 3.8 E-11
I-135 2.5 E-09 2.5 E-11
Cs-134 3.0 E-09 9.0 E-12
Cs-137 6.1 E-09 1.8 E-11
Ba-140 4.7 E-09 1.4 E-11
La-140 4.2 E-09 1.3 E-11
Ce-144 7.2 E-09 2.2 E-11
Np-239 3.2 E-09 9.6 E-12
Pu-241 2.2 E-15 6.6 E-18
-------------------------------------------------
注:表列剂量值指皮肤浅表剂量,且指沉积后12小时的积分剂量。
距地面上方1米处的γ剂量率。
A 放射性核素在地面的沉积量
对沉积于地面的放射性核素的γ外照射,相应于撤离或避迁的导出干预水平(Bq/m2)可用下式计算:

ILe/r
DIL=---------------------·······(5)
∫0Dγ(t)dt·SFγ
式中ILe/r 为相应于撤离或避迁的干预水平(脚标表示避迁
,下同),Sv;
∫τ0Dγ(t)dtγ 为假设在0-τ时间内一直停留在室外的条件下
,单位地面沉积量核素(0时刻)所致的全身当
量剂量的时间积分值,(Sv/(Bq/m2)
)。0时刻设为事故发生时刻,τ一般对撤离取
1周,对避迁取1年。
SRγ 为平均屏蔽系数。
(5)式的分母即为剂量转换因子。SFγ值取决于两个主要参数:建筑
物屏蔽系数s(即室内剂量率与室外剂量率之比,其值参见表12)和居民在
室内的停留时间份额X,SFγ由下式确定:
SFγ=1+(s-1)·X................(6)
全身当量剂量的时间积分值可用下式计算:
Dγ(0)
∫τ0Dγ(t)dt=--------(1-e-8.64 E4·λ·τ)..(7)
λ

表12 建筑物对γ辐射的屏蔽因子(s)
----------------------------------
建 筑 物 S
----------------------------------
砖瓦建筑物 0.05-0.3
小型多层建筑物:
地下室 0.01
第一和第二层 0.05
大型多层建筑物:
地下室 0.005
地面上各层 0.01
----------------------------------
式中τ 为在室外的停留时间,d;
Dγ(0) 为沉积时刻核素单位沉积量所致的初始当量剂量率,(
Sv/s)/(Bq/m2);
λ 为核素的放射性衰变常数,1/s;
8.64 E4 为1天的秒数。
有关核素的Dγ(0)值参见表13。
B距地面1米处的γ外照射当量剂量率
对沉积于地面的放射性核素的γ外照射当量剂量率,相应于隐蔽或撤离的
导出干预水平可用下式计算:
λ ILs/e ILs/e·λ
DIL=-------------·-------=--------------·(8)
1-e-λ·τ SFγ SFγ·(1-e-λ·τ)
式中DIL 为以距地面上方1米处测得的γ当量剂量率表示的导出干预水平
,Sv/s;
λ 为有效衰变常数,1/s;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λ可用下式计算:

表13 若干核素沉积时刻单位沉积量
的初始当量剂量率(Dγ(0))
-------------------------------------------------------
放射性 Dγ(0) 放射性 Dγ(0)
核 素 ((Sv/s)/(Bq/m2)) 核 素 ((Sv/s)/(Bq/m2))
-------------------------------------------------------
Zr-95 6.0 E-16 Ba-140 1.6 E-16
Nr-95 6.2 E-16 Ce-144 2.2 E-17
Ru-103 4.1 E-16 Np-239 1.9 E-16
Ru-106 1.7 E-16 Pu-238 1.6 E-19
Te-132 2.4 E-16 Pu-239 1.1 E-19
I-131 3.6 E-16 Pu-240 1.6 E-19
I-132 1.8 E-15 Pu-241 2.1 E-21
I-133 5.1 E-16 Am-241 1.9 E-17
I-135 1.1 E-15 Cm-242 1.9 E-19
Cs-134 1.3 E-15 Cm-244 3.1 E-19
Cs-137 4.7 E-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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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发〔19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50处),现予公布。
  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物。保护和利用好这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正确认识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望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本地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使之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250处)

(一)古遗址(共56处)

编号 分类号  名称     时  代      地  址

1   1   龙骨坡遗址     更新世       四川省巫山县
2   2   许家窑-侯家窑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西省阳高县、河北省阳原县
3   3   鸡公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湖北省荆州市
4   4   大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贵州省盘县特区
5   5   西阴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西省夏县
6   6   兴隆洼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7   7   查海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8   8   良渚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余杭市、德清县
9   9   薛家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     安徽省潜山县
10  10  北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长岛县
11  11  丹土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五莲县
12  12  西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郑州市
13  13  王城岗及阳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东周  河南省登封市
14  14  莠里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商、周 河南省汤阴县
15  15  石家河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天门市
16  16  雕龙碑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枣阳市
17  17  城头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澧县
18  18  石佛洞遗址     新石器时代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19  19  卡若遗址      新石器时代     西藏自治区昌都县
20  20  姜寨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临潼县
21  21  齐家坪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广河县
22  22  大甸子遗址     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23  23  白金宝遗址     青铜时代      黑龙江省肇源县
24  24  旌介遗址      商         山西省灵石县
25  25  吴城遗址      商         江西省樟树市
26  26  曲村-天马遗址   周         山西省曲沃县、翼城县
27  27  大工山-凤凰山铜矿 西周-宋      安徽省南陵县、铜陵市
       遗址
28  28  蔡国故城      西周、春秋     河南省上蔡县
29  29  酒店冶铁遗址    战国、汉      河南省西平县
30  30  戚城遗址      春秋        河南省濮阳市
31  31  郑国渠首遗址    战国        陕西省泾阳县
32  32  魏长城遗址     战国        陕西省华阴市、大荔县 、韩城市
33  33  北戴河秦行宫遗址  秦         河北省秦皇岛市
34  34  固阳秦长城遗址   秦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
35  35  秦代造船遗址、南越 秦、西汉      广东省广州市
       国宫署遗址及南越文
       王墓
36  36  五女山山城     高句丽(公元前37-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668年)
37  37  凤凰山山城     高句丽(公元前37- 辽宁省凤城市
                 668年)
38  38  城村汉城遗址    汉         福建省武夷山市
39  39  甘泉宫遗址     汉         陕西省淳化县
40  40  骆驼城遗址     汉-唐       甘肃省高台县
41  41  尼雅遗址      西汉-西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42  42  洪州窑遗址     东晋-唐      江西省丰城市
43  43  统万城遗址     十六国       陕西省靖边县
44  44  磁州窑遗址     北齐、隋、宋、元  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45  45  苏巴什佛寺遗址   南北朝-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46  46  邢窑遗址      隋-五代      河北省内丘县、临城县
47  47  隋大兴唐长安城遗址 隋、唐       陕西省西安市
       (包括青龙寺遗址) 
48  48  隋仁寿宫唐九成宫遗址  隋、唐      陕西省麟游县
49  49  灞桥遗址      隋-元       陕西省西安市
50  50  锁阳城遗址     隋、唐       甘肃省安西县
51  51  渤海中京城遗址   渤海(公元698-926  吉林省和龙市
                 年)
52  52  扬州城遗址     隋-宋       江苏省扬州市
53  53  华清宫遗址     唐         陕西省临潼县
54  54  缸瓦窑遗址     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55  55  钓鱼城遗址     宋、元       四川省合川市
56  56  敖伦苏木城遗址   元         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二)古墓葬(共22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57  1   大伊山石棺墓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灌云县
58  2   石棚山石棚     青铜时代      辽宁省盖州市
59  3   虢国墓地      周         河南省三门峡市
60  4   纪山楚墓群     东周        湖北省荆门市
61  5   献县汉墓群     汉         河北省献县
62  6   帽儿山墓地     汉         吉林省吉林市
63  7   汉楚王墓群     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64  8   汉梁王墓群     西汉        河南省永城市
65  9   合浦汉墓群     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66  10  妻江崖墓群     汉         四川省三台县
67  11  曹植墓       三国        山东省东阿县
68  12  武侯墓       三国        陕西省勉县
69  13  泰陵        隋         陕西省咸阳市
70  14  永陵        西魏        陕西省富平县
71  15  热水墓群      唐         青海省都兰县
72  16  下八里墓群     辽         河北省张家口市
73  17  明祖陵       明         江苏省盱眙县
74  18  潞简王墓      明         河南省新乡市
75  19  海瑞墓       明         海南省海口市
76  20  明蜀王陵      明         四川省成都市
77  21  大禹陵       清         浙江省绍兴市
78  22  炎帝陵       清         湖南省炎陵县

(三)古建筑(共110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79  1   龙脑桥       明          四川省泸县
80  2   仙游寺法王塔    隋          陕西省周至县
81  3   治平寺石塔     唐          河北省赞皇县
82  4   开福寺舍利塔    北宋         河北省景县
83  5   兴圣教寺塔     北宋         上海市松江县
84  6   罗汉院双塔及正殿遗 北宋         江苏省苏州市
       址
85  7   怀圣寺光塔     唐          广东省广州市
86  8   美榔双塔      元          海南省澄迈县
87  9   妙湛寺金刚塔    明          云南省昆明市
88  10  娲皇宫及石刻    北齐、明、清     河北省涉县
89  11  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 唐-清        河南省登封市
90  12  桑耶寺       789-799年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
91  13  正定文庙大成殿   五代         河北省正定县
92  14  龙门寺       五代-清       山西省平顺县
93  15  府州城       五代-清       陕西省府谷县
94  16  戒台寺       辽-清        北京市门头沟区
95  17  阁院寺       辽          河北省涞源县
96  18  开善寺       辽          河北省高碑店市
97  19  晋城二仙庙     宋          山西省晋城市
98  20  崇庆寺       宋          山西省长子县
99  21  关王庙       宋          山西省阳泉市
100  22  则天庙       金          山西省文水县
101  23  南、北吉祥寺    宋-清        山西省陵川县
102  24  孔氏南宗家庙    南宋-清       浙江省衢州市
103  25  元妙观三清殿    宋          福建省莆田市
104  26  青、白礁慈济宫   宋-清        福建省厦门市、龙海市
105  27  赣州城墙      宋、明        江西省赣州市
106  28  广饶关帝庙大殿   南宋         山东省广饶县
107  29  济渎庙       宋-清        河南省济源市
108  30  龙兴寺       宋-清        湖南省沅陵县
109  31  梅庵        北宋         广东省肇庆市
110  32  托林寺       宋          西藏自治区扎达县
111  33  扎塘寺       1081-1093年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
112  34  张掖大佛寺     西夏、清       甘肃省张掖市
113  35  北京东岳庙     元-清        北京市朝阳区
114  36  慈云阁       元          河北省定兴县
115  37  姬氏居民      元          山西省高平市
116  38  牛王庙戏台     元          山西省临汾市
117  39  绛州大堂      元          山西省新绛县
118  40  榆次城隍庙     元-清        山西省榆次市
119  41  霍州州署大堂    元          山西省霍州市
120  42  真如寺大殿     元          上海市普陀区
121  43  延福寺       元          浙江省武义县
122  44  南阳武侯祠     元-清        河南省南阳市
123  45  南岩宫       元、明        湖北省丹江口市
124  46  德庆学宫      元          广东省德庆县
125  47  七曲山大庙     元-清        四川省梓潼县
126  48  韩城大禹庙     元          陕西省韩城市
127  49  兴国寺       元          甘肃省秦安县
128  50  大高玄殿      明          北京市西城区
129  51  历代帝王庙     明、清        北京市西城区
130  52  北京鼓楼、钟楼   明、清        北京市东城区
131  53  蔚州玉皇阁     明          河北省蔚县
132  54  万里长城-紫荆关  明          河北省易县
133  55  毗卢寺       明          河北省石家庄市
134  56  千佛庵       明          山西省隰县
135  57  美岱召       明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
136  58  万里长城-九门口  明          辽宁省绥中县、河北省抚宁县
137  59  彩衣堂       明          江苏省常熟市
138  60  诸葛、长乐村民居  明、清        浙江省兰溪市
139  61  蒲壮所城      明          浙江省苍南县
140  62  镇海口海防遗址   明-近代       浙江省宁波市
141  63  棠樾石牌坊群    明、清        安徽省歙县
142  64  老屋阁及绿绕亭   明          安徽省黄山市
143  65  罗东舒祠      明          安徽省黄山市
144  66  东山关帝庙     明、清        福建省东山县
145  67  漳州石牌坊     明、清        福建省漳州市
146  68  归德府城墙     明          河南省商丘县
147  69  太昊陵庙      明、清        河南省淮阳县
148  70  比干庙       明、清        河南省卫辉市
149  71  襄阳“古隆中”   明、清        湖北省襄樊市
150  72  荆州城墙      明、清        湖北省荆州市
151  73  许附马府      明          广东省潮州市
152  74  佛山祖庙      明、清        广东省佛山市
153  75  莫土司衙署     明、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
154  76  靖江王府及王陵   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155  77  丘浚故居及墓    明          海南省琼山市、海口市
156  78  平武报恩寺     明          四川省平武县
157  79  真武山古建筑群   明、清        四川省宜宾市
158  80  张桓侯祠      明、清        四川省阆中市
159  81  大宝积宫与琉璃殿  明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
160  82  白居寺       明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
161  83  西安钟楼、鼓楼   明          陕西省西安市
162  84  水陆庵       明          陕西省蓝田县
163  85  武威文庙      明          甘肃省武威市
164  86  鲁土司衙门旧址   明、清        甘肃省永登县
165  87  南堂        清          北京市西城区
166  88  觉生寺       清          北京市海淀区
167  89  万荣后土庙     清          山西省万荣县
168  90  袄神楼       清          山西省介休市
169  91  五当召       清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170  92  盂城驿       清          江苏省高邮市
171  93  玉海楼       清          浙江省瑞安市
172  94  二宜楼       清          福建省华安县
173  95  魏氏庄园      清          山东省惠民县
174  96  丁氏故宅      清          山东省龙口市
175  97  开封城墙      清          河南省开封市
176  98  周口关帝庙     清          河南省周口市
177  99  内乡县衙      清          河南省内乡县
178  100  马田鼓楼      清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179  101  宁远文庙      清          湖南省宁远县
180  102  满堂围       清          广东省始兴县
181  103  雷祖祠       明、清        广东省雷州市
182  104  东坡书院      明、清        海南省儋州市
183  105  德格印经院     清          四川省德格县
184  106  夕佳山民居     明、清        四川省江安县
185  107  杨升庵祠及桂湖   清          四川省新都县
186  108  中心镇公堂     清          云南省中甸县
187  109  隆务寺       明、清        青海省同仁县
188  110  伊犁将军府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四)石窟寺及石刻(共10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89  1   森木塞姆千佛洞   晋-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190  2   马蹄寺石窟群    十六国-清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191  3   灵泉寺石窟     东魏-宋       河南省安阳县
192  4   龙山石窟      元          山西省太原市
193  5   贺兰山岩画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194  6   龙兴观道德经幢   唐          河北省易县
195  7   天护陀罗尼经幢   唐          河北省石家庄市
196  8   瑞岩弥勒造像    元          福建省福清市
197  9   千唐志斋石刻    西晋-民国      河南省新安县
198  10  草庵石刻      元          福建省晋江市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50处)

编号 分类号  外  称    时  代        地  址

199  1   天津利顺德饭店旧址 清-民国       天津市和平区
200  2   南开学校旧址    清-民国       天津市南开区
201  3   大连俄国建筑    清          辽宁省大连市
202  4   瞿秋白故居     清          江苏省常州市
203  5   马江海战炮台、烈士 清          福建省福州市
       墓及昭忠祠
204  6   胡里山炮台     清          福建省厦门市
205  7   烟台福建会馆    清          山东省烟台市
206  8   青岛德国建筑    清          山东省青岛市
207  9   谭嗣同故居     清          湖南省浏阳市
208  10  魏源故居      清          湖南省隆回县
209  11  广州沙面建筑群   清          广东省广州市
210  12  康有为故居     清          广东省南海市
211  13  梁启超故居     清          广东省新会市
212  14  大邑刘氏庄园    清、民国       四川省大邑县
213  15  纳楼长官司署    清          云南省建水县
214  16  南甸宣抚司署    清、民国       云南省梁河县
215  17  广州圣心大教堂   1888年        广东省广州市
216  18  镇江英国领事馆旧址 1889-1890年      江苏省镇江市
217  19  向警予故居     1895年        湖南省溆浦县
218  20  硇州灯塔      1899年        广东省湛江市
219  21  庐山会议旧址及庐山 1902-1937年      江西省九江市
       别墅建筑群
220  22  上海外滩建筑群   1906-1937年      上海市黄浦区、虹口区
221  23  张学良旧居     1914年        辽宁省沈阳市
222  24  蒋氏故居      民国         浙江省奉化市
223  25  李宗仁故居(包括李 1921、194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
       宗仁官邸)                县、桂林市
224  26  李济深故居     民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225  27  哈尔滨颐园街一号欧 1922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式建筑
226  28  上海邮政总局    1924年        上海市虹口区
227  29  圣索菲亚教堂    1923-1932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28  30  哈尔滨文庙     1926-1929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29  31  武汉国民政府旧址  1926-1927年      湖北省武汉市
230  32  湘南年关暴动指挥部 1928年        湖南省宜章县
       旧址
231  33  右江工农民主政府旧 1929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
       址                    县
232  34  广州大元帅府旧址  民国         广东省广州市
233  35  国立紫金山天文台旧 1931年        江苏省南京市
       址
234  36  湘赣省委机关旧址  1931-1934年      江西省永新县
235  37  闽浙赣省委机关旧址 1932-1934年      江西省横峰县
236  38  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 1934年        河南省罗山县
       地
237  39  会宁红军会师旧址  1936年        甘肃省会宁县
238  40  晋察冀边区政府及军 1938-1948年      河北省阜平县
       区司令部旧址
239  41  南岳忠烈祠     1938-1942年      湖南省衡阳市
240  42  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 193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
       址                    市
241  43  晋绥边区政府及军区 1939年        山西省兴县
       司令部旧址
242  44  八路军一二九师司令 1940年        河北省涉县
       部旧址
243  45  八路军前方总部旧址 1941-1943年      山西省左权县
244  46  八路军一一五师司令 1941-1945年      山东省莒南县
       部旧址
245  47  新四军五师司令部旧 1942-1945年      湖北省大悟县
       址
246  48  国殇墓园      1945年        云南省腾冲县
247  49  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办 1946-1947年      江苏省南京市
       事处旧址(梅园新村)
248  50  渡江战役总前委旧址 1949年        安徽省肥东县

(六)其他(共2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249  1   沪州大曲老窖池    明           四川省泸州市
250  2   延一井旧址      清           陕西省延长县

以下12处归入到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

1、 镇朔楼  明  河北省张家口市 归入清远楼
2、 沉香阁  清  上海市南市区 归入豫园
3、 梁南康简王肖绩墓石刻  南朝  江苏省句容市 归入丹阳南朝陵墓石刻
4、 戚继光牌坊  明  山东省蓬莱市 归入蓬莱水城及蓬莱阁
5、 辟雍碑  西晋  河南省偃师市 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6、 繁塔  宋  河南省开封市 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7、 延庆观  元  河南省开封市 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8、 南山-石篆山摩崖造像  宋  四川省大足县 归入北山摩崖造像
及多宝塔
9、 石门山摩崖造像  宋  四川省大足县 归入宝顶山 摩崖造像
10、 岭山寺塔  宋  陕西省延安市 归入延安革命遗址
11、 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旧址 1938年  陕西省延安市 归入延安革命遗址
12、 东千佛洞石窟  北魏-西夏  甘肃省安西县 归入榆林窟







关于印发“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当场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当场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环保法〔2002〕022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

现将《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当场处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当场处罚办法(试行)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当场处罚对应表

3、现场检查笔录(略)

2002年1月10日


附件一: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当场处罚办法

(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及时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界定)

本办法所指固体废物,是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确认的工业固体废物和第(四)项确认的危险废物(不包括医院临床废物和废电池)。

第三条(适用范围)

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受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对全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当场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区、县环境监察支队受所属环保局的委托,对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当场处罚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授权区、县城市综合监察大队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当场处罚的,由其对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当场处罚。

第四条(适用条件)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当场处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对证据的认定无须仪器测试即可判定,且当事人无异议。

第五条(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一)在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过程中存在漏报现象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重量在10千克以下的;

(三)任意倾倒工业废渣或其他固体废物,重量在1000千克以下的;

(四)擅自倾倒、丢弃、填埋危险废物重量在 10千克以下的;

(五)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重量在10千克以下的;

(六)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重量在1000千克以下的;

(七)固体废物污染处理设施因故障、检修无法正常运转,在24小时内未报告所在地环保局的;

(八)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的危险废物重量在1000千克以下的;

(九)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容器和包装的数量在10个或者体积在1立方米以下的。

第六条(不适用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应按一般程序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行为;

(二)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三)同一单位在三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四)被检查的单位、个人阻挠执法人员执法、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的;

(五)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或者对证据、处罚依据等有异议的。

第七条(罚款幅度)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漏报1项的,当场处以500元~800元的罚款;漏报 2项以上的,当场处以800元~1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危险废物重量不足5千克的,当场处以500元~800元的罚款;危险废物重量在5千克~10千克的,当场处以 800元~1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重量不足50千克的,可以予以警告;重量不足500千克的,当场处以500元~800元的罚款;重量在500千克~1000千克的,当场处以800元~1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当场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容器和包装数量在5个或体积在0.5立方米以下的,当场处以500元~800元的罚款;容器和包装数量在5个~10个或体积在0.5立方米~1立方米以下的,当场处以800元~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处罚程序)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遵循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现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当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由执法人员签名后,当场送达当事人(两份);

(六)执法人员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环境保护局法制部门备案。

第九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当场处罚对应表

违法行为名称违法依据处罚依据

(一) 在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申报的过程中存在漏报现象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的;”

(三) 任意倾倒工业或者其他固体废物的《上海市环保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严格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禁止以下行为:任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工业或者其他固体废物”《上海市环保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轻微危害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 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五) 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六)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七) 固体废物污染处理设施因故障、检修无法正常运转,在24小时内未报所在地环保局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污染物处理设施故障、检修无法正常运转的,应当采取停产、减产或者其他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环保局。”《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 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九)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附件三:现场检查笔录

ХХХ环境保护局

现场检查笔录

被检查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检查机关 执法人员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检查地点

在场人(姓名、单位、职务):

现场检查情况:

当事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见证人签名: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签字。


注:被检查单位(人)和执法人员分别在检查笔录末尾签名或盖章。如需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应附在后。(如此页填写不够,可添页)

“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当场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