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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时间:2024-05-13 07:58: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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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7号)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称“多哈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下称“总理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在医药领域用于治疗本条第一款所述传染病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包括制造前述产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产品所需的诊断试剂。

  第三条 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国家紧急状态。

  第四条 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具有该药品的生产能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下称强制许可)。

  第五条 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品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进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的该种药品。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依照该强制许可决定进口的药品出口到其他任何国家或者地区。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但该药品的生产者已经向该专利权人支付报酬的,被许可人可以不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第八条 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购买专利权人制造并售出的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该种药品,将其进口到我国的,无需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

  第九条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照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机制通报世界贸易组织TRIPS理事会,希望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的,或者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最不发达国家通过外交渠道通知我国政府,希望从我国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制造该种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上述成员或者国家。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专利强制许可的,应当在其作出的强制许可决定中明确记载总理事会决议规定的有关要求。被许可人应当遵守该强制许可决定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向该药品的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九条请求强制许可的,除本办法有专门规定的以外,适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 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厅、水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市政园林局):

  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快速增长,污泥产生量也持续增加,污泥能否得到妥善的处理处置,直接关系到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为进一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污泥富集了污水中的污染物,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以及有机物、病毒微生物、寄生虫卵、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经有效处理处置,将对环境产生严重的危害,日益成为困扰我国城市环境的主要难题之一。因此,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确保污水处理效果、防止污染物进入自然环境的重要措施,是改善城镇居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出全面部署。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抓紧制定规划,明确目标,落实措施,花大力气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二、全面部署,扎实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一)统筹制定规划

  各地要在对污泥处理处置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本地区污泥泥质特征、自然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全面统筹,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十二五”期间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划目标、技术路线、重点任务、设施布局及保障措施等要求。

  (二)合理选择技术

  各地应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以“资源化、无害化、节能降耗和低碳环保相结合”为基本原则,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在筛选确定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具体技术方案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综合分析评价各方案的经济性、环境影响和碳减排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技术,确定合理可行的工程建设方案。

  (三)加快设施建设

  各地要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明确目标,提出融资策略和保障措施,确保设施建设顺利进行。加大协调力度,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尽快完成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审批;对于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抓紧施工,保证进度,尽早发挥效益。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市场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

  (四)规范运营管理

  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导则和操作指南,保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制度,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应制定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和运营质量。应配置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加大监管投入,加强技术管理人员培训。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信息报送全国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和计划。

  (五)加强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是解决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的关键。要进一步加强排水许可管理,强化对污泥的源头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的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管职能,做好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确保设施高效运行。定期开展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监督性检查,必要时加密监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积极示范,引导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全面开展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部门推荐和地方上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基础上,选择一批技术工艺和治理效果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进行示范。在加强跟踪检查,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环保效果、技术经济可行性、节能降耗、运行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示范效果好、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并在行业内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处理处置装置和工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推广。

  四、定期总结,及时上报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进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厅、水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市政园林局)要定期对本辖区内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总结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 苏 凯 010-68505688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联系人 章林伟 010-5893441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经一九八三年全国商业市场预测工作会议讨论后,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同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告知我部计划司。

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

(1984年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场预测是组织商品流通的先导环节。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预测工作在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场预测工作要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搞好市场发展趋势、社会商品购买力投向和工农业产品社会需求量的预测,为制定政策,编制计划,安排城乡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及时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市场预测工作必须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协作各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方法科学,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商业部建立全国市场预测中心,成立领导小组,在主管副部长直接领导下,各有关司、局参加,并设立办事机构。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部属各专业局和中央一级站,要设立预测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所属各公司及以下各级商业、供销部门和企业单位,也必须建立或指定与任务相适应的预测机构,并配备人员。
第五条 县以上商业、供销部门都应选定一些各种类型的、有代表性的联系点。还应按行政区、经济区、协作区、重点产区和专业对口等组织形式建立固定联系关系。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市场预测网络。
第六条 各级商业、供销部门和企业单位负责人都要加强对市场预测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重要事项列入议事日程。要有布置、有检查,经常听取汇报,并亲自参加重大项目的预测;要为预测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等;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抓好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第七条 要切实解决市场预测工作经费问题。如出刊办报、订阅资料书报、培训预测人员、建立调查点、购买计算工具等必不可少的经费,均按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大力培养预测人才。按照普及与提高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干部培训和进修。市场预测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经济理论和预测方法、技术;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内容与分工
第九条 市场预测的主要内容:
市场预测按时间划分:五年以上为长期,二至五年为中期,一至二年为短期,一年以内为近期。其内容是:
(一)社会商品购买力投向预测: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在生活资料中分吃、穿、用、烧、住及其中农村吃、穿、用、烧、住的预测。
(二)主要商品产需预测:包括农副产品生产量、商品量、社会需求量及工业品社会生产量和需求量的预测。
(三)商品供求状况预测:是指一、二、三类工业品和农副产品供求状况按季或半年排队的预测。
(四)季节性商品需求预测:包括副食、百货、五交化、纺织、土产杂品中的夏令和冬令商品,以及不同农时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需求量和可供量的预测。
(五)节日商品需求预测:包括国庆、中秋、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副食品、工业品的需求量、可供量和品种构成变化的预测。
(六)专项商品需求预测:包括劳保、侨汇、旅游、少数民族、儿童等专项用品,以及耐用消费品,农村建房材料等的预测。
(七)商品“经济生命周期”预测:包括商品品种、花色、式样、包装等的预测,特别要注意分析城乡男、女、老、中、青、少、幼儿消费者购买心理变化和当地风俗习惯特点等。
(八)专题预测:是指围绕重大政策变化、价格调整对市场的影响和市场上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的预测。
第十条 各级商业、供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商品购买力投向的预测,组织业务部门共同进行主要商品预测和专题预测;各级专业公司(包括一、二、三级批发站)主要负责商品预测、专题预测,并配合商业、供销行政部门搞好综合性预测。
商业部及所属各专业局,各省、市、自治区商业、供销部门,应侧重中、短期预测;其他各级商业、供销行政部门和企业单位除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外,侧重抓短、近期预测。
第十一条 市场预测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预测、计划、统计、物价、业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时,对外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有些主要商品应会同工农业生产部门共同进行预测。

第四章 预测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预测目的、要求、范围、商品特点、预测期长短、资料占有情况、人员技术水平等因素,选择适当的预测方法。对长期行之有效的一些定性分析预测方法,要总结提高和推广应用,同时要注意结合实际选用定量计算预测方法。对重大的多因素的预测项目要使用多种方法,综合分析,互相验证。
对预测的准确程度要进行检验,包括实践检验和统计检验,不断总结改进预测方法,提高预测质量,并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商业工作实际情况的预测方法体系。
要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工具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编报的市场预测材料要有情况、有分析、有论证、有建议。指标口径必须与规定一致,如有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注意系统搜集整理与市场预测有关资料,建立起商品档案,为开展市场预测打好基础。

第五章 发布和传递
第十五条 市场预测,信息刊物是发布市场预测预报、传递信息的重要方式。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都要办好市场预测、信息刊物,不断地改进办刊工作,提高刊物质量。
第十六条 对全国综合性市场预测预报,一、二类商品预测预报,重要专题预测预报,由商业部(或协同有关部门)发布,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发布;部属各专业局统一平衡商品的预测预报,由有关专业局发布;省、市、自治区商业、供销部门对本地区的预测预报,由各地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 各地区之间、单位之间要广泛交换预测资料,沟通市场情况。要互相支持,不要封锁。上级单位除发布预报、传递信息外,要尽力为下级提供一些有关预测参考资料。
第十八条 商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办法,为生产部门提供市场信息,有条件的单位要开展咨询服务。对于实行市场调节的工农业产品,尤其要注意为农民地方工业、社队企业提供产、供、销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起试行。商业部各专业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商业、供销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在执行中注意搜集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